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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鹏产监协2021第号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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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鹏产监协2021第号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docx

    深鹏产监协2021第_号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宗地编号:准入产业:生物产业项目名称:影像医疗创新产业园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深地合字(2021)号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制为切实履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深土交告(2021)号)相应宗地的企业和项目准入条件要求,保证深圳市及大鹏新区产业用地发展要求,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9)4号),甲方作为大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授权,经甲乙双方同意,订立此协议。本协议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深地合字(2021)号)的附件。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甲方: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职务: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人:电话:乙方(土地竞得者):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职务: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人:电话:二、宗地基本情况宗地编号:土地位置:土地用途: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总用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52900项目名称:影像医疗创新产业园项目准入行业类别:生物产业(AOIIl临床临床和诊断的新型数字技术,多模块医学医学影像融合成像与处理技术,专用新型彩色超声诊断技术与高性能超声诊断设备,人体内窥镜的微型摄像技术与高清柔性电子内窥镜设备)其他产业准入条件:在深圳注册的企业法人。土地使用年期(年):30合同约定项目动工日期:20年月日合同约定项目竣工日期:2年月日三、甲方权利及义务(一)甲方应根据深圳市和大鹏新区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为产业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二)甲方有权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按时间节点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产值能耗等指标落实情况。经核验乙方未能达到本协议书所约定指标要求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书违约责任的约定进行责任追究。(三)甲方有权对乙方其他违反本协议书的行为,按照本协议书违约责任的约定进行责任追究。四、乙方权利及义务(一)土地用途要求乙方竞买取得的上述用地只能用于影像医疗创新产业园项目的建设。(二)总体指标要求1 .乙方应在该宗地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后上个月内正式投产,并以函件方式通知甲方具体投产日期。本项目不得分期建设。2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2,480元/平方米:3 .项目投产后1年内土地产出率不低于"业元/平方米,投产后3年内年均土地产出率不低于55,670元/平方米,投产后5年内不低于70,420元/平方米,投产后10年内不低于105,910元/平方米,投产10年后须保持不低于105,910元/平方米。4 .项目投产后1年内形成深圳市地方财力不低于2,040互元,投产后3年内年均形成深圳市地方财力不低于Z驷万元,投产后5年内不低于4,070万元,投产后10年内不低于6,650万元,投产10年后须保持不低于6,650万元。5 .该项目产值能耗不高于丝吨标准煤/万元。(三)核验时限要求1 .乙方应在该宗地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后0个月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项目正式投入运营;2 .乙方应在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30天内,提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核验申请;3 .乙方应分别在项目投入运营后第2年、第4年、第6年及第6年后每隔5年提出土地产出率和年纳税额核验申请。4 .乙方应分别在项目投入运营后第2年、第4年、第6年及第6年后每隔5年提出产值能耗核验申请。5 .无论乙方是否在上述约定期限内提出核验申请,甲方均有权对上述各项指标进行核验。核验申请由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核验工作由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各职能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四)其他要求:1.乙方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应按季度向甲方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建成;项目建成后,乙方应每半年向甲方书面报告项目运营情况;6 .乙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中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严格按照土地用途使用;7 .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附着于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以股权转让或变更的方式变相转让。前款所称股权转让是指导致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转让。本重点产业项目用地不得出租,初始登记后不得办理分证;允许抵押,但抵押金额不得超出合同剩余年期地价与建筑物残值之和;8 .乙方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拍卖或者变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次受让人应当符合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限定的受让人资格条件,应当承接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规定的受让人责任及义务,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不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又无符合受让条件的次受让人的,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由甲方依法收回;9 .乙方取得用地之后,乙方的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关系归属地在土地使用期内不得迁移出大鹏新区;10 乙方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3年内,完善公司股权架构调整工作,将相关子公司、关联公司调整为乙方控股50%(含)以上的一级、二级子公司,并将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关系归属地迁入大鹏新区,且在土地使用期内不得迁出。五、法律责任(一)乙方未能在该宗地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后6个月内投入运营的,乙方应向甲方缴纳项目总投资额的1%。作为初次违约金。如乙方在初次缴纳违约金后一个月内仍未投入运营,甲方有权根据上述标准要求乙方继续缴纳违约金直至项目投入运营。(二)经甲方核验,在该宗地上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不到本协议第四条第(二)项约定要求的,自甲方出具核验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20天内,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足部分的5%即(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一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义总用地面积X5%作为初次违约金。核验不合格满一年经再次核验仍不合格的,乙方应每年(自甲方发出缴款通知书之日起20天内)向甲方缴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足部分的2%作为违约金,直到经核验投资强度达到约定要求。(三)经甲方核验,该宗地上建设项目的土地产出率达不到本协议第四条第(二)项约定要求的,自甲方出具核验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20天内,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土地产出不足部分的3%即(约定土地产出率-实际土地产出率)X总用地面积义3%作为违约金。核验不合格满一年经再次核验仍不合格的,乙方应每年(自甲方发出缴款通知书之日起20天内)向甲方缴纳土地产出不足部分的1%作为违约金,直到经核验土地产出率达到约定要求。(四)乙方在项目投产后1年内、投产后3年内、投产后5年内、投产后10年内及投产10年后,未达到承诺年均形成本市地方财力的,按照以下要求承担违约责任:1 .达到承诺年均形成本市地方财力的70%及以上但未达到IO0%的,乙方应当按照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要求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二(承诺期内企业承诺累计形成本市地方财力一承诺期内企业实际形成本市地方财力)。未按照产业监管部门发出的违约金缴纳通知书如期缴纳违约金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直至缴清违约金及利息为止。2 .达到承诺年均形成本市地方财力的50%及以上但未达到70%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承租人应当按照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要求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承诺期内企业承诺累计形成本市地方财力一承诺期内企业实际形成本市地方财力)×2o未按照产业监管部门发出的违约金缴纳通知书如期缴纳违约金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直至缴清违约金及利息为止。3 .未达到承诺年均形成地方财力的50%的,除按照本协议第五章第(四)项第2点要求支付违约金外,新区管委会有权全部或部分收回土地或建筑物。(五)经甲方核验,该宗地上建设项目的产值能耗达不到本协议第四条第(二)项约定要求的,自甲方出具核验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20天内,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产值能耗超标部分能耗费用的10%即(实际产值能耗一约定产值能耗)X实际产值X折电系数X电价X10%作为违约金。核验不合格满一年经再次核验仍不合格的,乙方应每年(自甲方发出缴款通知书之日起20天内)向甲方缴纳产值能耗超标部分能耗费用的5%作为违约金,直到经核验产值能耗达到约定要求或者土地使用权终止。(六)乙方未按时向甲方提出核验申请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违约金缴款通知书。自缴款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天内,乙方应向甲方交纳1万元违约金,且不因此解除乙方的核验申请义务;乙方不配合甲方核验的,自甲方发出缴款通知书之日起20天内,乙方应向甲方交纳5万元违约金,且不因此解除乙方的核验申请义务。若乙方不提出核验申请或不配合甲方核验,甲方可将相关部门所掌握的统计数据作为核验依据对违约行为进行处置。(七)乙方在土地使用期内将注册地、纳税地或统计关系归属地迁出大鹏新区的,乙方应按迁出大鹏新区期间内应缴纳税额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八)根据履约核查情况,对履约考核未通过的,由甲方组织规划国土、产业主管、市场质量监管、税务、证监、信用监管等部门依法依约进行处置,并形成履约核查处理报告,按批次报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汇总后报市政府。(九)若乙方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投资人等责任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或乙方履约考核未通过的,甲方有权将乙方及相关责任主体列入失信“黑名单”,并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由各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联合惩戒期限内,重点在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资金扶持、城市更新、土地竞拍等方面对失信主体予以限制。(十)如果乙方出现以下行为,构成根本违约:1 .在全出让年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以直接转让、股权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对乙方的股东、间接股东的股权进行转让)等任何方式变相转让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2 .在全出让年期内,未事先经甲方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乙方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者乙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成立项目公司后项目公司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融资、诉讼、仲裁等导致出资比例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情形);3 .改变准入产业类别或者产业项目内容;4 .其他行为导致项目无法进行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乙方应承担根本违约对应的违约责任,并按该地块上土地出让金的20%向甲方缴纳违约金,且甲方有权提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直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六、退出机制(一)乙方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提出终止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申请退还土地的,在报大鹏新区管委会批准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将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部分建设用地出让或者租赁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建设用地(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方式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1 .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但未满1年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的,将已缴纳合同剩余年期的土地价款退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承租人;2 .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1年但未满2年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的,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已缴纳合同剩余年期的土地价款或者租赁价款退还乙方。报大鹏新区管委会未获批准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土地供应方案;拒不履行的,建设用地和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约定无偿收回;涉嫌闲置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将依法依规依约处置。(二)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达产之后,乙方因自身原因无法运营,可以申请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将按照约定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建设用地,返还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对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大鹏新区管委会按照建造成本折旧后对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解除的,本协议随之解除。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本协议第五条法律责任或任何关于违约条款的效力。七、免责声明(一)乙方因不可抗力(如台风、地震、战争等自然或社会灾害)不能按时履行本协议部分或全部约定内容的,甲方不追究乙方责任。乙方如遇不可抗力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甲方,并应在15个自然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二)乙方应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配合甲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新的核验标准和时限。甲方将根据不可抗力影响消除情况适时向乙方发送关于要求签订补充协议的函。乙方在收到甲方关于要求签订补充协议的函起15个自然日内未配合签订补充协议的,视为根本违约,按本协议第五条第(十)项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九、合同效力(一)本协议书一式陆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叁份。(二)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三)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相冲突,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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