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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建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安全分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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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建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安全分册).docx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2版)房屋建筑工程篇下册:安全分册1总则1451.1 目的1451.2 编制依据1451.3 适用范围1452行为准则1452.1 基本要求1452.2 安全行为要求1483安全生产现场控制1543.1 基坑工程1543.2 脚手架工程1643.3 起重机械1863.4 模板支撑体系2023.5 临时用电2103.6 临时消防2123.7 安全防护2153.8 其他2184安全管理资料2264.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资2264.2 基坑工程资料2274.3 脚手架工程资料2294.4 起重机械资料2314.5 模板支撑体系资料2324.6 临时用电资料2374.7 安全防护资料239修订说明自2020年I月14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0版)房屋建筑工程篇(以下简称实施细则(2020版)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陆续新编、修编、废止了一系列工程技术标准,致使实施细则(2020版)不少内容已不符合现行工程技术标准。同时,在近两年的使用中,基层反映实施细则(2020版)中存在一些不明确、需要进一步细化的问题。因此,启动实施细则(2020版)的修订工作。本次修订主要围绕以下3个方面:(1)依据新编、修编、废止的工程技术标准,删除实施要点中已废止的工程技术标准或条文,新增、修改相应的标准或条文;(2)根据实际工作经验,删除与实施内容关联性不强的实施要点:(3)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新增、修改实施内容及相应的实施要点。编号实施内容实总要点1总则1.1目的进步完善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规葩企业安全行为,夯实企业安全主体贡任,美定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化建设的基石,切实保证施工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1.2编制依据(一)法律法规1.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2021年第一:次修正):2.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2019年第二次修正):3.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8.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9.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二)规章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小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3.建筑起近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资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等。(三)文件1.住瑞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号);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OI4I53号);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苏建顺安378号):4.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货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J847号)等(四)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等。1.3适用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2行为准则2.1基本要求ZlJ基本要求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监测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安全负责。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出鸿e,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除患揖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做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资任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危l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二十条第二、第三款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电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货: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2J.2碗、要求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监测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隹!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2019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顺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政等级许可的范闱内从事建筑活动。安全生产法3(2002年主席令第70号,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二条第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费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顺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其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仃专业资质的检脸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顺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63号)相关条文。安全生产许可条例3(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映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住建部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B(建质规(2022)2号)第四条第一款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编号实甑内容也踊实施要点2.13眠不要求施工单位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贲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资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量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黄。其他负责人对职况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W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贡人、项目负货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M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货人、项目负贡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瑞届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旅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Fl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贡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住建部和城乡建设部关干印发V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聿大事故防忠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X,(建质规2022)2号)第四条第二款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怙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货人、项目负货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Zl.4艮本要求施工单位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m履行下列职责:(Zl)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贡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时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仍,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时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苜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力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悌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协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弄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X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伉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编号实甑内容也踊实施要点住建部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B(建旗规(2022)2号)第四条第三款施工安全管理皆下列情形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2.1.5艮本忆求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员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费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管理、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等制度。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随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陷患.事故随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持杳治理怙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货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公报告.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要求详见规定、实施细则及通知要求歌r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苏建质安(2019)378号)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W住建部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第四条第四款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顼施工方案进行论证。2.1.6版本斐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资人应当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承担相应责任。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货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去。其他负货人对职费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贡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员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N)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忠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忠:(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员:(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资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货,落实安全生产资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外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陷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编号实甑内容实施要点2.2安全行为要求2.2.1建设单位2.2.1.1安全行为嘤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第款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细则(苏建质安(2019)378号文)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2.2.1.2安全行为要求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的承包单位。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2021年第三次修IE)第四卜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2019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仃相应资旗条件的承包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顺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仃相应资历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一)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产历:打击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苏建建管(2022)99号三、检查整治内容(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册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I.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历的单位或个人的;2.2.1.3安全行为要求建设单位与参建各方卷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责任,并加强履约管理.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2019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此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费任。22.1.4安全行为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2019年第次修正)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J:企业。2.2.1.5安全行为要求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程概尊时,按规定单独列支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并按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B(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22.1.6安全行为要求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条第款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细则(苏建质安(2019)378号文)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建(构)筑物、地下(上)管线、人员密集场所等施工可能影响到的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有深塔坑分部分项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周边环境资料范国自基坑底部边线向外不得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两倍。编号糊实甑内容也踊实施要点22.1.7安全行为要求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内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细则(苏建质安(2019)378号文)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根据工程特点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2.2.2勘察单位、设计单位2221安全行为嘤求勘察单位勘察单位按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期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2222安全行为要求勘察单位勘察单位按规定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六条第一款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细则(苏建质安(2019)378号文)第八条第一款勘察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和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安全技术控制措施方面的建议。2223安全行为嘤求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汁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讨负责。12.2.4安全行为要求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调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被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牌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六条第二款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细则(苏建质安(2019)378号文)第八条第二、第.二欷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JL安全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专项设计。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包含相应等级岩土工程设计分项的工程勘察资质,深基坑设计施工图必须通过专家评审。勘察、设计交底时.应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作出说明.22.2.5安全行为要求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特殊情况下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三条第三款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2.2.3施工单位编号糊实甑内容也踊实施要点2.2.3.1安全行为嘤求施工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员、机械员等。安全生产法3(2002年主席令第70号,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货:(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唆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的思,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个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贡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贡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项目负货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4弋表人授权,负货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伉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第十四条主要负贡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费,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杳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七条项目负成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货,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25O3职业能力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的工作职责、专业技能、专业知识以及组织职业能力评价的基本要求。22.3.2安全行为要求施工单位项目负资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办理施JS许可乎续资料一致。以省住房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建规字202OU号)附件4施工合同信息要素归集表22.3.3安全行为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员任制度,并按要求进行考核。d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员:()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货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N)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亚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杳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货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货任人员、货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费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我安全生产员任制的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施工单位主要负货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货.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贡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编号糊实甑内容也踊实施要点22.3.4安全行为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三十条牛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施工单位主要负货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货。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资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杳记录。22.3.5安全行为嘤求施工单位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相关内容。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2021年第三次修JE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讲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成。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费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资任。12.3.6安全行为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网戴、使用。a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古。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80号令)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II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创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1.03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仃关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应依据本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使其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12.3.7安全行为要求施工单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旃、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哲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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