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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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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docx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扎实开展好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的通知(矿安(2023)17号)要求,省应急管理厅XX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XX局制定本方案。一、整治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和省委、省政府系列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全面排查非煤矿山安全隐患、狠抓安全防范,围绕控大风险、除大隐患、治大灾害、防大事故目标,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组织非煤矿山企业开展自查自改,深入开展重点非煤矿山安全检查,实施精准帮扶指导,提高监管监察执法能力水平,排查整治一批重大事故隐患、严厉查处一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分类处置一批非煤矿山企业,提高非煤矿山事故防控能力,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向好。二、整治范围所有正常生产、建设、整改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启动复工复产、有人作业的长期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必须按照正常生产建设非煤矿山进行综合整治。针对季节性、临时性停产企业,各地要组织人员开展现场安全巡查,拍照留证,并向企业书面提醒复工复产相关事项,确保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复工复产程序。针对长期停产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的企业,各地要及时提请发证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发函告知当地自然资源部门。针对无人作业的长期停产停建且复工无望的僵尸企业,各地要依法提请当地政府履行法定关闭程序,关闭前由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的部门严格落实联系盯守责任。三、整治时间2023年3月份至12月份。四、组织机构为确保综合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成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统筹部署并推进综合整治工作走深入实。五、工作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3月底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安委会有关工作部署和本通知要求,组织制定本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确定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各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于4月5日前分别报省应急管理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XX局。(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2023年4月底前)。各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下同)组织制定全面自查自改方案,配齐专业技术人员,集中力量开展自查自改,形成问题隐患、风险管控“两个清单”,编制自查自改报告,填写矿山(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附件1)o非煤矿山上级公司对所属矿山自查自改工作进行全覆盖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自查自改结束后,各企业要将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的自查自改报告,连同保证自查自改真实性承诺书一并报送属地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XX局相关处室。(三)交叉互检阶段(2023年9月底前)。统筹全省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力量,组成12个异地执法工作组,按照“分级分类”原则明确每个执法工作组负责检查的矿山名单,对照矿山(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逐一开展全面检查,检查应聘请专家助查。对研判不放心、灾害严重的企业优先安排,对受水害威胁严重和可能受地质灾害影响的要在汛期前完成检查。检查结束后,要形成检查报告,列出问题清单,提出处置意见和对策建议。交叉互检情况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向当地政府报告。期间,省应急管理厅将XX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XX局对相关重点非煤矿山企业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四)督导检查阶段(2023年11月底前)。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结合日常检查计划,对非煤矿山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进行重点督导,推动企业认真自查自改。发现自查自改走过场、不认真、重大风险研判不精准、重大事故隐患查不出来、重大问题整改不彻底的,一律推倒重来。10月至11月,省应急管理厅将XX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XX局组成督导组,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情况开展“回头看”抽查检查,抽查非煤矿山的比例不低于10%o(五)总结评估阶段(2023年12月)。督导检查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地对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深入分析本地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健全完善一批治本制度并推动落实,进一步夯实矿山安全基础,全面提升矿山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各地总结评估报告(露天矿山部分单独报告)于12月15日前分别报送省应急管理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XX局,总结评估报告附件应包括重点县(市、区)的“一县一策”、“一企一策”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销号清单等,形成完整的矿山综合整治档案。省应急管理厅将XX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XX局形成全省总结评估报告,于12月底前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六、主要任务、措施、分工及时限聚焦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重大灾害治理、重大风险管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地区重点企业整治攻坚、“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全面彻底开展摸排整治,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地方政府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根本性问题、老大难问题。重点抓好以下3个方面13项任务:(一)全面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集中开展全系统各环节自查自改。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规定,迅速组织开展1次全系统各环节自查自改。整治重点:聚焦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岗位责任落实、安全管理薄弱环节、重大风险管控、重大灾害治理,以及矿山(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15个方面、210项等内容。整治措施:坚持“一矿一策”、一个系统一个系统“过筛子”、一个环节一个环节找漏洞、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抓落实,确保不漏一企、不漏一矿,并形成动态自查自改机制。各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全面自查自改方案,配齐专业技术人员,集中力量组织自查自改,形成问题隐患、风险管控“两个清单"编制自查自改报告,填写矿山(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非煤矿山上级公司对所属矿山自查自改工作进行全覆盖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自查自改结束后,各矿山将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的自查自改报告,连同保证自查自改真实性的承诺书一并报送属地应急管理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XX局相关处室。全系统各环节自查自改,4月底结束。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各非煤矿山、上级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监督部门:属地应急管理局。2每月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每月组织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排查工作要做到横到边、纵到底、全方位。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由主要负责人跟踪督办,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逐一整改销号。技术力量不足的非煤矿山企业,要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坚决防止重大事故隐患查不出来、整改不到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每月1次,贯穿全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各非煤矿山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监督部门:属地应急管理局。3,集中开展全员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自查自纠。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组织对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1次全面自查。整治重点:主要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制定并落实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照搬照抄、不符合企业实际、与现场脱节,未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监督考核等突出问题。整治措施:发现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的,要立即纠正;发现安全生产责任悬空、不落实的,要及时堵塞漏洞,推动全员明责、知责、履责、尽责、问责;发现企业主体责任难以履行的,要主动停产或者整体托管给有能力的企业,确保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全员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自查自纠,4月底结束。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各非煤矿山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监督部门:属地应急管理局。4 .集中开展全员安全大培训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围绕全国近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立即组织开展1次全员事故警示教育活动;要以提升法规标准执行力为目标,开展1次以学习非煤矿山“两规程一标准”等法规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全员安全大培训,做到不漏一岗、不漏一人;培训结束后,要组织开展1次全员大考试和实操测试,严肃考试纪律,做到真考真测。考试结果要与岗位聘任、薪酬等级、年度考核等挂钩,主动清理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五职矿长”,主动清退一批不合格的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倒逼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并形成企业内部培训考核奖惩机制。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及时将开展全员警示教育、安全大培训、考试、实操以及清理、清退人员、奖惩机制的落实情况报送属地应急管理局。全员警示教育、安全大培训、考试,4月底结束。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各非煤矿山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监督部门:属地应急管理局。5 .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出现事故征兆立即停产撤人制度,赋予调度员、安检员、带班领导等相关人员第一时间撤人权利,立足于早、着眼于防。上、下半年各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演习,汛期前组织1次水害事故(防洪)专项应急预案演练,针对企业自身风险和灾害特点组织1次其它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演练重点:检验全体从业人员是否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是否掌握事故征兆、具备自救互救能力,是否能熟练使用紧急避险设施。演练目标: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对暴露出的问题和短板应及时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落实防范措施,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关键时刻用得上、能应急、救得了。综合、专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周期为每半年各1次;水害事故专项演练6月上旬前完成。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各非煤矿山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监督部门:属地应急管理局。6 .重点开展一批专项排查整治。一是重大灾害治理专项整治。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结合灾害特点,组织开展1次重大灾害治理专项整治。整治重点:聚焦水、火、顶板、跑车坠罐、边坡垮塌、尾矿库溃坝、尾矿泄露等重大灾害和风险,重点整治灾害治理投入不到位,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擅自缩减灾害治理时间、压减灾害治理工程、降低灾害治理标准等突出问题,以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整治措施:发现存在以上重大灾害治理突出问题的,要主动采取停产、限产等安全防范措施。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不到位的,要严格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非煤地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76号)要求补课。推动尾矿库企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排水系统质量检测和调洪演算,确保安全度汛。重大灾害治理5月底前完成,专项整治贯穿全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各非煤矿山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监督部门:属地应急管理局。二是露天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露天矿山要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标准规范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结合XX省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边坡安全检查与稳定性分析评估工作指引(附件2),立即开展全面排查整治。整治重点:聚焦安全管理,(1)安全生产手续不齐违规组织生产建设,以灾害治理、生态恢复治理等名义盗采矿产资源;(2)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专职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存在“草台班子”“挂名矿长”;(3)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4)在批复建设周期内未完成建设;(5)违规分包转包、以包代管;(6)未按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技术管理,(1)不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边建设边生产、边技改边生产;(2)违规开采保安矿(岩)柱、擅自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或者挂帮矿体;(3)采剥严重失调未采取处理措施;(4)违规布置多作业点组织作业;(5)存在废弃巷道、采空区威胁露天开采,未超前采取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6)排土场未纳入设计范围或者与设计不符;内排土场最下部台阶的坡底与采剥台阶坡底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擅自回采、利用排土场。边坡管理,(1)未建立并严格落实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未按规定进行边坡工程地质勘探、边坡稳定性分析和评价;未按设计要求采用自上而下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擅自进行台阶并段;(2)边坡角(台阶坡面角)、帮坡角、台阶高度、平盘(平台)宽度、最终边坡角等不符合设计,或者通过变更设计改变坡度角、台阶高度、平盘(平台)宽度等参数,导致边坡稳定性安全系数降低;(3)地质构造发育、存在边坡垮塌风险,未采取加固措施治理边坡;发现边坡变形、滑坡征兆,未制定并实施保证边坡稳定的安全技术措施;(4)露天矿山现状高度100米及以上的边坡和现状堆置高度1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未每年进行1次边坡稳定性分析;(5)现状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露天矿山边坡和现状堆置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6)未建立紧急撤离预警系统,不能保证预警信息迅速传递到每名入坑人员。钻爆管理,(1)钻孔、爆破作业未按要求编制和落实钻孔、爆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邻近最终边坡作业未按照设计采用控制爆破;(2)未按要求绘制爆破警戒范围图;爆破前未实地标出警戒点位置,未设置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爆破区域的明显标志。运输管理,(1)运输道路等级、宽度、坡度和车挡,以及运输设备规格型号和数量等不符合设计或规程要求;(2)运输道路过窄,不符合通行、会车等安全要求,未按规定设置限速、道口等路标和警示标志;(3)外部运输等社会车辆进入露天采场。重点整治违反设计规定建设,边建设边生产、边技改边生产,违规布置多作业点作业,边坡角超设计等突出问题。整治措施: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实施,并对自查结果负责。非煤矿山上级公司要对所属矿山自查自改工作开展检查指导。自查发现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要采取停产、限采等措施。自查自改结束后,要形成问题隐患、风险管控“两个清单”,逐矿编制自查自改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属地应急管理局。发现边坡失稳、存在垮塌风险的,必须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加强监测预警和视频监控,及时采取治理措施。露天非煤矿山在前期整治基础上,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贯穿全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露天非煤矿山及其主要负责人。监督部门:属地应急管理局。三是露天转井工开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所有基建、生产、停建、停产的,利用露天采坑堆存尾矿、废石或者露天与地下同时作业的露天转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要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全面开展排查整治。整治重点:未依法履行露天转井工开采审批程序,(1)建设项目未经项目核准部门、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同意;(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审查部门不具备相应审批权限;(3)利用露天采坑堆存尾矿未编制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同意;(4)利用露天采坑堆存废石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未按安全设施设计组织生产建设,(1)未按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留设安全顶柱或者岩石垫层等防护措施;(2)擅自开采、损毁矿(岩)柱;(3)未按安全设施设计采取防排水措施;(4)未按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对断层、陷落带、采空区等进行有效处理;(5)露天采坑未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堆存尾矿或者废石,未严格落实安全设施设计相关安全措施;(6)露天与地下同时作业时,回采顺序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7)露天与地下同时作业时,未严格落实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相关安全措施。未按规定严格管控重大安全风险,(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相关安全措施不能满足标准规范或者矿山安全生产要求;(2)对矿区范围内存在的断层等地质构造情况掌握不清,或者未采取有针对性的可靠安全措施;(3)未查清矿区、井田及其周边对开采有影响的露天采场及废弃井巷,未查清采矿塌陷区、地裂缝区分布及其地表汇水情况,未查XX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况,或者未按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4)未按照相关要求配备“五职”矿长、专职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5)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和有效治理;(6)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未进行在线监测;(7)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地下矿山未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8)地下矿山采掘承包单位项目部的负责人、专职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数量、条件或者不属于承包单位正式职工。整治措施:要认真对照重点整治内容,全面开展自查,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清单。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制定具体治理方案,按照“五落实”要求,及时治理到位。治理未完成前,对不能保障作业安全的,必须采取停产、停建,划定禁止作业区或者局部禁采禁掘禁建等安全措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组织对辖区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进行全面摸底基础上,建立清单台账,并将非煤矿山相关信息录入非煤地下矿山基本信息系统APP;根据摸底情况,省应急管理厅XX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XX局,聘请专家,对所有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存在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超越职权范围审批、安全措施不能满足矿山安全生产要求等问题,坚决依法撤销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决定。露天转井工开采非煤矿山,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整治贯穿全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露天转井工开采非煤矿山及其主要负责人。监督部门:属地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XX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XX局,按照国家局要求将专项整治阶段进展情况(含附件1)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是井工转露天开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井工转露天开采的非煤矿山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开展排查整治。整治重点:存在未依法履行井工转露天开采审批程序、未按安全设施设计组织生产建设或者设计不合理、采空区(废弃巷道)威胁露天开采等现象及违规开采保安矿(岩)柱等突出问题。整治措施: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井工转露天开采非煤矿山,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整治贯穿全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井工转露天开采非煤矿山及其主要负责人。监督部门:属地应急管理局。五是采掘接续专项整治。对采掘接续紧张矿山下达不切实际的产量考核指标或者相应的经营考核指标的,要立即纠正。采掘接续专项整治,4月底前完成全面自查自改,整治贯穿全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地下开采非煤矿山及其主要负责人。监督部门:属地应急管理局。六是违规动火等危险作业专项整治。非煤矿山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生产作业、采掘工艺和提升运输等特点,组织开展1次违规动火等危险作业专项整治,对动火、人员提升等高危作业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危险作业管控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整治重点:井下或者井口动火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落实审批制度或者安全措施。未建立动火制度,在井下和井口建筑物内进行焊接等明火作业,未制定防火措施,未经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动火。在井筒内进行焊接时未派专人监护;在作业部位的下方未设置收集焊渣的设施;焊接完毕未严格检查清理。新建矿山提升深度超过300米且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竖井提升系统,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新建、改建、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斜井使用插爪式人车。违反行车不行人制度,超载、超速提升运输。特种作业人员违规危险作业、无证上岗作业等情形。整治措施:针对排查发现的安全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压实安全责任,落实管控措施,主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违规动火等危险作业专项整治,4月底前完成全面自查自改,整治贯穿全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各非煤矿山及其主要负责人。监督部门:属地应急管理局。七是地下非煤矿山无轨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组织对井下无轨胶轮车使用情况进行1次全面摸底排查,建立设备设施和定期检测检验台账。整治重点:严格执行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严禁使用干式制动的车辆运输人员、油料、爆破物品等,以及农用三轮车、拖拉机、“四不像”等车辆下井运输矿石。整治措施:发现以上突出问题,立即取缔,严格禁用。地下非煤矿山无轨运输车辆专项整治,4月底结束。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各非煤矿山及其主要负责人。监督部门:属地应急管理局。八是外包外租工程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有外包工程的非煤矿山企业要组织开展1次外包外租工程安全管理全面排查。整治重点:重点排查承包承租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违规分包转包、以包代管,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未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统一管理等突出问题。整治措施:对不符合要求的外包单位,坚决予以清退。外包外租工程安全管理专项整治,4月底结束。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有外包工程的非煤矿山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监督部门:属地应急管理局。(一)压紧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7 .开展重点企业安全“会诊”。组织专家或委托技术服务机构重点对生产建设地下矿山、部分露天矿山企业开展1次安全生产“会诊”,全面排查治理各类风险隐患。“会诊”重点:露天矿山按矿山(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确定的非煤矿山检查内容,严格“照表会诊”;地下矿山重点对隐敝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开展“会诊”。工作安排:具体分工按附件3执行。“会诊”结束后应及时形成“会诊”报告,列出问题清单,提出处置意见;分析研判主要安全风险,提出风险管控的针对性措施。8 .深入开展重点矿山安全联合执法检查。严格执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确定重点检查企业,并对重点企业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可结合安全“会诊”工作一并开展。整治重点:聚焦矿山(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检查非煤矿山自查自改落实情况。工作安排: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含2023年内复工复产的),以及未采取“电子封条”和物理封闭措施的长期停产停建地下矿山,采场边坡现状高度100米及以上的露天矿山,现状堆置高度1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以及井工转露天开采、可采储量不足3年、利用上部露天采坑排放尾砂的露天矿山,所有尾矿库“头顶库”、无主库和其它三等及以上尾矿库由省应急管理厅XX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其他非煤矿山企业由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安排执法检查。执法检查要对照矿山(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逐项实施,检查应聘请专家助查。对研判不放心的、灾害较重的矿山,优先安排检查,在汛期到来前完成对受水害威胁严重和可能受地质灾害影响矿山的检查。对每处矿山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建立隐患问题台账,依法履行执法闭合手续,确保行政处罚与隐患整改到位。9 .严厉打击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整治工作,聚焦近年来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来的技术服务环节突出问题,对违法情形严重的技术服务机构,要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通过开展综合整治,依法吊销一批不依法履职的安全技术人员资格,清除一批不依法落实安全责任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整治重点:重点打击不具备资质条件、资质过期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出具虚假或者存在重大疏漏安全技术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工作安排: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批的内设机构要牵头组织实施,制发专项整治方案;负责安全监管的内设机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XX局相关处室要积极配合,并把安全技术服务质量作为现场检查重点内容,形成合力严厉打击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10 .扎实开展对重点县、重点企业帮扶督导。各地要按照关于印发全省非煤矿山重点县区和重点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安办发(2021)154号)的相关要求,持续抓好对2个非煤矿山重点县(市、区)、12个重点地下矿山、12个重点露天矿山和17个重点尾矿库企业的帮扶督导工作,确保各项整治任务全面完成。工作重点:关于印发全省非煤矿山重点县区和重点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安办发2021)154号)确定的重点整治内容。工作安排: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每半年对重点企业开展1次现场督导检查,上半年对重点县开展一次督导检查;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XX局XX市级应急管理局下半年对重点县开展一次督导检查,随机抽查重点企业。通过“开小灶”、重点帮扶等方式,加强督促指导,推动落实“一县一策”、“一企一策”整治方案,深入开展整治攻坚。IL全面开展监管监察能力自查自改。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聚焦履行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核心职能职责,重点查摆责任体系、人员配备、装备保障、履职能力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积极推动整改落实。有关市(地)应急管理局需要上级统筹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书面报告。12 .组织开展综合整治专题培训。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聚焦综合整治任务和内容,组织对执法检查人员开展1次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专题培训,围绕怎么查、查什么、怎么处置,以解读矿山(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中的内容为切入点,重点培训涉及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以及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等业务知识,切实提高监管监察执法检查人员能力水平,确保综合整治取得实效。(三)推动落实地方政府领导责任13 .切实推动地方政府领导责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XX局XX省应急管理厅组成督导组,对各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检查有关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否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是否定期听取专题情况汇报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是否明确地方政府领导非煤矿山联系包保责任并开展监督考核;是否及时研究解决专业监管能力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市、县两级政府年底前是否制定辖区非煤矿山淘汰退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改造升级一批的“三个一批”工作方案,并明确工作牵头部门和任务期限;是否明确各有关部门在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核准、淘汰落后产能、打击超层越界开采、无证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及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建设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监管职责;分管负责人是否按职责分工定期开展督导工作;新上任领导干部是否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题培训。七、工作要求(一)提高政治站位。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屡屡重蹈覆辙,坚决防范化解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举措。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防范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督办,推动压实各方责任,确保综合整治工作落地见效。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专班,要强化对综合整治工作的全过程管控,做好文件解读、业务培训、进展调度、督查通报、总结分析等工作。(三)强化问题处置。对非煤矿山企业自查和综合整治全面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属地应急管理局要按照分级监管原则督促抓好整改,并督促企业深入分析查找产生问题隐患的深层次、根本性原因,制定落实治本措施;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应急管理厅挂牌督办。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区域性问题、老大难问题,要提请地方政府协调推动解决,明确分类处置意见,各市(地)、县(市、区)政府年底前要制定辖区非煤矿山淘汰退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改造升级一批的“三个一批”工作方案,建立三类企业清单,明确“三个一批”工作牵头部门和任务期限。(四)严格执法检查。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综合整治发现的问题隐患,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企业自查自改发现的问题隐患且正在整改的,可依法从轻或不予处罚;对企业自查自改未发现但综合整治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法从重处罚,并由事见人,倒查企业相关人员责任。发现冒险作业的,必须依法立即下达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的指令;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规组织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发现超层越界开采等需要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的,要严格按照行刑衔接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五)加强帮扶指导。坚持综合整治与指导服务相结合,发现超出矿山企业自身整改能力的问题隐患,要开展“一对一”指导服务;对想干好、愿投入但技术弱、基础差的矿山,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把脉会诊,进行定向帮扶,重点从优化采场布置、强化重大灾害治理、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等方面,指导推动企业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以高质量、高标准、高水平服务提升矿山安全基础工作水平。(六)强化舆论引导。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方式对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加大举报奖励宣传力度,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通过“12350”举报电话等途径举报矿山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核查属实的要按规定兑现奖励。要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挖掘一批先进典型经验进行交流推广,坚决曝光一批反面典型案例,以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推动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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