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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的通知(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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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的通知(2023修订).docx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3)6号)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我市节地生态安葬推广力度,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我局结合实际,对现行深圳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深圳市民政局2023年9月26日深圳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工作,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深化殡葬改革,倡导移风易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节地生态安葬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地生态安葬包括将骨灰撒散到指定海域的海葬和通过撒散、深埋等不保留骨灰、不留标识、不单独留名的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其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第三条我市节地生态安葬由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骨灰海葬由市殡葬服务中心负责承办,其他节地生态安葬由各公墓负责承办。本办法规定的节地生态安葬实行自愿报名,免费参加的方式。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已参加我市节地生态安葬的,经办人可申请我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金。(一)我市户籍居民死亡且实施遗体火化的;(二)非我市户籍居民在我市死亡且在我市实施遗体火化的。本办法所称经办人是指逝者生前的法定监护人、近亲属或者依法受托办理节地生态安葬事项的受托人。第五条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金标准如下:(一)骨灰海葬奖励金为每具骨灰3000元;(二)其他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金为每具骨灰IOoO元。第六条参加我市节地生态安葬并符合申领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金条件的,经办人应与我市节地生态安葬承办单位签订生态安葬协议并填写深圳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金申领表。第七条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结束后,承办机构应及时建立业务档案,经初核和汇总后,将符合奖励金申报条件的名单以及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在安葬活动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民政部门审核。市殡葬服务中心(含吉田永久墓园)负责承办的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由市本级民政部门负责奖励金发放的审核;各公墓承办的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由所在区的民政部门负责奖励金发放的审核,区级民政部门应自收到承办机构报送的前款规定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市本级民政部门复核。经办人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本级民政部门应在安葬活动结束后60日内将奖励金一次性划入其申请材料指定的银行账户。第八条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金和海葬工作经费列入市本级民政部门预算,应专款专用,由市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海葬工作经费按照每具遗体100O元的标准列入预算。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金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报请市政府同意后适时调整。第九条经办人申领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金,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冒领、骗取奖励金。民政部门应加强对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政策的宣传,积极引导我市居民支持和参与节地生态安葬,并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对奖励资金发放和业务档案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规定予以处理。第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表:1.深圳市节地生态安葬活动承办单位目录2.深圳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金申领表(略)附表1深圳市节地生态安葬活动承办单位目录承办单位名称所在区节地生态安葬类别市殡葬服务中心(含吉田永久墓园)海葬、树葬、草坪葬、花坛葬华侨墓园盐田区树葬、草坪葬、花坛葬西丽报恩福地墓园南山区南山区聚仙居墓园宝山园宝安区宝安区七沥墓园宝安区钻石山墓园宝安区上合墓园宝安区松山墓园宝安区大王墓园宝安区安颐园龙山永久墓园龙岗区龙岗区福泽园公墓龙岗区恩德圣地陵园龙岗区怀亲堂龙岗区宝岭墓园龙华区万寿山陵园龙华区龙华区龙山墓园坪山区福山墓园坪山区坪山区赤坳墓园光明区鹰山园光明区光明区怀恩园大鹏新区葵涌墓园大鹏新区大鹏新区墓园大鹏新区南澳墓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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