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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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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docx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说明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XXXX-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V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发包人的管理、承包人、设计、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施工、工期和进度、竣工试验、验收和工程接收、缺陷责任与保修、竣工后试验、变更与调整、合同价格与支付、违约、合同解除、不可抗力、保险、索赔、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目前实践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基础性条款。(三)专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 .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2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3 .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三、示范文本的性质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一、工程概况1二、合同工期1三、质量标准2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2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3六、合同文件构成3七、承诺4八、签订时间4九、签订地点4十、合同生效4H、合同份数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6第1条一般约定63.1 词语定义和解释63.2 语言文字133.3 法律133.4 标准和规范133.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3.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53.7 联络163.8 严禁贿赂17化石、文物171.lO知识产权181.ll保密191.12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201.13责任限制20第2条发包人202. 1遵守法律20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212.3 提供基础资料222.4 办理许可和批准232.5 支付合同价款232.6 现场管理配合242.7 其他义务24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243. 1发包人代表243.2 发包人人员253.3 工程师263.4 任命和授权273.5 指示273.6 商定或确定283.7 会议29第4条承包人294. 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94.2 履约担保30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314.4承包人人员334.5 分包354.6 联合体364.7 承包人现场查勘374.8 8不可预见的困难384.9 工程质量管理38第5条设计39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395.2 承包人文件审查405.3 培训425.4 竣工文件425.5 操作和维修手册435.6 承包人文件错误44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446.1实施方法446.2材料和工程设备456.3样品486.4质量检查496. 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516.6缺陷和修补53第7条施工547. 1交通运输54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67.3 现场合作577.4 测量放线577.5 现场劳动用工587.6 安全文明施工587.7 职业健康617.8 环境保护637.9 临时性公用设施641.1 10现场安保651.2 11工程照管65第8条工期和进度661.3 1开始工作668.2 竣工日期668.3 项目实施计划678.4 项目进度计划678.5 进度报告698.6 提前预警698.7 工期延误708.8 工期提前728.9 暂停工作728.10 10复工74第9条竣工试验758.11 1竣工试验的义务759.2延误的试验769.3重新试验779.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77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7810. 1,竣工验收7810. 2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8010 .3接收证书8111 .4工程的接收818.12 5竣工退场82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848.13 程保修的原则848.14 2缺陷责任期848.15 3缺陷责任85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8611.5 5承包人出入权8711.6 承包人缺陷调查8711. 7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8811.8保修责任88第12条竣工后试验8812. 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8812.2延误的试验8912.3重新试验8912.4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90第第条变更与调整9013.1发包人变更权91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9113.3变更程序9213.4暂估价9413.5暂列金额9513.6计日工9513.7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96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97第第条合同价格与支付9914.1 合同价格形式9914.2 预付款10014.3 3工程进度款10114.4 付款计划表10314.5 竣工结算10414.6 6质量保证金10714.7 最终结清109第15条违约1101.1 1发包人违约1101.2 2承包人违约Ill1.3 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112第16条合同解除11216. 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11216.1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11616.2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119第17条不可抗力11916.3 不可抗力的定义11916.4 不可抗力的通知11917. 3将延误减至最小的义务12018. 4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2019. 5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12120. 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121第18条保险12218.1设计和工程保险122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12218.3货物保险12318.4其他保险123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123第19条索赔12519.1承包人的索赔12519.2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12519.3发包人的索赔12619.4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12619.5提出索赔的期限127第20条争议解决12720.1和解12720.2调解12720.3争议评审12720.4仲裁或诉讼129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130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131第1条一般约定131第2条发包人134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135第4条承包人136第5条设计139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140第7条施工141第8条工期和进度143第9条竣工试验145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146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147第12条竣工后试验147第13条变更与调整148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149第15条违约152第16条合同解除153第17条不可抗力153第18条保险154第20条争议解决155专用合同条件附件157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XX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O2 .工程地点:o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o4 .资金来源:o5 .工程内容及规模:o6 .工程承包范围:o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计划开始施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O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元)。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1)设计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_(¥_元);(2)设备购置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_%,税金为人民币(大写)_(¥一元);(3)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人民币(大写)_(¥_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_(¥一元);(4)暂估价(含税):人民币(大写)(¥元).(5)暂列金额(含税):人民币(大写)(¥元).(6)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o2 .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O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O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件;(5)发包人要求;(6)承包人建议书;(7)价格清单;(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八、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生效。H一、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一份,承包人执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话电话电话: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话电话电话: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第1条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和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LLI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LL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7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1.LL8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LL9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1.LLlO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是指所有发包人人员的原因。1. 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2.4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1.L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1.1.2.6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I 1.1.2.7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II 1.L2.8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III 1.2.9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IV .2.10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11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L32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1.1. 3.3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3.4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L3.5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6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1.L3.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8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L3.9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 1.3.10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 3.11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L4.3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L4.4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XX。1.L4.5缺陷责任期:是指第11.2款缺陷责任期所约定的,承包人履行第IL3款缺陷责任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的XX。1.1.4.6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1.1.4.7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L48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L4.9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1.1.4.10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1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 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L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L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L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L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L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5.8成本:指承包人在现场内外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税金、管理费用及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1.L6利润:系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所列的适用的利润百分比(如未列出,则为百分之五(5%)o如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有权就成本加利润获得支付,则利润应以该部分成本作为基数计算。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话电话电话、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1.L6.3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 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1.3 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办法、单行办法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 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4) 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5) 通用合同条件;(6) 发包人要求;(7) 承包人建议书;(8) 价格清单;(9)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5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5.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非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L2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1) 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2) 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3)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约定。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文件的照管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6 联络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电话电话电话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7.4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1.7 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1.8 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 知识产权1.9.1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9.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9.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9.4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9.5 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10 保密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1.11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2 责任限制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1.13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与传输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第2条发包人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2. 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2. 2.1提供施工现场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2. 2.2提供工作条件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 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 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5)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2.3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2.4办理许可和批准2.2.4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2.5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5支付合同价款2.2.6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2.7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2.2.8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2.6现场管理配合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1)根据第7.3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2)遵守第7.6款现场劳动用工7.5.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7.5.2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7.5.3承包人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3)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和第7.8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2. 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2.1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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