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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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docx
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动建筑业新技术广泛应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2)17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意见(建质12006)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当前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程)的批准实施、督促检查、应用成果验收等组织管理工作。各设区市(赣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示范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同时具备下列要求的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可申请省级示范工程:(一)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单体工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或住宅工程,且按照不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要求进行建设;其他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如市政基础设施、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等。(二)采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6大项12小项及以上新技术建设项目。其中基于BlM的现场施工管理信息技术和高性能门窗技术(房屋建筑项目)为必选项。(三)已拟定新技术应用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计划。(四)通过应用新技术,在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生产、缩短工期、降低劳动强度、降低工程成本等方面将有显著成效。(五)三年内可完成申报全部新技术内容(特大型工程项目可适当延长)。(六)已列入企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创建计划。第五条省级示范工程申报时间应在地基与基础完工前,由企业自愿申报,每年6月底、12月底分两批经各设区市(赣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择优推荐;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第六条申报省级示范工程,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一)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请书(附件DO(二)新技术应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新技术应用实施方案。第七条申报程序:(一)申报单位向项目所在设区市(赣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项目所在设区市(赣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发布省级示范工程立项计划。第八条被批准立项的省级示范工程,如果立项条件发生变化,申报单位应在立项条件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按原申报程序申请变更或日常监管中发现不符合相关条件,经核实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以做出取消或更改立项计划的决定。第九条省级示范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悬挂“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创建项目”标牌,标牌应包含推广新技术的内容。第十条省级示范工程在实施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新技术应用实施计划,持续优化管理,强化过程控制,做好新技术应用实施情况的文字、影像记录,做好原始资料的收集;按要求向设区市(赣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新技术应用实施情况;及时进行技术总结和效益测定。第十一条强化省级示范工程隐蔽工程(包括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工程技术、钢筋与混凝土技术、防水技术与围护结构节能等)新技术应用的验收核查工作,施工单位要及时报告重要隐蔽工程施工节点时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专家赴施工现场核查,核查结果作为验收依据。第十二条申报单位全部完成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请书中提出的新技术内容,且应用新技术的分部分项工程达到现行国家和省有关验收标准规范,未出现重大质量和安全问题或隐患的,应在工程交付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一)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用成果验收评审申请书(附件2)。(二)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请书及立项计划批文(复印件)。(三)新技术应用具体实施方案。(四)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工程项目施工难点、重点,应用新技术内容,取得的成效和建议等)。(五)单项新技术应用工作总结(每项新技术所在分部分项工程状况,应用新技术内容、达到的技术指标或成效,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及创新点,保障措施,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六)工程质量证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新技术应用相关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七)工程项目效益证明(应由有关单位或本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社会效益证明及经济效益与可计算的社会效益汇总表)。(八)工程项目取得的成效(在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缩短工期、降低劳动强度、降低工程成本等方面成效显著,获得的省级及以上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安全标准化示范工程、省科技进步奖等,通过应用新技术总结的专利技术、技术规程、工法等)。(九)新技术应用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第十三条省级示范工程的应用成果验收评审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专家组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查验方式进行。评审专家组由35位专家组成。被评审的申报单位人员,不得聘为专家组成员。第十四条省级示范工程的应用成果验收评审的主要内容:(一)提供评审的资料是否齐全、完整。(二)是否完成了申请书中提出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内容。(三)施工企业应用新技术中有无创新内容。(四)应用新技术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第十五条评审专家组组长应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当有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评审专家对该审查结果提出不同意见时,该评审意见不能成立。评审意见结论形成后,由评审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第十六条根据评审内容,可对示范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整体水平做出综合评价,分为省内先进水平、省内领先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水平。第十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评审合格的省级示范工程,按照程序予以公告,建设单位可在建筑物显著部位镶嵌“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标志。第十八条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项目从省级示范工程中择优推荐。第十九条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出现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未立项的,不予立项;已立项的,撤销立项;已通过评审的,取消其省级示范工程,并予以公告。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一年。附件1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申报书示范工程名称:示范工程执行单位:申报地区(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示范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开工日期执行单位名称工程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工程技术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工程概况拟推广新技术项目名称、应用部位及应用数量拟组织技术攻关和创新的项目及内容工程进度计划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示范工程执行单位意见(公章)年月日项目所在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公章)年月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意见年(公章)月日附件2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用成果验收评审申请书示范工程名称:示范工程执行单位:申报地区(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示范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开工日期执行单位名称工程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工程技术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工程概况已完成推广新技术项目名称、应用部位及应用数量已组织技术攻关和创新的项目及内容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示范工程执行单位意见(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