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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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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docx

    福建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23年9月22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四号福建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9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审查和批准第三章预算执行监督第四章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第五章决算审查和批准第六章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第七章审计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提高预算绩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监督预算执行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第三条预算审查监督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围绕和服务大局,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预算审查监督应当遵循全面规范、聚焦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财经委)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县级以上人大财经委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未设立人大财经委的,由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第五条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调研、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开展预算审查监督。政府以及有关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第六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财政政策措施的审查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事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政政策措施,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第七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与本级人民政府共同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建立健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实现预算审查监督信息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财政预算、金融、审计、税务、统计、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等方面数据、资料,建立健全数据共享工作机制。第八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机制,可以通过人大履职平台、人大财经专家库、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基层联系点等平台和载体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为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全过程参与预算审查监督提供支持。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决算草案同步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第十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本级预算公开情况的监督。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政府采购情况,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审查结果报告,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队伍建设,配备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人员,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第二章预算审查和批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预算,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本级人大财经委、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沟通,就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收支政策、支出重点等听取意见,及时报告预算编制工作进展情况。第十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基本情况;(二)地方政府债务有关情况;(三)预算的指导思想、编制原则、政策要求;(四)预算收入测算情况;(五)支出预算总量与结构基本情况;(六)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安排情况;(七)上级转移支付和对下级转移支付提前告知情况;(八)其他与预算有关的重要事项。第十五条省、设区的市人大财经委、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开展初步审查工作,可以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本级人大代表、有关专家以及相关方代表参加。省、设区的市人大财经委、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开展初步审查工作,可以召开预算草案解读说明会,本级人民政府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解读预算草案,回答询问。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初步审查阶段,可以结合本级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重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等,对相关领域部门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转移支付资金和政策等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省、设区的市人大财经委、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处理。对部门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初步审查的重点包括:(一)部门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情况;(二)部门预算与支出政策、部门职能及承担的重点工作、重大改革任务衔接匹配情况;(三)项目库建设情况;(四)部门重点项目预算安排和绩效情况;(五)新增资产配置及共享情况;(六)结转资金使用情况;(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八)其他与部门预算有关的重要情况。第十七条省、设区的市人大财经委、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相关政府和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反馈处理情况。初步审查意见及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二)贯彻落实国家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主要情况;(三)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情况;(四)部门预算草案情况;(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情况;(六)返还性收入、支出和转移支付情况;(七)财政管理与改革相关情况;(八)地方政府债务有关情况;(九)其他与预算有关的重要情况。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草案应当按照规定细化,并作出以下说明:(一)一般公共预算草案应当列示预算收支情况表、转移支付预算表、政府债务情况表等,说明收支预算安排及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情况。(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应当按照基金项目分别编列、分别说明。政府性基金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说明结转结余和绩效目标情况。(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收入编列到企业、单位,说明纳入预算的企业、单位的上年总体经营财务状况;支出编列到使用方向和用途,说明项目安排的依据和绩效目标。(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应当按照保险项目编制,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统筹、可持续运行等情况。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查的重点包括:(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三)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是否适当;(五)预算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六)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七)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八)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负责预算审查的机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预算草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可行作出评价;(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四)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预算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规定的时限批复各部门预算和下级政府转移支付预算,并将批复的部门预算和下级政府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大财经委、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三章预算执行监督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对其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大财经委、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选取部分部门预算或者专项资金、重大项目资金进行重点监督。列入重点监督的部门、单位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财经委、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报送有关预算执行、政策实施、专项资金和重大项目资金使用进展等情况的材料。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前,人大财经委、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开展预算执行情况调研,听取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可以听取重点监督部门、单位关于部门预算执行、专项资金或者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汇报。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重点包括:(一)执行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预算决议、决定情况;(二)预算批复和公开情况;(三)预算收入的组织和管理情况;(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下达与执行情况;(五)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六)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和下达情况;(七)部门预算执行和绩效情况;(八)其他与预算执行有关的重要事项。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政府应当依法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第四章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第二十八条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根据预算法规定需要调整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未设立人大财经委的,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窕提出意见。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大财经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对预算调整方案是否符合预算法作出评价;(二)预算调整收入和支出基本情况;(三)对调整的项目和资金安排等事项是否合理作出评价;(四)对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预算调整方案提出建议;(五)对执行调整后的预算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调整方案审查重点包括:(一)调整的理由和依据;(二)调整的项目和数额;(三)收支是否平衡;(四)其他与预算调整有关的重要情况。第三十二条严格控制预算调剂,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执行,确需调剂使用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第五章决算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审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送交本级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未设立人大财经委的,送交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结合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审查。对本级决算草案及决算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预算收入情况;(二)支出政策实施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三)结转资金使用情况;(四)资金结余情况;(五)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六)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七)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八)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九)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十)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和使用情况;(十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十二)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审查决算草案和决算报告时,县级以上人大财经委负责提出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以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重点监督部门、单位上一年度部门决算、专项资金或者重大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提交专项资金、重大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审计结果报告。第三十八条各级决算经批准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同时将批复的部门决算抄送县级以上人大财经委、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汇总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六章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围绕政府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审查批准和预算执行监督,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综合运用监督方式方法,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的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题询问。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地方政府债务重点审查监督下列内容:(一)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情况;(二)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方向;(三)政府债务项目的合规性;(FI)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五)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化解等情况;(六)政府债务信息披露情况;(七)其他与政府债务有关的重要事项。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债务纳入预算,建立健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机制。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大财经委、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书面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说明政府债券的发行使用、资金管理、偿还情况,通报政府债务风险等级评定结果等情况。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整、真实报告政府债务,细化、完善以下内容:(一)在预算草案及其报告中,反映上一年度政府债券发行、资金使用和偿还、债务风险、债务余额情况,本年度举借债务的主要用途等情况;(二)在预算调整方案及其报告中,反映本级人民政府举借债务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本地区及本级人民政府债务总体规模、结构和风险情况,上级人民政府下达本地区的政府债务限额、新增债务规模和限额分配等情况,本级人民政府债务限额和预计余额、新增债务规模和结构、项目安排等情况,本级人民政府债务资金主要使用方向、项目安排、偿还计划等情况;(三)在决算草案及其报告中,反映本级人民政府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不得违法违规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举债融资作出提供担保或者偿还承诺的决议、决定。第七章审计监督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为本级人大常委会开展预算执行、决算审查监督提供支持。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在研究下一年度审计监督重点内容和重点项目时,应当征求本级人大财经委、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建议。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安排审计机关对预算管理中的突出问题、重点专项资金、重大项目资金、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开展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将结果报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和审计评价;(二)审计查出的问题及问题清单;(三)审计意见和建议;(四)上一年度未完成整改相关问题的进一步整改情况;(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的当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并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到会作报告。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被审计部门、单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第四十八条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重点说明下列内容:(一)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以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三)审计移交、移送违纪违法事项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FI)尚未完成整改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五)进一步落实整改的措施以及建议;(六)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以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跟踪督办。必要时,可以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或者作出决议。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时,审计机关应当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被审计部门、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被检举、控告单位或者个人对检举、控告者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由有权处理机关对被检举、控告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3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决定同时废止。关于福建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的说明2023年7月25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尤猛军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对福建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审查批准预算并监督预算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2015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颁布实施,在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方面赋予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多的职责和任务。2018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使其更好体现和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202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作出修改,进一步推动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法律制度建设步伐。2021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意见,就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提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我省现行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决定于2002年5月制定,在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规范预算收支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该决定仅适用于省级,并已施行20多年,不适应近年来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对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新要求。为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及全国人大规定要求,有必要制定出台我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以便更好衔接上位法,同时将近年来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改革举措、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这对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职能,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和主要思路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预算审查监督立法工作,经研究决定,将起草条例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省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负责条例的起草工作。在学习对照上位法、总结本省工作实践、借鉴兄弟省市相关经验基础上,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之后通过召开各类座谈会、赴市县开展调研、发函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了省发改委、司法厅、财政厅、审计厅、人社厅、国资委、税务局、医保局等政府相关部门、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以及部分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在汇总整理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条例(草案稿),征求了省政府意见建议。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决定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条例起草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将有关部署要求通过条例转化为地方性法规条文。二是衔接上位法,对预算法有关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三是总结我省实践经验,体现地方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特色。四是学习借鉴兄弟省市先进经验做法,推进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方式更加完善。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监督预算执行以及相关活动。条例(草案)共九章、五十五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别对预算草案、执行、调整、决算的审查监督作出规定,第六章和第七章重点就地方政府债务、审计作出规定,第八章规定法律责任,第九章为附则。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标中央对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新要求,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重点对标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等改革要求,对预算法尚未规定内容进行补充、细化,确保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有法可依:1.落实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在条例(草案)中明确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原则、对财政政策措施的审查(第三条、第六条);明确要建立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第七条),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机制(第八条);明确应当加强预算绩效评价并重视结果运用(第九条)。2 .加强人大对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条例(草案)设立专章规范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工作。明确地方政府债务审查重点内容(第四十条);要求建立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机制(第四十一条),完善预决算草案及报告中有关债务的内容(第四十二条);明确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控的监督(第四十三条)。(二)细化落实预算法有关规定,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加强与上位法的衔接,结合实际工作,对预算法作原则性规定的有关内容和环节进行细化:1.细化预决算全流程审查监督。一是预算编制环节,规定财政部门应当细化预算草案及其报告内容、细化应提交相关材料内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二是预算执行环节,规范监督形式、监督重点内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三是决算环节,听取部门决算情况报告时,要求政府相关部门提交绩效评价结果和审计结果报告(第三十七条)。3 .明确县级人大有关初步审查的规定。规定县级人大设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开展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未设置人大财经委的,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承担初步审查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意见(第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4 .明确相关审查结果报告的提交。一是预算调整环节,要求县级以上人大财经委、县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未设置专委会的)向常委会提交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第三十一条);二是在决算审批环节,明确县级人大财经委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也应当提交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第三十六条)。(三)总结我省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践经验,体现条例的地方特色。总结近年来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的实践经验,通过地方立法将其法制化:1 .加强和改进大会前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工作。条例(草案)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预算编制工作进展情况(第十三条);在初步审查阶段负责解读预算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开展专项审查并提出意见建议(第十五条)。2 .加强对重点部门专项资金等全过程跟踪监督。条例(草案)规定了对部门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内容(第十六条);要求预算执行中重点监督部门定期报送材料(第二十四条);明确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年中听取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第二十五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重点监督部门决算、专项资金或者重大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报告(第三十七条),对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全过程跟踪监督进行规范和细化。3 .加大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的力度。条例(草案)对预算的审计监督作专章规定。明确建立相关监督工作协同机制,审计机关在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审计监督重点内容和重点项目时,应当征求本级人大财经委、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建议(第四十五条);明确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针对审计查出问题,明确由政府负责人向常委会作整改情况的报告,强化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第四十七条)。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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