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积分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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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积分制”管理办法.docx
重庆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积分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范人力资源服务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包括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派遣机构、人力资源服务备案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积分制是指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经营行为运用积分增减办法加强评价管理,促进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守法诚信经营的制度。第四条诚信积分按周期实施,每个周期12个月,自每年的4月初至次年3月底。第五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积分制管理办法的制定、统筹实施及评估检查等工作。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积分管理具体工作。第六条诚信积分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人力社保部门实时向社会公布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诚信积分,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人力社保部门通过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受理投诉建议、接受信息报送、共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大数据等方式,收集掌握经营性人力资源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情况,实施诚信积分管理。第八条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强诚信积分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积分数据跨部门、跨区县互联互通。第二章基础积分第九条对管理周期前已获得许可或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个管理周期赋予基础积分12分。第十条对管理周期内新获得许可或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许可或备案之月起,根据管理周期内剩余时长,按每月给予1分的标准确定其基础积分。基础积分最低不少于6分。第十一条对管理周期内办理延续、变更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适用延续、变更前积分信息。第十二条已纳入诚信积分制”管理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经营活动纳入原机构诚信积分体系管理。第三章积分扣减第一节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第十三条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每发现1次扣减诚信积分1分。(一)未公示营业执照、许可或备案信息;(二)未公布服务项目、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信息;(三)未审查用人单位真实合法证明信息而提供服务;(四)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未在其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五)发布已过期、无效招聘或求职信息。第十四条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每发现1次扣减诚信积分3分。(一)未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要求上报机构经营情况数据;(二)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三)服务台账信息保存不当或丢失;(四)网络招聘服务机构对平台上发布的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不当或丢失;(五)网络招聘服务平台运营机构未审核进入平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地址、联系方式、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六)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七)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八)发布虚假招聘或求职信息,或者发布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九)登记求职者身份证等证件或寄存求职者行李等财物拖延归还;(十)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押金、保证金、风险金等财物;(十一)使用明显低于市场合法成本价格参与人力资源服务招标、合同洽谈或故意发布虚高人力采购价格并以各种隐含条件拒不成交、减少成交,扰乱市场秩序;(十二)不配合人力社保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或信息;(十三)上一年度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被评为C级;(十四)机构人力资源经营活动违反劳动保障、市场监管、治安管理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机构或机构相关责任人被处以警告处罚;(十五)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相关情形,经主管部门督促仍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落实不达标。第十五条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每发现1次扣减诚信积分6分。(一)违法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但尚未构成犯罪;(二)违法泄露或者使用所知悉的秘密或公民隐私信息,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公民身份号码、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寄言息;(三)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四)以欺诈方式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五)弄虚作假、欺瞒哄骗逃避人力社保部门监督检查;(六)未按规定提交年度经营报告;(七)违反劳动保障、市场监管、税收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被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处罚;(八)机构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责任人被处以罚款处罚;(九)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一)至(十二)项情形,经主管部门督促仍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落实不达标。第十六条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减诚信积分12分。(一)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经主管部门督促后仍不提供,拒绝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二)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三)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四)以暴力威胁抗拒人力社保部门监督检查;(五)违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造成群体性事件;(六)违反劳动保障监察、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行政处罚;(七)机构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责任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八)机构或机构相关责任人在实施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时违反刑法规定,被判处刑罚。第二节劳务派遣经营机构第十七条劳务派遣经营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每发现1次扣减诚信积分1分。(一)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二)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合同不规范但未造成损害结果;(三)劳动培训制度不健全,对被派遣劳动者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未能全覆盖;(四)被投诉存在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五)发生2件以上非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且败诉;(六)连续两年未开展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第十八条劳务派遣经营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每发现1次扣减诚信积分3分。(一)未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试用期约定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二)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押金,或扣押被派遣劳动者身份证件;(三)拖延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拖延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怠于履行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鉴定义务,拖延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伤待遇;(四)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明显违反劳务派遣协议规定;(五)未审查用工单位提供信息、岗位真实合法性而提供派遣服务,或知道用工单位存在劳动保护、劳动安全问题而不履行相应督促义务;(六)向非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的人数超过用工总数10%,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七)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报告;(八)未建立派遣台账、用工档案,或相关档案保存不当造成资料丢失;(九)未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要求上报机构经营情况数据;(十)不配合人力社保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或信息;(十一)连续三年未开展劳务派遣经营活动;(十二)上一年度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被评为C级;(十三)机构劳务派遣经营活动违反劳动保障、市场监管、治安管理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机构或机构相关责任人被处以警告处罚;(十四)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一)至(四)项情形,经主管部门督促仍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落实不达标。第十九条劳务派遣经营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每发现1次扣减诚信积分6分。(一)抽逃实缴注册资本金;(二)经营场所变化导致无固定经营场所或不具备业务开展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三)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核验相关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真实;(四)弄虚作假、欺瞒哄骗逃避人力社保部门监督检查;(五)拖欠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未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或拖欠缴纳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费连续达3个月以上;(六)在管理周期内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且败诉;(七)违反劳动保障、市场监管、税收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被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处罚;(八)机构劳务派遣经营活动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责任人被处以罚款处罚;(九)存在本办法第十八条(一)至(九)项情形,经主管部门督促仍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落实不达标。第二十条劳务派遣经营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每发现1次扣减诚信积分12分。(一)违反劳动相关法律法规,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二)因未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造成被派遣劳动者身体损害;(三)抽逃实缴注册资本金或失去固定经营场所,拒不整改或无条件恢复至正常经营条件;(四)劳务派遣经营机构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证明其资不抵债;(五)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核验相关材料、提交材料不真实,经督促责令后仍不提供或不整改;不配合人力社保部门年度核验工作(包括年度核验中无法通过登记联系方式取得联系);(六)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开展劳务派遣经营活动;(七)以暴力威胁抗拒人力社保部门监督检查;(八)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九)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十一)违反劳动保障监察、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十二)机构劳务派遣经营活动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责任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十三)机构或机构相关责任人在实施劳务派遣经营活动时违反刑法规定,被判处刑罚。第二十一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同一违规情形同时符合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所列多项规定,按最高标准扣减积分。第四章积分增加第二十二条管理周期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积分增加。(一)机构获得重庆市级(厅级)部门表彰,每项表彰加1分;获得省部级以上部门表彰,每项表彰加2分。同一事项获得多个表彰,按最高表彰层次增加积分。(二)机构员工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获得重庆市级(厅级)部门表彰,每项表彰加1分,获得省部级以上部门表彰,每项表彰加2分。同一事项获得多个表彰或同一机构多人因同一事项获得表彰的,按最高表彰层次增加积分。(三)机构或机构员工代表重庆市参加全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竞赛、展览等活动,每事项加1分。(四)机构上一年度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被评为A级的,加1分。(五)机构被评定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AAA级的,加1分。第五章积分管理第二十三条管理周期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积分最低扣减至O分。第二十四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违反经营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罚与诚信积分扣减分别实施。第二十五条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辖区注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诚信积分考评工作,并于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度影响诚信积分事项的录入及考评工作。第二十六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跨区域或依托分支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业务发生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在涉及积分增减事项发生或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录入管理系统,由机构注册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统一实施考评。第二十七条市人力社保局统筹全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积分管理,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系统建设,建立诚信积分管理信息跨部门、跨区县信息共享通道,实现诚信积分动态更新,提高诚信积分管理工作效率。第二十八条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严格规范诚信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归档,确保信用信息真实完整、应用正确。任何单位、个人非依规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泄露诚信档案信息。第六章积分应用第二十九条根据诚信积分情况,建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类标色制度,在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息公示体系中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按照绿、黄、红三色标识,并实施差异化管理。第三十条上个管理周期结束时诚信积分在12分以上且本轮管理周期内未发生诚信积分扣减事项的,在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息公示体系中名称标识为绿色。在本轮管理周期内给予以下政策倾斜。(一)在人力社保部门实施的人力资源服务评优、评先项目中予以倾斜。(二)在人力社保部门实施的人力资源服务采购项目评定中,予以优先考量。(三)人力社保部门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适当减少对绿色机构的检查频次。(四)在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息公示体系中展示诚信服务机构的认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名称标识为绿色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本轮管理周期内发生诚信积分扣减事项的,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认定颜色,并不再享受上述政策倾斜。第三十一条上个管理周期结束时诚信积分为1-12分且本轮管理周期内诚信积分不为O分,或上个管理周期结束时诚信积分不为O分且本轮管理周期内存在诚信积分扣减行为但未扣减至O分的机构,在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息公示体系中名称标识为黄色,实施常态化管理。第三十二条上个管理周期结束时诚信积分为O分或本轮管理周期内诚信积分为O分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息公示体系中名称标识为红色,实施以下针对性强化管理。(一)在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息公示体系中展示存在诚信风险的提示。(二)人力社保部门实施的人力资源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可设定对此类机构设定减分或排除规定。(三)人力社保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评优、评先活动,可对此类机构设定减分或排除规定。(四)人力社保部门依法加大此类机构监督检查频次,加强经营行为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