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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草案法律法规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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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草案法律法规对照表.docx

    沈阳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草案)法律法规对照表条文立法依据参考资料第一章总则笫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本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有效防治环境污染,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嫂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沈阳市建筑垃圾和散流体物料处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笫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笫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笫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发布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沈阳市建筑垃圾和散流体物料处置管理规定(2018年市政府23号令)笫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排放、中转、综合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笫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道路、管网等以及居民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建筑垃圾按种类区分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产生的拆除垃圾,施工现场基坑开挖产生的工程弃土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和装修施工产生的装饰装修垃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以建筑垃圾作为主要原材料,通过技术加工处理,制成具有使用价值、达到相关质量标准,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再生建材产品的处置行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第四条【基本原则】建筑垃圾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产业化”和“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处置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笫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五条【企业贵任】建筑垃圾处置企业责任:(一)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是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责任 主体,在工程招投标和发包时,必须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 明确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二)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将建筑垃圾进 行分类收集、按要求存放。不得将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 垃圾,不得擅自排放建筑垃圾。(三)运输单位和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沈阳市建筑垃圾和散 流体物料处置管理规定相关要求规范、安全运输建筑垃圾。(四)从事建筑垃圾消纳和资源化利用的单位和企业,必须 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生产,符合环境保护要 求,对建筑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笫六条【政府职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建筑 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指导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价格补贴年度复审 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建筑垃圾联合执法整治,对违规、违法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度,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七)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沈阳市建筑垃圾和散流体物料处置管理规定三、运输企业和车辆管理(二)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安装全密闭机械装置,该装置的结构除骨架外,须采用柔性材料制造,其闭合方式采用推拉闭合式;2 .新增车辆统一牌照号段;3 .安装北斗或GPS卫星定位系统和顶灯。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笫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笫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 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笫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 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 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 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第九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 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 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主管部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 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 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 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 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 垃圾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行为进行执法处罚。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和建筑弃土消纳场的建设工作;负责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应用标准及推广应用再生产品;指导全市施工现场的规范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项目价格补贴年度复审工作。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方案的联评联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价格补贴年度复审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贲将市本级承担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项目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配合完成价格复审及补贴价格调整。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统计集体建设用地相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开展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规划、选址工作;指导各区政府对集体用地所产生建筑垃圾规范处理工作。市房产局负责统计国有土地征收阶段相关信息;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现场扬尘管控综合协调工作;指导本市实施规范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装饰装修垃圾收集排放工作。本市公安、应急、科技、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涉及建筑垃圾处置的其他单位和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建筑垃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消纳场、临时排放场的规划、建设工作,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产生、收运、处置、资源化利用等全过程管理工作。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第二章源头管理第七条【备案核准】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处置建筑垃圾前,应到工程所在地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处置备案及运输核准,并提交工程项目基本信息、施工周期、建筑垃圾产生量、可资源化利用垃圾量、清运协议和运输企业及车辆等。由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筑垃圾处置相关备案信息录入建筑垃圾管理平台,实行平台管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笫八条【管理要求】施工现场必须按照“七个100%”的管理要求设置防污降尘设施。“七个100%”:工地四周100%设置规范围挡;围挡内侧100%设置喷雾设施;工地内易产生扬尘物料堆和裸露地面100%软覆盖;工地内行主干道100%硬覆盖;工地出入口100%设置地埋式轮胎冲洗设施并清洗夹带泥沙驶出工地的车辆;工地驶出渣土车辆100%密闭苫盖;工地内100%安装扬尘监控视频探头设施。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符合标准的硬质围挡;(二)工地进出路口、车行道路路面硬化处理;(Z)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并有效使用;(四)现场配备洒水降尘设备并有效使用;(五)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暂时不能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压实、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六)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分类收集、分类堆放;(七)大型建设工程按照规定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施。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运。笫九条【分类管理】建筑垃圾要按工程弃土、可回用金属类、轻物质料(木料、塑料、布料等)、混凝土及砖瓦石块类收集。禁止将其他有毒有害垃圾、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对于有条件的地区,提倡在施工现场采用移动设备进行分类处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笫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笫十条【减量排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制定符合环保、规划要求的源头减量减排措施,综合利用经处理达标的建筑垃圾用于土地整理、山体修复、工程回填、堆山造景等项目,最大限度实现排放减量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笫三章运输管理笫十一条【规范运输】建筑垃圾各级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市场准入、核准备案、规范运输、联合执法”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车辆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笫十六条建筑垃圾运输人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全管理、驾驶人培训、车辆清运规范服务制度,加强车辆维修养护,保证运输安全规范。第十二条【目录管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及车辆应由福州市赛筑垃圾管理规定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纳入我市建筑垃圾运输清单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运输企业法人资格;(二)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Z)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种类和技术规范的自有运输车辆;(四)运输车辆车况、车型、牌照等符合要求,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密闭覆盖设施等装备;(五)具有与车辆保有数量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所;(六)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七)十年内未被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自有运输车辆的数量、种类和技术规范要求,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笫十三条【市场准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从我市建筑垃圾运输清单目录内选择运输企业及车辆,不得委托清单目录外的运输企业和车辆从事建筑垃圾清运工作。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九条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与持有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运输单位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运输。笫十四条【车辆标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安装全密闭装置、行车记录仪和相应的卫星定位监控设备,确保车辆性能完好。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笫十五条【合规运输】运输企业和车辆必须按照备案核准规定的运输时间、路线、排放地点等要求运输和排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笫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笫十六条【规范管理】运输企业要建立运输安全和交通违法考核机制,加强驾驶人员培训,严禁超载、超速、闯信号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笫十七条【动态监管】建筑垃圾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运输企业所属车辆的动态监管,确保运输车辆在行政主管部门网络平台动态监管范围之内。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运输车辆及其驾驶员的管理,建立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管理制度,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监控平台实施信息共享。笫十八条【联合执法】市城管执法、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加强联合执法,对违规的运输企业和车辆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笫四十四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公安交警、城管和综合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通过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建筑废弃物管理进行监督枪查。笫四章处置管理笫十九条【合理安排】按照分类收集、日产日清、统筹调剂、合理排放的相关要求,建立建筑垃圾产生方、运输方、处置方和监管方联动机制,合理处置各类建筑垃圾。建设施工、拆除工程和非居民装饰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产生建筑垃圾的主体单位负责处置。居民装饰装修垃圾,由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实施。实行物业化管理的,由物业公司组织集中运至区政府指定的中转站;未实行物业化管理的,由区政府委托环卫企业或其它运输企业运至区政府指定的中转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第六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笫二十条【分类处置】按照下列要求分类处置:(一)建筑工程弃土,进入建筑弃土消纳场所进行消纳;(二)居民装修垃圾,进入装修垃圾中转站进行初级分拣处理,对其中可资源化利用的,运至资源化处理厂;其他按生活垃圾处理。(三)建筑工程垃圾、拆除垃圾、非居民装修垃圾按照垃圾种类分别处置:工程弃土进入弃土消纳场进行消纳,废弃混凝土及砖瓦石块等进入资源化处理厂进行再生处理,可回用金属类及轻物质类,可先在现场施工进行初级分拣处理,再运至资源化处理厂进行再生处理。(四)积存垃圾,各区政府对历年积存的建筑垃圾,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积存垃圾处置计划,按照分类处置要求逐年消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上海市龛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第六条建筑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处理:(一)工程渣土,进入消纳场所进行消纳;(二)泥浆,进入泥浆预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后,进入消纳场所进行消纳;(三)装修垃圾和拆除工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经分拣后进入消纳场所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进行消纳、利用;(四)建筑废弃混凝土,进入资源化利用设施进行利用。笫二十一条【列支预算】建设单位或拆除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当包含建筑垃圾运输费和处置费,并在招标及签订合同中予以明确。运输费和处置费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笫十二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减排的具体要求和措施,以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相关使用要求。监理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相关要求和措施纳入监理范围。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专门列支建设工程垃圾的运输费和处置费。第五章处置场所规划与建设笫二十二条【场所类别】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包括建筑弃土消纳场、装修垃圾中转站、资源化利用处理厂。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笫十六条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以下简称“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所需场所和含泥浆预处理设施在内的中转分拣场所(以下统称"中转分拣场所")的专项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规划,编制所辖区域内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和中转分拣场所的建设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笫二十三条【建设管理】建筑垃圾各类处置场所,按照全市统一规划、分级实施与管理的要求进行:居民装修垃圾中转站由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进行规划、建设与管理。各区、县(市)政府是建筑弃土消纳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本辖区无条件设置建筑弃土消纳场的,可与相临区域政府部门协商,跨区排放。资源化利用固定处理厂由市相关部门会同区、县(市)政府进行规划选址,由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企业负责建设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昉治法笫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笫十六条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以下简称"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所需场所和含泥浆预处理设施在内的中转分拣场所(以下统称”中转分拣场所”)的专项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规划,编制所辖区域内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和中转分拣场所的建设计划,并负贲组织实施。笫二十四条【基本条件】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城市规划、建设、环评、安全等相关规定及要求;(二)有符合消纳、分拣、资源化利用的人员、机械设备、安全、环保及消防设施等;(Z)具备与消纳、分拣和资源化利用规模相适应的堆放、作业场地。(四)有符合规定的围挡、照明、监控、出入口硬化道路、车辆冲洗等其他附属设施。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和中转分拣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的电子信息装置;(二)有符合消纳、资源化利用和分拣需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消防等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围挡和经过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四)有与消纳、资源化利用和分拣规模相适应的堆放、作业场地;(五)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笫二十五条【安全管理】处置场所管理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安全运行责任,配备应急物资,制定应急措施。应对建筑垃圾堆积体稳定性、堆积体表面水平位移和沉降、堆积体水位进行监测,防止沉降或水土流失,确保处置场所周围和作业面排水畅通、不积水。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建设,应当符合固定消纳场建设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定。固定消纳场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监测预警系统,监测数据应当上传至信息平台。笫六章资源化利用笫二十六条【特许经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行特许经营方式,特许经营范围内产生的可利用建筑垃圾,必须运至资源化处理厂进行处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在产业、财政、金融等方面给予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金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发展。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优先使用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可现场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对不能现场利用的建筑垃圾,交由建筑垃圾运输人运至消纳场所。第二十七条【拨付补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项目所产生的处理费用,经市城管执法及相关部门核量后,市、区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资金补贴,具体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城乡水务等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依法合理确定建筑垃圾长期消纳场、装饰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厂的布局、选址和规模,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长期消纳场、临时消纳场和装饰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对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与运营,实行财政补助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公布。笫二十八条【再生产品】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城市道路、河道、公园、广场等)和建筑工程提倡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社会投资项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笫三十五条鼓励道路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选用建筑垃圾作为路基垫层。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笫二十九条【科技转化】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理企业等单位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合作,实现科技成果尽早转化为满足市场需求的再生产品。上海市爱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笫十三条本市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等单位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合作,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笫七章保障措施第三十条【联动机制】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成立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协调解决问题,并向市政府报告。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笫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和综合利用扶持政策,组织设立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笫三十一条【细化管理】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结合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规范和细化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相关工作。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笫四十四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公安交警、城管和综合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通过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建筑废弃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笫三十二条【平台监管】充分发挥网络化信息管理平台的监管作用,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全过程监管。对于违规、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和处罚。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整合和完善建筑垃圾运输全程监控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联动,加强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笫三十三条【绩效考核】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市政府对各地区、各部门履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促进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长效管理机制落到实处。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指导全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目标,并组织开展评价和考核。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制定辖区内建筑废弃物处置目标,落实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消纳等监管措施,统筹、协调、决策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笫三十四条【开展宣传】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为开展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这条删了吧笫八章监督管理笫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同时纳入行业管理信用评价体系:(一)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单位运输消纳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二)运输企业及车辆未经核准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或者 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个人或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 借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三)运输企业及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密闭不严、沿 途丢弃、乱排乱卸建筑垃圾的;(四)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过程存在超速、超载、超 限或运输车辆非法改装等行为的。(五)违反其它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2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3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4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5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6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7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8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e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笫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同时纳入行业管理信用评价体系:(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按照要求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一)规模化装饰装修项目不按要求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三)施工工地未按要求设置车辆冲洗设备,冲洗设备未启用的;(四)施工工地围挡私自开口违规运输的;(五)违反其它建设、施工管理规定的行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及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沈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笫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程施工现场没有设置围挡、警示标志和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建筑、拆迂施工现场的出入口路面不作必要覆盖,未设置冲洗设备,对进出的车辆未进行清洗,带泥行驶,污染路面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笫三十七条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未按要求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西安市莫筑垃圾管理条例笫六十八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依法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不履行许可后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共享平台,未依法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处置相关管理制度和安全诚信评价体系,不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的;(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查处发生在公路上的建筑垃圾违法处置行为的;(四)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未将违法处置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的;(五)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查处非法用地等案件的;(六)发展改革、规划、物价、财政、水务、市政公用、城改等部门不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的;(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未对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八)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未设置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堆放场所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按照本条例规定提供相关信息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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