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docx
XX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1总则1.l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XX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办法XX自治区防震减灾办法WXX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港编制。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XX自治区地震灾害应对处置工作。1.4 工作原则抗震救灾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2.1 指挥机构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指挥长: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常务副指挥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主席副指挥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公安厅、应急厅、宁夏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宁夏总队、宁夏气象局、宁夏地震局、宁夏消防救援总队相关负责同志。成员: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网信办,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委(宗教局)、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市场监管厅、外办、国资委,宁夏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宁夏总队参谋部,团委、红十字会、广电局、统计局、地质局,XX海关、宁夏银保监局、民航宁夏监管局、宁夏气象局、宁夏地震局、宁夏消防救援总队、宁夏通信管理局,国网宁夏电力公司、中石油宁夏销售公司、中石油宁夏石化公司、中石化宁夏石油公司、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公司,粮食和储备局、林草局、XXXX麓葡萄酒产业园区管委会、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公司、宁夏电力投资集团公司、XX铁路局XX办事处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或减少成员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上述组织体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2.2 工作机构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应急厅,自治区应急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宁夏地震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由自治区应急厅分管领导担任。主要职责:承担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传达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应急管理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提出抗震救灾工作建议,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2.3 工作组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下设多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1)综合协调组由自治区应急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宁夏军区战备建设局、宁夏地震局和灾区人民政府组成。主要职责:承担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协助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负责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舆)情等信息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承办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工作,负责全区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指挥部各工作组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2)震情监测研判组由宁夏地震局牵头,自治区科技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应急厅、地质局、宁夏气象局、林草局和灾区人民政府组成。主要职责:负责震情监测与研判工作。负责震情速报、烈度速报、余震监测、灾害趋势研判和预警工作;开展震后应急测绘数据支撑工作;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做好灾区气象预警,开展灾区的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3)灾情监测研判组由自治区应急厅牵头,自治区科技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地质局、宁夏气象局、宁夏地震局、林草局和灾区人民政府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灾情监测与研判工作。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煤矿、非煤矿山等的受损情况排蛰,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协调专家队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指导。负责区内外有关监测研判工作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4)抢险救援组由自治区应急厅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宁夏地震局、宁夏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宁夏总队参谋部、宁夏消防救援总队、红十字会和灾区人民政府组成。主要职责:负责人员搜救和灾害抢险。制定抢险救援行动计划,组织各方救援队伍和力量开展人员搜救;负责地震引发的火灾、地质灾害、矿区坍塌滑坡、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指导灾区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工作,统筹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派遣和管理工作,组织调用、征用抢险救援装备、设备和物资,协助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区内外、国(境)内外有关抢险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5)群众安置组由灾区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委、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厅、人防办、粮食和储备局、宁夏银保监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灾区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定并实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灾后救助和资金物资保障等工作方案,组织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受灾人员,负责遇难人员善后相关事宜,保障救灾所需的生活必需品供应,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组织、指导、监督中央下拨及自治区级救灾款物的分配和使用,组织、协调和指导金融机构做好保险的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6)医疗卫生防疫组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厅、宁夏军区战备建设局、红十字会和灾区人民政府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灾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制定医疗救治应急救援方案,组织调配医疗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装备;配合开展生命救援工作,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心理干预和转移护送,做好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开展灾区饮用水源的检查、监测和污染防控,开展灾区疫情监测,做好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做好灾区医药用品等耗材保障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负责区内外有关医疗机构和区外、国(境)外医疗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7)交通运输组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应急厅、宁夏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宁夏总队参谋部、民航宁夏监管局、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公司、XX铁路局XX办事处和灾区人民政府组成。主要职责:负责交通道路抢通保畅和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抢修维护交通设施,维持交通秩序,制定救援队伍、设备和物资运送方案,配合开展受灾群众和伤病员的紧急转移;组织协调各类运输力量,做好抢险救援队伍、受灾人员、应急救灾物资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的运输工作。负责区内外有关交通设施抢险救援队伍、交通运输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8)要素供应保障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国资委、人防办、广电局、宁夏通信管理局、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和灾区人民政府组成。成品油等要素供应以及供 指导相关企业对电、天然 广播电视等设施设备的抢 对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开展主要职责:负责电、天然气、水、通信、广播电视等保障工作。气、成品油、供水、防洪、通信、修工作并维护设施设备正常运转。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和排危除险工作。负责区内外有关要素保供以及基础设施抢修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9)治安维稳组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武警宁夏总队参谋部和灾区人民政府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维持灾区社会秩序稳定。开展灾区的社会治安维稳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负责灾区指挥场所、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强戒所、避难和临时安置等重要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组织开展重要目标的临时转移、搬迁工作;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负责灾区治安维稳各类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10)救灾捐赠接收组由自治区应急厅牵头,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外办、市场监管厅、粮食和储备局、红十字会和灾区人民政府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区内外、国(境)内外救灾捐赠物资、资金的管理工作和社会力量动员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各类慈善机构和社会公益组织规范接收社会捐赠款物,及时做好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视情建立临时接收仓库,按需统一调配发放捐赠款物。视情况为灾区开展捐款捐物活动。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11)宣传报道组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公安厅、自然资源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外办、宁夏地震局、广电局和灾区人民政府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抗震救灾期间的震情、灾情、抗震救灾信息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工作,组织开展对灾区群众的防震减灾、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防范等方面的科普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做好震区境内外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12)灾损评估组由领导、指挥抗震救灾工作的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应急厅、宁夏地震局等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灾情损失的调查核查评估工作。开展地震烈度调查,产出地震烈度图;开展灾情调查和跟踪评估;对受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对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调查总结,编制调查评估报告。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13)外事协调组由自治区外办牵头,自治区科技厅、文化和旅游厅、应急厅、XX海关和灾区人民政府组成。主要职责:协调涉外相关工作。协调在灾区国(境)外人员的临时安置和通报工作,负责国(境)外救援队伍的接待工作,配合协调国(境)外救援队伍在宁的搜救行动。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14)恢复重建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应急厅、宁夏地震局、宁夏银保监局等组成。主要职责:开展灾区房屋安全鉴定、排危除险工作;做好临时(永久)安置点的规划选址、安全评估和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灾区做好复工复产复学相关工作,及时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组织、指导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落实有关扶持政策、资金W物资,及时开展设施加固重建和生态修复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2.4 现场指挥部重大及以上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临时成立"自治区XX(日期)XX(地名)XX级地震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织各工作组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或自治区党委、政府指定同志担任。应急救援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2.5 专家组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XX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承担地震应急管理、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2.6 报告3.1 监测预报宁夏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区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提出震区及全区震情形势研判意见。各级地震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地震预报意见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3.2 震情速报地震发生后,宁夏地震局快速完成发震时间、震中位置、震级大小、震源深度等参数测定,及时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时通报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宁夏子项目建成后,宁夏地震局负责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烈度速报等信息。3.3 震情研判地震发生后,宁夏地震局牵头组织开展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震情会商,提出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及时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3.4 灾情报告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宁夏地震局、自治区应急厅及时将较大以上震情、灾情等信息上报应急管理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时报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3.5 先期处置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4应急响应4.1 地震灾害分级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地震灾害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自治区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事件。自治区境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一29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自治区境内发生6.0级6.9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一4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自治区境内发生5.0级5.9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自治区境内发生4.0级49级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4.2 分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由灾区所在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初判发生较大地震灾害,由灾区所在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地震应急工作。根据地震灾害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4.3 响应启动按照地震灾害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自治区应急响应分为IV级、I11级、I级、I级四级,依次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调整。4.3.1IV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灾区所在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宁夏地震局提出启动IV级响应建议,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宣布启动IV级响应。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指派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助灾区开展工作,视情开展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工作:(1)视情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2)调运物资进行支援,协助开展灾民安置等工作。(3)组织开展灾区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4)开展地震监测、趋势判定和灾害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4.3.2m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地震灾害,由事发地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m级响应。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1)根据需要派出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等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2)派遣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3)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4)协助抢修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5)协调非灾区应急救援力量进行紧急支援。(6)提出需要国务院或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4.3.3II级响应初判发生重大地震灾害,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向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响应级别建议,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启动II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应急程序的命令。视情况,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实施国家地震应急响应、支援或委派工作组来宁指导应急处置的请求。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发地政府和指挥部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派出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并视情开展以下工作:(1)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及抢险救灾工作情况,研究提出需国家支援的事项。(2)派遣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依法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赴灾区抢险救援。(3)协调、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4)组织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和伤病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5)协调、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的畅通。(6)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XX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迅速组织抢险救援。(7)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强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8)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9)视情组织有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10)视情对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实施限制,对道路交通运输进行管制等。(11)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4.3.4I级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响应级别建议,由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视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实施国家地震应急响应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并组织实施以下紧急处置措施:(1)派遣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驻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2)跨地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3)组织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的畅通。(5)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XX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6)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强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7)加强治安管理,加强重要目标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8)组织有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9)视情对前往或途经灾区道路交通运输进行管制。(10)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11)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及抢险救灾工作情况,研究提出需国家支援的事项。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立即前往灾区,组织领导现场抗震救灾工作,负责开展以下工作:(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2)根据灾区政府请求,组织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等,协调安排受灾群众安置工作。(3)协调指导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提供交通运输保障。(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员转移治疗。(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灾区政府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4.4 响应措施根据地震灾害发展情况和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搜救人员。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地震、消防救援、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3)安置受灾群众。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保障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4)抢修基础设施。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5)加强现场监测。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强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6)防御次生灾害。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崩塌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核工业生产科研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7)维护社会治安。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8)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协调安排国(境)外救援队在灾区开展救援行动,并做好相关保障。(9)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4.5 信息发布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地震灾害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各级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重大以上地震灾害一般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较大地震灾害以市级人民政府名义、一般地震灾害以县(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要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工作。4.6 社会动员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或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震灾害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明确专门人员,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受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工作。邻近的市、县(区)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可根据地震灾害的紧迫性、危害性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4.7 响应终止在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群众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按照应急响应启动与解除主体相一致的原则,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研究决定终止响应。5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5.1 应对临震应急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1)宁夏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核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研判意见。(2)自治区应急厅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指导、督促地震预报影响区内党委、政府做好防震抗震和抢险救援准备。(3)自治区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应急厅、宁夏地震局等部门负责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特别是对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和重点地段,以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区域制定相应对策,采取防范应对措施。(4)自治区应急厅、宁夏消防救援总队、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准备。根据需要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驻宁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国防后备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5)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宁夏通信管理局、国网宁夏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制定应急交通、通信、供电保障方案,加强设施设备安全防护。商务厅、应急厅、粮食和储备局做好抗震救灾物资准备。(6)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网信办、公安厅、应急厅、广电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引导,维护社会稳定。(7)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预报意见和工作实际,视情发布终止临震应急公告。5.2应对强有感地震事件自治区境内县级以上城区发生3.5级M3.9级地震,初判为强有感地震事件(震感强烈,但未造成人员死亡的地震事件发生地的县(区)党委、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本行政区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导地方政府应对强有感地震,主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1)自治区应急厅迅速了解当地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当地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2)宁夏地震局负责强化震情跟踪,研判震情趋势。(3)自治区应急厅、宁夏地震局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震区的科普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5.3 应对地震谣言事件我区境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时。事发地市、县(区)党委、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内地震谣言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督促当地政府应对地震谣言事件,主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1)宁夏地震局迅速对地震谣言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明确事件性质并发布声明,通告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当地政府。(2)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网信办、公安厅负责指导、协助当地党委、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平息谣言,维护社会秩序稳定。(3)如果地震谣言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时,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宣传、公安、应急、地震等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赴地震谣言影响地区,指导和协助当地党委、政府迅速平息地震谣言。5.4 应对邻省(区)地震事件邻省(区)靠近我区的地点发生M5.0级地震、或邻省(区)离我区较远处发生M6.0级地震,预估或已经对我区造成灾害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地震灾害时,我区受影响地区的党委、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指挥、部署和实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原则,采取以下处置措施:(1)宁夏地震局迅速分析邻省(区)地震对我区的影响,研判我区境内的地震烈度,评估地震可能造成的伤亡损失,及时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并通告应急厅等相关部门。(2)自治区应急厅、宁夏地震局迅速了解受影响地区的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进展,视情提请启动自治区级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5.5支援外省(区)特大地震事件外省(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向我区提出支援请求时,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决策部署,负责组织、指挥和实施对外支援工作。主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1)宁夏地震局迅速测定地震基本参数,评估地震可能造成的伤亡损失,自治区应急厅及时了解外省(区)特大地震事件灾害损失情况,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2)自治区应急厅负责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工程抢险队伍等对外省(区)灾区进行支援。(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应急厅、粮食和储备局等单位负责组织筹措相关救灾物资和资金,支援外省(区)特大地震事件抗震救灾工作。(4)自治区交通运输厅、XX铁路局XX办事处、民航宁夏监管局、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公司等单位负责保障我区支援队伍和物资的运输工作。6恢复重建6.1 善后处置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件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6.2 总结评估地震灾害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处置地震灾害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发地政府提交的处置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6.3 恢复重建规划与实施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XX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灾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7应急保障7.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应当明确本部门承担抗震救灾工作的协调机构。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明确并完善指挥部组成人员和联络员,健全地震应急指挥协调机制,建立联络员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会商通报地震风险趋势,安排部署地震风险防演口应急救援准备相关工作。7.2 应急指挥技术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指挥场所,健全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立能全面反映本地实际的基础数据库,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渠道,完善灾情信息处理方法。应当收集汇总各类应急人员的通信方式,建立应急通信网络体系,配备应急指挥通信设施设备,建立健全上下互通、资源共享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体系。7.3 抢险救援队伍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涉灾部门应建立和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的专业应急队伍,定期开展技能培训,积极参加抢险救援演练,增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各地要依法与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园区管委会可以单独建立或者与辖区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网格化信息员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并积极组织和发动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地震灾害的自救互救工作。7.4 应急避难场所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建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或者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符合相关标准的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7.5 救灾资金保障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救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演练资金由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处置突发地震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地震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市、县(区),自治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由自治区财政根据响应级别、灾害程度、地方财力等予以适当救灾经费补助,由市、县(区)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抗震救灾期间相关支出。7.6 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措施和方案,加强应急物资生产、收储、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保障抗震救灾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供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XX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物资储备,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7.7 地震风险评估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针对本行政区域的地震风险等级和地震灾害特点,应积极开展地震风险评估工作。通过对地震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行风险隐患调查,开展损失模拟评估,查明薄弱环节,掌握风险底数;并将风险评估结果在建设规划、产业布局、城乡改造和应急准备等工作中加以运用,降低风险等级,提高防灾减灾成效。8预案管理8.1 预案演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形式多样、广泛参与的应急演练和培训。重点市、县(区)的地震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非重点地区每2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部门预案由牵头部门每2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自救互救演练,村(居)民委员要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避险疏散演练。8.2 预案评估与修订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建立评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案执行效果开展评估。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