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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课件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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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课件提纲.docx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课件提纲一、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十年来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合计10-29人30-99人100人以上起人起人起人8431260310744961320292001791259135282002100151913480336420039614422294812432004103150212537231420051091710135834614200687129772632007711057519711052008781175938612812009557393184110820106590310390年平均84.31260.310.7449.61.3202.9平均每起死亡1542156我国目前处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高发时期。而且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都将面临突发公共事件所带来的严峻考验。从自然的角度分析,中国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灾害发生频度高、灾害损失严重。由于受灾害影响的人口大体在2亿左右,占全国人口的1/7以上,自然灾害在中国有着较强的社会性。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灾害造成的损失也逐步增加。我国有7O%以上的XX市、半数以上的人口、75%以上的工农业生产值,分布在气象、海洋、洪水、地震等灾害严重的沿海及东部地区。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一般都要超过上千亿元。从社会的角度分析,我国目前正进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阶段,既是关键发展期,同时又是矛盾凸显期。人民内部矛盾出现一些值得重视的新问题,如果处置失当,有可能会出现社会危机。2010年自治区相继发生了多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其中:煤矿发生一起,死亡32人,铁路发生3起死亡31人。3月19日,正在建设的集包第二双线旗下营隧道发生塌方事故,导致10死亡,4月份在同一铁路建设中,工地民工休息宿舍发生一起火灾,死亡10人,8月份,XX到满都拉口岸铁路发生一起火车溜车事故造成10人死亡。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从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特点来讲,即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为以下五个门类:(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悖。宪法第一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J这一规定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保护以工人、农民为主体的劳动者的。(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1、基础法2、专门法律3、相关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还有一些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三)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四)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一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是由法律授权制定的,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安全生产问题为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五)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一方面从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另一方面又从属于地方法规,并且不能与它们相抵触。(六)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大致分为设计规范类;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生产工艺安全卫生类;防护用品类四类标准。(七)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范畴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比较复杂,它覆盖整个安全生产领域,包括多种法律形式。可以从涵盖内容不同分成8个类别,包括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矿山类法律法规;危险物品类安全法律法规;建筑业法律法规;其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1、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指同时适用于矿山、危险物品、建筑业和其他方面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他对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行为都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主导性的法律是劳动法、安全生产法,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类、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类、重大危险源监管类、安全中介管理类、安全检测检验类、安全培训考核类、劳动防护品管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类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类通用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组成。2、矿山类安全法律法规矿山类安全法律法规规范的行业和主管部门包括: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先后颁布实施了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实施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办法;相关部门先后颁布了一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规章;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目前已初步形成了矿山安全法律子体系。3、危险物品安全法律法规在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方面已经颁布实施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办法、核材料管制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法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关系到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环境的大事,因此,除上面我们将到的法律法规外,国家还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与危险化学品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4.建筑业安全法律法规规范建筑业安全行为的法律有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技术标准。我国已经批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等。5、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包括铁路、道路、水路、民用航空运输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铁路运输业有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办法等;民航运输业有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适航办法、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办法等。此外,民用航空运输安全还执行国际公约和相关的规则;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管理办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办法;内河交通运输业有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另外各交通运输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还制定了不少交通运输安全方面的规章、标准等。6、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所涉及的范围主要是公众聚集场所、娱乐场所、公共建筑设施、游乐设施、机关团体极其他场所的安全及消防工作。目前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消防法及与之相配套的公众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等,这方面还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7、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其他类包括的内容是前面5个专业领域以外的行业安全管理规章,主要有石化、电力、机械、建材、造船、冶金、轻纺、军工、商贸等行业规章。这些行业和部门都有一些规章和规程,但均未制定专门的安全行政法规,因此安全生产法是规范这些部门安全生产行为的主导性法律。三、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规定(一)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1.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一项法定的义务、法定的责任,是在法律面前必须严肃对待的大事,是要依法坚持的长期方针、基本方针。2 .基本原则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安全生产法中作出了明确的多项的规定,就是依法管理、依法采取保障措施。在安全生产法总则中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制定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从业人员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履行应尽的义务等等。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4 .建立从业人员获得安全保障并履行应尽义务的机制5 .建立安全生产领导、监督管理的法定体制6 ,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标准体系7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8 .建立为安全生产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9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0 .鼓励对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奖励保障安全生产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二)安全生产保障的主要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是安全生产法的核心内容,它为保障安全生产确立了最为基本的行为规则。主要分为以下十二项:1 .只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从事生产经营在这项规定中,主要有三点是明确的也是必须坚持的: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二是衡量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标尺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除此以外其他的根据不足为凭,更不能自定条件,降低要求;三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果违反则要承担下列责任或给予处罚:(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要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2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上述六项职责,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基本职责、主要职责,是每一个主要负责人都必须认真履行的,如果未加履行则要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安全生产法中又同时作出如下规定,共有紧密联系的三款:第一款的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第二款的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款的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中,其主要负责人居于中心的地位,能起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必须以法律形式明确其职责,强化其责任,使之真正尽职尽责,防止职责不清、责任不到位的情况,这是安全生产管理中所必需的。3 .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第一,要有必需的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这是法定的义务,是强制性的规定。第二,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由法定的机构或者人员予以保证,就是由本法所指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第三,对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承担责任。与上述规定相对应,在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了下述法律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2)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5 .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二是,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四是,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五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6,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7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8 .从法律上保证安全设备必须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9 .危险物品的特别管理对于上述法律规定,如果有违反的就将受到法律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从这项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中,可以看到对危险物品的管理是很严的,不允许有违法行为,如有违反则给予严厉的处罚。10 .危险作业、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11 .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规范12 .对安全生产管理中发包、出租事项的禁止和承包、承租的规范(三)关于从业人员权利、义务的基本规范1 .劳动合同中的安全事项是必备事项2 .禁止订立非法协议3 .从业人员有知情权、建议权4 .从业人员为保障安全生产享有特定的权利(1)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2)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3)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5 .从业人员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6 .在保障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法定义务(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从业人员有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从业人员的报告义务。(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规范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职责7 .安全事项的审批、验收和责任承担8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职权9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有关规则10 关于对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的基本规定11 有关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报告(五)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的规范1 .建立应急救援体系2 .建立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3 .组织抢救和保护现场4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1)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和基本要求(2)依法追究责任(3)不得阻挠、干涉依法调查处理(4)事故统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企业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违反规定的相关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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