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办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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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办法1.docx
XXXX大学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加强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和学校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考核评价工作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中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实绩的原则,以岗位职责任务和工作标准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充分发挥考核结果的激励约束作用。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学校成立综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部署、落实与审定。组长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常委委员及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人事处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第四条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成员单位包括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人事处等部门(单位)。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第五条根据工作具体情况,考核工作办公室可设立若干考核工作小组,具体实施考核工作。需要时,可抽调其他部门(单位)有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考核工作。第三章考核对象第六条考核对象为学校所有中层领导班子(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和领导人员(含非领导职务人员,下同)。第七条职能部门分为三类。第一类(6个):人事处、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研处、招生就业处、研究生处。第二类(9个):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统战)部、纪委办公室、机关党委、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离退休工作处(关工委办公室)、工会、团委。第三类(14个):财务处、审计处、保卫处(武装部)、国有资产管理处、基本建设处、继续教育学院、图书馆、档案馆、信息化中心、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后勤服务集团(校医院)、教育集团、学报编辑部、皖北文化研究中心。第八条教学单位分为两类,即A类学院和B类学院。A类学院包括(10个):文学院、外国语学院、政法学院、经济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音乐舞蹈学院、体育学院、美术学院、教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B类学院包括(8个):商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生物与食品工程学院、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医学院、信息工程学院。第九条领导人员根据所在单位或部门工作性质不同,分为四类,即:职能部门中层正职领导人员、职能部门中层副职领导人员、教学单位中层正职领导人员、教学单位中层副职领导人员。担任多项职务的领导人员,一般在承担主要工作职责的部门(单位)进行考核。交流任职的领导人员,在现工作部门(单位)不满3个月的,在原工作部门(单位)进行考核。第四章考核内容第十条领导班子综合考核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完成重点任务等方面的实际成效,分为“党建”和“发展”两个部分,每年度根据上级决策部署和学校党政要点工作动态调整。职能部门“党建”主要考核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效能建设与校务公开、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考勤情况、基本运行保障及落实上级交办任务等方面工作完成情况;“发展”主要考核单位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财务及资产管理情况。教学单位“党建”主要考核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学生工作、群团及关工委工作、效能建设与校务公开、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考勤情况等方面工作完成情况;“发展”主要考核教育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研究生教育、科研、实验实训、招生与就业创业、学术组织建设、财务及资产管理情况、国际交流与合作、特色项目等方面工作完成情况。第十一条领导人员综合考核主要考核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德。主要考核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等情况。能。主要考核政治能力、专业素养和组织领导能力等情况。勤。主要考核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等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职尽责、完成日常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情况和实际成效。廉。主要考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政治责任,遵守廉洁自律准则等情况。第五章考核程序第十二条综合考核主要采取目标考核、工作总结、单位测评、民主互评及领导评价等方法进行。(一)目标考核学校目标考核责任部门根据各单位“发展”和“党建”目标考核指标体系,对各单位年初制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量化评分。由目标考核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二)撰写总结报告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对年度工作进行总结,撰写单位总结报告和个人述职述德述廉报告。领导班子总结报告要依据考核内容及要求,包括本部门(单位)加强政治思想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科学决策、党风廉政建设、反对“四风”、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等情况,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起草(其中,教学单位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主持起草),经领导班子成员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并采用适当方式征求单位教职工意见。领导人员要依据考核内容及要求,结合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采取写实手法,撰写个人述职述德述廉报告,做到全面客观、简明扼要,突出本年度个人政治思想建设、重点任务完成、创新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反对“四风”等情况。主要负责人还应当把抓班子带队伍、执行民主集中制、发挥表率作用等作为重要内容。领导班子的总结报告、领导人员的述职述德述廉报告,统一在校园网公示。(三)单位测评考核领导小组成立若干考核工作小组分别组织召开二级单位述职测评会议。与会教职工根据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述职报告,结合平时的了解情况,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测评。人数少于10人的单位与业务相近的单位合并进行。(四)民主互评召开全校述职大会,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述职,参会的全体人员对全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民主互评。(五)领导评价学校领导对全校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正职领导人员(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及分管联系单位中层副职领导人员进行评价。中层正职领导人员对本单位中层副职领导人员进行评价。第六章考核结果评定第十三条综合考核得分采用百分制(等级制的按百分制折算后计分,下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采取“年度目标考核+多维度测评”方式计算得分,领导人员综合考核采取“领导班子综合考核得分分摊十多维度测评”方式计算得分。不同层面的考核得分按一定权重计入综合考核得分。领导班子综合考核得分=“党建”考核得分X30%+“发展”考核得分X30%+单位测评得分X20%+民主互评得分义10%+领导评价得分X10%。正职领导人员(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综合考核得分=单位领导班子综合考核得分X60%+单位测评得分X20%+民主互评得分义10%+学校领导评价得分X10%。副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得分=单位领导班子综合考核得分X50%+单位测评得分X20%+民主互评得分义10%+分管联系校领导评价得分义10%+本单位正职评价得分义10%。第十四条建立加分扣分制度。单位本年度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发文表彰的,加3分;受到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省委省政府发文表彰的,加2分;受到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发文表彰的,加1分;获同一类型表彰,按最高级别加分,不重复计分。单位受到省级以上通报批评的扣2分/次;受省直有关单位通报批评的扣1分/次;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扣0.5分/次。本单位职工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扣0.5分/人次;受到警告处分的扣1分/人次;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扣1.5分/人次;受到记过处分的扣2分/人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及以上处分的扣2.5分/人次。加分和扣分项目均由被考核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后,报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扣分项目隐瞒不报的,经核实后双倍扣分。第十五条按综合考核得分分类排序确定考核结果。领导班子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领导人员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优秀是指综合表现突出,出色履行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圆满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成绩显著。良好、合格是指综合表现好,认真履行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一般、基本合格是指综合表现勉强达到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有较大问题。较差、不合格是指综合表现达不到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出现重大错误。第十六条领导班子综合考核得分分别位列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每个类别前30%的确定为优秀等次;前80%的未获得优秀等次的确定为良好等次;60分以下的确定为较差等次,其余的为一般等次。第十七条领导人员综合考核得分分别位列每个类别前25%的确定为优秀等次;前80%未获得优秀等次的确定为合格等次;60分以下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其余的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同一单位同一职级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领导人员一般不超过1人。领导班子为一般等次的,其领导人员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领导班子为较差等次的,其领导人员一般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第十八条因公派外出挂职、任职、驻村帮扶的,在接收单位对其进行鉴定考核并确定等次的基础上确定其考核等次。新提拔任职的领导人员,在中层现职岗位工作不满3个月的,一般不确定为优秀等次。病假、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等因私请假时间连续超过半年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一)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决策部署成效不明显的;(二)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拈轻怕重、患得患失,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不担当不作为的;(三)工作中出现责任事故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有违反师德行为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因违规违纪而受到诫勉谈话及以上处理的;(四)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的;(五)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六)其他原因不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中,党委(党总支)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综合评价等次未达到“好”的,其领导班子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综合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较差等次,领导人员综合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上出现问题的;(二)不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不能正常发挥职能作用,领导人员闹无原则纠纷,影响较差的;(三)因工作失误、失职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给学校声誉或经济造成严重损失、出现不稳定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四)因违法违纪受到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或者受到行政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及其以上处分,或者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五)其他原因应当确定为较差等次的。第二十一条对本年度作出突出贡献,且无一票否决情形的,由被考核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审议并报学校常委会议审定通过后,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第七章考核结果反馈和运用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结果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考核结果由学校分管或联系领导向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其中,副职领导人员的综合考核结果在学校党委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向本人反馈。第二十三条综合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重要依据,做到奖惩分明、能上能下。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按照本单位在职人员每人100O元标准给予奖励。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领导人员,按照2000元标准给予奖励。考核结果分列前15%的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确定“优秀”等次。对考核结果在同类型领导班子连续排名后2位的和考核结果在同层次领导人员连续排名后3位的,第一年的由学校分管或联系校领导与领导班子成员和领导人员进行谈话提醒,第二年的由学校党委负责同志等对领导班子成员和领导人员进行诫勉谈话,第三年的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或对领导人员进行调整。对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成员和不合格等次的领导人员,当年不能评优、提拔;责成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和不合格等次的领导人员写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进行组织处理。对考核不合格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人员适时进行调整。第八章考核纪律第二十四条实行考核工作回避制。与考核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或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工作公平公正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不得介入或干扰考核工作。第二十五条在考核工作中,考核组、考核责任单位、被考核单位以及参与考核的人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把握量化细化实化标准,落实严格严谨严肃要求,在考核工作中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严格规范操作,严禁弄虚作假。第二十六条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移交纪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宣布考核无效,重新组织考核。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凡是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