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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街道社会救助制度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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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街道社会救助制度工作方案.docx

    XX街道社会救助制度工作方案一、组织领导为确保各项救助工作顺利推进,成立街道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如下:组长:XX副组长:XX成员:XX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街道公共服务办,XX兼任办公室主任。XX负责日常事务。相关部门、社区明确1名同志负责此项工作。二、主要任务(一)强化基本生活救助1 .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上级低保标准,根据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实际差额核算确定基本保障金。在家庭收入核算中对申请低保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或慢性病、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经营性成本等予以适当扣减,但不得超过可查证的最高数额。(1)实施分类施保。对低保家庭中的重残、重病、老年人、在校生、单亲家庭等特殊困难对象按当地低保标准的10%30%比例增发补助金,符合多重困难身份的对象核算增发补助金实行“就高不就低、不累加”原则。(牵头单位:公共服务办;责任单位:各社区)(2)适度扩大保障范围。对整户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以及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0%以内的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牵头单位:公共服务办;责任单位:各社区)(3)实行低保缓退。对低保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按规定分别给予312个月的缓退期。(牵头单位:公共服务办;责任单位:各社区)(4)强化动态管理。规范低保年度核查,健全低保家庭人员构成和经济状况日常变动按月“零报告”制度,低保对象按月实施动态进退,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则退。按规定及时发放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牵头单位:公共服务办;责任单位:各社区)2 .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1)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水平。按照修订完善的特困人员供养实施细则,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标准,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当地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计算。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标准,其中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护理标准按照当地全额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护理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执行;具有自主生活能力且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护理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执行。(牵头单位:公共服务办;责任单位:各社区)(2)稳步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能力。全面压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和定期探访工作责任,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面落实护理人制度,社区“两委”定期探访,确保供养对象“平时有人管、病时有人医、难时有人帮工(牵头单位:公共服务办;责任单位:各社区)(3)深化区域性养老机构建设。桂花、五桩社区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要适度安排护理型养老床位;积极争取XX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实现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全覆盖。到2023年底,确保辖区内有1所能承载以失能、半失能专业照护功能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牵头单位:公共服务办;责任单位:党建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管理办、各社区)(二)完善专项社会救助1 .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及时修订和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做好上下级预案衔接,根据防灾减灾能力和水平及时调整和优化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落实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加强灾害应急处置。落实自然灾害救助政策,逐步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坚持发展和完善巨灾保险制度,在上级主导下,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中的作用。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受灾人员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取暖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衔接好相关社会救助政策,统筹使用各类救灾救助资源,妥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牵头单位:公共安全办;责任单位:公共服务办、公共管理办、自然资源所、社会治理办、社区发展服务中心、财政所、各社区)2 .医疗救助制度。(1)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全面落实救助重点人员参保缴费及医疗救助政策。实现脱贫人口应保尽保。将建档立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边缘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人口),易地搬迁人口(原易地扶贫搬迁移民)五类特殊群体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动态参保管理。(牵头单位:公共服务办;责任单位:社区发展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社区)(2)预警监测机制。建立防止因病返贫致贫预警监测机制。实行城乡参保居民医疗费用预警监测和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相结合,对医疗费用进行预警监测,以100OO元作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预警线,以4000元作为脱贫人口、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等低收入人员预警线,单次自付医疗费用超过预警线的参保人员,及时转介到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办等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帮助落实综合帮扶政策,动态解决因突发重大疾病出现的返贫致贫风险问题。(牵头单位:公共服务办;责任单位:社区发展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社区)(3)提升综合保障力度。在上级部门的主导下,推动发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加强困难群体医疗费用综合保障,加强部门联动和数据共享,衔接不同人群的各类各项保障救助帮扶政策,通过实施多部门综合保障打好政策“组合拳”。通过降低群众看病就医成本、提高医保服务水平、简化优化帮扶程序等综合措施强化综合服务推动管理提质增效。(牵头单位:公共服务办;责任单位:社区发展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社区)3 .教育救助。对各学段(不含研究生)就读的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家庭的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和实际情况,给予申报相应的教育救助。通过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送教上门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按国家资助政策标准给予相应资助。按照要求落实对学前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资助保教费;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对高中阶段教育(含中职)的救助对象减免学费和发放国家助学金;积极采取措施,帮助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对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根据其残疾类别、接受能力、教育需求等情况,组织进入特殊教育学校(班)就读,或采取送教上门、随班就读等形式实施义务教育。(牵头单位:公共服务办;责任单位:辖区各学校、各社区)4 .住房救助制度。对住房困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给予住房救助。住房救助通过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申报实施。公开并严格执行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申请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牵头单位:公共管理办;责任单位:各社区)5 .就业救助制度。将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并进行失业登记的社会救助对象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对有创业意愿的,加强创业扶持,按规定落实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符合条件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及每月500元的场租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等政策扶持,并按政策变化适时调整,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重点帮扶。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申请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对吸纳社会救助对象就业的用人单位,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等政策。逐步建立困难职工常态化帮扶服务机制,做好城镇困难职工就业服务,加大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力度。(牵头单位:公共服务办;责任单位:各社区)6 .发展其他救助帮扶。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困难职工救助,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现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供养标准调整为最低工资标准,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强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简化审查程序,对特困供养人员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对情况紧急的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材料、手续;为社会救助对象开通法律援助“快速通道”,实行当日申请当日受理审查,快速办理;对行动不便的受援人推行电话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方式,切实加强法律援助与社会救助的工作衔接。(牵头单位:社会治理办;责任单位:司法所、工会、团委、妇联、各社区)7 .推进残疾人康复救助。持续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帮助残疾人申请辅助器具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为已故的低保、特困供养等困难群众免费提供遗体接运、冷藏、火化及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牵头单位:公共服务办;责任单位:各社区)(三)加强急难社会救助1 .落实临时救助制度。因火灾、地质灾害、车祸、溺水、突发重大疾病、支付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费用、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分档分类予以救助。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遭受的意外伤害、家庭困难程度、费用支出等情况,参照当地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保障救助对象1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及时补齐临时救助备用金,确保街道账户随时有3万元备用金可以支配。深化急难社会救助功能,逐步取消急难对象户籍地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按照要求推动以及时发现、准确认定、快速响应、社会力量参与和监督检查为主要内容的“救急难”工作。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对象,应采取先行救助、后置审批的方式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当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争取借助公益、慈善组织建立“救急难”专项基金,支持、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临时救助。(牵头单位:公共服务办;责任单位:工会、妇联、团委、各社区)2 .落实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XX派出所、综合执法大队和其他部门工作人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在街面执法和卫生清扫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以及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要及时告知公共服务办公室,以便对其实施救助;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联系医疗机构救治。XX派出所协助查询受助人员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强化街头管理和解救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组织、操纵、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共服务办和XX派出所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快速查询机制、寻亲服务机制和滞留人员身份查询长效机制,帮助其及时回归家庭。公共服务办切实履行救助职责,做好“寒冬送温暖”“夏季送清凉”等专项行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推动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工作。各社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辖区内巡查、制止或减少人员外出流浪工作。(牵头单位:公共服务办;责任单位:XX派出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社区)3 .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因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困难的,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期间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建立健全快速响应、研判应对、个案会商工作机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程度,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简化社会救助申办流程,加大社会救助力度,及时将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牵头单位:公共安全办;责任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办、各社区)(四)促进社会力量参与1.积极发挥慈善事业的社会救助补充作用。加强慈善宣传,培育全民慈善意识,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发挥慈善协会作用,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链接发达地区慈善资源,开展助学、助医、助残和防灾减灾等活动,发挥慈善事业在社会救助中的补充作用。(牵头单位:公共服务办;责任单位:党建办、团委、公共安全办,工会、各社区)2 .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积极推进社会工作和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站建设,搭建民生保障服务平台。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强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培养,鼓励引导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照规定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牵头单位:公共服务办;责任单位:党建办、社区)3 .促进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发展。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看望慰问老人、关心爱护残障人士、向患病儿童提供相应物资等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积极发挥志愿服务在汇聚社会资源、帮扶困难群众、保护弱势群体、传递社会关爱等方面作用。(牵头单位:党建办;责任单位:各社区)4 .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救助,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按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保障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加强监督评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牵头单位:公共服务办;责任单位:财政所、公共管理办、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安全办、各社区)三、保障措施(一)强化联动机制街道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对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困难和问题。牵头部门和各社区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开展情况及拟由领导小组研究的事项。各社区要切实加强对辖区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明确专人负责,推进社会救助工作落实落地。(二)落实部门责任公共服务办承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统筹职责,负责低保、特困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公共安全办、公共服务办、公共管理办、卫生服务中心、综合治理办、XX派出所、综合执法大队、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党建办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完善制度建设,做好相关专项社会救助工作。公共服务办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财政所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注重发挥各自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各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困难群众自立自强、感恩奋进。(三)健全主动发现机制落实申请救助与主动发现救助相结合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机制。依托部门筛查、信息比对,社区“两委”干部、包片干部、社区网格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派医生等主动排查和关注各级督导反馈、涉贫信访、灾情捐款捐物等信息,密切关注、及时掌握未纳入社会救助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以及受灾因病群众基本生活状况,及时把生产生活遭遇困难的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协助困难群众申请相关社会救助,依托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社会救助服务,统一受理和及时回应社会救助诉求。相关部门、社区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常态化监管,夯实主动发现机制基础。(四)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深化“放管服”工作,深入推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救助审核权限下放试点工作,按照上级要求时限,在全街道逐步推开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对没有争议的申请救助家庭,原则上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家庭困难但未通过社区评议的,社区应上报街道复核,由街道组织人员重新入户核实并开会进行评议,研究是否纳入保障范畴。对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优化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保护其隐私。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公共服务办及牵头部门、责任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查询社会救助相关信息,涉及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推动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街道设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统筹公共服务办、公共管理等部门救助资源,实现在同一窗口申请,同一窗口完成的工作机制。加快社会救助服务管理转型升级,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推进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五)创新社会救助方式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通过“物质+服务”救助方式,实施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探索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和心理辅导等服务。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六)加强监督问责各部门、社区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好社会救助职责,将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纳入街道高质量考核内容。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个人,坚决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信息核对障碍、救助对象失信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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