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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通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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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通则.docx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通则根据省应急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XX银保监局和XX银保监局关于积极开展风险减量服务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X应急字(2023)39号)要求,为规范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制定本通则。一、范围通则规定了保险机构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基本原则、总体要求、服务项目、服务形式、服务方案、服务流程、服务机构和人员、服务保障、服务监测评估和改进、配合监管等规范性要求。通则适用于保险机构为XX省内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提供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其他行业、领域可参照执行。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通则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AQ9010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GB/T36687保险术语。三、术语和定义(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机构对被保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被保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二)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保险机构为防止或减少被保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降低赔付风险,通过一定的技术措施,协助被保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服务行为。(三)被保单位。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中,享有获得赔偿和接受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权利的生产经营单位。(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机构。受保险机构委托,为被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各类机构,包括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咨询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安全培训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保险经纪人、安全科技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等。(五)事故预防专业技术人员。为被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具有安全生产专业背景、职业资格、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科学研究人员,包括保险机构和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机构自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六)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七)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九)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四、基本原则(一)强制性。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为被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按照附件1的格式要求,在保险合同中或单独签订服务合同明确事故预防技术服务项目及频次,并按照合同约定为被保单位提供服务,不应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时,被保单位应主动配合,不得无故拒绝服务。(二)规范性。保险机构应按照附件2严格规范服务流程,依照有关政策文件要求与合同约定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不应泄露被保单位的职工信息、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应影响被保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实效性。保险机构应以有效降低被保单位安全风险、减少事故为核心目标,保证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质量,协助消除事故隐患,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的作用。被保单位应根据保险机构反馈的书面意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共同确保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效果。五、总体要求对于保费L5万元以上的保单,保险机构在承保期内应为被保单位提供至少1次现场服务;对于保费10万元以上的保单,保险机构在承保期内应为被保单位提供至少2次现场服务,且应在起保3个月内完成第1次服务。其中,“以上”包括本数。保险机构为被保单位提供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安全评价、事故隐患排查服务,应在每次服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报告。技术服务报告应包含被保单位安全管理基本情况、技术服务单位的基本情况、技术服务项目概况、事故隐患分析、隐患整改情况及建议措施等内容。被保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六、服务项目、形式和方案(一)服务项目。保险机构应根据被保单位自身风险特点、实际需求精准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确保服务项目适用可行;可以参照以下内容选择一项或多项提供具体的服务项目,协助被保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工作:1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作发放宣传教育培训资料,举办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专项教育培训。可开展线下线上相结合的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一般应包括通用与专业知识,线下培训应至少达到2学时,线上培训应有学习人学习信息、学时等有效记录。2 .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的技术指导,协助企业建立完善的风险管控和双重预防机制。对企业应开展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提供技术指导。事故隐患排查。3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提出隐患治理措施与整改方案。4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结合被保单位行业及安全管理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帮扶企业以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为基础,创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根据被保单位应急预案情况,对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编制进行指导,现场指导专项应急演练。6 .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组织安全生产技术交流研讨,推介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装备在适应企业中有效落地。7 .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二)服务形式。保险机构可以通过以下形式为被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1 .依靠自有的事故预防专业技术人员。2 .委托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机构。3 .外聘事故预防专业技术人员。(三)制定服务方案。保险机构应与被保单位沟通协商一致,制定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方案或签订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项目、服务措施、服务频次、服务机构、服务人员、预期目标和服务保障事项。保险机构应按照附件3中的模板细化自身服务方案,增强方案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保险机构应强化对被保单位的保前风险评估和安全查勘,充分考虑被保单位的风险分布、共性需求、保费规模等因素,对自身承保的一揽子被保单位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进行科学统筹规划,对风险级别高、安全状况差的被保单位开展重点深度服务,针对被保单位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紧迫事项或空白地带提供精准服务;对生产工艺相似、地理位置相近的中小微被保单位开展集中连片式服务;与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组织等加强沟通合作,根据企业意愿,将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与企业自身安全生产投入、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帮扶资金、帮扶项目等融合实施互动,充分凝聚各方合力,使有限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发挥最佳的风险减量效果。七、服务流程(一)开展服务。保险机构每次开展服务之前,应提前与被保单位沟通,确认服务项目、服务措施和服务时间。开展服务时,服务人员应遵守被保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自身和其他人员的安全;在服务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书面告知被保单位,被保单位应及时整改。(二)回访和确认。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回访、确认工作机制,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工作回访。可采用电话、网络、现场验证方式进行回访、确认并如实记录被保单位的满意度和具体意见。记录应至少包含技术服务的时间、地点、技术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服务项目、服务措施、服务过程等情况,记录可包含文字、图片或视频等方式。保险机构应在服务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形成服务报告,由双方确认后归档。(三)投诉处理。保险机构应提供可靠、便捷的投诉渠道,并告知被保单位投诉处理程序和投诉纠纷调处方式。对被保单位提出的异议或投诉,保险机构应及时沟通处理,在10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事项的答复意见反馈给被保单位;需要进一步核实与处理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经与投诉人协商一致,可以XX处理期限,但XX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人XX期限的理由。投诉事项答复意见应包括:投诉人的投诉请求、对基本事实的认定及依据、对投诉事项的处理措施。被保单位对保险机构的答复意见仍不满意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八、服务机构和人员(一)服务管理机构和人员。保险机构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和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对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管理人员数量和专业能力应与所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开展相匹配。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保险和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熟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每年至少接受1次外部专业技能培训I,培训学时不少于24学时。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100O万元以上的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应至少配备2名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管理人员,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1000万元以下的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应至少配备1名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管理人员,并确保管理人员在岗在位,切实发挥其监督管理作用。其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二)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能力要求1 .技术服务机构能力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具备开展相应行业、领域服务的专职技术人员,或者具备相应行业的专家库。(3)具有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等技术服务的工作经历。(4)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包含所开展服务项目的质量管理要求。(5)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2 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要求。(1)具备相应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安全评价师等),并持续经过相关专业知识的系统学习或培训。(2)具备开展相关行业领域服务项目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至少2年以上工作实践经验。(3)具备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素养,无党纪政纪处分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3 .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管理。保险机构委托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机构或外聘事故预防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服务的,应选择具备与所从事服务项目相符合专业能力或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并优先选择获得相关行业或职业认证证书的人员。对于委托服务的机构和人员,保险机构应加强对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严格审核服务记录和报告,发现报告弄虚作假、不实不细的应退回重做;加大现场核查频次和力度,严禁“一托了之”,以确保机构和人员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有效开展服务,不得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服务报告,并依法保守被保单位和保险机构的商业机密。保险机构应加强事故预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细化专业技能标准要求,建立培养培训机制,提升队伍整体技能水平,并尽量确保队伍稳定。保险机构应至少在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所在地的县域范围内配备具有事故预防专业能力的技术人员。九、服务保障(一)管理制度。保险机构应建立完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责任制、服务流程、质量控制、机构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投诉处理和评价考核管理制度。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应加强对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统筹和管理,建立配套制度,切实提升服务的精准化、科学化水平。(二)服务费用。保险机构应保证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投入,按照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比例,足额投入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资金,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不得挤占、挪用、预提。其中,省级保险机构应当统筹不低于事故预防费用的30%,用于重点企业事故预防服务和全省性的重点行业整治、重大宣传教育培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科技信息化建设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等事故预防工作。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应专门用于被保单位的事故预防相关工作,以降低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或减少事故损失为主要目的,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保险机构应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政策,按照会计准则对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进行账务处理,建立专门台账,设立事故预防费用相关科目进行专项核算,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保险机构应据实开支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不得通过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套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保险机构不得将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以任何方式变相返还给被保单位,被保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保险机构报销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三)档案管理。保险机构应为被保单位建立服务档案,记录和保留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资料,规范服务档案管理,确保服务过程可追溯。应归档的文档资料包括保险合同、服务方案、服务记录、委托服务合同、服务费用台账、投诉处理记录和年度评估报告等。保险机构和被保单位均应留存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档案,确保服务档案真实完整,至少保留5年,期间不得丢失、篡改、隐匿和销毁。(四)信息管理系统。保险机构宜建立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对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业务数据、费用台账、制度标准、服务档案进行采集和存储,并支持政府相关部门、被保单位、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不同类型的用户按照授权对相关信息进行共享和查询。十、服务监测评估和改进(一)日常监测机制。保险机构应通过建立自有信息管理系统或借助第三方信息管理系统等方式,对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情况进行在线监测,准确统计“服务实时覆盖率”和“季度终保保单服务覆盖率”数据指标,对服务进度缓慢、服务覆盖率低的分支机构进行督导,并建立分析评估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二)保后评估机制。保险机构应每月对前一个月终保保单按照以下规则对事故预防技术服务项目进行抽检评估,对服务是否完成及服务质量进行把控。客户类型保费区间抽检比例第一类保费收入V5000元按照10%比例抽检第二5000元保费收入V类15000元第三15000元W保费收入V类30000元按照20%比例抽检第四30000元W保费收入V类100000元第五100000元保费收入V类300000元按照40%比例抽检第六类保费收入2300000元(三)赔后评估机制。发生赔案后,保险机构应每季度按照以下规则对事故预防技术服务项目和服务过程进行回溯和评估,分析赔案发生与服务质量是否存在必然联系、服务过程是否存在不按照服务规范实施的情况,对服务过程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以提高服务质量。赔付总金额抽检比例1万元W赔付总金额VlO万元按照10%比例抽检LO万元W赔付总金额V50万元按照30%比例抽检50万元W赔付总金额VlOo万元元100%全检赔付总金额2100万元100%全检对于承保期内被保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险机构应加强对该单位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回溯和评估力度,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机构或外聘事故预防专业技术人员在服务中确未针对被保单位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提出整改实施方案的,对该机构或人员采取一票否决,终止业务合作。保险机构应加强对保险事故原因的总结分析,对于较为典型和出险频次较多的事故类型和事故原因,应将其作为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重点,加强对其他同类被保单位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四)年度评估机制。保险机构应每年对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进行1次自评或第三方评估,评估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估对象为自身承保的、在评估周期内到期的所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单,评估工作应于评估周期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服务方案实施情况、服务效果、被保单位满意度、服务费用支出情况、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专业能力、投诉处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五)评估应用机制。保险机构应将年度评估结果纳入内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考核内容,以及选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重要依据。保险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及时发现总结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良好经验做法,加强服务示范点建设,在更大范围内开展推广应用,推动提升整体服务能力水平。(六)持续改进机制。保险机构应针对年度评估、回访、被保单位投诉、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和服务方案,持续提高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质量。十一、配合监管(一)配合常态监管。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业领域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通过现场、资料、电话、网络等方式对保险机构进行抽查检查和评估,保险机构应积极配合,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向其提供真实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相关数据,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二)配合在线监测。保险机构应按照应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省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和XX省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数据规范要求,将自有或第三方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接入XX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平台),确保政府相关部门能够对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实现在线监测,实时了解每次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服务项目、被保单位、服务机构(人员)、服务过程、服务费用、被保单位满意度等数据。对于短时间内无法实现系统接入的保险机构,可暂时允许通过省平台上传数据。省应急管理厅定期对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数据归集情况及数据质量进行评级,评级结果进行公示;并将省平台数据作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三方评估的主要数据来源和依据。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保险机构外聘的事故预防专业技术人员在首次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之前,应在省平台完成注册登记。(三)配合事故调查。对于承保期内被保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有关政府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调查需要向保险机构了解其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情况和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险机构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四)接受社会监督。保险机构按照本通则要求开展年度自评或第三方评估后,应于每年4月20日前向省应急管理厅提交评估报告,同时将报告上传至省平台,必要时通过官方网站和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年度评估结果,主动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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