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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和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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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和安全管理规定.docx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公安部令第80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内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省内爆破作业单位在省外从事爆破作业的备案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参考范围见附件1)进行爆破作业的,应经爆破作业所在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四条地级以上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爆破作业项目的审查许可工作。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对辖区内所有爆破作业项目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第二章安全评估第六条对需经公安机关许可的省内爆破作业项目,提交申请前,应由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第七条同一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安全评估单位、安全监理单位应当为3家具备相应资质且没有利害关系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第八条评估单位对爆破作业项目实施安全评估,应根据爆破工程级别,成立不少于3人的评估小组,并确定评估组长(安全评估工作项目技术负责人)。评估组长应持有高级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其作业级别应不低于爆破工程级别。其中,A、B级爆破工程的安全评估应至少有2名具有相应作业级别和作业范围的持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环境十分复杂的重大爆破工程应邀请专家咨询,并在专家组咨询意见的基础上,编写爆破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工作和内容根据爆破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评估规范要求进行。第九条爆破安全评估单位应按照规范开展爆破安全评估工作,认真审核爆破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规范、完整。(一)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技术标准要求:1.相关文件对爆破设计施工有具体审查程序性要求的,应当按程序通过审查批准;2 .相关文件对爆破作业相对禁止规定,但经审查后可同意爆破作业的,应当按照程序征得相关管理单位和政府部门的同意;3 .相关文件对爆破作业有绝对禁止规定的,不得在禁止爆破作业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二)委托单位提交的资料:1.安全评估委托合同;2 .爆破项目立项批文或有关合法性证明文件;3 .合法有效的爆破施工合同;4 ,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作业人员资信材料;5 .爆破作业单位编制的爆破设计文件;6委托单位提供的爆区附近地面、地下及空中等重要设施情况说明;7其他有关材料。(三)评估单位爆破现场踏勘收集的相关资料:1.爆区现场平面图及标注说明;2,爆破对象标注说明;3 .爆区周边100m、300ms500mx100Orn范围内对应的重要保护对象标注说明;4 ,现场踏勘文字记录及图表资料等第十条评估单位在安全评估结束后应制作、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二)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规定;(三)爆破作业岗位设置及其职责是否符合要求;(四)爆破工程级别是否符合规定;(五)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六)设计选择方案是否可行;(七)设计方法、设计参数是否合理;(八)起爆网路是否可靠;(九)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十)保证工程环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十一)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适当。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十一条对需经公安机关许可的省内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在经安全评估认可后,登录XX省民爆物品管理网络服务平台录入相关申请信息,并向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附件2)及下列材料:(一)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含委托单位出具的爆破作业项目合法性的证明材料);(二)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三)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四)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第十二条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接到企业申请后,及时进行受理核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补正后方能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真实,以及爆破作业单位、安全评估单位、安全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从业范围与爆破作业项目不符的,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第四章审查与许可第十三条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受理申请后,应当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审批期限为20个工作日。第十四条对爆破作业现场环境条件等问题的实地核查,由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治安部门直接实施或者委托下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实施(核查民警不少于2名),出具爆破作业项目实地核查意见(附件4)o直接实施核查的,应当告知项目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共同参加。委托下级实施核查的,应当通过公安机关内部程序流转。第十五条爆破作业项目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第十六条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治安(审批办理部门)根据安全评估报告、书面审查情况、现场核查意见及听证笔录,研究拟定审核意见,经部门领导审签后报本局分管领导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委托本局治安(审批办理部门)直接审批的,仍以市公安局名义出具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书。第十七条对经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应当及时将批准信息录入民爆物品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公安机关内部程序及时将批准信息告知项目所在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根据爆破作业环境、爆破作业方案、安全评估报告等内容,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第十八条爆破作业项目因环境条件、爆破目标结构等发生变化需变更爆破作业方案或者XX施工期限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报原许可公安机关审批。第五章安全监理第十九条对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实施安全监理。爆破安全监理单位承接爆破安全监理项目后,应成立安全监理机构并任命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持有高级爆破作业许可证,且不低于爆破工程级别。爆破安全监理机构应依据爆破安全监理合同和监理项目特点配置相应级别和数量的安全监理人员。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及时将爆破安全监理机构的人员组胡口设备配备等情况上报建设单位和公安机关。第二十条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将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及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等复印件交安全监理单位,并提前3日告知具体开工时间。第二十一条安全监理单位根据安全监理合同、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及公安机关审批意见,制定安全监理方案(主要内容参见附件6)。第二十二条爆破作业项目开工时,安全监理单位应当同步进场。爆破作业(主要包括布孔、验孔、运输、保管、发放、领用、装药、联网、爆破、退库等作业)期间,安全监理单位应当派员全程实施安全监理。第二十三条安全监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方案施工;(二)爆破有害效应是否控制在设计范围内;(三)审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资格人员实施爆破作业;(四)监督民用爆炸物品领取、清退制度的落实情况,包括现场保管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及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领取、发放、使用、清退、销毁等环节安全管理措施是否落实;(五)监督设计施工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落实情况,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委托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四条爆破作业期间,现场监理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理工作情况,填写监理日志(格式参见附件5),对爆破作业关键部位、工序等进行拍照或视频记录。爆破作业项目完工后,安全监理单位应当制作安全监理报告(主要内容参见附件6),分别提交给委托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和批准爆破作业项目的公安机关。第二十五条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工程,均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爆破有害效应监测,监测项目由设计和安全评估单位提出,由爆破安全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实施。监测单位应经有关部门认证具有法定资质,所使用的测试系统应满足国家计量法规的要求第六章爆破施工第二十六条爆破作业单位应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等规定,按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爆破施工单位负责该项目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和安全员等必须在作业现场(500米以上的隧道爆破作业施工,必须有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在场检查、指导)开展相应工作。需要更换作业现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的,应报审批的公安机关同意,并及时通报安全监理单位XX级公安机关。第二十七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实施爆破作业5日前向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县级公安机关报告爆破准确时间,并在施工前3天发布施工公告,爆破前1天发布爆破公告。第二十八条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警戒工作应由县级公安机关、施工单位、委托单位共同负责实施。县级公安机关根据爆破作业环境、爆破作业方案、安全评估报告等内容,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暧及时审查爆破作业单位制定的安全警戒方案t二)首次爆破施工时要到现场督促落实安全警戒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调整完善安全警戒方案;(三)加强动态监管,把安全警戒工作纳入日常安全检查范围。不需要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警戒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第七章备案管理第二十九条凡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的省内爆破作业项目,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爆破作业合同向项目所在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并登录XX省民爆物品管理网络服务平台录入合同相关信息。第三十条对需依法取得许可并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省内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在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登录XX省民爆物品管理网络服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其中,由省内爆破作业单位设计施工的,同时将经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向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备案,提交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见附件7)。第三十一条对省内爆破作业单位在省外实施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在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经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向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备案,提交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见附件7)。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接收爆破作业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向爆破作业单位出具已接收材料内容清单的书面凭证。第三十三条对省内爆破作业项目中,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之外的区域实施爆破作业,以及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首次实施爆破作业或变更爆破作业方案的,在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提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材料中的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用途说明,包括:(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限于矿山开采项目);对矿山企业以勘探、复绿(环境恢复治理)等理由申购民爆物品的,需提供所在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和经其审核通过的勘探、复绿工程相关方案。(二)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立项或建设的证明文件、委托单位(或个人)出具的需要实施爆破作业的说明文件等(限于临时爆破作业项目)。(三归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限于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四)设计施工单位制定的爆破作业方案(主要内容参见附件3),以及参与设计施工的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证件情况。受理申请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定爆破作业项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爆破作业单位按本规定申请许可。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存放管理第三十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由爆破作业单位依法从民爆物品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购买,购买前应向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二)自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或存放设施证明材料,或与合法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单位签订的民爆物品配送、回收协议。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限一次性使用。第三十五条爆破作业单位需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向运达地(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申请表;(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进出口批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承运单位、车辆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件并复印件;(四)运输爆炸物品的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及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理方法说明。第三十六条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限一次性使用,实行一车一证制度。第三十七条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车辆,必须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件,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必须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专用运输车辆除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的非罐式专用车辆外,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第三十八条当班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到爆破作业现场、在装药前临时存放的,临时存放条件除应符合GB6722相关规定要求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临时存放场所应避开工棚、宿舍、办公楼等人员聚集场所,选择在安全地点,并与装药点保持安全距离;(二)临时存放场所应设置醒目标志,并有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三)炸药堆与雷管不应混放,安全距离不应少于25米。雷管应专柜(箱)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四)当天爆破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天清退回库。严禁临时存放场所过夜存放民用爆炸物品,严禁将临时存放点变相作为储存仓库使用。第三十九条爆破作业项目结束后,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及时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或报项目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第九章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领取、使用、清退管理第四十条严格实行爆破作业现场两锁三人的民用爆炸物品监督制约机制,两锁即雷管保管箱由爆破员和安全员各持有1把锁;三人即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一)领取。民用爆炸物品运至作业现场后,应存入临时存放点保管。押运员、临时存放点保管员各自当场清点、核对在临时存放点交接的民用爆炸物品品种和数量,现场填写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领取、使用及清退登记表(附件8)。爆破员XX安全员到临时存放点领取民用爆炸物品时,爆破员、临时存放点保管员各自当场清点、核对民用爆炸物品品种和数量,现场填写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领取、使用及清退登记表,并由爆破员、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共同签字确认后领取民用爆炸物品,其中,雷管装入保管箱并由爆破员和安全员各自加锁。(二)使用。爆破员、安全员共同各自开锁取出雷管后,由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负责指导、监督爆破员现场使用情况,并对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和数量进行清点和核对,认真填写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领取、使用及清退登记表,由爆破员、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共同签字确认。(三)清退。当班作业完毕未使用完的民用爆炸物品经爆破员、安全员当场清点核对无误,雷管从保管箱开锁取出,由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临时存放点保管员共同签字确认后,及时退回临时存放点。当日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由配送车从临时存放点将当天剩余民用爆炸物品运回至民用爆炸物品仓库。装车前,配送车押运员应核对当天剩余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并签字,配送车抵达仓库后,经仓库保管员对照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领取、使用及清退登记表核对无误后登记、签字入库。第四十一条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领取、使用及清退登记表由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负责保管,每个爆破作业项目现场的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领取、使用及清退登记表必须保存至少2年备查。第十章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管理第四十二条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应用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使用、有序推进的原则。第四十三条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仅限于本单位合法的爆破作业活动自用。使用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的单位,应当事先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所选用的混装设备和建立的设施应当符合爆破安全规程、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的要求。第四十四条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建设完成后,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经安全验收评价合格的,应当将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购置证明、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材料报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并将相关信息录入XX省民爆物品管理网络服务平台。第四十五条使用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实施爆破作业所需的硝酸钺,由爆破作业单位向作业系统所在县级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提交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其中应当包括:(一)购置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二)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价结论的复印件;(三)爆破作业项目合法性证明材料。第四十六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安全管理和流向登记制度,通过民爆物品管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爆破作业项目名称、地点、时间及使用量等信息。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辖区内所有爆破作业项目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作并保留检查记录。对不需要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县级公安机关通过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审批工作以及爆破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落实日常安全监管。第四十八条对爆破作业现场的实地检查,应当根据爆破作业项目的施工周期分类实施。其中,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省内爆破作业项目且一次性爆破完工的,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在爆破作业时共同进行检查;对施工周期在1个月以内的,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至少进行1次检查;对矿山开采等施工周期在1个月以上的,公安派出所每月至少进行1次检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检查(不足3个月的至少进行1次检查)。第四十九条对爆破作业现场的实地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爆破作业期间,安全监理人员是否在岗在位,是否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并每天记录监理工作情况;(二)施工现场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有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接触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三)现场负责安全监理、组织施工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级别与爆破作业项目级别之间的关系是否符合规定(参见附件3中的备注);(四)是否按设计方案实施爆破作业;(五)民用爆炸物品现场存放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设专人管理、看护;(六)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及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七)是否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领取、发放制度,帐物是否相符,编码是否一致,相关记录是否完整、规范;(八)是否严格执行清退回库制度,是否存在爆破作业现场过夜存放民用爆炸物品行为(24小时连续施工等特殊情况的爆破作业项目除外);(九)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五十条各地公安机关应当逐步建立爆破作业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督促指导爆破作业单位全程采集运输、领用、发放、装药、连网、爆破、清退等过程的视频信息并保存1个月以上备查,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第五十一条上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及时纠正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凡发现公安机关及民警存在以下行为的,省厅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违法违纪民警及相关领导的责任:(一)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爆破作业活动,限制其他地区的爆破作业单位进入本地从事爆破作业,指定爆破作业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指定或限制爆破作业单位购买民爆物品,索取或收受管理相对人的财物,办理爆破作业许可证件违法搭车收费等侵犯爆破作业单位合法利益的行为;(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爆破作业项目准予许可,超越职权许可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违法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二条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可结合本行政区域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2022年X月×日起试行,有效期X年。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XX省公安厅负责解释。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范围参考一城市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国统字200660号),城市是指以非农业产业和非农业人口集聚形成的较大居民点(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相关具体条款摘录如下:第三条本规定以国务院关于市镇建制的规定和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最小划分单元,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第四条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第五条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城区包括:(一)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二)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第六条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镇区包括:(一)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二)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三)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二.风景名胜区根据风景名胜区办法的规定,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上匕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风景名胜区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分别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三.重要工程设施可参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办法规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二)机场、港口、口岸、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通讯、有线电视、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十一)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申请单位委托单位项目名称项目级别作业地点作业时网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天计工案设施方姓名许可证编号公民。份号码设计人审核人批准人设计施工单位安全评估单位安全监理单位在可证编号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技术负费人姓名电话项目技术负费人姓名电话治安保卫负夫人姓名电话设计施工单位参加本项目的糕破作业人员名单种类姓名许可证编号公民身份号玛毋破ft安全员保管ft,安全评估单位参加本项目的爆破作业人员名单n名许可迂编号公民分份号码安全爵理单位参加本项目的爆破作业人员名单姓名许可迂修号公民身份号码安全警戒距离方位被保护对取名稼核定安全距离(m>仓郎麟号性质储存品种核定储存量12中清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我对申报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费.法定代表人签名:(申请单位印章)年月日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参考内容一.技术设计爆破技术设计分说明书和图纸两部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即爆破对象、爆破环境概述及相关图纸,爆破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要求;2、爆破技术方案,即方案比较、选定方案的钻爆参数及相关图纸;3、起爆网路设计及起爆网路图;4、安全设计及防护、警戒图。5、复杂环境爆破技术设计应当制定应对复杂环境的方法、措施及应急预案。二.施工组织设计1、施工准备工作及施工平面布置图;2、施工人、材、机的安排及安全、进度、质量保证措施;3、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安全保障;4、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预防事故的措施及应急预案。爆破作业项目实地核查意见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岩土口拆除口特种口项目级别ABCDD级以卜口设计施I二单位安全评估单位安全监理单位序号核在项H核ft意见1项目是否合法2项目级别是否潴确;项FI环境描述是否全面4安全防护方式是否可行5现场保管方式是否符合规定6号戒点设置是否介理核查发现的具体问题(可附页)实地核代人员签名:年月U爆破安全监理工作日志日期:年月日项目名称施】:作业。位监理单位爆破类型爆破时间时分爆破参数孔径nun孔数(个)/1,深1in孔M卷数IHlV,ICkgm3Ml<'.m最大齐发药:(kg)总段数警戒距离(m)炮孔布置示意图警戒示版图装药及起爆警戒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有无资格人员接触民爆物品是否疗花共他违规行为民爆物品使用情况配送炸药(kg)雷管(发)使用炸药kg雷管(发)回收炸药Ac''曲管(发)埸后检育情况是否有自炮处理措施及效果份无冒顶、以方、滚行等潜在危险处理措施及效果其他处理措施及效果爆破小结现场人员卷卡施I:技术人员监理人员安全监理方案和报告主要内容参考一.安全监理方案(一)爆破作业项目名称、类型、级别;(二)参与监理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范围和级别;(三)安全监理主要内容及工作时间安排;(四)地震波、飞石等有害效应的现场监测设备、工作程序及数据处理方式;(五)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六)其他有关安全监理的事项。二.安全监理报告(一)项目名称、类别、级别;(二)施工期限;(三)现场监理人员及监理报告撰写人;(四)安全监理主要工作情况;(五)地震波、飞石等爆破有害效应的监测数据及结论;(六)监理期间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处理结果;(七)监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申请备案单位委托单位项目名称项目级别作业地点fE业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天计工案设施方姓名许可证编号公民身份号码设计人审核人批准人爆破作业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安全评估单位安全监理单位许可证编号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电话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电话治安保卫负责人姓名1电话设计林工单位参加本项目的爆破作业人员名单种类姓名许可证编号公民身份号马爆工技人煤破员保管员估加的业单评参目作名全位项破员安单本爆人姓名许可证编号公民身份号码理加的业单程叁目作名全位项破员安单本爆人姓名许可证编号公民身份号码安全评估单位法定代表人意见法定代表人签名:(安全评估单位印章)年月日安全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意见法定代表人签名:(安全监理单位R章)年月日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意见法定代表人签名:(委托单位W章)年月日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备案意见经办人签名:审批人筌名:(公安机关印章)年月日申请备案单位法定代裹人声明我对申报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法定代表人签名:(申请单位印章)年月日各注说明:申请单位应当随本备案表提交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及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报告.29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领取、使用及;单位:作业现场:领取单编号:当日领取情况当日使用情况炸药雷管导爆t(米)导爆管(米)炸药7管导爆tI'导爆管(米)品种数置(公斤)名称段别(发)«碍品和数步(公斤)名称段别数量(发)«碍相关修t任人卷字相关责任人签字作业现场负责人:押运员:作业现场负责人:爆破员:临时存放点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安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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