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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评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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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评审管理办法》.docx

    广东省爱卫会关于印发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及相应标准的通知(粤爱卫(2023)9号)各地级以上市爱卫会,省爱卫会各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爱国卫生运动的决策部署,按照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国家卫生乡镇标准的通知(全爱卫发(2021)6号)要求,省爱卫会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评审管理办法广东省卫生城市、卫生县(市)、卫生乡镇、卫生村评审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卫生城市和广东省卫生县(市)标准广东省卫生乡镇标准广东省卫生村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 .广东省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评审管理办法2 .广东省卫生城市、卫生县(市)、卫生乡镇、卫生村评审管理办法3 .广东省卫生城市和广东省卫生县(市)标准4 .广东省卫生乡镇标准5 .广东省卫生村标准广东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2023年9月15日附件1广东省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评审程序,确保评审和管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卫生创建管理水平,保障创建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东省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由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称全国爱卫会)委托广东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称省爱卫会)组织评审,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全国爱卫办)组织抽查,广东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省爱卫办)具体组织落实评审工作。第三条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评审每3年为一个周期,原则上第三年第四季度由全国爱卫会集中命名。第二章申报第四条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国家卫生县(市)申报范围包括县级市、县、自治县,国家卫生乡镇申报范围为县(市)建成区之外的乡镇,创建范围原则上为该地所划定的建成区。鼓励推进全域创建,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第五条向省爱卫办申报国家卫生县(市)、乡镇的,首先要创成省卫生县(市)、乡镇。申报县(市)、乡镇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自查,符合现行国家卫生县(市)、国家卫生乡镇标准要求的,方可提出申报。第六条地级以上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称地级以上市爱卫会)在9月底前接受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申报,地级以上市审核后,应于次年(每周期第一、第二年各一次)3月向省爱卫办推荐,提交书面的县(市)或乡镇申报书、地级以上市专家组评估意见,并通过线上完成申报资料报送。申报资料包括:县(市)或乡镇创建工作汇报、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相关基础资料,包括建成区范围、地理位置、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所含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名单,辖区规划图和交通图;相关文件和数据(截止到地级以上市爱卫会推荐时间的前一年度年底)。第三章评审第七条建立省级卫生创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国家卫生县(市)、国家卫生乡镇评审应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成员包括行政管理人员和专家。评审过程中,实行申报地方(以地级市为单位)专家回避制度。第八条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评审包括线上评估、现场评估、社会公示、国家抽查等程序。第九条线上评估。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申报材料、数据提交省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后,由省爱卫办组织省爱卫会相关单位和专家对照有关部门统计数据进行评估。第十条现场评估。现场评估由省爱卫办组织评审组开展,主要通过暗访和明查两种形式,全面评估申报县(市)或乡镇工作完成和数据真实情况。暗访不通知检查时间,派出评审组对照暗访要求进行评估;明查明确通知检查时间,派出评审组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阅资料、现场走访、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评估。现场评估重点是申报县(市)或乡镇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重点场所卫生、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生态环境、规划建设、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现场评估期间,评审组通过访谈、网络调查等形式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听取当地群众意见建议。评审组在现场明查时要坚持减少基层负担基本原则,结合实际提前与当地商定,将佐证材料集中到评估现场或专家到职能部门及属地单位进行核查。评审组在现场评估结束后反馈评审意见并提出整改要求,各申报县(市)或乡镇要在一个月内将整改结果报地级以上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地级以上市爱卫办)确认后,由地级以上市爱卫会报送省爱卫办。第十一条社会公示。省爱卫办根据申报县(市)或乡镇线上评估和现场评估分数汇总得分,结合县(市)或乡镇整改情况报告,提出拟命名的国家卫生县(市)、国家卫生乡镇建议名单,并将拟命名建议名单在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和申报县(市)或乡镇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对有争议的申报县(市)或乡镇,由省爱卫办组织或委托地级以上市爱卫会调查核实并提出建议。第十二条国家抽查。省爱卫会于每周期第3年4月底前向全国爱卫办提出拟命名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名单。由全国爱卫办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抽查,抽查不达标将按程序予以通报及处理(全国爱卫办抽查原则上以暗访为主,抽查不达标准的县、乡镇将不予命名,并对省爱卫会予以通报;抽查中1/3以上不达标将被暂停下一评审周期申报国家卫生城镇)。第四章命名第十三条省爱卫会向全国爱卫办上报拟命名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名单及抽查结果,经全国爱卫会审定后,由全国爱卫会对符合标准的县(市)和乡镇分别予以“国家卫生县(市)”“国家卫生镇(乡)”命名。第五章复审第十四条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自命名后每3年为一个复审周期。复审包括线上评估、现场评估等程序。第十五条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每年3月底前向地级以上市爱卫会线上提交巩固卫生创建成果工作报告、工作数据和有关材料。地级以上市爱卫会审核通过后,应于4月底前,将上述材料及书面审核意见,向省爱卫办进行线上提交。第十六条省爱卫办建立每季度现场评估抽查制度,在一个复审周期内,每季度随机抽查一定数量的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开展复审工作,复审周期内实现全覆盖。现场评估采用明查或暗访形式,原则上暗访为主、明查为辅。第十七条线上评估和现场评估分数汇总成复审得分。该周期内第一次复审得分达不到标准的,继续纳入该周期抽查范围,适时进行再次复审,再次复审得分未达标视为省级复审不通过。第十八条省爱卫会于复审周期第3年9月底前将省级复审意见报送全国爱卫办。全国爱卫办每年对一定比例的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进行抽查,并定期通报抽查结果。复审情况经全国爱卫会审定后,对通过复审的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予以重新确认命名、暂缓确认命名或撤销称号,全国爱卫办抽查中不达标准的,将直接撤销称号。第十九条已命名的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确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需推迟复审的,应及时报省爱卫会同意后,通过省爱卫会向全国爱卫办提出申请,原则上可延期1年。第六章职责要求第二十条省爱卫办做好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创建和巩固工作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度,公布监督电话或邮箱等接受群众反映意见。建立完善省专家库和管理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第二十一条地级以上市爱卫会应加强指导、帮扶,组织做好辖区内新申报国家卫生县(市)、乡镇的推荐工作,负责辖区内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度,督促巩固卫生创建成果。每年11月底前,地级以上市爱卫办应向省爱卫办提交本市卫生城镇创建及巩固情况书面报告。第二十二条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应在辖区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卫生县(市)或国家卫生镇(乡)标识,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第二十三条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因行政区域调整导致建成区变化时,要及时由地级以上市爱卫会向省爱卫办提出申请进行更新。第二十四条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创建工作要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卫生创建评审纪律要求,不得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不得阻碍群众反映问题,不得干预评审工作,不得安排与评审无关的活动,不得向评审组赠送任何钱物。违反本条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批评直至终止本周期评审工作。第二十五条评审组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不受外界干扰,实事求是作出结论,对评审结论负责。评审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卫生创建评审纪律要求,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擅自透露评审情况;要坚持廉洁自律,不得借助成员身份谋求私利;不得收受钱物,不得参加与评审无关的活动。评审组成员每次参加评审均需签订评审工作责任书和回避声明等。在评审工作中,违反本条规定的,省爱卫会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通知其所属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的,将转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进行处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省爱卫办在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创建评审中,对成绩突出的县(市)、乡镇和地级以上市爱卫会予以表扬;对一个年度内30%以上新申报县(市)、乡镇未通过评审的地级以上市予以通报,并暂停该地级以上市下一年度申报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第二十七条省爱卫办在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复审抽查中,对成绩突出的县(市)、乡镇和地级以上市爱卫会予以表扬;对复审成绩明显滑坡的县(市)、乡镇予以通报;对有30%以上县(市)、乡镇未通过复审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将暂停该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下一年度申报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第二十八条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发生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或重大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安全、职业病危害、实验室生物安全等事故之一的,省爱卫办将视情予以通报,性质特别严重的,向全国爱卫办申请撤销其称号。第二十九条已经被命名的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经自查认为没有达到标准的,可通过省爱卫会向全国爱卫办申请自愿撤销命名。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广东省爱卫办制定并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做好下放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评审工作的通知(粤爱卫(2014)4号)同时废止。附件2广东省卫生城市、卫生县(市)、卫生乡镇、卫生村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卫生城市、广东省卫生县(市)、广东省卫生乡镇、广东省卫生村评审程序,提高卫生创建管理水平,保障创建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东省卫生城市由广东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称省爱卫会)组织评审,具体工作由广东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省爱卫办)承担。广东省卫生县(市)、广东省卫生乡镇、广东省卫生村由省爱卫会委托各地级以上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称地级以上市爱卫会)组织评审,各地级以上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地级以上市爱卫办)具体组织落实评审工作,省爱卫办组织抽查。第三条评审每1年为一个周期,原则上次年2月底前由省爱卫会集中命名。第二章申报第四条申报对象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组织自查,符合现行相应申报标准要求的,方可提出申报。第五条广东省卫生城市申报对象为地级以上市;广东省卫生县(市)申报对象为县级市、县、自治县;广东省卫生乡镇申报对象为县(市)建成区之外的乡镇;广东省卫生村申报对象为城市、县(市)、乡镇建成区之外的行政村、30户以上的自然村、村改制成的居委会、社区;创建范围原则上为该地所划定的建成区。鼓励推进全域创建,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第六条申报广东省卫生城市由地级以上市爱卫会在每年3月底前向省爱卫办提出申报,通过线上完成申报资料报送。城市申报资料包括:申报书、政府创建工作汇报、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城市相关基础资料,包括建成区范围、地理位置、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所含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名单,城市规划图和交通图等;爱国卫生工作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爱卫办机构和人员组成等;相关文件和数据。第七条广东省卫生县(市)、乡镇、村申报时限和具体程序由地级以上市爱卫会确定。通过地级以上市评审后,由地级以上市爱卫会每年9月底前向省爱卫办推荐,提交申报书和地级以上市专家评估意见,并通过线上完成申报资料报送。县(市)、乡镇申报资料包括:申报书、该地政府创建工作汇报、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相关基础资料,包括建成区范围、地理位置、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所含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名单,辖区规划图和交通图;相关文件和数据。村申报资料包括:申报书、创建工作汇报;相关基础资料,建成区范围、地理位置、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相关文件和数据。第八条申报数据统一截止到地级以上市爱卫会推荐时间的前一年度年底。第三章评审第九条建立省级和地市级卫生创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卫生创建评审应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成员包括行政管理人员和专家。评审过程中,实行申报地方专家回避制度,城市以地级市为单位,其他以县(市、区)为单位。第十条广东省卫生城市评审包括线上评估、现场评估、社会公示等程序,由省爱卫办组织完成;广东省卫生县(市)、乡镇、村评审包括线上评估、现场评估、省级抽查、社会公示等程序,其中线上评估、现场评估由地级以上市爱卫办组织完成,省级抽查、社会公示由省爱卫办组织完成。第十一条线上评估。广东省卫生城市申报材料、数据提交省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后,由省爱卫办组织省级爱卫会相关单位和专家对照有关部门统计数据进行评估。广东省卫生县(市)、乡镇、村申报材料、数据提交省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后,由地级以上市爱卫办组织地级以上市爱卫会相关单位和专家对照有关部门统计数据进行评估。第十二条现场评估。广东省卫生城市、县(市)、乡镇现场评估主要采取暗访、明查等方式进行,原则上先暗访再明查。广东省卫生村现场评估主要采取明查进行。暗访不通知检查时间,派出评审组对照暗访要求进行评估;明查明确通知检查时间,派出评审组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阅资料、现场走访、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评估。暗访、明查结束后,申报对象应根据评审组反馈情况进行整改落实,并在一个月内上报整改情况。县(市)、乡镇、村整改情况由地级以上市爱卫办审核,城市整改情况由省爱卫办审核。现场评估按照广东省卫生城市、县(市)、乡镇、村的相应标准进行评估,客观评估卫生创建工作和相关数据情况。现场评估期间,评审组结合实际,通过访谈、网络调查等形式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听取当地群众意见建议。评审组要坚持减少基层负担基本原则,结合实际提前与当地商定,将佐证材料集中到评估现场或专家到职能部门及属地单位进行核查。第十三条省级抽查。地级以上市爱卫办根据申报县(市)、乡镇、村线上评估和现场评估分数汇总得分,结合整改审核情况,于当年9月底前向省爱卫办提出相应拟命名的广东省卫生县(市)、乡镇、村建议名单。省爱卫办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抽查,抽查原则上以暗访为主,抽查不达标准的县(市)、乡镇、村将不予命名,并对地级以上市爱卫会予以通报;抽查中1/3以上不达标的将暂停下一评审周期申报广东省卫生城市、县(市)、乡镇、村。第十四条社会公示。省爱卫办根据申报城市线上评估和现场评估分数汇总得分,结合整改情况报告,形成拟命名的广东省卫生城市名单;结合对申报县(市)、乡镇、村省级抽查结果形成拟命名的广东省卫生县(市)、乡镇、村名单。拟命名名单应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对有争议的城市、县(市)、乡镇、村,由省爱卫办调查核实或委托地级以上市爱卫会调查核实并提出建议。第四章命名第十五条省爱卫办根据评审结果,将拟命名广东省卫生城市、县(市)、乡镇、村的有关材料报省爱卫会审定后,对符合标准的城市、县(市)、乡镇、村分别予以“广东省卫生城市”、“广东省卫生市”、“广东省卫生县”、“广东省卫生镇”、“广东省卫生乡”、“广东省卫生村”命名。第五章复审第十六条广东省卫生城市、县(市)、乡镇自命名后每3年为一个复审周期,复审包括线上评估和现场评估等程序。现场评估采用暗访或者明查形式,原则上暗访为主、明查为辅。第十七条广东省卫生城市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爱卫办线上提交巩固卫生创建成果工作报告、工作数据和有关材料。广东省卫生县(市)、乡镇每年3月底前向地级以上市爱卫办线上提交巩固卫生创建成果工作报告、工作数据和有关材料,地级以上市爱卫会审核通过后,应于5月底前,将上述材料及书面审核意见,向省爱卫办进行线上提交。第十八条省爱卫办建立每季度现场评估抽查机制,在一个复审周期内,每季度随机抽查一定数量的广东省卫生城市开展复审工作,复审周期内实现全覆盖。省爱卫办每年对一定比例的广东省卫生县(市)、乡镇开展复审工作,并定期通报抽查结果。地级以上市爱卫会建立每季度现场评估抽查机制,每季度随机抽查一定比例的广东省卫生县(市)、乡镇开展复审工作,复审周期内实现全覆盖。第十九条线上评估和现场评估分数汇总成广东省卫生城市、县(市)、乡镇复审得分。该周期内复审得分达不到标准的,给予通报并继续纳入该周期抽查范围,适时进行再次复审,再次复审得分未达标视为复审不通过。地级以上市对广东省卫生县(市)、乡镇的复审意见应于复审周期第3年9月底前报送省爱卫办。第二十条复审结果。(一)广东省卫生城市。每个复审周期结束后,省爱卫会根据省爱卫办复审结果对复审通过的省卫生城市予以重新确认命名,对于复审不通过的省卫生城市撤销广东省卫生城市称号。(二)广东省卫生县(市)、乡镇。省爱卫会根据省爱卫办抽查和地级以上市爱卫会复审结果,对省卫生乡镇予以重新确认命名或撤销称号;在省爱卫办抽查中复审得分不达标准的乡镇,将直接撤销荣誉称号。第二十一条己命名的广东省卫生城市、县(市)、乡镇,确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需推迟复审的,应及时通过地级以上市爱卫会向省爱卫办提出暂缓申请,原则上可延期1年。第六章职责要求第二十二条省爱卫办应做好广东省卫生城市、县(市)、乡镇、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度,公布监督电话或邮箱等接受群众反映意见。建立完善省专家库和管理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第二十三条地级以上市爱卫会应加强指导、帮扶,组织做好辖区内新申报广东省卫生城市、县(市)、乡镇、村的推荐工作,负责辖区内广东省卫生县(市)、乡镇、村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度,督促巩固卫生创建成果。建立完善地级以上市专家库和管理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每年11月底前,地级以上市爱卫办应向省爱卫办提交本市卫生创建工作书面报告。第二十四条广东省卫生城市、县(市)、乡镇、村应建立健全卫生创建长效管理机制,实行常态化管理,并在辖区醒目位置相应设置广东省卫生城市、县(市)、乡镇、村标识,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卫生城市、县(市)、乡镇因行政区域调整导致建成区变化时,要及时由地级以上市爱卫会报省爱卫办提出申请进行更新。第二十六条广东省卫生城市、县(市)、乡镇、村创建工作要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卫生创建评审纪律要求,不得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不得阻碍群众反映问题,不得干预评审工作,不得安排与评审无关的活动,不得向评审组赠送任何钱物。违反本条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批评直至终止本周期评审工作。第二十七条评审组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不受外界干扰,实事求是作出结论,对评审结论负责。评审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卫生创建评审纪律要求,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擅自透露评审情况;要坚持廉洁自律,不得借助成员身份谋求私利;不得收受钱物,不得参加与评审无关的活动。评审组成员每次参加评审均需签订评审工作责任书和回避声明等。在评审工作中,违反本条规定的,省爱卫会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通知其所属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的,将转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进行处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省爱卫办在广东省卫生城市、县(市)、乡镇、村创建评审中,对成绩突出的地级以上市爱卫会和县(市)、乡镇、村予以表扬;对一个年度内30%以上新申报县(市)、乡镇未通过省级抽查的地级以上市爱卫会予以通报,并暂停该地级以上市下一年度申报广东省卫生县(市)、乡镇;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不定期随机抽查一定比例新申报村,检查新申报村创建情况,对抽查不合格的视为该省卫生村该年度评审不达标,对一个年度内省级抽查中有50%以上新申报村未达标的地级以上市予以通报,并暂停该地级以上市下一年度申报省卫生村。第二十九条省爱卫办在广东省卫生城市、县(市)、乡镇复审抽查中,对成绩突出的地级以上市爱卫会和县(市)、乡镇予以表扬;对复审成绩明显滑坡的城市、县(市)、乡镇和省爱卫办抽查中有1个以上城市、县(市)、乡镇复审不合格的地级以上市予以通报;对有30%以上复审不合格(包括城市、市、县、乡镇)的地级以上市将暂停该市下一年度申报广东省卫生城镇。省爱卫办应加强广东省卫生村监督管理,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不定期随机抽查一定比例广东省卫生村,检查省卫生村巩固情况,对抽查不合格的直接撤消荣誉称号。对一个年度内省级抽查中有50%以上广东省卫生村未达标的地级以上市予以通报,并暂停该地级以上市下一年度申报省卫生村。第三十条广东省卫生城市、县(市)、乡镇、村发生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或重大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安全、职业病危害、实验室生物安全等事故之一的,省爱卫办将视情予以通报,性质特别严重的,撤销其称号。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爱卫办制定并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爱卫会关于做好下放省卫生城市(县级市)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粤爱卫(2018)7号)、广东省爱卫会关于做好下放省卫生乡镇(县城)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粤爱卫(2018)6号)、广东省爱卫会关于做好下放广东省卫生村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粤爱卫(2018)8号)同时废止。附件3广东省卫生城市和广东省卫生县(市)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创建广东省卫生城市和广东省卫生县(市)的地方。标准中未作说明的均指建成区。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一)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辖区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具有立法权的地方应积极推动本地爱国卫生工作立法,未立法的地方应当制订爱国卫生规范性文件。有开展相应创建工作的领导机构及工作方案,有检查监督,措施落实。(二)辖区内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履行职责,任务落实。爱卫会办公室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街道(乡镇)、社区(村)、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明确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要健全下属公共卫生委员会,推动落实爱国卫生工作。(三)爱国卫生工作年度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广泛开展城乡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认真落实“三个一”环境卫生整治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强化统筹部署,积极开展辖区内卫生创建活动,逐步推进全域创建。地级市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以上卫生县(市),县(市)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以上卫生乡镇。(四)探索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推动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并逐步建设完善相关设施。(五)畅通爱国卫生建议和投诉渠道,认真处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群众投诉处理率295%,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290%。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六)辖区内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健康教育宣传阵地完善,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社区、村庄设有健康教育宣传栏,每季度至少更换一次内容。(七)积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主要媒体,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大力普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中国公民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推广“三减三健”等慢性病防控措施。居民健康素养水平223%或持续提升。()辖区内积极开展健康县区、健康乡镇和健康村、健康社区、健康企业、健康机关、健康学校、健康促进医院、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建设。建设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等。(九)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有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社区比例达100%,人均体育场地面积22.2平方米。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增强群众体育锻炼意识,倡导居民维持健康体重,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38.5%,每千人口社会体育指导员数22.16名。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十)深入开展控烟宣传活动,积极开展无烟家庭等无烟环境建设。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建设覆盖率达100%o推进控烟立法执法,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W20机辖区内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依法规范烟草促销、赞助等行为。三、市容环境卫生(十一)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等标准规范要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及时进行保洁,主次干道每日保洁时间212小时,街巷路面每日保洁时间28小时,地级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65%(县或县级市250%),城市管理信息化覆盖率285%。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立面定期维护、粉饰,户外广告、标牌等设置规范有序,建筑玻璃幕墙不造成光污染。沿街单位门前卫生责任制落实。流动商贩管理规范。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无卫生死角,基本消除易涝积水点。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十二)主次干道和内街巷路面平整,城区道路硬底化率298%。市内主干道、商业街两侧、旅游景点、公共场所,按规定设置果皮箱(废物箱),果皮箱洁净,完好率295%。城区下水道密闭畅通;窖井盖完好率295虬城市美化、亮化,照明设施完好,道路装灯率295%。加强绿化工作,绿化覆盖率2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28.5平方米;绿化管理好,养护到位,绿化带、草坪无垃圾杂物。(十三)生活垃圾转运站、再生资源回收基础设施等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下水道口病媒生物防制及防臭设施完善。生活垃圾、粪便分类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实现密闭化、规范化,生活垃圾、粪便及时清运。(十四)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体系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完善。因地制宜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有效覆盖。垃圾桶(箱)等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分类标志统一规范,满足当地垃圾分类要求。餐饮服务单位的餐厨垃圾按规定收集和集中处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230%、主城区回收网点覆盖率295%,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100%。建有港口的城市,应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船一港一城”“收集一接收一转运一处置”衔接和协作制度。(十五)生活污水、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270*或比2020年提高5%以上,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295机(十六)建筑工地(含待建、拆迁、在建等工地)管理到位,规范围挡,场内物料堆放整齐,卫生整洁,无扬尘、噪声污染,不污染周围环境。宿舍、食堂、厕所卫生符合规定要求,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落实。建筑垃圾运输处理规范。建筑工地和闲置地无垃圾杂物、乱搭乱建现象。(十七)积极推进厕所革命,公共厕所设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数量充足,干净整洁,实现卫生厕所全覆盖。主次干道、车站、医疗机构、机场、港口、旅游景点、集贸市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公厕设施不低于二类标准,粪污处理规范。(十八)集贸市场建设符合规范要求,商品划行归市,布局合理,实行生熟分开、干湿分离;高台摆卖,地面硬底化;给排水设施设置规范,排水畅通,下水道口病媒生物防制及防臭设施完善;环卫设施配置齐全。市场及周围管理规范,无占道经营及乱摆卖,车辆停放有序,秩序良好;垃圾日产日清,环境清洁;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落实;直接入口食品卫生管理符合规范要求。市场设施设备符合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要求,应配备充足的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按要求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要结合实际预留消杀防疫空间。市场活禽销售区域应相对独立设置,实行隔离宰杀,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加快实现市场无活禽交易。市场无销售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无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现象。临时便民市场落实“定区域、定品种、定时段”有效管理措施。兼营零售业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做到批发与零售业务分区域或分时段经营。(十九)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饲养畜禽和野生动物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居民文明规范饲养宠物,禁止放养家禽家畜,畜禽粪污得到有效处置。无非法交易和宰杀野生动物现象。(二十)社区和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积极开展“卫生先进单位”和“卫生先进户”等检查评比活动。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推行垃圾分类,垃圾及时清运,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沟渠密闭通畅,路面下水道排水口设置病媒生物防制及防臭设施;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落实;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二十一)城乡结合部市容环境卫生纳入城区统一管理,建有配套生活污水处理、排放设施和充足的垃圾收集站(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公共厕所等设施;主要道路配备路灯;道路硬底化覆盖率290%;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100%o卫生清扫保洁及时,日常管理规范,垃圾及时清运;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落实;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无违规饲养禽畜。(二十二)加强铁路、公路沿线两侧环境卫生整治,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无露天堆放的彩钢瓦、塑料薄膜、防尘网等杂物,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无倾倒垃圾、排污等现象。四、生态环境(二十三)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二十四)加强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l)不超过100的天数地级市不少于320天,县(市)不少于300天。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以上。无烟囱排黑烟现象,无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现象。排放油烟的餐饮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二十五)区域环境噪声控制平均值W60分贝,声功能区环境质量夜间达标率280%。(二十六)各级水环境功能区全部达到要求,未划定功能区的无劣V类水体。无乱排污水现象,无黑臭水体。(二十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辖区内重点河湖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达标。(二十八)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依法规范收集、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各类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应满足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置需求,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100%O医疗污水收集、处理、消毒和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要求。五、重点场所卫生(二十九)公共场所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亮证经营。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向社会公示,并使用统一标识。卫生许可证件齐全有效,卫生管理规范,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内外环境整洁,卫生设施符合卫生要求,空气质量、通风、用品用具消毒效果、泳池水质等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标准要求。(三+)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店、小歌舞厅、小旅店等经营证照齐全,卫生管理、卫生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卫生相关产品执行进货验收制度,保证产品质量,标签标识规范。(三十一)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的教室、食堂(含饮用水设施)、宿舍、厕所等教学、生活环境和营养健康管理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或规定。学校按照规定设立校医院或卫生室,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配备比率70%,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工作人员。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机制健全并严格执行。(三十二)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健康行为,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开课率达100%,中小学生每天校内体育活动时间21小时,学校眼保健操普及率达100%,中小学生近视率、肥胖率逐年下降。(三十三)辖区内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90%。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依法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三十四)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飞机客舱和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六、食品安全(三十五)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无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件,依法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三十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清洗消毒制度,防蝇防鼠等设施健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率290%,持证餐饮服务单位建设“明厨亮灶”比例280%。(三十七)加强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作坊管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无制售“三无”食品、假冒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现象。(三十八)开展食品污染物的监测和控制,卫生、农业、畜牧兽医等部门加强药物残留检查检测,有效控制农产品滥用农药、兽药及畜产品、水产品滥用违禁药物。(三十九)辖区内积极推广分餐制和公筷制,大力倡导“光盘行动”。辖区内无贩卖、制售、食用野生动物现象。七、生活饮用水安全(四十)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饮用水安全事故,依法报告饮用水安全事故信息。(四十一)饮用水源保护符合卫生要求,自来水厂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制定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对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水质开展监测工作,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符合相关要求,总合格率298虬(四十二)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供水管理规范,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八、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四十三)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实现健康目标相适应的卫生健康事业投入机制。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W25%或持续降低。(四十四)强化重大传染病防控措施,建立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按照相关要求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落实“四早”要求,压实“四方责任”,甲、乙类法定传染病发病率不高于近5年平均水平。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置公共卫生科和感染性疾病科,发热门诊、肠道门诊、预检分诊符合有关规定。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四十五)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健康发展。辖区内孕产妇死亡率W18/10万或持续降低,婴儿死亡率5.6%。或持续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W7.8%。或持续降低。辖区内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290%,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率290%。(四十六)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当地预防接种工作计划,定期为适龄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295乐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290%。(四十七)重大慢性病过早死亡率呈下降趋势。健全重大事件处置中的社会心理健康监测预警机制,强化心理健康促进和心理疏导、危机干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285%。人均预期寿命逐年提高或278.3岁。推进医养结合服务。(四十八)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机构建设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千人口的床位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公共卫生人员数、药师(药士)数和万人口全科医生数等指标符合所在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四十九)推动机场、地铁站、火车站、公路(水路)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学校、景区、机关单位、商场超市等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配置和使用自动体外心脏除颤仪(AED)等医疗急救设备和药品。对公安、消防、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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