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docx
XX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激发企业主体活力,提升市场化投资运营管理能力,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助力XX加快建设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XX省国资委关于印发XX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X国资委(2019)X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指股权类投资、资产类投资和其他投资行为。主业主要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第二章完善投资监管体系建设第四条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要认真发挥好党委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投资管理外部咨询专家和机构的治理效能。企业应当建立完善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提升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2 .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3,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4 .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5 .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6 .投资风险管控制度;7 .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8 .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9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10,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第六条市国资委和企业应当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市国资委加强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企业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方位全流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向市国资委报送纸质文件和材料时,应当同时通过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版本。第七条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投资项目。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按照自身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各企业应当在市国资委发布的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第三章投资项目事前管理第八条实行计划总额管理。企业应当根据相关发展战略和规划、主业和培育业务范围等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企业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第九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备案。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含调整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三)投资结构分析;(四)投资资金来源;(五)投资项目情况(包括实施主体、项目内容、投资额、合作单位、投资效益分析、资金来源、产业类别、实施年限等)。第十条企业需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追加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在每年9月30日前重新报送市国资委备案。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国资国企改革相关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结合企业功能定位和战略规划,围绕主业和企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需要等要素选择投资方向、确定投资项目。企业所投资项目,由企业按内部投资决策程序自主决策。企业投资项目应按照市场化原则,根据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要求,结合项目实际,在决策前进行技术、市场、财务、资金平衡测算,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风险评估、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相关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规范的决策文件,特别是要对集体决策议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进行完整和详细的记录,由参与人签名后存档备查。第四章投资项目事中管理第十三条市国资委对企业确定的年度投资计划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企业因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要求,分别于次月10日前将前一月度投资完成情况通过国资国企在线监管平台等渠道报送市国资委。月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投资项目进展及完成情况、投资分析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第五章投资项目事后管理第十六条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2 .年度投资效果分析;3 ,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4 .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5 .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将投资业务纳入内控体系,建立业务台账,实行定期盘点并进行分类分析和风险识别,对发现有风险的投资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第二十条市属国有企业负责所出资企业投资工作的监督。企业对投资项目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合规合法性负责。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决策程序,追究企业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一条市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财务监督、法律合规、产权管理、资本运营、考核分配、干部管理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强化对投资活动全过程监管。第二十二条国资及相关部门对企业投资行为开展专项检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科学决策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企业不按“三重一大”等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对风险提示不予重视或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纠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市国资委可将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权责授权相关机构履行,相关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按照市政府授权由其他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其投资管理事项按对应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做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