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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专科护士培训和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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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专科护士培训和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专科护士培训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健规(2023)1号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区医保分局,委属各医院,深大总医院、深大华南医院,社会办各医院,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专科护士培训和管理,健全专科护士人才发展体系,促进护理学科发展,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医保局制定了深圳市专科护士培训和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卫生健康委深圳市医疗保障局2023年9月7日深圳市专科护士培训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专科护士培训和管理,健全专科护士人才发展体系,促进护理学科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深圳市医疗机构专科护士培训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专科护士,是指参加专科护士专业培训,经市卫生健康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专科护士证书的护士。第三条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专科护士培训和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组建市专科护士专家委员会及各专科专家组;(二)制定专科护士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大纲,确定培训教材;()遴选和管理专科护士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四)组织开展专科护士培训、理论课程授课、终期考核;(五)制定发布专科护士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和外用类药品的目录。第四条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医疗机构的专科护士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医疗机构负责本机构专科护士的管理工作,制定专科护士管理工作制度,落实专科护士人才培养,鼓励和支持专科护士发展。第六条市专科护士专家委员会及其专家组负责协助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专科护士相关政策、培训大纲和确定培训教材,为遴选培训基地、开展专科护士培训考核等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第七条市卫生健康部门可以委托有关行业组织或者单位承担下列事项的相关具体事务性工作:(一)遴选培训基地;(二)专科护士理论课程培训;(三)专科护士终期考核;(四)专科护士培训管理、业务咨询;(五)其他与专科护士相关的事务性工作。第二章培训基地第八条市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我市专科护理发展需求分批设置各专科的培训基地。第九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培训基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三级甲等医院;(二)建立专科护士培训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并明确规定给予培训基地建设人财物等方面支持;(三)培训基地依托科室的专科护理队伍专业技术职称、学历结构合理,其中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占35%以上、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60%以上;(四)培训基地依托科室近三年连续承担护士进修培训工作,且每年新接收进修培训护士不少于5人,能够提供专业、规范的专科护士临床实践培训;(五)培训基地依托科室近三年内承担过与本专科护理领域相关的国家级、省级护理继续教育项目,并积极开展临床护理研究或者参加学术会议;(六)有可提供用于专科护士培训授课和实践练习的场地、器械、模型、图书馆资源以及其他培训所必须的教学设施等。第十条培训基地遴选流程:(一)遴选通知。市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培训需求,每年发布培训基地遴选通知并组织申报。(二)单位申报。各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各专科护理专业特色特长和护理师资情况进行申报。(三)组织初审。市卫生健康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四)现场评估。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由市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管理制度、专科护理队伍结构、教学设施等进行现场评估。(五)组织答辩。现场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参加市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专家开展的答辩,答辩内容包括培训基地依托科室的专科护理内容与特色、教学资源与能力、继续教育项目等综合情况。(六)确定名单。市卫生健康部门根据申报材料、现场评估、答辩等情况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后,择优确定深圳市培训基地名单。第十一条培训基地应当建立健全专科护士培训师资的遴选、培训、聘任、评价、激励和退出机制,将师资的带教工作量参比计算临床工作量纳入医疗机构绩效分配体系。第十二条培训基地应当为培训学员建立培训档案,及时、客观、规范记录专科护士培训相关信息,并做好培训档案管理工作。培训档案应当包括培训学员申报表、培训手册、培训考核成绩单等,具体培训档案内容和样式由市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制定。第十三条培训基地应当每年对其基本条件、经费保障、培训师资、招收培训学员、学员培训和考核等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并报市卫生健康部门。市卫生健康部门对培训基地开展年度评估,年度评估以书面评估为主,必要时开展现场评估。年度评估不符合培训要求的培训基地,市卫生健康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培训基地整改期间不招收新的培训学员。市卫生健康部门可以根据年度评估和整改情况调整培训基地名单。第三章培训考核第十四条市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全市专科护士的培养需求和培训基地培训能力,制定专科护士年度招生计划。第十五条培训基地根据专科护士年度招生计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招生方案、年度任务计划书,报市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后实施。第十六条培训基地根据招生方案和年度任务计划书每年年初发布专科护士培训招生通知,明确招生人数、招生条件、培训内容及方式、培训费用等内容,并组织开展招生工作。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护士,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培训基地申请专科护士培训:(一)具有本科以上护理专业学历;(二)具有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以及两年以上相关专科岗位工作经历;(三)取得中级以上护理专业技术资格。第十八条培训基地根据招生方案对申请培训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组织招收考核,择优确定培训学员;招收培训学员未满计划人数的,可以组织开展补录。培训基地招收培训学员情况应当通过单位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专科护士培训分为理论课程和临床实践,每期培训在6个月内完成。培训总时长不少于IOoO学时,其中理论课时、临床实践课时均不少于300学时。各专科培训具体学时要求由市卫生健康部门根据专科特点确定。第二十条培训基地按照专科培训大纲要求安排理论课程和临床实践。理论课程由市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安排培训老师授课,临床实践由各培训基地按照年度任务计划书开展。第二十一条培训学员因怀孕、重大疾病、意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正常进行培训的,可以向培训基地申请暂缓培训,但暂缓培训时间合计不得超过2年。第二十二条专科护士培训考核分为过程考核和终期考核:(一)过程考核由培训基地组织开展,考核内容为培训大纲规定的临床实践各项任务。过程考核合格的培训学员可以参加终期考核。(二)终期考核由市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开展,考核内容包括理论考核、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和答辩。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合格的培训学员可以参加答辩;首次答辩不通过的,可以参加下一年答辩。第二十三条参加专科护士培训考核并考核合格的培训学员,可以取得市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专科护士证书。第二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护士,参加下列市外机构组织的连续3个月以上专科护士培训,经我市培训基地按照我市专科护士培训大纲补充培训相应课程和完成相应学时后,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申请终期考核。终期考核合格的,可以取得市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专科护士证书。(一)省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二)省级以上护理学会或护士协会;(三)中国大学及学科专业评价报告学科门类竞争力排行榜医学类前20名高校(参加培训年份);(四)复旦排行榜排名前100名的医疗机构(参加培训年份)。第四章执业规范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单位临床专科护理发展需要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开设专科护理门诊,为专科护士提供护理查房、护理会诊、疑难护理病例讨论、临床带教、护理门诊等工作平台。第二十六条开设专科护理门诊或者举办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医疗机构,应当安排专科护士定期到专科护理门诊或者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开展护理门诊工作。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建立专科护士执业授权制度,按照规定授权取得专科护士证书的护士相关执业权限。专科护士可以根据医疗机构授权,在专科护理门诊或者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按照市卫生健康部门公布的目录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和外用类药品。第二十八条专科护士开展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执业活动,应当要求患者提供患有相关疾病的病历资料,在医师既有诊断的基础上,结合护理评估,开具与本专科相关的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或者外用类药品,并客观、规范、完整书写病历。第二十九条市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我市护理专科发展需求,分批公布专科护士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和外用类药品的目录并动态调整。第三十条专科护士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和外用类药品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医药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处方和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对专科护士开具的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和外用类药品处方的审核和保存工作。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定期点评制度,对专科护士开具的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和外用类药品处方定期开展点评工作,对不合理开单和用药情况及时予以干预。对存在三次以上不合理开单或超说明书用药情况的专科护士,医疗机构应当暂停授权其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和外用类药品三个月至六个月;暂停授权期满,专科护士接受培训基地相应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医疗机构可以恢复相应授权。第五章监督保障第三十三条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基地的管理,通过对培训基地开展年度评估、对其培训的专科护士进行技能测试、开展培训基地满意度调查等方式,提升培训基地专科护士培训工作能力。第三十四条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每年开展医疗机构专科护士管理工作的督查,按照一定比例抽查医疗机构,对其专科护士培养、岗位设置、执业管理、绩效考核,以及专科护士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和外用类药品处方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第三十五条专科护士的执业活动,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市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予以支付。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专科护理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支持本机构护士参加专科护士培训,建立体现专科护士岗位职责和知识价值的薪酬体系;开展护士岗位职称聘用时,同一专科在同等条件下取得专科护士证书的护士予以优先考虑。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专科护士的在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为专科护士提供继续学习、外出进修的机会。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专科护士绩效考核制度,每年对专科护士的工作数量和质量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应当包括开展专科护理个案,参与护理查房、护理会诊、疑难护理病例讨论,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和外用类药品,临床带教,继续教育,医德医风考评等内容。医疗机构应当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专科护士薪酬待遇、层级或者职务晋升等方面的重要考量因素。第三十九条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专科护士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护士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中医专科护士培训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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