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全套资料).docx
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的聘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保证专家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应急管理厅履行工作职责、确需专家提供辅助决策和技术支撑时,以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省厅)名义,聘用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企业等单位专家的使用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具有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水利、地震、地质、消防等行业领域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在国家、省厅和有关技术服务机构专家库中登记注册、能够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事故防范、防灾减灾救灾提供决策咨询、专业技术支撑与服务的专门人才,以及为开展业务培训、学习教育等聘请的讲师、教授等。第四条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分为综合决策类、监管业务类。综合决策类专家的任务是,为省厅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建设、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决策服务。参与制订应急管理法规规章、规划、计划、政策、标准和信息化建设,开展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参加应急救援、自然灾害、灾难与事故调查分析评估鉴定等。监管业务类专家的任务是,为省厅日常督导检查、监管执法、风险(隐患)普查等提供技术服务。参与开展日常监管、专项督导检查、执法检查、许可审(核)查、标准化建设、灾害风险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煤矿瓦斯督导等。第五条聘用综合决策类专家时,省厅与聘用专家形成合同服务关系,并负责聘用专家服务期间的住宿、交通和生活保障,提供人身意外保险,专家按照约定要求,完成相应工作任务。聘用监管业务类专家时,省厅根据年度督导检查、监管执法、风险(隐患)普查计划安排,制定专家服务使用计划,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与依法成立、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统称“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机构按照约定要求,提供满足工作需要的专家,并负责专家服务期间的住宿、交通和生活保障、人身意外保险;专家按照省厅约定工作任务目标(督导检查、监管执法、风险普查等),完成相应工作任务。第六条省厅设立专家管理委员会(下设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专家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书记、厅长担任专家管理委员会主任,其他厅领导为副主任,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入库专家人选、专家年度使用计划、协调解决专家使用管理的重大问题。科技信息化处承担专家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第七条规划财务处负责专家费用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决策类专家劳务费用、机构技术服务费指导标准和支付规定,对支付专家服务费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厅机关各处室(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务实高效、专业对口的原则,以省厅名义聘用决策类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负责专家聘用期间的日常管理;聘用业务类专家参与相关工作时,由签约机构提供专家服务,各处室(单位)负责专家聘用期间的业务管理。各处室(单位)对专家参加有关活动情况和主要工作业绩等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并逐项记入专家工作档案,每年度,按专家考核评估标准,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对专家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汇总有关材料,定期向专家管理办公室通报专家工作及有关机构情况。专家管理办公室汇总有关材料,对专家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履职尽责和诚信记录较差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调整退出,对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专家遴选入库和管理第九条按照行业和业务领域,省厅建立决策专家库,分设地震地质灾害、防汛抗旱、救灾减灾、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及民爆物品、冶金等工贸行业、消防、灾害和事故救援及调查评估、综合业务(交通及海事、建筑、特种设备、民航、铁路、电力等)、政策法规、信息化等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专家不超过20人,每个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由本专业领域德高望重、学术水平高的专家担任。综合辅助决策类专家实行推荐、遴选制。省厅有关职能处室指导相关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专家管理办公室做好联络、协调等工作。有关机构可参照省厅专家库分类,建立监管业务专家库,负责专家管理,并接受省厅监督。为省厅提供专家服务的机构,应具有100名以上符合专家条件的登记入库专家,每行业领域专家至少10人以上。监管业务类专家实行登记制,入库专家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家条件,并在省厅报备,每名专家只能在一个机构登记。应急管理专家库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第十条综合决策类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熟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具有3年以上从事本专业技术与管理工作经历,是本行业领域内的国内、省内知名专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省直相关行业部门内,从事本部门应急管理、安全监管和事故调查工作5年以上,精通业务的公职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由对口业务处室推荐纳入专家库)。(三)法律专家应具有国家律师资格或者教学科研单位法律专业高级职称,具有5年以上从事法律工作经历。(四)参与过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重大决策活动、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科技项目研发,或有代表性专业技术论文、获奖科技成果;能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应急事件的能力,有较强自然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和调查分析、应急管理相关知识和检(审)查等能力。(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特别优秀专家可放宽到65周岁。第十一条监管执法类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熟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专业技能。(三)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特别优秀可放宽至中级技术职称(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资格优先),高级技术职称应具有3年、中级技术职称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技术与管理工作经历,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技术业务水平。(四)法律专家应具有国家律师资格或者教学科研单位法律专业高级职称,具有5年以上从事法律工作经历,处理过与应急管理有关的案件或提供过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法律咨询服务。(五)能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的能力,有较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事故调查分析、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和检(审)查等能力;(六)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特别优秀专家可放宽到65周岁。(七)在技术服务机构注册登记。第十二条综合决策类入库专家采用遴选制。(一)自愿申请加入省厅专家库的人员,应如实填写省厅入库专家推荐登记表,经单位和有关部门推荐,报省厅相关业务处室。(二)相关业务处室按照本办法规定专家条件,对申请人的信息进行审核,遴选符合条件并能胜任专家工作的人员,推荐为入库专家。(三)鼓励支持推荐符合专家条件的优秀外省市专家入库。(四)专家管理办公室根据业务处室意见,对专家信息进行审核汇总、进一步遴选后,生成专家库,报厅专家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告。监管业务类入库专家,由机构按本办法规定条件,遴选登记后,报省厅专家办存档备查。第十三条省厅专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决策专家库管理:(一)制定、修订省厅专家管理办法。(二)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专家的审核、入库、培训、考核、调整等。(三)建立专家工作档案,对专家参与应急管理相关工作(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登记;制定专家考核评估标准,实行定期考评。(四)根据需求,发布、提供所需专家相关信息;代表省厅与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五)向专家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提供专家工作动态等重要信息。(六)研究回应专家提出的重大问题和建议。(七)受理、核实有关专家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八)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技术服务机构负责监管业务专家库管理:(一)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二)专家的审核、登记、入库、考核、调整等;(三)与专家签订劳动服务合同,支付劳务费用;(四)根据需求,发布、提供所需专家相关信息;(五)建立专家工作档案,对专家参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登记;制定专家考核评估标准,实行定期考评,评估专家参加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活动情况和主要工作业绩;(六)定期向省厅报告专家库运行情况,提供专家使用动态等重要信息;(七)受理、核实有关专家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八)其他有关事宜。第十五条专家因年龄、工作调动、健康或自身能力不足等原因,或者由于违反专家管理有关规定、被评为履行职责不合格、或工作年度内连续有2次不良诚信记录等原因,不宜再担任专家的,调整退出专家库。其中,违反专家管理有关规定、被评为履行职责不合格、或工作年度内连续有2次不良诚信记录等原因,不宜再担任专家的,进入省厅专家“黑名单”,五年内不得从事应急系统政府购买专家服务工作。入库专家每年调整一次。决策类专家库专家调整退出时,由省厅专家管理办公室对调整退出专家相关材料信息进行审核把关,报专家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实施。机构管理的监管业务类入库专家专家调整退出时,由各机构按照本办法和本单位专家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调整退出名单,并将调整退出情况报省厅备查。第三章专家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专家权利。(一)参加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各类专业技术交流和培训学习;(二)接受委托参与有关的工作任务;(三)提出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四)享有执行委托任务期间的人身保险权益;(五)依法获取相关专家服务费用;(六)对认为侵犯专家权益行为有申诉权利第十七条专家义务。(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不弄虚作假;(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廉政纪律,自觉接受省应急厅管理,经签约技术服务机构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专家服务工作;(三)接受委托开展相关工作和任务后,应按时按质完成任务,客观公正提出隐患(问题)清单、技术审查意见、研究(调研)成果、工作建议等书面意见;(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以及被检(审)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五)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如实指出,不得隐瞒、不得避重就轻;(六)接受任务,到作业场所开展工作时,遵守相关安全规程规定,做好自我保护,防止意外发生;(七)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因个人过错给委托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八)主动开展调查研究,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建言献策;(九)入库专家不得擅自以省应急厅名义从事相关工作。第四章专家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需要决策类专家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决策服务时,由经办处室提出专家使用建议,填写专家使用审批表,经主管厅领导批准后,从决策专家库随机抽取业务相关的专家。需要监管类专家提供技术服务时,由经办处室提出专家使用建议(包括使用专家数量、专业等),填写专家使用审批表,经主管厅领导批准后,从省厅签约机构中随机抽取业务技术较强的机构,由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专家队伍。确定专家后,专家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参加委托工作,或中途需要临时更换专家的,应从专家库另行抽取,工作结束后补报主管厅领导。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先调用、后审批的程序聘用专家。专家库不能满足要求或任务情况特殊需要我省专家回避时,优先从国家应急专家库抽取或从兄弟省市专家库中选用专家。工作年度内,未参加省厅组织的日常督导检查、监管执法、风险(隐患)普查等工作的监管业务类专家,不得参加省厅组织的“许可类项目审(核)查”、“标准化评审”等工作。综合决策类专家库专家原则上不再参与监管业务类活动。个人自愿的,可参与除“许可类项目审(核)查”、“标准化评审”等业务以外的执法等监管业务活动。第十九条建立专家信息数据库,将入库专家近3年来的业绩情况(开展过项目可研、规划、设计、建设、论证、评价、评审等信息)录入专家信息数据库。在抽取专家或专家执行任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抽取相关专家或应中止相关专家继续执行任务,相关专家应主动回避。(一)对专家本单位进行检查(评审)的;(二)专家所在单位与被检查(评审)单位存在隶属关系的;(三)单一任务同时使用同一单位两名以上专家的;(四)同一建设项目两次以上需要专家参与的;(五)专家本人与被检查(评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如:专家本人曾在被检查(评审)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专家配偶或直系亲属在被检查(评审)单位工作或持有股份的;专家本人曾在被检查(评审)单位从事过有偿服务活动的(近3年内);专家本人或所在单位与被检查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的;(六)专家本人近3年内,曾在被检查(评审)单位开展过项目可研、规划、设计、建设、论证、评价、评审等相关工作的;(七)专家本人与被检查单位存有其他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关系的。第二十条专家执行任务时,发现专家有下列情形的,专家使用处室应及时反馈专家管理办公室,由专家管理办公室对相关专家进行警示约谈、通报批评或按程序调整退出省局专家库。(一)连续半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省厅组织的正常活动,对其警示约谈;连续1年的,调整退出专家库;(二)不遵守专家回避制度,与受指派任务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时,未主动提出回避,首次发现的,对其警示约谈;再次发现的,调整退出专家库;(三)工作不认真,不能客观、公平、公正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出现重大疏漏的,首次发现的,对其警示约谈;再次发现的,调整退出专家库;(四)泄露执行任务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未经同意私自泄露执法情况以及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调整退出专家库;(五)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指派任务且不及时报告,产生不良后果的,调整退出专家库;(六)违反有关工作纪律、廉政纪律,与被检查(评审)单位进行利益交换的,调整退出专家库;(七)未经同意,擅自以省应急厅名义从事技术咨询、管理服务,首次发现的,对其警示约谈;再次发现的,调整退出专家库;专家在执行指派任务时,以权谋私,违反职业道德和科学原则,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有意作出有失公正或错误意见结论的,或者串通企业故意隐瞒重大事故隐患的,调整退出专家库,全省通报并列入黑名单管理,五年内不得从事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有关的技术咨询、管理服务等活动。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一条为激励专家认真履职的积极性,参加日常监管、专项督导检查、执法检查、灾害隐患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活动,每一个现场工作日专家费补助标准,分为基础(60%)和绩效(40%)两部分。专家绩效费分为五档,每专家每一个工作日,按照发现隐患(问题)数量(质量)计算绩效费:5条以上一般隐患(问题)可得10%绩效费;(二)10条以上一般隐患(问题)可得20%绩效费;(三)15条以上一般隐患(问题)可得30%绩效费;(四)20条以上一般隐患(问题)可得40%绩效费。发现重大隐患或提出25条以上一般隐患(问题)再增加20%奖励绩效费。专家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应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依据。重大隐患须在原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重大隐患清单”中,未在原国家局发布的清单中的须有相关“评估意见”;其他隐患(问题)须有“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隐患整改督办函”等文件(文书)进行印证。无文件(文书)的须有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专家本人、执法检查人员三方签字的“隐患清单”或"检查记录”。参加其他活动(工作)的专家,根据专家现场工作天数和工作内容,以及专家完成工作任务的结论意见、成果等,按省厅专家费用支付标准支付专家费。每次活动结束后,使用专家的处室要填写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对专家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工作绩效等方面进行评价,对专家相关行为进行认定;每月5日前,专家使用单位要将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及相关工作证明材料汇总报专家管理办公室,专家管理办公室按行业分类整理后,对专家绩效进行认定,并将专家工作情况录入专家档案。需要认定为重大隐患的,或只提交“隐患清单”或“检查记录”的,专家管理办公室委托相关监管处室(或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标准和政策规定,对专家查出的隐患(问题)数量(质量)及重大隐患进行评估,按照“评估意见”,对专家绩效进行认定。第二十二条使用决策类专家的处室将专家使用审批表、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报专家管理办公室,经备案核准后,报规划财务处,按照省厅专家费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履行财务报销手续,审批支付专家费。未经专家管理办公室备案核准、使用非专家库专家或不经审批使用专家的,不予支付专家费。使用监管类专家的处室,按照省厅与机构签订的年度技术服务合同,提出专家服务费支付意见,报专家管理办公室,经备案核准后,报规划财务处,按合同约定支付机构专家服务费。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省厅专家管理办公室受理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反映有关专家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或有严重失德失信及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投诉。第二十四条在专家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省厅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相关工作纪律、廉政纪律的,或与专家串通进行利益输送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试行。原XX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件:1、入库专家推荐登记表2、专家使用审批表3、专家现场工作情况评价表4、专家考核评估表5、专家行业领域和专业范围分类表6、年度技术服务合同7、专家服务协议附件1:专家推荐登记表填报日期:年月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近期一寸照片最高学历民族身体状况电子信箱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在岗情况在岗口退休口毕业学校所学专业工作单位所在部门现从事专业职务/职称职业资格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单位电话传真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特长及拟申报专业组别工作简历及相关工作主要业绩(主要包括参与国家和省市重大应急或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咨询与论证、重大科研等工作成果;参与执法检查、风险和隐患排查与整改、灾害救援和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企业安全技术与管理咨询等工作实绩。可附页。)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公章)年月日市局、省厅有关单位、央企省属企业推荐意见(公章)年月日专家曾埋办公室意见(公章)年月日专家承诺本人自愿加入XX省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专家组,接受省应急管理厅委派参与相关工作,服从管理,自觉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个人自我防护,对出具的报告或意见负责,对由违规或操作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签名:年月日说明:1.职业资格:指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等;2.现从事专业:请务必按照专家行业领域和专业范围分类表填写。附件2:使用专家审批表使用专家单位:聘用专家意向包括拟开展的工作(活动)名称,开展相关工作(活动)的具体依据和准确时间,需要专家的专业和人数要求等。专家信息使用专家单位意见年月日使用专家单位分管领导意见年月日专家办意见年月日本表一式三份:使用单位、办公室、科技信息化处各一份附件3: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使用日期现场工作天数工作范围检查(评审)企业数主要包括发现隐患的数量,具体隐患的描述,项目评审结果(结论),提出的具体意见或建议等(按每个检查或评审企业分列,纸面不够可附页)。专家工作情况确认专家签字:使用专家单位负责人:年月曰专家工作表现优秀口良好口一般口较差口评估意见(业务处室或第三年月曰方)专家办意见年月曰本表一式三份:使用单位、办公室、科技信息化处各一份附件4:专家考核评估表专家姓名现场工作天数工作范围检查(评审)企业数专家工作情况评估评估意见(业务处室或第三年月日方)专家办意见年月日本表一式三份:使用单位、办公室、科技信息化处各一份附件5:专家行业领域和专业范围分类表序号行业领域专业类别1地震和地质灾害1.1地震观测与信息技术1.2震情分析与预测1.3地震地质1.4地震实验技术1.5地震测深与测量1.6地震工程1.7震害评估1.8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1.9岩土力学材料力学工程力学Llo岩土锚固技术1.11地质灾害评估勘察设计防治工程1.12测量学2防汛抗旱2.1防洪2.2水文学2.3水力学2.4河流动力学2.5水利勘测2.6水利规划2.7水工建筑物(设计)2.8水利工程施工2.9水利管理3救灾减灾3.1气象观测3.2应用气象学3.3雷电防护科学与技术3.4气候监测预测3.5天气预报3.6气象服务3.7防灾减灾工程3.8防护工程4煤矿4.1地质测量、勘探4.2地下采煤4.3矿井通风与瓦斯防治4.4粉尘防治4.5火灾防治4.6水害防治4.7矿压与顶板安全4.8机电运输4.9矿井建设,井巷工程4.10露天采煤4.11爆破工程4.12岩土工程,边坡工程4.13监测监控与通信4.14电气与自动化4.15职业健康4.16安全管理5非煤矿山5.1地质测量、勘探5.2地下采矿5.3露天采矿5.4矿井通风5.5水害防治5.6矿山机械及提升运输5.7电气与自动化5.8矿井建设,井巷工程5.9爆破工程5.10岩土工程,选矿、尾矿库5.11石油天然气钻井5.12采油(采气)5.13油气集输与处理5.14海洋石油工程5.15安全监测监控与通信5.16安全管理6石油化工6.1炼油6.2石油化工6.3煤化工6.4精细化工6.5制药6.6油气储运6.7设备安全6.8电气安全6.9化工仪表自动化6.10防火防爆6.11安全管理7烟花爆竹及民爆物品7.1烟花爆竹7.2工程设计7.3燃烧,爆炸7.4机械设备安全7.5电气安全7.6防火防爆7.7监测监控与通信7.8安全管理8冶金等工贸行业8.1钢铁冶炼8.2冶金煤气8.3电解铝、氧化铝8.4有色重金属冶炼8.5有色金属压力加工8.6水泥8.7平板玻璃8.8建筑卫生陶瓷8.9机械制造8.10白酒、啤酒生产8.11食品生产8.12造纸8.13塑料制品8冶金等工贸行业8.14家具制造8.15纺织、服装生产8.16烟草生产8.17电气安全8.18防火防爆8.19监测监控与通信8.20安全管理9消防9.1消防指挥9.2消防工程9.3消防灭火9.4火灾防治9.5火灾调查9.6森林草原防灭火10灾害和事故救援及调查评估10.1地质灾害10.2防汛抗旱10.3救灾减灾10.4煤矿10.5非煤矿山10.6石油化工10.7烟花爆竹及民爆物品10.8冶金等工贸行业10.9消防10.10综合业务10.11政策法规1002信息化11综合业务(交通及海事、建筑、特种设备、民航、铁路、电力等)11.1工程勘察、设计11.2土石方、岩土工程11.3场地、房屋、铁路、公路、市政、桥梁、隧道、港口等建筑施工11.4管道、线路和设备等建筑安装11.5建筑装饰装修11.6建筑拆除11.7建筑机械设备11.8电气安全11.9安全管理ILlO公路运输,车辆、道路安全11.11水上运输11.12航空运输11.13铁路、城市轨道运输11.14材料、可靠性11.15防火防爆11.16监测监控与通信11.17机械设备(含特种设备)12政策法规12.1煤矿12.2非煤矿山12.3化工12.4烟花爆竹12.5冶金工贸12.6建筑消防12.7交通运输12.8其他行业13信息化13.1信息产业与投资13.2信息化规划、标准、指挥体系13.3电子政务13.4电子商务13.5信息安全13.6信息化监理13.7信息技术13.8计算机信息处理与应用13.9计算机科学与技术13.10软件工程附件6: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专家服务合同委托方(甲方):委省应急管理厅受托方(乙方):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专家服务合同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XX省安全生产办法、xx省消防办法、XX省防震减灾办法、XX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XX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XX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XX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办法的精神,充分发挥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专家作用,为实现“政府买服务、专家查隐患、执法促整改”的新型安全监管模式,进一步做好XX省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根据2019年度督导检查、监管执法、风险评估、地质灾害和事故隐患排查安排,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如下:甲方:XX省应急管理厅乙方: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的工作内容:1、甲方委托乙方为省厅日常督导检查、监管执法、风险评估、隐患排查等提供技术服务。2、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专家参与省厅开展的日常监管、专项督导检查、执法检查、许可审(核)查、标准化建设、灾害风险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煤矿瓦斯督导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服务。二、甲方职责、权利1、负责协调专家参与甲方委托工作时的相关事宜(例如:带队陪同人员、通知被检查单位等),为专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2、对已方的工作进行跟踪督导。3、及时收集企业对乙方服务质量的意见,引导和规范乙方的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4、针对乙方反馈的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及整改意见,及时汇总核实,并督促企业整改落实,该处罚时依法进行处罚。5、按专家考核评估标准,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对乙方专家履职尽责和诚信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服务信誉差的专家,可建议乙方调整,情节严重的与乙方解除技术服务合同。三、乙方职责、权利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化组织和法人单位依法成立应急管理专家库,具有100名以上符合条件的专家,每行业领域专家至少10人以上,能对甲方委托的工作提供相应专家开展技术服务。2、具有与技术服务相符的经营范围,负责专家技术服务期间的住宿、交通和生活保障,提供专家人身意外保险。乙方提供的专家应能按照甲方约定的工作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3、根据甲方委托的工作任务要求提供满足甲方工作要求所需专家的数量、专业等。4、建立专家工作档案,对专家参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登记;制定专家考核评估标准,实行定期考评,评估专家参加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活动情况和主要工作业绩。5、乙方专家应以书面形式写出所检查的内容及相关问题,并对发现的隐患(问题)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依据,同时要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建议。6、乙方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以及被检(审)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未经允许不得向除本合同相关方以外的人员透露被检(审)查单位的信息。7、乙方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应当主动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省厅汇报专家库运行情况,提供专家使用动态变化等信息。四、服务方式根据甲方工作需求,从乙方专家库中选取相应专业的专家开展甲方委托的专家技术服务工作。五、服务效果评估1、专家效果评估:参加日常监管、专项督导检查、执法检查、风险评估、煤矿瓦斯督导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活动,按照专家每一个工作日发现隐患(问题)数量(质量)进行评估,专家应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应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依据,重大隐患须有相关“评估意见参加其他活动(工作)的专家,根据专家现场工作内容,以及专家完成工作任务的结论意见、成果等,进行评估。2、存档备案:按照服务形式,建立专家使用档案一期一档,装订成册,以时间分类编号。六、服务费用和期限1、本合同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期限一年,自年_月_日至年_月_日。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年_月_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年_月_日附件7:(具体事项名称)专家服务协议甲方:XX省应急管理厅地址:乙方:地址:经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XX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达成以下合同:专家技术服务内容及工作标准乙方根据省应急厅工作任务要求提供一名专家,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等提供专家服务,专家应按照任务要求,开展相关工作。专家技术服务工作标准乙方专家在接受委托开展相关工作和任务后,应按时按质完成任务,客观公正提出隐患(问题)清单、技术审查意见、研究(调研)成果、工作建议等书面意见。三、专家技术服务期限技术服务期限为一年月日至年月_日,(专业方向);四、支付费用1、咨询(技术服务)费用:¥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其中,隐患风险现场核查按实际绩效计算。2、支付方式:任务结束后,一次性支付。五、违约责任任意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六、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七、其他事项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均有同等效力。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