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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促进条例贯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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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促进条例贯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台州市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促进条例贯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台州市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5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为扎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和金融为民宗旨,深化普惠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能力建设,持续优化“专注实体、深耕小微、精准供给、稳健运行”的小微金融服务“台州模式”,助力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和台州市再创民营经济新辉煌。二、主要任务(一)开展条例学习宣传1.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解读条例。创新宣传方式,运用网络、报纸等宣传渠道,广泛开展宣讲解读、采访报道等专题宣传贯彻活动,形成积极的舆论导向。(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金融办、人行台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台州监管分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以下工作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不再列出)2 .组织开展条例学习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方式,对条例进行宣讲、培训,准确把握和理解条例内涵,提升各级各部门和金融机构对条例条文的理解能力和执行能力。(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金融办、人行台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台州监管分局、市司法局)3 .结合金融服务开展条例宣贯。发挥金融机构网点广和人员多优势,结合常态化金融服务,广泛开展“引进来”和“送上门”宣贯活动。将条例宣传融入金融服务、落实到金融服务,让小微企业切身感受到金融服务的提升。(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金融办、人行台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台州监管分局、市司法局)(二)制定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4 .完善发展规划。聚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升和信用等金融环境建设,完善金融业发展、信用建设等规划,着力解决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难点和堵点,推动金融机构赋能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人行台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台州监管分局)5 .持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通过政策引导、政策激励等方式,持续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确保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比重处于较高水平。推动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增信方式,简化手续流程,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切实促进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本。(责任单位:人行台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台州监管分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6 .推动金融机构能力建设。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照小微企业需求持续改进金融服务,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完善全流程风控管理体系、尽职免责制度、差异化绩效考核机制、小微企业信用等级评估机制和授信制度等,优化提升贷款精细化定价水平,提升金融供给与小微企业需求的适配性。持续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与资本补充机制,增强对小微企业提供持续信贷的能力。(责任单位:人行台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台州监管分局、市金融办)7 .优化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和特色支行建设。持续推动普惠金融服务网点建设,继续完善普惠金融专营机制,推动授信审批权限下放。持续推进特色支行建设,优化特色网点布局,完善科技支行、人才支行、旅游支行等认定和评估,针对区域产业特点和高质量发展需求,创新特色网点类型。推动金融机构针对特色产业组建专门团队、重点提供信贷支持、采取差异化考核方式等。(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台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台州监管分局)8 .拓展担保物范围。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企业担保物范围,优化评估机制。创新开展动产和权利抵质押融资,完善配套政策,推动应收账款融资增量扩面。优化动产、不动产登记手续,推进动产和权利担保批量化登记,提升办理效率。(责任单位:人行台州市分行、市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台州监管分局)9 .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创新。继续深化专利、商标、著作权混合质押机制,强化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完善知识产权质押与信贷业务联动机制建设,提升企业融资规模和效率。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资金池和知识产权风险补偿基金。推进知识产权融资保险。探索银行、保险、券商、创投机构、服务机构等各方共同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人行台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台州监管分局)10 .推动供应链金融发展。推动金融机构以中小企业为主的行业细分龙头、专业市场为核心,开展对供应链小微企业的普惠金融服务创新。推动商业银行创新经营与金融结合的增值服务模式,深度赋能小微企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聚焦汽车产业链、医药健康产业链等十条示范产业链,创新服务先进产业集群产业链的数字化、场景化、系统化供应链金融解决方案。(责任单位:人行台州市分行、市经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台州监管分局、市金融办)IL持续开展还款方式创新。推进无还本续贷、循环贷和年审制等还款方式灵活的服务模式,科学匹配企业贷款期限和企业生产经营周期,持续缓解贷款期限错配和频繁转贷压力,降低市场主体转贷续贷成本。(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台州监管分局、人行台州市分行、市金融办)12 .创新小微企业绿色金融服务。深化“微绿达”普惠绿色金融应用场景建设,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管理水平,实现对小微企业服务、金融机构赋能、扶持政策落地的一体化、智能化、闭环式服务与管理。完善普惠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探索制定覆盖台州特色行业的转型金融标准。(责任单位:人行台州市分行、市发改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台州监管分局、市金融办)13 .提升农村金融服务。引导金融资源配置到乡村振兴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鼓励金融机构优化普惠金融服务点布局,在乡镇等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完善农村支付体系、信用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打造惠农利民金融产品与服务,提升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水平。(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办、人行台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台州监管分局)14 .切实发挥地方金融组织服务功能。推动地方金融组织立足县域、下沉重心,发挥支农支小“毛细血管”功能,围绕小微企业、“三农”融资需求,因地制宜开发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小微金融产品,持续提升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金融办)15 .创新外贸金融服务。有序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和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推动跨境人民币首办户增量扩面,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适合小微企业的汇率避险产品创新。推动汇率避险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业务增量扩面。完善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推动服务精准直达,有效扩大小微外贸企业承保覆盖面。(责任单位:人行台州市分行、市商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台州监管分局、市金融办)16 .鼓励银行开展社区化经营。鼓励地方法人银行融入社区建设发展,广泛提供“惠民、便民、利民”综合金融服务,开展各类知识讲座和活动,助力社区居民避免金融风险,提高金融安全感,深入参与社区治理,助力社区发展。(责任单位:人行台州市分行、市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台州监管分局)17 .有效发挥政府产业基金作用。完善产业基金管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领撬动作用,争取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基金来台州设立子基金,吸引更多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参与政府性产业基金,强化各类产业基金联动,推动各类基金投资于台州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18 .推动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引导证券、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指导和服务,推动小微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切实提高直接融资占比。优化基金招引机制,深化“双创苗圃板”建设,完善服务联盟队伍,强化上市梯队建设。(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台州市分行)19 .完善科创金融服务。推动普惠科创金融融合创新,发挥政府、金融机构、产业资本、高校等合力,以普惠股权创新为重点,发掘、培育、引导企业创新发展。探索构建以股权投资为主、“股贷债保”联动的科创金融体系,有效畅通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联动创新的路径,建立覆盖服务创业到上市的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区域金融生态链。(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科技局、人行台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台州监管分局、市财政局)20 .深化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建设,加快“三项机制”、代偿核销、尽职免职等制度落地实施,增强机构发展动能。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农支小主业,立足产业发展布局和科技创新,向下细分产品,拓宽服务覆盖面,进一步释放融资增信服务能力。推动政府性担保机构加强对创业、高层次人才等重点群体的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社保局)2L推动金融领域数字化改革。统筹推进全市金融领域数字化改革,推动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创新产品,优化风控模式,提升服务能力。探索开展金融信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通过对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实现数据价值化,推动要素市场化。整合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涉金融服务模块,完善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多跨协同、迭代升级的台州数智金融综合应用,衔接各部门和产业平台,构建各类应用场景。(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办、人行台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台州监管分局)22 .建立健全小微企业金融顾问制度和融资辅导体系。深化金融顾问制度建设,拓展金融顾问队伍,优化金融顾问考评机制,切实整合金融机构资源,为企业提供“一对一”多元化融资融智的金融服务。推进小微企业融资辅导体系建设,探索多层级、多形式融辅模式,加强金融需求侧培育。(责任单位:市金融办)23 .强化普惠金融学术研究和教育。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在台州开展普惠金融学术研究,完善台州市小微金融学院和浙江省小微金融研究院建设,加强与市外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合作,在提炼、复制、推广台州小微金融创新经验同时为台州小微金融创新提供智力支持。发挥金融行业协会和金融学会等作用,开展普惠金融培训教育,普及小微金融服务知识。(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台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台州监管分局、台州学院)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级部门和各县(市、区)要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二)加强部门协同。各市级部门和各县(市、区)要加强沟通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三)组织专项督查。各县(市、区)政府定期对本地区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促进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金融办负责定期检查条例落实情况,监督相关责任单位依法履行职责,重点督查相关市级部门是否出台相应配套政策文件和具体落实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等内容。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台州市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促进条例(2022年12月24日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金融产品与服务第三章政策性融资担保第四章金融数字化改革第五章保障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改革,优化金融服务环境,支持小微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推动乡村振兴,助力共同富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促进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通过政策引导扶持,以可负担的成本为小微企业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本条例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有关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及其他小微市场主体的普惠金融服务促进的相关活动,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导向、政策激励、包容审慎、科技创新、数字赋能、健康可持续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促进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重大问题,为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促进工作提供财政和政策支持。第五条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促进的相关工作,加强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台机构的沟通协调,依法承担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发展、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促进工作。第二章金融产品与服务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特色产业和小微企业金融需求,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建设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的特色支行或者专营机构。支持保险业金融机构完善服务小微企业机构体系。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民间融资服务企业等地方金融组织合理布局。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开发小微企业普惠金融产品,在产品渠道、还款方式、担保制度、风险保障等方面进行创新,探索多样化服务模式,为小微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第八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优化信贷结构,提高小微企业贷款的规模和比重,减少贷款附加费用,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改善小微企业信贷环境。第九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小微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和授信制度,提升信用贷款服务能力,提高信用贷款比重。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征信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探索和完善符合小微企业特征的金融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小微企业开展多维度金融信用评价。第十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贷款担保物范围,优化担保物评估机制;支持小微企业以动产或者权利进行担保融资。动产、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应当优化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登记手续,压缩办理时限,降低办理成本。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台机构健全动产融资支持配套政策,加强动产融资工作宣传。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台机构制定和实施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政策。支持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保险工作,扩大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险、知识产权专利执行险等常规险种保险覆盖面。支持保险业金融机构围绕小微企业发展需求,创新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与知识产权前瞻布局、质押融资、许可转让、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的保险业务。第十二条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金融机构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信息,为上下游小微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商业汇票融资等场景化、线上化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商业汇票产品技术创新,推动供应链信息平台与商业汇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第十三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持续开展还款续贷方式创新,根据小微企业差异化生产经营周期,应用推广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循环贷等产品和服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对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提前开展贷款调查与评审;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依照程序办理无还本续贷。第十四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等开展合作,探索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风险分担模式。第十五条支持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小微企业金融债等各类金融债,开展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证券化以及其他主动负债业务,增强对小微企业提供持续信贷的能力。第十六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之间加强合作,提升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完善符合科技型小微企业特征的信用评价办法,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第十七条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推动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融合发展,创新小微企业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台机构在绿色信贷识别、绿色主体评价、绿色信息共享、绿色转型、碳核算等方面为小微企业提供支持,开展小微企业绿色金融服务工作。第十八条支持金融机构在乡镇等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完善农村支付体系、农村信用体系、农村信息数据化等农村金融基础设施,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结合县域产业特征,创新融资支持与风险保障产品,加大对山区县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第十九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提升外汇金融服务能力,为小微企业提供便利化的跨境投融资和结算服务,创新汇率避险产品、降低汇率避险成本,引导小微企业提高抵御汇率波动风险能力。第二十条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依托专业市场、城市商圈、居民小区等开展社区化经营,根据小微企业需求,提供信贷、理财等方面的定制化产品和服务。鼓励网格化社会治理与社区化经营有效联动、相互促进。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合理把握投资风险容忍度。政府产业基金应当积极与金融机构、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开展合作,扩大对高成长、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投资规模。第二十二条支持小微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通过发行股份、债券或者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开展直接融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微企业的上市培育,引导证券、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指导和服务。第三章政策性融资担保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改革,推动建立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辅的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偿机制,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代偿情况,适时对相应的融资担保机构予以风险补偿,确保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费用补贴机制,加大对重点支持行业、产业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支持力度。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总体运行情况和各县(市、区)融资担保业务需求,适时补充资本金。第二十七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持非营利性原则,根据政策导向,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融资担保费率,为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融资担保服务。第二十八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发生担保代偿损失后,应当及时依法追偿。第二十九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加入国家、省、市再担保合作机制,与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探索建立多元化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国家级、省级农业担保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第三十条支持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可持续发展,鼓励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合作开展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依法平等享有风险补偿和担保费用补贴。第四章金融数字化改革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全市金融领域数字化改革。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台机构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围绕金融业务、征信服务等内容,建设并完善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数字化应用,提高服务小微企业的质量和效率。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信息安全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推动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司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和提供水电气等公共服务的相关专业单位,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依法向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数字化应用提供相关信用信息,为普惠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提供数据支持。第三十三条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台机构,推广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数字化应用,依法向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征信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等系统接入机构提供基础金融信用信息和服务。经依法授权的数据运营单位可以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对授权运营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加工,依法向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或者其他相关单位提供定制化的信用信息增值服务。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保护,依法收集、保存和使用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确保信息安全。第三十四条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合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创新金融科技产品,优化风险评估模式,提升线上服务能力。第五章保障监督第三十五条支持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台机构,对扶持小微企业力度较大的金融机构,在再贷款、再贴现、监管评级、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支持。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小微企业普惠金融学术研究和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小微企业普惠金融学术研究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利用各金融机构总部资源,加强与知名智库的合作,充分发挥在小微金融创新研究、政策建议、国际合作、标准制定等方面的作用,为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等提供支持。第三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金融行业协会和金融学会等应当开展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宣传教育,普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知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第三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联合金融机构、高校院所等各界力量,建立健全小微企业金融顾问制度和融资辅导体系,提高小微企业金融素养,引导小微企业规范经营。第三十九条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依法规范经营,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消费合法权益的保护。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台机构,加强对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侵害小微企业金融消费合法权益情况的监督;发现存在违法经营、侵害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第四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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