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普通小麦期货业务细则.docx
郑州商品交易所普通小麦期货业务细则(2022年7月29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8月31日(2022)74号公告发布,自2022年12月1日开始施行;2023年9月17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0月16日(2023)Ill号公告发布,修订部分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普通小麦(以下简称普麦)期货相关业务,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普麦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交割服务机构)、指定质检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二章交易业务第三条普麦期货合约交易单位为50吨/手。第四条普麦期货合约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第五条普麦期货合约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第六条普麦期货合约交割月份为1、3、5、7、9、11月。第七条普麦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为1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量为100O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量为200手。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普麦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每次最大下单量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第八条普麦期货合约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其中,上午10:15-10:30为休息时间。交易所另行公告普麦期货合约开展夜盘交易的,以交易所公告为准。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暂停、取消普麦期货合约夜盘交易或者对夜盘交易时间进行调整,具体由交易所另行公告。第九条普麦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0个交易日。第十条普麦期货合约交易代码为PM。第三章交割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普麦期货适用期货转现货、仓库标准仓单交割和车(船)板交割。普麦期货滚动交割的配对方式为响应配对。普麦买卖双方参与集中交割的,卖方应当在第一交割日闭市前,公布用于交割的标准仓单数量及车(船)板交割货物信息。未主动公布的,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公布卖方所有可流通标准仓单。卖方未公布车(船)板交割货物信息的,交易所按标准仓单交割对待。具体交割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普麦期货的交割单位为50吨。第十三条普麦期货标准仓单交割的最后交割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3个交易日;车(船)板交割的最后交割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次月20日。第十四条普麦期货标准仓单为仓库标准仓单。普麦期货标准仓单为通用标准仓单。第十五条普麦期货标准仓单有效期为每年9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十六条普麦期货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十七条普麦期货仓库、交割服务机构及相关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视情况对普麦期货仓库、交割服务机构及相关升贴水进行调整。第十八条普麦期货标准仓单的替代交割品升贴水、仓库升贴水在标准仓单注册、注销时划转,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向标准仓单注销人开具,仓库负责监督。仓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收取押金,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押金应予退还。第十九条普麦期货的交割基准价为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计价点或者基准仓库买方的汽车或者轮船板交货的含税价格(不含包装)。第二十条普麦期货标准仓单对应货物运达仓库指定货位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装到汽车或者轮船板的出库费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承担,货物出库装到汽车或者轮船板后的一切费用由提货人承担。普麦期货车(船)板交割中,货物自交割计价点或者双方协商的其它交割地点装至车(船)板之前的一切费用(不含包装)由卖方客户承担,之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双方协商买方自行提货或卖方送货的,可以根据距离交割计价点的远近协商各自承担的运费。普麦期货交割手续费、仓储费、出入库费、检验费等交割相关费用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第二十一条普麦接收、储存、发运采用散粮方式。买方需要包装物的,包装物由买方自理或者委托他人代办,包装物及包装费用由买方自行支付。第二十二条普麦期货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二节交割标准第二十三条普麦期货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规定。第二十四条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小麦(GB1351-2008)的三等及以上小麦,且不完善粒中生芽粒2.0%霉变粒W2.0%o第二十五条替代交割品及升贴水:(一)入库时:水分W12.5%的,足量入库;12.5%V水分13.5%的,以12.5%为基准,水分每超0.5%,扣量1.0%;不足0.5%的,不扣量。标准仓单出库时:水分12.5%的,足量出库;12.5%水分W13.5%的,水分每超0.5%,补量1.0%;不足0.5%的,不补量。车(船)板交货时按照出库规定办理。(二)1.0%杂质WL5%的,以1.0%为基准,杂质每超0.5版入库时扣量1.0%,出库时补量1.0%;不足0.5%的,入库时不扣量,出库时不补量。车(船)板交货时按照出库规定办理。(三)8.0%V不完善粒W12.0%的,以&0%为基准,不完善粒每超1.0%,入库时扣量1.0%,出库时补量L0%。车(船)板交货时按照出库规定办理。第三节仓库标准仓单交割第二十六条普麦期货交割预报时;应当按30元/吨向仓库交纳交割预报定金。第二十七条普麦仓库开具的入库通知单有效期为40个日历日。第二十八条普麦入库时,仓库对入库商品进行重量验收。普麦重量验收采用仓库内整车过地磅的方式进行。第二十九条普麦入库质量检验由仓库组织实施。入库检验样品由仓库在卸车前抽取,检验结果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不允许注册标准仓单。入库过程中发现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部分不允许注册标准仓单。标准仓单注册人对入库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具体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仓库商品入库复检”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条普麦重量验收及入库采样时,标准仓单注册人应当到场监督。仓库和标准仓单注册人应当对验收结果签章确认,并共同对入库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入库商品未经仓库、标准仓单注册人签章确认的,不得用于期货交割。普麦入库后,仓库应当对标准仓单注册人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商品数量、存放库房及垛位等事项登记造册,并由标准仓单注册人签字确认。第三十一条普麦仓库标准仓单注销后,提货人应当在交易所开具提货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及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到仓库办理提货手续,确认商品质量、运输方式,并预交各项费用。提货人提供运输工具的,自提货人凭提货通知单与仓库联系出库事宜、运输工具到达仓库之日起,仓库开始发货,并停止收取已装运货物的仓储费。提货人委托仓库代办运输的,自提货人凭提货通知单与仓库联系确认出库事宜、指定运达地点并预交相关费用(包括铁路代办费、港杂费等)之日起,采用汽车、船舶运输的,仓库在10个日历日内发货;采用火车运输的,仓库在20个日历日内发货。仓库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货物的,不得收取规定时间后产生的仓储费。由于提货人变更发货方式或者发货时间、提货手续不全、费用未按时交纳、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商品装运推迟的,仓库发货时间不受前款规定限制。第三十二条普麦出库重量验收由仓库和提货人共同实施,具体办法参照入库重量验收规定。普麦出库时数量发生损耗造成短少的,仓库按照实际出库数量补足;不能补足的,仓库应当按照提货通知单开具日之前(含该日)普麦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商品价款,赔偿提货人。第三十三条普麦出库时,提货人对商品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一次复检,并预交复检费用。质量异议应当在提货通知单开具之日起io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仓库商品出库复检”有关规定办理。第四节车(船)板交割第三十四条普麦车(船)板卖方提出交割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拟交割货物信息,包括:品种、等级、数量、生产年度、交割计价点、货物存放地点等。第三十五条自第三交割日起(含该日)3个交易日内,普麦买卖双方就车(船)板交割事宜进行协商,确定结算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方式、交货时间等,签订车(船)板交割协议书。第三交割日起(含该日)第3个交易日下午1时30分前,买方应当通过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提交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卖方会员应当在当日下午3时前进行确认。买方提交的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应当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或者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否则按照未提交处理。规定时间内,买方未提交或者卖方未确认的,视为违约,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交割违约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六条普麦期货买方有权选择在卖方货物所在地或者交割计价点交割。买卖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协议里约定的地点进行交割;未达成协议的,买方可以在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中选择交割计价点进行交割,卖方应当按买方的要求交付货物。第三十七条普麦在交割计价点交割的,买卖双方应当在互相确认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后3个工作日内与交割计价点交割服务机构联系,签订交割中转协议,安排交割事宜。买卖双方应当自达成中转协议之日起(含该日)3个日历日内开始交收货物。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及发货速度将货物运达交割服务机构;买方应当在货物运达后24小时内完成货物质量检验,并在质量验收确认后24小时内装车发运。交割数量较大的,卖方可以分批发货;买方可以相应分批检验、接运货物。卖方日发货速度不得低于300吨/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买方在规定时间内因自身原因不能装车发运的,卖方不再对该批货物承担质量责任。卖方承担普麦在交割计价点交割的中转费用;在交割过程中发生临时存储的,卖方承担临时存储期间的仓储费用。第三十八条普麦在卖方货物所在地交割的,买卖双方可以对已经检验的交割货物采取加锁、贴封条等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封仓或者封货。卖方在保管过程中需要开仓通风、倒垛的,买方应当在接到卖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卖方货仓进行配合。卖方对于未发运货物负有保管责任,因保管不善造成货物受潮、霉变的,买方有权要求对未发运货物重新杆样、检验,卖方不得拒绝。第三十九条卖方货物所在地的货物存放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交通便利,核定载重30吨货车能够顺畅通行;(二)计量设施完好,计量衡器应当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且在鉴定的有效期内,计量衡器最大称重不低于60吨;(三)装运能力强,发货速度不低于300吨/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四)具备开展期货交割质量检验的检化验设备,检化验设备符合国标检验规定,且运行良好。卖方货物存放机构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第四十条普麦买方应当在装车发运前到场查验货物质量,卖方应当予以配合。买卖双方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共同杆取样品,样品就地分为两份,任选一份现场或者到双方认可的其他地点共同检验;另一份买卖双方共同签字封样,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复检样品。普麦分批检验的,最终货物质量根据每次检验结果及所发货物数量的加权平均值确定。质量验收完成后,买卖双方签署质量验收确认单,作为交割货物质量判定及升贴水处理的依据。第四十一条买卖双方发生质量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应当及时通知交易所。买卖双方把复检样品共同寄送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或者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作为货物质量判定的依据。寄送样品及复检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第四十二条普麦未发运货物质量达不到交割标准的,卖方应当及时更换货物。无法更换货物的,买卖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一致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交割违约处理”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三条货物发运时,买方应当到场验收并监装、监运,卖方应当安排足够人力、设备,确保正常发货。普麦重量验收采用发货地过地磅称重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计量方式。货物发运完毕后,根据每天双方签字确认的交接过磅码单,经核准累计后确认货物重量。买卖双方签署重量验收确认单,作为交割货物重量的判定依据。买卖双方有权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有异议的,应当停止交接货物,并书面通知交易所,由交易所组织国家计量技术监督部门现场检测,差旅费、交通费、检测费等相关费用由过错方承担。第四十四条普麦交收时,买卖双方未按约定的发运时间、发运速度交接货物,造成延误的,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守约方可以向交易所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交易所核实后,对过错方扣罚滞纳金补偿给守约方。滞纳金金额=5(元/吨天)X延误天数X应发(收)而未发(收)商品数量。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计划发货或者提货的,发货或者提货时间可以顺延。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四十五条普麦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5%o普麦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交易时间段交易保证金标准自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5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合约价值的5%自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6个日历日至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后一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合约价值的10%交割月份合约价值的20%第四十六条普麦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第四十七条普麦期货合约限仓标准见下表:交易时间段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最大单边持仓量(手)自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5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2000自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6个日历日至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后一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600200交割月份(自然人客户最大单边持仓量为0)本条所称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按单边计算的、可以持有某一期货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第四十八条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交易所对普麦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进行调整的,按照相关标准执行。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九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十二条本细则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