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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山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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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山事故应急预案.docx

    XX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规范全省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和分级响应程序,科学、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XX省安全生产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矿山事故应急预案、XX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X政办发(2016)139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协调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共同应对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3)属地为主,协同作战。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对矿山事故应急工作的职责。(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保障作用,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现科学施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预案等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专业能力。2矿山事故分级根据矿山事故应急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力大小,矿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2.1 特别重大矿山事故特别重大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1)事故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2)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3)国务院认为需要进行应急响应的。2.2 重大矿山事故重大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1)事故可能造成10至30人死亡,或者导致50至100人重伤的,或者5000万元至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2)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3)省人民政府责成处理的。2.3 较大矿山事故较大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1)事故可能造成3至10人死亡,或者导致10至50人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至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2)事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2.4 一般矿山事故一般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1)事故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或者导致10人下以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2)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3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3.1 XX省安全生产委员会XX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是全省矿山事故应急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省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省军区、省武警总队调集所属部队参加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主任:省长。副主任:分管副省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安监局局长。3.2 XX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XX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是省安委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省安监局。省安委办负责组织协调矿山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救援演练、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及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省安委办主任由省安监局局长担任。3.3 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省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省安监局:指导、协调各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调、组织调动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组建矿山应急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开展矿山事故应急演练、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省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组织、协调省内新闻媒体统一发稿;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报批。省经信委:负责协调有关重点抢险物资的调剂和支援。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方案,组织事故影响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和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制定事故交通处置方案,加强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的治安管理工作,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省消防总队:参与现场被困人员的搜救,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省民政厅:负责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避险或因灾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负责救灾款物调配、发放的监督管理;引导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援;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省国土资源厅:提供矿山事故区域相关地质资料,协助指导矿山事故应急处置。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对矿山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根据就近原则和医疗能力确定救治医院,指导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的统计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调动抢险运输单位,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的运送。省环保厅:负责对矿山、尾矿库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处置建议。省财政厅:负责保障省级矿山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经费。省质监局:负责矿山事故中相关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的建议、协调工作。省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省武警总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应急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区域的群众。省电力公司:负责制定应急救援所需电网电力供应保障方案;储备相应的电力装备。省通信管理局:监督、指导和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矿山事故的通信保障工作。X能集团:组织X能应急救援中心,参加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应急状态下根据省安委会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3.4 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发生重大以上矿山事故后,省安委会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在事发地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由省安委会任命,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任命。(1)抢险救援组:由省安监局任组长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消防总队、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排险工作。(2)医疗救护组:由省卫生健康委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省卫生健康委急救中心或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3)警戒疏散组:由省公安厅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事故发生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等工作。(4)物资供应组:由省经信委担任组长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运送、供应及电力保障等。(5)环境监测组:由省环保厅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省环保厅、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发地及周边环境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方案。(6)新闻舆论组:由省委宣传部任组长单位,省安监局、省公安厅、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媒体接待,对外发布事故信息。3.5 应急救援专家组省安监局牵头组建矿山应急专家组,为矿山事故预防、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机构研判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参与事故调查分析。3.6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可参照本预案应急组织体系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4监测与预警4.1 预仿与监测矿山企业特别是地下矿和尾矿库要完善矿山的安全安全生产风险动态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及预警制度,加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的监控、报警及处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矿山安全生产的监测、监控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按照规定报本地安监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矿山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加强对地下矿、尾矿库、采空区等关键矿山生产设施、重点事故风险区域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建立矿山事故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4.2 预警行动全省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根据职责,加强矿山重大风险点的监测及信息汇总,健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各级气象、水利、国土、地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矿山事故的气象灾害等有关信息通报同级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分析研判监测结果,预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提请政府发布矿山事故预警建议。5应急处置5.1 信息报告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现场处置,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省属企业、中央在X企业在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上报其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或其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在30分钟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主管部门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省有关部门(单位)、省属企业和事故发生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同时报省安委办。重大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省安委办应向国务院安委办报告,省人民政府4小时内应向国务院报告。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5.2 先期处置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单位)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1)立即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分级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安监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事故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接到矿山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安监、国土、公安、卫健、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疏导现场交通,维护现场秩序,加强现场监测,应急防护,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轻公众生命财产损失。事态发展达到本级人民政府矿山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5.3 应急响应根据矿山事故的严重程度,省级应急响应分为IV级、In级、级、I级四个级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制定本区域内矿山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5.3.1 IV级应急响应当发生一般矿山事故时,由事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安委办视情启动IV级应急响应,响应后措施如下:(1)密切关注矿山事故救援进展,督促事发地人民政府加强事故发展趋势研判,及时向省安委办报告应急处置情况;(2)加强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沟通,及时掌握事故次生灾害发生情况,必要时给予应急救援指导;(3)根据需要,调派周边省级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支援灾区抢险救援。5.3.2In级应急响应当发生较大矿山事故时,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安委办视情启动11I级应急响应,响应后措施如下:(I)省安委办派出工作组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2)组织相关矿山技术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处置,研判事故灾害发展趋势,制定事故次生灾害控制对策;(3)根据救援需求,协调相邻地区地方人民政府,调拨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派出省级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支援现场处置;(4)及时向省安委会报告有关情况,保持通信畅通,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5.3.311级应急响应当发生重大矿山事故时,由省安委会启动11级应急响应。11级应急响应由省安委会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省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响应措施如下:(I)省安委会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在事发地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2)各应急工作组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赶赴现场,支援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危险源控制、现场监测评估、医疗救护、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3)根据应急救援需求,协调驻X部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和省级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安全生产综合救援队伍增援;(4)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5)指导、协调新闻发布工作。5.3.4I级应急响应当发生特别重大矿山事故时,由省安委会启动I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由省安委会牵头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在国务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下,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响应采取如下加强措施:(1)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听取事发地人民政府、现场指挥部汇报相关救援情况,并向国务院报告;(2)进一步组织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把控事态,防止事故升级、失控和导致次生灾害事故发生,并做出批示指示;(3)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应急排险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严控事故次生灾害,并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协调国家区域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参与救援;(4)组织协调省级相关单位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及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抢救工作开展;(5)慰问伤员和受害家属代表,指导做好受事故影响或波及的周边群众安全稳定工作;(6)有序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救援信息。1.4 事故一般处置措施(1)建立工作区域。根据矿山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2)危害情况初始评估。对事故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3)判定控制危险源。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型,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源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控制事故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故。(4)特殊险情的处理。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在充分考虑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应采取紧急处理措施。(5)清理事故现场。针对矿山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引导岩土崩落等技术措施进行处置,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在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1.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地下矿山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5 .6响应终止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响应启动级别,由省安委会负责终止I级和11级应急响应,由省安委办负责终止HI级和IV级应急响应。6 .7信息发布发生重大及以上矿山事故,在省安委会的指导下,由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1)信息发布时限: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快速反应,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XX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XX息。(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初步原因等。(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较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6后期处置6.1 善后处理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做出其他处理。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款,对应急救援过程中牺牲的救援人员进行嘉奖。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积极做好恢复生产等相关工作。6.2 调查评估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大矿山事故,由省安监局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县(市、区)安监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矿山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要分析总结评估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报送省安委会。省安委会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较大及一般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总结评估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6.3 奖惩对参加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矿山事故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7保障措施7.1 物资装备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矿山单位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资、器材等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器材到位。7.2 技术保建省安监局XX有关部门、高校和科研单位,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健全省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7.3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和矿山单位加强矿山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做好日常训练和演练,确保事故发生后专业救援力量及时有效发挥作用。7.4 资金保障省矿山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省安监局提出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处置矿山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XX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7.5 5交通运输保障发生矿山事故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省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及时赶赴事故现场。7.6 社会动员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需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提供帮助。8预案管理8.1 预案修订省安监局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各负有矿山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有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8.2 宣传教育和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矿山事故应急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预案和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增强矿山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救援能力。8.3 应急演练省安监局XX有关单位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省安委办应加强与周边省市矿山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各设区市开展应急交流与合作。8.4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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