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篇)2023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感悟心得体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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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篇)2023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感悟心得体会.docx
2023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爰国主义教育法感悟心得体会【共三篇第一篇】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将爱国主义教育写入法律、形成制度,将促进爱国主义精神的传承和弘扬,振奋民族精神,凝聚奋进新时代澎湃力量。爱国主义教育法规定了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涵盖思想政治、历史文化、国家象征标志、祖国壮美河山和历史文化遗产、宪法和法律、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国防、英烈和模范人物事迹等方面。该部法律在明确面向全体公民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同时,突出强调学校和家庭对青少年和儿童的教育,并对针对不同群体的爱国主义教育,如公职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村居民、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等,分别作出相应规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要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爱国主义教育,固本培元、凝心铸魂,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取得显著成效。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制定爱国主义教育法,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是推动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广泛深入开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强大精神动力的重要举措。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是中华民族团结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纽带。在五千年的文明发展中,中华民族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形成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特别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遭受重大苦难、付出巨大牺牲,正是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支撑激励下,中国人民不屈不挠、奋起抗争,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开始了救亡图存、建立社会主义新中国的伟大征程。爱国主义精神深深植根于中华民族心中,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基因,维系着神州大地上各个民族的团结统一,激励着一代又一代中华儿女为祖国发展繁荣而不懈奋斗。伟大事业需要伟大精神,伟大精神铸就伟大梦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的二十大明确了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即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事业,离不开爱国主义精神的强有力支撑。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必须把爱国主义教育作为永恒主题。把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让爱国主义成为每一个中国人的坚定信念和精神依靠。抓好爱国主义教育,把爱我中华的种子植入每一个中国人心中,让人们真正理解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必须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让人们更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传承民族精神、增强国家观念,壮大和团结一切爱国力量,使爱国主义成为全体中国人民的坚定信念、精神力量和自觉行动。“只要高举爱国主义的伟大旗帜,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就能在改造中国、改造世界的拼搏中迸发出排山倒海的历史伟力!”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让爱国主义精神代代相传、发扬光大,汇聚起无数个你我的力量,向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前行。2023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爰国主义教育法感悟心得体会【共三篇第二篇】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是中华民族的民族心、民族魂。爱国主义精神深深植根于中华民族心中,激励着一代又一代中华儿女为祖国发展繁荣而自强不息、不懈奋斗。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爱国主义教育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宪法制定爱国主义教育法,旨在加强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为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提供法治保障,凝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磅礴力量。中国共产党是爱国主义精神最坚定的弘扬者和实践者。10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团结奋斗的实践是爱国主义的伟大实践,写下了中华民族爱国主义精神的辉煌篇章。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扬爱国主义旗帜,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四个自信”,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共同精神支柱和强大精神动力。实践充分证明,爱国主义是激励中国人民维护民族独立和民族尊严、在历史洪流中奋勇向前的强大精神动力,是驱动中华民族这艘航船乘风破浪、奋勇前行的强劲引擎,是引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迸发排山倒海的历史伟力、战胜前进道路上一切艰难险阻的壮丽旗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寄托着中华民族的夙愿和期盼。今天,我国由一穷二白到全面小康,已踏上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新征程,这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艰苦奋斗取得的巨大成就。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宏伟蓝图,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指明了一条康庄大道。始终高扬爱国主义旗帜,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汇聚同心共圆中国梦的强大合力,沿着这条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唯一正确道路奋勇前进,就一定能够把我国发展进步的命运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把伟大梦想变成灿烂现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必须把爱国主义教育作为永恒主题依法在全体人民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培育和增进对中华民族和伟大祖国的情感,传承民族精神、增强国家观念,壮大和团结一切爱国力量,使爱国主义成为全体人民的坚定信念、精神力量和自觉行动,对于更好激励和动员全体人民障厉奋发、勇毅前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以法治手段推动和保障爱国主义教育,进一步形成全社会一体遵循的法律规范,有利于更好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以法治方式提升爱国主义教育的质量和实效。爱国主义是中华儿女最自然、最朴素的情感。新时代加强爱国主义教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以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为着力点,把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鲜明主题,着眼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着力培养爱国之情、砥砺强国之志、实践报国之行,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凝聚起磅礴力量。要按照爱国主义教育法明确的主要内容、职责任务、实施措施、支持保障,结合具体实际认真施行,保障爱国主义教育常态化,让爱国主义精神在人们心中牢牢扎根,把爱国热情转化为新时代的奋斗实践。新征程上,我们的前途一片光明,但脚下的路不会是一马平川。爱国主义始终是把中华民族坚强团结在一起的精神力量。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以爱国主义教育法制定和施行为契机,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不断增强团结一心的精神纽带、自强不息的精神动力,胜利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历史伟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共三篇第三篇】(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凝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磅礴力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在全体人民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培育和增进对中华民族和伟大祖国的情感,传承民族精神、增强国家观念,壮大和团结一切爱国力量,使爱国主义成为全体人民的坚定信念、精神力量和自觉行动。第三条爱国主义教育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以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为着力点,把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鲜明主题。第四条爱国主义教育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各方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第五条爱国主义教育应当坚持思想引领、文化涵育,教育引导、实践养成,主题鲜明、融入日常,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第六条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二)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团结奋斗的重大成就、历史经验和生动实践。(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五)国旗、国歌、国徽等国家象征和标志。(六)祖国的壮美河山和历史文化遗产。(七)宪法和法律,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国防等方面的意识和观念。(八)英雄烈士和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及体现的民族精神、时代精神。(九)其他富有爱国主义精神的内容。第七条国家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第八条爱国主义教育应当坚持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坚定文化自信,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第九条爱国主义教育应当把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与扩大对外开放结合起来,坚持理性、包容、开放,尊重各国历史特点和文化传统,借鉴吸收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第十条在每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国家和社会各方面举行多种形式的庆祝活动,集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第二章职责任务第十一条中央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第十二条地方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爱国主义教育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文物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照本法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工作,并充分利用自身资源面向社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第十三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作家协会、科学技术协会、归国华侨联合会、台湾同胞联谊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和其他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面向所联系的领域和群体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第十四条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国家安全和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国家安全和国防观念,引导公民自觉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第十五条国家将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办好、讲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并将爱国主义教育内容融入各类学科和教材中。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爱国主义教育相关课程联动机制,针对各年龄段学生特点,确定爱国主义教育的重点内容,采取丰富适宜的教学方式,增强爱国主义教育的针对性、系统性和亲和力、感染力。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和体验相结合,把爱国主义教育内容融入校园文化建设和学校各类主题活动,组织学生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馆设施,参加爱国主义教育校外实践活动。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把热爱祖国融入家庭教育,支持、配合学校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教学活动,引导、鼓励未成年人参加爱国主义教育社会活动。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发挥公职人员在忠于国家、为国奉献,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爱国主义教育列入本单位教育计划,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结合经营管理、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应当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和专业精神,宣传和培育知识分子、专业技术人员、运动员等胸怀祖国、服务人民、为国争光的爱国情感和爱国行为。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把爱国主义教育融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在市民公约、村规民约中体现爱国主义精神,鼓励和支持开展以爱国主义为主题的群众性文化、体育等活动。第二十一条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把爱国主义精神体现在团体章程、行业规范中,根据本团体本行业特点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培育会员的爱国热情和社会担当,发挥会员中公众人物和有社会影响力人士的示范作用。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和爱国情感,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第二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开展历史文化教育和“一国两制”实践教育,增强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爱国精神,自觉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国家加强对推进祖国统一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对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神圣职责的认识,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坚决反对“台独”分裂行径,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国家加强与海外侨胞的交流,做好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增进海外侨胞爱国情怀,弘扬爱国传统。第三章实施措施第二十四条中央和省级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统筹,指导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创新爱国主义教育方式,充分利用各类爱国主义教育资源和平台载体,推进爱国主义教育有效实施。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发掘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红色资源,推动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发挥红色资源教育功能,传承爱国主义精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古迹、传统村落、传统技艺等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发掘所蕴含的爱国主义精神,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引导公民在游览观光中领略壮美河山,感受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激发爱国热情。第二十六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加强内容建设,丰富展览展示方式,打造精品陈列,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和参观学习提供便利服务,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功能。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应当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和优势,通过宣传展示、体验实践等方式,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第二十七条国家通过功勋荣誉表彰制度,褒奖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第二十八条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烈士纪念日、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和其他重要纪念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纪念活动,举行敬献花篮、瞻仰纪念设施、祭扫烈士墓、公祭等纪念仪式。第二十九条在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元旦、国际妇女节、国际劳动节、青年节、国际儿童节、中国农民丰收节及其他重要节日,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民俗文化活动、纪念庆祝活动,增进家国情怀。第三十条组织举办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和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展览会,应当依法举行庄严、隆重的升挂国旗、奏唱国歌仪式。依法公开举行宪法宣誓、军人和预备役人员服役宣誓等仪式时,应当在宣誓场所悬挂国旗、奏唱国歌,誓词应当体现爱国主义精神。第三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等应当创新宣传报道方式,通过制作、播放、刊登爱国主义题材的优秀作品,开设专题专栏,加强新闻报道,发布公益广告等方式,生动讲好爱国故事,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第三十二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网络爱国主义教育内容建设,制作、传播体现爱国主义精神的网络信息和作品,开发、运用新平台新技术新产品,生动开展网上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第四章支持保障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国家支持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理论研究,加强多层次专业人才的教育和培训。对在爱国主义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四条中央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认定、保护、管理制度,制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保护利用规划,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保护、管理、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完善免费开放制度和保障机制。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创作爱国主义题材的文学、影视、音乐、舞蹈、戏剧、美术、书法等文艺作品,在优秀文艺作品评选、表彰、展览、展演时突出爱国主义导向。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出版体现爱国主义精神的优秀课外读物,鼓励和支持开发体现爱国主义精神的面向青少年和儿童的动漫、音视频产品等。第三十七条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侮辱国旗、国歌、国徽或者其他有损国旗、国歌、国徽尊严的行为。(一)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三)宣扬、美化、否认侵略战争、侵略行为和屠杀惨案。(四)侵占、破坏、污损爱国主义教育设施。(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八条教育、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责令及时消除影响,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负有爱国主义教育职责的部门、单位不依法履行爱国主义教育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章附则第四十条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