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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矿山安全基本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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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矿山安全基本条件.docx

    自治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矿山安全基本条件为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提升安全管理和保障能力,预防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推进矿山企业安全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基本条件(以下简称基本条件),本基本条件适用于自治区所辖范围内从事金属非金属地下开采和生产经营的矿山企业。第一条矿山企业的建设与生产必须依法依规,符合以下条件:(一)矿山企业规划与设计遵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的生态保护、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等。符合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布局和安全发展规划。(二)矿山企业满足国家和自治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标准,一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原则上必须一次性总体设计,由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管理,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独立生产系统设计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应当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最低标准。(三)矿山企业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应取得采矿许可证,项目建设行政审批和开工备案手续齐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安全管理等符合相关规定。配套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四)矿山企业必须在采矿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开采,不得越界。并且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组织生产。(五)矿山企业使用的设施、设备、工艺、材料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使用的设备设施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矿安(2022)123号)的要求。(六)矿山企业生产系统和配套安全设施应依照适用范围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冶金矿山采矿设计规范(GB50830-2013)、矿山电力设计标准(GB50070-2020).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设计规范(GB50915-2013).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GB50771-2012).冶金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51119-2015).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标准(GB50421-2007)及其他有关专业规范的要求。第二条矿山企业应具备以下证照及批复:(一)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应急管理厅等相关部门办理的相关批复手续齐全有效。(二)营业执照的名称、类型、法人、营业期限、营业范围等信息真实有效。(三)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矿山名称、经济类型、开采矿种、开发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等信息真实有效。(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经济类型、许可范围等信息真实有效。第三条矿山企业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安全设施应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一)矿山企业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预评价、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等。安全预评价报告依照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写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49号)进行编写,内容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二)矿山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矿山建设项目统一管理机制。矿山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应当建立信息畅通、优势互补、统一指挥、反应灵敏、控制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三)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与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管理责任,指定专职生产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与协调管理。(四)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矿山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等级施工。(五)施工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1.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技术负责人,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及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2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项目部负责人下井带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工种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3 .施工单位必须使用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装备,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采矿、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等专业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持证上岗。(六)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和安全等承担监理责任。配备与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监理人员或监理工程师。明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制定和落实项目监理规划、实施细则,严格监理程序。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规范等规定,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监督落实。开展工程质量现场巡视检查和工程情况监理。(七)建设项目要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推进工程进度,完善有关安全设施。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经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会审。(八)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对已经批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做出变更,且列入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原则上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九)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在批准的施工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确需延期的应当经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同意,未在批准的期限内完成且未申请延期的,应当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十)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出具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四条矿山企业应依据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每3年评审和修订一次。要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培训学习,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有效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以下内容: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3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4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6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7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8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9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10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11 .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12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1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14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5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16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17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18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9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0 .应急救援管理制度。21 .制定完善的作业规程和各工种岗位操作规程。第五条矿山企业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一)矿山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矿山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二)矿山企业必须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对安全费用足额提取、专项核算和归集、据实开支,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条件改善投入,不得挤占、挪用。(三)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中予以明确,且不得作为工程竞标费用内容。(四)为矿山企业所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五)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六条矿山企业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企业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15%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从事矿山工作5年及以上、具有相应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熟悉本矿生产系统。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按不少于从业人数的1%配备,且每个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应当不少于3人。(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其中,新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六个月内必须取得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三)地下矿山每个独立生产系统应当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上人员应当具有采矿、地质、通风、测量、机电、安全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四)地下矿山应当设立技术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第七条矿山企业应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对全体从业人员(含外包单位人员)进行一体化安全教育培训,符合以下要求:(一)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二)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规规定和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明确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制定并实施全员安全培训教育计划,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和改进。(三)矿山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矿山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新老工人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由从事地下矿山作业2年以上的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四)矿山企业应按要求配备充足的特种作业人员,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并定期复审。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五)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包括外包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实行“一人一档”。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符合下列要求:(一)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62号令)、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矿安(2021)55号)和新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新疆应急管理厅)等相关规定,强化安全一体化管理,切实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矿山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矿山企业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三)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四)矿山企业的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井下采矿、掘进工程进行发包的,除爆破承包单位外,大中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2家、小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1家,严禁对采掘工程进行转包。(五)矿山企业在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六)承包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和专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的正式职工,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人员。第九条矿山企业应保障生产设备正常安全运行,保持其技术状况完好并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装备水平。(一)一般设备管理建立健全设备管理机构、制定设备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设施的完好和运行安全可靠;并建立详细的设备台账、做好设备维护和检修记录。(二)特种设备管理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十条矿山企业涉及的危险作业应参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和爆破安全规程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一)建立健全危险作业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流程。(二)爆破、吊装、临时用电、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等极易发生事故的危险作业,在作业前,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开展作业危害分析,确定危害因素,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及作业方案。(三)危险作业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做好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并专人现场安全监护。(四)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作业资质。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和车辆信息管理。(一)道路宽度应保证会车安全,主要运输道路的急弯、陡坡、交叉道口、危险地段应设置警示标志。(二)建立车辆管理制度、车辆信息台账、“一车一册”档案。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一)严格执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做好企业风险辨识及危险源分级管控。(二)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三)主要负责人每月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和治理,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签字备查。(四)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编制隐蔽致灾报告。每三年编制或修订一次。第十三条矿山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消防安全管理。(一)矿山企业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执行“三同时“要求。(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三)应配备消防管理机构或消防管理人员,并组织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五)矿山企业应对本单位进行风险辨识,明确本单位的消防重点部位或区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做好消防管控。(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第十四条矿山企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一)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二)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矿山企业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三)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四)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五)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矿山企业,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协议救护单位应满足30分钟内到矿区。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持续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一)依法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确定管控重点,落实管控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分析隐患成因,制定落实消除措施。(二)持续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和激励约束,严格考核兑现。(三)全面实现安全标准化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第十六条矿山企业要依据新疆非煤矿山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积极推进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建设,促进矿山企业高质量发展,实现生产过程少人化、无人化,有效提升矿山本质安全。矿山企业应建设“电子封条”,通过在矿山关键地点安装摄像机、图像分析终端等设备,利用智能化视频识别等技术,实时监测分析矿井出入井人员、人数变化及矿山生产作业状态等情况,及时发现矿山异常动态,自动生成、推送报警信息,实现全天候远程监测。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必须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一)规范开采管理1.矿山企业必须形成完善的安全出口、提升、通风、排水、运输、供配电等条件后方可组织采矿作业。2,首采中段、开采顺序、采场布置、采场参数、矿柱留设、中段和采场安全出口等应当符合安全设计要求。3 .开拓矿量不得少于3年,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同时开采的中段数量不得多于3个。4 .矿山企业年产量不得超过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幅度的20%及以上,或者月产量不得超过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的20%及以上。(二)安全出口管理1 .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相互独立、间距不小于30米、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0米时,此翼应有安全出口。每个生产水平或中段至少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并安全出口应定期检查,不得出现堵塞或者其梯子、踏步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2 .作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笼提升井,应装备2套相互独立的提升系统,或装备1套提升系统并设置梯子间。当矿井的安全出口均为竖井时,至少有一条竖井中应装备梯子间。作为应急安全出口的竖井应设应急提升设施或者梯子间。深度超过300米的井筒设置梯子间时,应在井筒无马头门段设置与梯子间相通的休息碉室。休息碉室间距不大于150米,碉室宽度不小于L5米,深度不小于2.0米,高度不小于2.1米。(三)图纸管理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应保存下列图纸,矿区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含平面和剖面)、开拓系统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压风、供水、排水系统图、通信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相邻采区或矿山与本矿山空间位置关系图。3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基建矿山必须至少每月更新一次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生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至少每3个月更新一次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四)保安矿柱管理1.矿山应按设计留设矿(岩)柱,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和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符合设计,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确保矿柱的稳定性,在设计规定的保留期内不应开采或破坏安全矿(岩)柱。不同开采主体相邻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之间应当留设不小于50米的保安矿(岩)柱。4 .按设计进行回采矿柱,严禁擅自开采、损毁矿(岩)柱。未经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或专业研究机构的研究并采取安全措施,不得减小矿柱(包括点柱、条柱)尺寸或扩大矿房的尺寸,不得采用人工支柱替代原有矿柱以回采矿柱。5 .岩体移动范围内不得存在居民村庄或者重要设备设施。主要开拓工程出入口易受地表滑坡、滚石、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影响,无法避开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五)爆破作业管理1.爆破作业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组织编制爆破设计及施工组织方案,组织上会讨论,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2 .按地方公安机关相关规定严格爆破作业审批流程。3 .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作业资质。4 .作业人员现在必须严格按爆破设计、施工组织方案进行爆破作业。(六)矿岩粗破碎管理1.矿仓口周围应设围挡或防护栏杆,卸车平台受料口应设牢固的安全限位车挡,车挡高度不小于车轮轮胎直径的l3o5 .破碎机受料槽和缓冲仓排料口应设视频监控。6 .矿仓口卸料时应采取喷雾降尘措施。7 .处理大块物料或者设备上部矿仓、破碎机内部、破碎机下部矿仓内的物料应断开设备电源开关,并有专人监护,人员应在安全位置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绳或者安全带,并有专人监护,不得从排矿口下部向上处理。(七)供电系统管理1.矿山一级负荷的两个电源均需经主变压器变压时,应采用2台变压器;主变压器为2台及以上时,若其中1台停止运行,其余变压器应至少保证一级负荷的供电。8 .人员提升系统、矿井主要排水系统的负荷应作为一级负荷,由双重电源供电,任一电源的容量应至少满足矿山全部一级负荷电力需求。应采取措施保证两个电源不XX时损坏。由地面引至井下各个变、配电所的电力电缆总回路数不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承担该变电所的全部负荷。9 井下应采用低烟、低卤或无卤的阻燃电缆。10 向井下采场供电的6kV-35kV系统中性点不得采用直接接地系统。11 井下不应采用油浸式电气设备。12 向井下供电的线路不得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13 从井下变配电所引出的低压馈出线应装设带有过电流保护的断路器,且被保护线路末端的最小短路电流不应低于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5倍。14 井下电气装置、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构架及电缆的配件、接线盒、金属外皮等应接地。15 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设备设施安全检测检验目录(AQ/T2075-2019)对电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16 .矿山应建立电气作业安全制度,规定工作票、工作许可、监护、间断、转移和终结等工作程序。17 .严禁非电专业人员从事电气作业。(八)通风系统管理1.矿山企业应采用机械通风,设有在线监测系统的矿山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通风系统,未设置在线监测系统的矿山每年应对通风系统进行1次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通风系统。2,主通风设施应能使矿井风流在Iomin内反向,反风量不小于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虬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风路的风量。3,正常生产情况下主通风机应连续运转,满足井下生产所需风量,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每班都应对通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有运转记录。4 .主通风机按规定配备备用电动机和配备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备及工具。采用自动控制的主通风机,每两周应进行1次自控系统的检查。6 .主通风机发生故障或需要停机检查时,应立即向调度室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7 .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工作场所,应设局部通风设施,并应有防止其被撞击破坏的措施。局部通风应采用阻燃风筒,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不应超过10米;抽出式通风不应超过5米;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压入风筒的出口不应超过10米,抽出风筒入口应滞后压入风筒出口5米以上。8 .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携带气体检测仪,随时监测有毒有害气体,启动局部通风机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较长时间无人进入的工作面还应进行空气质量检测。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通风机应连续运转。9,矿山企业形成系统通风、采场形成贯穿风流之前不应进行回采作业。进入采场工作面的每个班组都应携带气体检测仪,随时监测有毒有害气体。采场回采结束后,应及时密闭采空区,并隔断影响正常通风的相关巷道。停止作业且无贯穿风流的采场、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重新进入前,应进行通风并检测空气成分,确认安全后方准进入。10.矿山企业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30min的隔绝式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并按入井总人数的10%配备备用自救器。IL矿山企业应配置足够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应能测量氧气、一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等浓度,并具有报警参数设置和声光报警功能。(九)防火管理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井下主要巷道禁止使用木支护,钢拱架支护使用的木制充填材料应进行密闭。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应建立健全动火制度、防护措施和分级审批流程。3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派专人监护,在作业部位的下方应设置收集焊渣的设施,焊接完毕应严格检查清理。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4 .严禁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电焊(气割)工入井动火作业。5 .井口和平碉口5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内不得存放燃油、油脂或其它可燃材料。井下储油碉室和加油站应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6 .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山,安装井下环境监测系统,实现自动监测与报警。按设计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取防灭火措施。并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十)防透水管理1.矿山企业应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表的水流系统、汇水面积、河流沟渠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水利工程现状和规划情况,以及当地日最大降雨量、历年最高洪水位。7 ,矿井(竖井、斜井、平碉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并结合矿区特点建立和健全防水、排水系统,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8 .井下主要排水设备应包括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和检XX泵。只设3台水泵时,水泵型号应相同。9 .井巷中按设计设置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水泵出口应直接与工作排水管路和备用排水管路连接。任意一条排水管路检修时,其他排水管路应能完成正常排水任务。10 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应装设防水门,另外一个出口高于水泵房地面7米以上。11 严禁利用采空区或者其他废弃巷道作为水仓。7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或者复杂的矿井,应当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且在遇到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井巷工程穿过软岩、流砂、淤泥、砂砾、破碎带、老窿、溶洞或较大含水层等不良地层时,施工前应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12 在突水威胁区域或者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编制防治水技术方案,施工前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对接近水体的地带或与水体有联系的可疑地段,应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编制探放水设计。(十一)提升系统管理1.新建提升深度超过300米且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竖井提升系统,严禁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2,新、改、扩建矿山企业斜井严禁使用叉爪式人车。3 .担负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提升机、防坠器、钢丝绳、连接装置、提升容器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保证提升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有效。4 .竖井提升系统过卷段按国家规定设置过卷缓冲装置、楔形罐道、过卷挡梁且能正常使用,提升人员的罐笼提升系统按国家规定在井架或者井塔的过卷段内设置罐笼防坠装置。对于单绳提升罐笼防坠,应在罐笼上设置断绳防坠器;对于多绳提升罐笼防坠,应在井架或者井塔的过卷段内设置罐笼防坠装置,使罐笼下坠高度不超过05米。5 .罐笼提升竖井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应设置下列设施:足够的照明及视频监视装置。通往罐笼间的进出口设常闭安全门,竖井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设置的安全门或者摇台与提升机实现联锁,安全门只应在人员或车辆通过时打开。6 .斜井串车提升系统按国家规定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阻车器、挡车栏,连接链、连接插销符合国家规定。斜井提升信号系统与提升机之间实现闭锁。(十二)无轨运输设备管理1.每台无轨设备均应配备灭火装置,刹车系统、灯光系统、警报系统应齐全有效,操作人员上方应有防护板或者防护网。7 .采用无轨设备运输,通过斜坡道运输人员时,应采用井下专用运人车,每辆车乘员数量不超过25人。8 .用于运输人员、油料的无轨设备应采用湿式制动器;井下专用运人车应有行车制动系统、驻车制动系统和应急制动系统。9 .按国家规定每年对车辆进行检测检验。(十三)有轨运输设备管理1.采用电机车运输的矿井,由井底车场或平碉口到作业地点所经平巷长度超过1500米时,应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2 .专用人车应有坚固的金属顶棚和确保人员安全的车辆结构,车辆的顶棚、车厢和车架应有良好的连接,通过钢轨实现电气接地,并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3 .电机车运行、架线式电机车的滑触线架和无人驾驶电机车运输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十四)胶带运输设备管理1 .井下带式输送机应采用阻燃型输送带。2 .各种输送带的动荷载安全系数不小于3o3,带式输送机应有下列安全保护装置:装料点和卸料点设空仓、满仓等保护和报警装置,并与输送机联锁;输送带清扫装置以及防大块冲击、防输送带跑偏等的保护装置;紧急停车装置;制动装置。(十五)防冒顶片帮、坍塌管理1.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时应进行支护。2在松软、破碎或流砂地层中掘进时应在永久性支护与掘进工作面之间进行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3,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应遵守下列规定: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工作,做好现场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应封闭;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围挡设施,人员不应进入塌陷区和采空区。4.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同时,井巷工程施工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按施工组织设计落实安全措施。5.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建立在线地压监测系统。开采深度超过800米或者生产规模超过30万吨/年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采用机械化撬毛作业。采空区总体积大于10万立方米或者单个体积大于1万立方米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每年应当进行采空区稳定性安全风险专项评估。6,采用空场法采矿的矿山,应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等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十六)安全避险六大系统1.矿井应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供水施救、压风自救、紧急避险系统,已经建立的系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系统运行不正常及时修复。3,不得关闭、破坏该系统,或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十七)下井人员安全管理1.地下开采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报主管的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所在地矿山监察部门备案。2 .井下作业,每个作业班组必须至少配备1名安全检查作业人员,安全检查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3 .所有下井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佩戴齐全各类防护用品,方可下井作业。第十八条露天转地下矿山现场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岩石垫层或者挂帮矿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经技术论证,不应开采或破坏。(二)按安全设施设计采取防排水措施。按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对断层、陷落带、采空区等进行有效处理。露天采坑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堆存尾矿或者废石,严格落实安全设施设计相关安全措施。(三)露天与地下同时开采时,应分析露天开采与地下开采的相互影响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回采顺序与安全设施设计一致。露天与井下同时爆破对安全有影响时,不应同时爆破。爆破前应通知对方撤出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四)其他要求:应符合地下矿山现场管理具体要求。第十九条矿山企业依照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冶金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标准等法规标准要求,加强排土场安全管理。(一)排土场应纳入设计范围或者与设计相符;执行“三同时”要求;不得随意变更设计。(二)排土场应按照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做相应的勘察工作。(三)排土场应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操作规程。(四)内部排土场不应影响矿山正常开采和边坡稳定,排土场坡脚与开采作业点之间应留设安全距离,必要时设置滚石或泥石流拦挡设施。(五)堆置高度3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应每5年至少进行1次边坡稳定性分析。堆置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边坡建立边坡稳定监测系统。堆置高度1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边坡稳定性分析。(六)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排土场总堆置高度2倍范围以内有人员密集场所,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七)山坡排土场周围按设计修筑截、排水设施。(八)汛期应对排土场和下游泥石流拦挡坝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防止连续暴雨后发生泥石流和垮坝事故。(九)排土场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十)排土场作业区应配备指挥工作间,通信联络设备,照明设施。(十一)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方可回采利用排土场。严禁个人在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危险区内,从事捡矿石、捡石材或其他活动。(十二)企业应把排土场安全评价工作纳入矿山安全评价工作中,由有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3年对排土场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排土场的安全评价评价报告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备案。第二十条其他具体要求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一条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及时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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