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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体捐献接受单位登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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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体捐献接受单位登记管理办法.docx

    遗体捐献接受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促进遗体捐献工作,进一步规范遗体接受单位管理,保障捐受双方合法权益,倡导人道主义精神,发展医学科学事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XX省遗体捐献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遗体接受单位是指在XX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具有法人资格,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登记的,具有开展医学教学、医学科研及临床移植能力的医疗机构、医学科研单位和医学院校或有资质的组织库。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遗体接受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遗体接受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登记第四条遗体接受单位向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登记申请,取得遗体接受单位登记凭证后方可开展遗体接受工作。第五条遗体接受单位对遗体接受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对出具的遗体捐献接收证明和颁发的遗体捐献荣誉证书的真实性负责,并做好相关材料的归档管理和信息保密。第六条遗体接受单位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从事遗体或组织捐献接受工作的机构和专业人员,符合XX省遗体接受单位申请登记技术人员配置条件要求(附件1);(二)有从事遗体或者组织捐献接受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专用车辆或者相应运输条件,符合XX省遗体接受单位申请登记设备配置条件要求(附件2);(三)具备执行解剖学实验室建设标准(JP/T2018)的能力;(四)具有健全的遗体接受管理制度和全环节质量管理制度,符合XX省遗体接受单位申请登记管理制度条件要求(附件3);(五)有从事遗体或者组织捐献接受工作的经费保障。第七条遗体接受单位登记时应当指定一名本单位遗体接受工作的负责人,负责人应当符合第六条第一款要求。负责人应对遗体接受工作全环节进行质量监管,定期审查本单位遗体接受工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第八条申请遗体接受单位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二)遗体接受单位登记表(附件4)。第九条省卫生健康委登记受理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登记完成后,受理部门向申请单位发放XX省遗体接受单位登记回执(附件5)和XX省遗体接受单位授权证书(附件6)。XX省遗体接受单位登记回执载明如下内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登记的遗体接受类别和项目、登记有效期限等。第十条已登记的遗体接受单位,若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遗体接受单位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受理部门申请变更。第十一条遗体接受单位申请变更时,应向受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遗体接受单位登记变更表(附件7);(二)变更申请报告,报告应说明申请变更事由,并附已变更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许可证的正、副本复印件及原XX省遗体接受单位登记回执,XX省遗体接受单位授权证书;(三)其他证明材料: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变更的,应提交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下发的有效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提交单位主管(上级)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第十二条遗体接受类别和项目需要变更的,遗体接受单位应按第八条要求,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第十三条遗体接受单位登记有效期为五年。遗体接受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受理部门重新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有效期届满且未再次申请登记的遗体接受单位不得开展遗体接受工作。第十四条遗体捐献尊重捐献者及其家属的意愿。没有指定遗体接受单位的,可以遵循就近捐献,就近接受的原则。已登记的遗体接受单位,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开展相应项目的遗体接受工作。第十五条遗体接受单位不得违规将遗体接受工作以分包、代理、挂靠或加盟等方式转移至未登记的其他任何单位或机构。第十六条遗体接受单位出现不具备登记申请表中任一条件,或不再从事遗体接受工作时,应当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注销登记书面申请,并按相关规定做好遗体的处理及相关档案保存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应在三十日内完成注销登记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注销登记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遗体接受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O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省卫生健康委与XX省红十字会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登记的遗体接受单位名录,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遗体接受的类别和项目、登记期限等相关信息,便于社会查询监督。第十八条遗体接受单位登记完成后,省卫生健康委与XX省红十字会应把登记情况通报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营业执照核发部门,由有关部门依据职权依法管理。第十九条省卫生健康委、省红十字会及有关部门,按照XX省遗体捐献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我省遗体捐献接受工作实际,定期对省内遗体接受单位开展现场监督检查。遗体接受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不得拒绝、篡改或隐匿。第二十条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遗体接受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做好遗体接受单位的督导工作。主管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遗体接受单位存在违规情况时,应要求立即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因此造成不良影响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开展核查。第二十一条有以下任一情况的,省卫生健康委应在核实后十个工作日内撤销该遗体接受单位的登记:(一)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遗体接受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中应具备条件,不能整改完善,且主管部门建议撤销登记的;(二)遗体接受单位违反XX省遗体捐献管理办法(试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三)省卫生健康委认为应予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况。省卫生健康委撤销遗体接受单位登记后,应通报核发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遗体接受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附件:1.XX省遗体接受单位申请登记技术人员配置条件要求2. XX省遗体接受单位申请登记设备(仪器、车辆)配置条件要求3. XX省遗体接受单位申请登记管理制度条件要求4. 遗体接受单位登记表5XX省遗体接受单位登记回执6 .XX省遗体捐献接受单位授权证书7 .遗体接受单位登记变更表XX省遗体接受单位申请登记技术人员配置条件要求项目名称条件要求人员要求具有教师(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和技术人员(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负责人资质要求应为本单位的在职人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具有五年以上从事遗体接受或解剖教学等相关工作经历,熟悉遗体捐献、接收工作和解剖实验室建设相关标准。主检人员配置要求为本单位的聘用或在职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从事遗体接受或解剖教学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遗体捐献、接收工作和解剖实验室建设相关标准。质量管理部门要求应配有专职或兼职的质量监督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实验室检测人员配置要求不少于2名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注:附人员个人资质证书复印件及简历XX省遗体接受单位申请登记设备(仪器、车辆)配置条件要求项目名称条件要求遗体接受基本设备(仪器)要求解剖台、遗体防腐台、福尔马林灌注系统、空间消毒设备、排风和空调设备系统、污水处理系统、遗体冷藏柜、遗体贮藏柜、医疗废弃物收集处理设备,多媒体设备,必要殡仪服务用品空间设置要求专用遗体处置室、清洗灌注间、标本制作间、遗体保存室(设计容量应达到年平均接收量的三倍)、遗体告别室、志愿者及捐献者家属接待室、捐献宣传阵地(如无语良师缅怀纪念场所、生命科学馆等)专用车辆自有或与正规殡葬服务机构合作接运的车辆。使用合作车辆的,必须遗体接受单位工作人员随同,并负责落实接受的具体事宜。XX省遗体接受单位申请登记管理制度条件要求序号条件要求1遗体接受工作的工作细则、工作规范2遗体接受工作的岗位职责及考核制度3遗体接受工作的值班、报告制度4遗体接受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遗体接受工作财务管理制度6解剖实验室管理制度7遗体接受工作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8遗体接受工作信息管理制度9遗体接受单位登记站管理制度10礼仪服务培训规范11遗体接受工作发展规划备注:以上制度为遗体接受单位登记所需的基本制度。遗体接受单位应结合所申请的项目类别,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符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和专业要求的遗体接受工作相关管理文件,并确保落实至U位。遗体接受单位登记表登记单位名称(公章):填表日期:年月日登记单位名称登记单位地址电话传真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件法定代表人职务/职称登记项目类别口全部口部分(口器官口组织)所附资料清单1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2 .与遗体或者组织捐献接受工作相适应的场地平面图;设备、专用车辆或者相应运输条件的证明材料;()3 .与登记开展的遗体接受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的有关资料;()4 .遗体接受工作质量管理制度、解剖实验室管理制度等有关资料;()5 .遗体接受工作登记的详细说明;()6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本单位保证上述资料属实。登记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单位:(签章)(公章)年月日XX省遗体接受单位登记回执编号:()云卫遗体接受登字(20)第()号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许可证许可证号:地址:登记的项目类别:口全部口部分(口器官口组织)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章)年月日XX省遗体捐献接受单位授权证书兹授权:作为XX省遗体捐献接受单位。工作范围:严格按照XX省遗体捐献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做好遗体捐献接收、管理及处置工作,加强遗体捐献宣传动员、缅怀纪念等工作,促进医学科学事业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编号: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XX省红十字会年月日-14-遗体接受单位登记变更表机构名称(公章):填表日期:年月日机构名称机构地址联系人电话邮政编码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职称执业情况是否继续开展遗体接受工作是()否()变更日期年月日变更事项项目变更前变更后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法定代表人其他事项所附资料L变更申请报告(注明申请变更的理由),并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许可证的正、副本复印件及省卫生健康委已发放的该单位XX省遗体接受单位登记回执和XX省遗体接受单位授权证书;2.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变更,提交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下发的有效证明材料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交单位主管(上级)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本单位保证上述资料属实。登记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单位:(签章)(公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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