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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2023年税费优惠政策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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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2023年税费优惠政策清单.docx

    吉林省2023年税费优惠政策清单吉林省财政厅2023年10月16日税费优惠政策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今年以来,国家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延续、优化、完善了一大批税费优惠政策,大力支持科技创新、实体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为帮助我省纳税人更好地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省财政厅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政策依据的体例,对2023年以来国家及我省新出台的政策、阶段性有效政策及2019年以来长期有效政策进行了梳理汇总,编写形成了吉林省2023年税费优惠政策清单,最大程度释放政策红利、激发市场活力。一、2023年新出台政策(65项)11 .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13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4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35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46 .延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47 .新能源汽车减免车辆购置税58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69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610 .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711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812 .延续执行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813 .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优惠914 .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增值税优惠1015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税收优惠1016 .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1217 .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优惠1318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1319 .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优惠1420 .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优惠1521 .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1622 .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1623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1724 .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优惠1825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1826 .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1927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税收优惠2028 .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2229 .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2230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2331 .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2332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2433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优惠2434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2535 .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2536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2637 .页岩气减征资源税2738 .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2739 .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2840 .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优惠2941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3142 .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优惠3243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3344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和印花税3345 .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3446 .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3547 .供热企业有关税收优惠3548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3649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3750 .边销茶免征增值税3851 .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3852 .电影收入和电视收视费免征增值税4053 .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4154 .经销二手车减征增值税4155 .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征所得税415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优惠4257 .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4358 .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4359 .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4460 .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优惠4461 .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4562 .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4663 .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4764 .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优惠4765 .延续实施社会保险稳岗政策48二、2023年阶段性有效政策(4项)5066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相关补助和奖67 征个人所得税5068 .阶段性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5169 .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5170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减免53三、2019年以来长期有效政策(26项)5471 .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5472 .批发和零售业等7个行业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5573 .降低增值税税率5674 .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5775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5776 .个人所得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5877 .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5878 .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5979 .永续债企业所得税优惠5980 .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减免增值税、所得税、契81 6082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6183 .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6284 .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6285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6386 .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捐赠扶贫货物免征增值税6487 .降低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6488 .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6589 .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6690 .药品注册费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降为06791 .免征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城市道路占用费6792 .财政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降为06893 .降低摩托车号牌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6994 .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6995 .取消、免征部分出入境证件收费7096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7097 .降低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收费标准71一、2023年新出台政策(65项)1 .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享受主体】符合政策规定的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优惠内容】(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本公告执行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享受主体】符合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3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主体】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4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享受主体】符合政策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1)对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包括: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3)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执行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5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享受主体】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6 .延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优惠内容】(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遥(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本公告执行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7 .新能源汽车减免车辆购置税【享受主体】符合政策条件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人【优惠内容】(1)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2)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L5万元。【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8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享受主体】符合政策的金融机构【优惠内容】(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2)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9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享受主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招用退役士兵的企业【优惠内容】(1)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相关税款扣减限额标准在每户每年20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比例上浮20%,即每户每年24000元。(2)我省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相关税款扣减定额标准在每人每年6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比例上浮50%,即每人每年9000元。本公告执行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14号)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吉财公告(2023)44号)10 .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群体及招用重点群体的企业【优惠内容】(1)我省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相关税款扣减限额标准在每户每年20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比例上浮20%,即每户每年24000元;(2)我省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的,相关税款扣减定额标准在每人每年6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比例上浮30%,即每人每年7800元。本公告执行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吉财公告(2023)45号)11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符合政策的金融机构【优惠内容】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12 .延续执行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享受主体】符合政策规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纳税人【优惠内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13 .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优惠【享受主体】符合政策规定的纳税人【优惠内容】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14 .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增值税优惠【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优惠内容】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15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税收优惠【享受主体】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涉及的纳税人【优惠内容】(1)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2)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n)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3)增值税政策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n)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4)印花税政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16 .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内地个人投资者【优惠内容】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17 .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优惠【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优惠内容】(1)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2)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18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纳税人【优惠内容】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19 .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优惠【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投资者【优惠内容】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6号)20 .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优惠【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有关纳税人【优惠内容】(1)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3)对纳税人从事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21 .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换购住房居民【优惠内容】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执行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22 .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外籍个人【优惠内容】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23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居民个人【优惠内容】(1)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2)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本公告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24 .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优惠【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远洋船员【优惠内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25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个人【优惠内容】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本公告执行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26 .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纳税人【优惠内容】(1)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3)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6)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7)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8)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27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税收优惠【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优惠内容】(1)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4)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本公告执行期为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28 .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资源税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3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29 .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优惠内容】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政策依据】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30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污染防治企业【优惠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31 .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印花税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政策依据】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32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优惠内容】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本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33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优惠【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优惠内容】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执行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34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享受主体】先进制造业企业【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政策依据】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35 .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享受主体】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优惠内容】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政策依据】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36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享受主体】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缴费单位和个人【优惠内容】(1)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和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三条规定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2)我省继续停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中“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部分。【政策依据】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吉财税(2023)994号)37 .页岩气减征资源税【享受主体】资源税纳税人【优惠内容】继续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本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页岩气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38 .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享受主体】购置挂车的纳税人【优惠内容】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本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39 .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享受主体】承担各级政府商品储备业务的纳税人【优惠内容】(1)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2)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承担各级政府商品储备业务包括受省、市(州)、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并取得相应级次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储备业务。受外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异地代储粮、食用油、肉业务的我省企业,比照我省粮、食用油、肉储备企业执行。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o【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延续执行我省部分商品储备企业税收政策的公告(吉财公告2023)53号)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继续实施我省部分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吉财税(2023)993号)40 .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优惠【享受主体】企业、事业单位【优惠内容】(1)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2)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3)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4)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5)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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