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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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辽宁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障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和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公路是符合农村公路相关规划,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或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要求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责、社会参与、有效监督的工作原则。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综合行业管理工作。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项目管理职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质量管理机制,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要求,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进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严格按规定执行责任登记、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强化质量责任追究追溯机制。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质量缺陷、质量事故等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八条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在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整合旧路资源、加工适于筑路的废旧材料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推动资源循环利用。第二章质量责任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项目业主对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负总责,应当制定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目标,落实专人负责质量管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履约管理,组织开展质量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质量问题。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业主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签订合同,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条款,并签订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书。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对农村公路勘察、设计质量负主体责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加强勘察、设计过程质量控制。设计单位应当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和后续服务工作。在工程交工验收前,设计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农村公路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项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规范(规程)和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加强过程质量控制、质量检验、技术交底和岗位培训,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术档案。对工程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设备租赁单位实行无差别化质量管理。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对农村公路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按要求开展质量评定工作,在项目交工验收前向项目业主提交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开展施工质量检测工作,可通过设立工地试验室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按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方式组织实施。监理人员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对施工自检结果进行抽检复核或者检测见证。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竣工检测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并通过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规程开展检测工作,对检测数据及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负责。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按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档案资料,建立完整的工程档案。第三章质量监管第十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上下协调、控制有效、覆盖全面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机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职责。第十八条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项目管理权限,全面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主体责任,贯彻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工作要点,落实责任部门,开展质量监督检查,规范从业单位质量行为,加强质量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加大对新改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第十九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协调有关部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检查可采用巡视检查、突击检查、专项督查和“双随机”等方式,重点加强从业单位执行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情况、从业单位关键人及关键设备到位情况、影响工程安全耐久的关键部位和关键指标、试验检测工作、工程档案管理等抽检抽查。第二十一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质量检测工作,通过组建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抽检。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不低于30%和10%的比例分别对辖区重要农村公路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抽检,对直接监督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要做到全覆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要覆盖辖区内所有在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第二十二条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技术服务或志愿帮扶活动,倡导资质等级高的检测机构对服务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抽检的检测机构开展技术帮扶,提升基层监督检测能力水平。第二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实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对质量问题频发、质量形势严峻的县区,或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项目,开展质量约谈或者挂牌督办,督促落实质量责任。第四章质量管控要点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并针对农村公路特点和薄弱环节,加强质量关键环节的把控。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加强沿线地质调查勘测和老路结构技术评价,针对质量薄弱环节开展设计。对于老路改造或者加宽项目、特殊地质和水文条件的路基和桥涵结构、地质地形限制路段的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等,应当加强有针对性的设计,明确设计质量控制措施。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工作职责和项目管理职权,加强对设计文件的审核把关,确保设计源头质量。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严格按照规定对水泥、钢材、沥青、砂石等原材料进行进场检验检查。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投入使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加强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复核验证,确保配合比设计满足混凝土强度和耐久性要求。对于外购沥青混合料、商品混凝土等材料,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派质量管理人员驻现场进行质量管控。对沥青混合料进行质量抽检;对商品混凝土按需要制作弯拉强度试件、抗压强度试块,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强度检验。第二十七条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实行首件工程制。路面工程开工前应铺筑施工试验路段。施工单位应当通过首件工程和路面试验段完善施工工艺,确定施工技术参数和质量控制措施。鼓励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路基、桥涵、隧道、交通安全设施等工程实施施工试验段或首件验证检测。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制度,工程质量技术要点交底应当覆盖到一线作业人员。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应当执行工程质量验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一)路基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路面施工;(二)路面基层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路面面层施工;(三)桩基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四)预制构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安装施工;(五)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项目验收。对于非封闭施工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完善交通组织措施,加强对工程成品的保护。第二十九条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开展验收,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辽宁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开展验收。第三十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纳入农村公路考核范畴,重点加强对质量监管机制运行及履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状况、项目验收工作等考核。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质量信息,包括从业单位及质量监督负责人和联系方式,工程质量目标,主要原材料种类,路面混凝土及结构层混合料配合比、路面厚度、宽度、强度等关键质量指标,项目验收结果等信息,接受群众监督。第三十二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村公路有关从业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市场准入、招投标和行业监管中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有关信用信息记录应在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平台共享。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农村公路路面大中修、危桥改造及生命防护工程质量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关于辽宁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近日,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辽宁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相关单位和部门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办法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推动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加快完善现代化农村交通运输体系,开创农村公路质量管理工作新局面。省交通运输厅结合我省农村公路质量管理实际情况,并在充分征求地市意见后,研究制订了辽宁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办法对于我省规范农村公路质量管理,促进农村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二、出台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和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办法,制定本办法。三、主要内容办法分为五章,即总则、质量责任、质量监管、质量管控要点、附则,共三十六条。具体内容为:(一)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目的、依据及适用范围;确定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原则、管理职责;明确鼓励采用“四新”技术。(二)质量责任。明确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质量责任,强调要开展质量检测工作,加强质量管理。(三)质量监管。明确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责任、工作方式及工作要求。(四)质量管控要点。从强化勘察设计质量源头管控,加强原材料进场质量及沥青混合料、水泥混凝土质量检验检查,实行施工试验路段或首件验证检测制度,开展工程转序和竣(交)工验收,应用质量管理评比考核结果,质量信息社会公开,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方面,明确质量管控要点。(五)附则。明确农村公路路面大中修、危桥改造及生命防护工程质量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明确本办法最终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