XX县项目前期工作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x
XX县项目前期工作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全县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有效实施,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XX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以统筹和深化我县项目前期工作为指导思想,鼓励部门、乡镇(街道)研规划、谋项目,有效提高项目前期数量和深度,兼顾国有和非国有投资,鼓励社会投资开展项目前期及项目向社会投资转化,全面提高项目前期工作水平。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的分类。按推进进展分为谋划储备类、推进类;按投资性质分为政府性投资项目类、国企投资项目类、社会民间投资类。按项目投资规模分为一般建设项目类(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重大建设项目类(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第四条项目前期是指项目从机会研究到开工建设前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前期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查、论证和报批、施工图编制和报批、预算编制和报批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咨询、代理、勘察、设计和评估等。第五条项目前期工作分以下四个阶段,计算工作进度时计为三个有效梯度:(一)项目前期谋划研究阶段;(二)编报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梯度);(三)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初设梯度);(四)编报和审批施工图及预算(施工图梯度);第六条由县发改局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全县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各项目责任单位要建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项目前期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行业)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管理,确保前期工作目标任务按时完成。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程序第七条各项目责任单位应当依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各类项目前期的谋划。第八条项目谋划储备阶段包括课题调研、项目规划论证、机会研究等内容。由项目责任单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各专项规划建立本单位、本区域的项目前期储备库,制订计划并指定专人分管、专人负责项目前期储备库的动态管理。县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县级项目前期储备库的动态管理,县级项目前期储备库分为一般建设项目前期储备库和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储备库二类。一般建设项目前期储备库一般一个季度动态调整一次,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储备库一般一年调整一次。第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由项目责任单位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按规定合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情形的,可根据前期计划或投资计划),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意见等前置审批手续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并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县发改局批复后,项目责任单位可开展初步设计等下步工作。第十条初步设计阶段,由项目责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勘察,编制并报批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初步设计由县发改局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概算审核,并由县财政局复核,确定合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及概算后批复。第十一条施工图阶段,项目取得初步设计批复后,由项目责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图和项目预算,并完成预算审核。第十二条为确保前期工作深度,提高项目概算有效性,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额在亿元以上、事关社会经济发展的单体重大建设项目,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之前,可由县发改局委托中介单位进行咨询评估,相关咨询评估费用从前期经费中列支。经咨询评估,如发现前期各类报告内容、深度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概算出现漏项、错项及其他错误的,勘察报告深度不够难以满足设计要求的,设计单位违反设计规范、或超标准设计的,县发改局可要求项目责任单位重新开展工作,直至前期文件深度符合审批要求。第三章项目前期年度计划和管理第十三条列入当年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全县项目储备库中选取。每年县发改局根据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提出当年政府性投资前期项目计划,报县政府发文后实施,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并严格遵守以下程序:(一)各有关乡镇(街道)、项目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向县项目管理中心申报本单位下一年度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二)县项目管理中心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并报县政府批准实施。(三)项目业主单位或者责任单位根据下达的计划开展前期工作。第十四条项目责任单位应按规定要求,每季度末书面向县项目管理中心报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年度向县项目管理中心提交总结报告。第十五条项目前期科学性要求。项目前期工作,应当遵照坚持当前需求和适度超前相结合的原则,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前期论证、定位把关。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按照审批流程开展,合理确定建设工程规模、功能定位、建设标准等,力求决策科学。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通过有关媒体等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设计方案要组织专题论证。通过相关部门、专家论证,对项目合理性和可行性提出指导性意见,及时深化完善设计方案。对社会影响或环境影响特别巨大的项目,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增加论证和听证的环节。第十六条前期工作中止或暂停。两年内项目前期工作无实质性进展或确因其他原因不继续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需由相关单位提出前期工作中止或暂停。重大建设项目前期中止或暂停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理由,经分管县领导确认后送县项目管理中心备案并撤销赋码。一般前期推进类项目中止或暂停的,由主管部门将相关理由书面说明并送县项目管理中心备案并撤销赋码。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前期审批管理。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按有关规定予以审批、核准或备案。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确需开展前期工作的投资项目,按以下管理要求进行分级分段管理。(一)分级管理:按照投资规模实行分级管理投资规模1亿元以下的(含1亿元),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经相关分管县领导会商和常务副县长同意后,进入立项、可研;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的,需经县主要领导同意,进入立项、可研;(二)分阶段管理:原则上,计划外项目前期可完成到可研阶段,允许立项、可研批复;确需完成初步设计及其批复的(如向上争取资金的需要、防灾应急工程等),需经分管县领导会商同意后方可实施。(三)超计划投资管理:项目业主(或有关项目责任单位)应当与设计单位在设计合同中明确限额设计的要求,按照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依法对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所提供或者出具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等情况的处罚或者追究违约责任、索赔的条款。对确因超出空间规划、生态红线等各种原因超计划投资的,报请县发改局集体研究或经分管县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下一步工作程序;按照规定需要重新批准的,应重新报批。第十八条项目前期进度管理工作要求。列入年度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一般要求至少完成初步设计批复,一般在第二年转入实施项目。列入储备类的项目一般要求一年最少完成二个梯度。第十九条社会民间投资项目前期。鼓励相关乡镇、部门,在符合项目落地性的前提下,经相关部门认可,报县项目管理中心同意后,可以开展招商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及招商方案编制。第四章项目前期监督和考核第二十条前期工作涉及的咨询、代理、勘察、设计和评估等工作,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项目前期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省、市、县的有关规定。对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二十二条年度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前期经费的使用情况,纳入县项目推进工作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参见XX县扩大有效投资考核办法。第二十三条对推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突出,吸引重大有效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县项目管理中心报县政府予以奖励。第五章项目前期经费使用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每年由县财政局安排所需的经费预算,用于安排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下称前期经费)。前期经费按照“计划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费用列入县发改局预算并负责统一管理,分项目核算,其中政府性投资项目类和社会民间投资项目类的前期费用从年度前期经费中列支;国企投资项目类的前期费用,由发改局从年度前期经费中垫付,待项目立项实施后转入项目成本,并返还前期垫付经费至国库,项目中止或暂停并撤销赋码的,由国企向县发改局申请相关支出费用。第二十五条前期经费的来源为每年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前期工作经费。每年由县发改局向县政府提出当年前期经费使用额度,县发改局在县政府批准的额度内安排使用前期经费,县政府每年对前期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第二十六条投资项目前期经费适用于列入年度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前期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对已列入年度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进行方案论证,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招商方案)、项目建议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和概算(或预算)等项目前期工作发生的勘查、设计、编制、审查等费用;(二)对已列入年度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进行公示、听证时发生的费用等;(三)其他因推进全县项目前期工作开展的相关工作、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经县发改局党组研究批准后,报常务副县长同意,从前期经费中列支。第二十七条列入年度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需要申请前期经费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写投资项目前期经费申请表(见附表一)报县发改局审核。县发改局审核后的前期单项经费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拨付;县发改局审核后的前期单项经费在5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分期拨付。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拨付前期经费时,须提供以下材料:(一)投资项目前期经费申请表;(二)提供咨询评估,编制规划设计方案、项目建议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和概算(预算)等相关合同。前款所列材料经县发改局审核符合拨付条件的,予以拨付。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第三十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发改局将不予核准:(一)违反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二)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三)材料、手续不完备的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前期经费的;(四)超出国家、省、市相关收费标准支付的;(五)超出合同条款规定支付的;(六)前期经费使用在不符合下达的计划内容的;(七)其他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第三十一条前期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核准的范围之内,严禁截留、挪用和转移前期经费。对于擅自截留、挪用、转移项目前期经费的单位,发改局要停止后续资金拨付的审核,财政局可一次性收回项目前期经费。确需调整前期经费使用计划的,应重新进行申报并填写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经费调整申请表。第三十二条县财政局要及时检查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等情况,并与审计、监察等部门相互配合,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县行政县域内国家和省、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XX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原XX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办法(X政发(2015)1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