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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清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修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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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清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修编).docx

    乐清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征求意见稿)(2023年修编版)乐清市人民政府二。二三年六月目录刖三1第一章总则31.1 定位与目的31.2 更新原则31.3 范围与时限41.3.1 工作范围41.3.2 工作时限41.4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41.4.1 指导思想41.4.2 基本原则51.5 主要依据51.6 术语和定义71.7 调整说明81.7.1 定期调整机制91.7.2 动态更新机制9第二章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管控分区102.1 生态保护红线102.2 一般生态空间11第三章环境质量底线目标133.1 大气环境质量底线目标133.2 水环境质量底线目标133.2.1 温州市总体底线133.2.2 乐清市县控以上断面水质底线133.3 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底线目标14第四章资源利用上线目标154.1 能源(煤炭)资源利用上线目标154.2 水资源利用上线目标154.3土地资源利用上线目标16第五章环境管控单元划定17第六章生态环境准入清单186.1 总体准入清单186.2 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216.2.1 优先保护单元216.2.2 重点管控单元236.2.3 一般管控单元25附件1工业项目分类表27附件2乐清市“三线一单”单元管控要求(动态更新方案)33附图1乐清市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图47前S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特别是强调“要把修复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涉及长江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要求,省级党委和政府加快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2020年3月30日-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提出,浙江要“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生态文明建设要先行示范”“把绿水青山建得更美,把金山银山做得更大,让绿色成为浙江发展最动人的色彩”。自2017年9月国家启动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及青海省“三线一单”编制工作伊始,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窗口”的指示精神,将“三线一单”编制实施作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的一项重要工作予以推进,第一时间成立以分管副省长为组长,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15个省级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级协调小组及办公室,及时召开全省推进会、印发编制方案,统筹力量全面推进。各地市也随即成立编制工作协调小组,建立健全政府牵头、多单位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加速实施。2020年5月23日,浙江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获得省政府、省委审议通过并发布。2023年4月11日,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3)81号)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函(2022)272号)要求,规范全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管理,提升成果时效性和针对性,浙江省启动2023年全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乐清市“三线一单”根据区域发展战略定位,聚焦生态环境、资源能源、产业发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定大气环境和水环境质量底线目标以及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底线目标,提出能源、水资源和土地资源利用上线目标,建立功能明确、边界清晰的环境管控单元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通过本次更新,乐清市共划定陆域环境管控单元46个。陆域优先保护单元14个,占全市陆域总面积的26.25%,主要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重要保护地以及生态功能较重要的地区。重点管控单元31个,占全市陆域总面积的8.43%,其中,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11个,主要为工业发展集中区域;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20个,主要为城镇建设集中区域。陆域一般管控单元1个,占全市陆域总面积的65.32%。基于区域发展格局特征、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环境质量目标和环境风险管控要求,建立总体和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别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工业项目分类表。第一章总则1.1 定位与目的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划定环境管控单元,在一张图上落实“三线”的管控要求,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构建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三线一单,编制就是通过“划框子、定规则:优化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控制发展规模、保障生态功能,为战略环评与规划环评落地以及项目环评管理提供依据和支撑,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产生活方式提供抓手。1.2 更新原则坚持有限调整原则。本次优化调整,仅对符合动态更新条件且支撑材料充分的内容开展局部动态更新。优化调整后,保持环境管控单元空间格局和面积基本稳定,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并做好部门及县市区之间的衔接。坚持统筹协调原则。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须严格纳入优先保护单元,调出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原则上纳入一般生态空间。重点管控单元调整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调整应当以实现生态环境质量目标和生态安全为前提,不得突破上级“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总体要求。坚持依法依规原则。三区三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法定保护的优先管控单元按程序进行动态更新;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重点管控单元调整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产业集聚点如小微园区、工业功能区等调整需经过县人民政府授权,其范围以市级人民政府部门批复或书面认定的、在有效期内的规划红线为准1.3 范围与时限1.3.1 工作范围“三线一单''编制工作范围为乐清全市,涉及城东、乐成、城南、盐盆、翁堞、白石、石帆、天成8个街道,大荆、仙溪、雁荡、芙蓉、清江、虹桥、淡溪、柳市、北白象、湖雾、南塘、南岳、蒲岐、磐石14个镇以及智仁、龙西、岭底3个乡Q1.3.2 工作时限此次更新以2022年为基准年。目标年为2025年,远期展望至2035年。1.4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1.4.1 指导思想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温州生态、区位和文化优势,坚定不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为基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将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管控单元,在一张图上落实生态保护、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资源利用管控要求,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构建环境分区管控体系。通过编制“三线一单)为战略与规划环评落地、项目环评管理提供硬约束,为其他环境管理工作提供空间管控依据,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产生活方式,为区域发展重大战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1.4.2 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强化绿色发展。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压倒性位置,以“三线一单”为导向促进城镇化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将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要求融入空间布局、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等多层次多领域,实施绿色发展。加强统筹衔接,紧抓重点突破。衔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相关污染防治规划和行动计划的实施以及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空间规划、战略和规划环评等工作,统筹实施分区环境管控,以环境问题为导向,结合温州实际情况,紧抓重点领域环境管控O强化空间管控,突出差别准入。集成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空间、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环境管控要求,形成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的空间管控体系。针对不同的环境管控单元,从空间布局引导、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制定差异化的环境准入要求,促进精细化管理。坚持因地制宜,实施动态更新。在落实国家和省市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选择科学可行的技术方法,合理确定管控单元的空间尺度,制定符合乐清实际情况的“三线一单区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依法依规调整的,“三线一单”作相应动态更新。1.5 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7、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9、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10、“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环评(2017)99号);1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12、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评价工作方案(环办环评(2017)83号);13、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评价“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环评函(2018)14号);14、“三线一单”编制技术要求(试行)(环办环评(2018)14号);15、“三线一单”成果数据规范(试行)(环办环评(2018)18号);16、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的意见(浙委发(2018)50号);1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等省(市)启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的依据的函(自然资办函(2020)2080号);18、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评价“三线一单”编制浙江省工作方案(2018年);19、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浙政发(2013)43号);20、关于印发<浙江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0)7号);21、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环环评(2021)108号)22、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浙政发(2021)204号);23、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浙政函(2015)71号);24、关于印发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3)81号);25、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环函(2022)272号);26、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的通知(浙环便函(2023)137号);27、国家、浙江省、温州市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划等。1.6 术语和定义生态空间: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冻原、无居民海岛等区域,是保障区域生态系统稳定性、完整性,提供生态服务功能的主要区域O生态保护红线: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按照“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的基本要求,实施严格管控。本方案生态保护红线依据温州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确定。环境质量底线:指按照水、大气、土壤环境质量不断优化的原则,结合环境质量现状和相关规划、功能区划要求,考虑环境质量改善潜力,确定的分区域分阶段环境质量目标及相应的环境管控、污染物排放控制等要求。资源利用上线:指按照自然资源资产“只能增值、不能贬值”的原则,以保障生态安全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的,利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结合自然资源开发管控,提出的分区域分阶段的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强度、效率等上线管控要求。环境管控单元:指集成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空间、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管控区域,衔接行政边界,划定的环境综合管理单yeO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指基于环境管控单元,统筹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管控要求,提出的空间布局、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环境准入要求。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由乡镇(街道)或管委会划定,并报县政府或县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1.7 调整说明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发布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环函2020146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环函(2022)272号)相关内容建立更新调整机制,对“三线一单”实行动态更新。1.7.1 定期调整机制原则上每5年开展1次评估调整;由各设区市对辖区内县(市、区)“三线一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依据评估情况编制市、县(市)级更新调整方案。省生态环境厅汇总各设区市评估报告和更新调整方案,形成省级评估报告和省级更新调整方案,省级更新调整方案报请省委、省政府审议后,由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省级更新调整方案发布后,市、县(市)级更新调整方案经市、县(市)党委和政府审议,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布。1.7.2 动态更新机制动态更新情形。随着绿色发展理念深化、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环境保护要求提升、社会经济技术进步等因素变化,因法律法规有新要求、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体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土空间规划等依法依规调整的,国家、省和设区市发展战略、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存在国家规定的其他动态更新情形的,可按程序开展动态更新。动态更新过程中,上述事项依法依规调整的,相应区域管控要求依照事项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动态更新程序。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空间格局重大调整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由省生态环境厅报送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技术论证后进行备案。设区市各类别环境管控单元个数、面积无法维持行政辖区内部平衡的,以及能维持行政辖区内部平衡但涉及优先保护单元调整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技术论证后予以更新备案。其他更新情形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技术论证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第二章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管控分区2.1 生态保护红线本部分内容直接引用“三区三线''生态保护红线最新成果。根据乐清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乐清市共划定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236.25平方千米,占全市陆域国土面积的16.93%。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包括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和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生态保护红线等四种类型。表2.11乐清市各种类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比例乐清市“三线一单” 乐清市生神3护红线分布动态更新图J智仁乡 aJ.-J ”Rh用地m淡澳忸虹桥情-,L云帆街叔:南岳械乙;之 承典、Lj.乐成街道'蒲岐演城东街道'I' * 城南街道衿f(,款这街道北白象ttt I市钺 好择街道NA4 2 048 12 16IllllIIIkm1:180, 000图例乡搐街道边界H生态保护红戏制图单位: 温州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2023年8月红线类型区块数量面积(km2)占陆域红线比例水源涵养19.023.82%生物多样性维护7186.3878.97%水土保持28.813.73%其他生态功能332.0413.48%总计13236.25100%2.2 一般生态空间按照生态安全格局总体稳定,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的原则,在上一轮生态空间划定结果的基础上,结合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估及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估中的生态功能极重要、重要和极敏感、敏感区域,衔接本轮生态保护红线外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省级重要湿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法定保护地最新成果,依法依规更新一般生态空间。对于生态保护红线调出区域,原则上纳入一般生态空间。动态更新后,陆域生态空间中,乐清市除生态保护红线外的一般生态空间面积为130.13平方千米,占全市陆域面积的9.32%。一般生态空间主要包含风景资源保护区、森林公园缓冲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障区、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区、湿地保护区、环境绿带生态保障区、洪水调蓄保障区、江河滨岸带生态保障区等区域,是重要的水源涵养、土壤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持与生境保护区,部分区块也是土壤侵蚀、地质灾害敏感的主要分布区域。表2.2-1乐清市生态分区结果统计表生态空间管控分区类型面积(km2)面积占比()生态保护红线236.2516.93%一般生态空间130.139.32%一般管控区1029.2673.75%合计1395.64100%乐清市“三线一单”乐清市.生态空间管控分区更新图1:180,000图例生态保护红税般生备空间2023年8月制图单位I温州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图2.2-1乐清市生态空间管控分区更新图第三章环境质量底线目标3.1 大气环境质量底线目标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为基本出发点,确定大气环境质量底线:到2025年,PM2.5年均浓度达到27微克/立方米;到2035年,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3.2 水环境质量底线目标按照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原则,基于水环境主导功能、上下游传输关系、水源涵养需求等内容,衔接水环境功能区划、“水十条”实施方案、“十四五”生态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及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的意见深化生态文明示范创建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温州规划纲要(20202035年)等既有要求,考虑水环境质量改善潜力,确定水环境质量底线。3.2.1 温州市总体底线到2025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市控重点河流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市控以上考核断面全面恢复水环境功能,其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水温、粪大肠杆菌群、总氮以外的21项指标年均值。到2035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3.2.2 乐清市县控以上断面水质底线梳理乐清市涉及8个县控以上断面现状水质、“水十条”实施方案制定目标、环境功能区划目标、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目标,各类目标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取优先级,分别制定各断面2025年、2030年和2035年的环境质量底线目标。表3.2-1乐清市8个县控及以上断面水环境质量底线目标序号流域“水十条”控制单元断面所在水体水质目标2025年2030年2035年1瓯江流域瓯江温州1控制单元七里港乐落塘河白慎河IVIIIIII2北白象乐落塘河乐瑁塘河IVIVIV3公利浦乐培塘河中运河IVIIlIII4大荆溪温州控制单元大荆*独流入海河流大荆溪IIIIII5方江屿独流入海河流清江IIIIII6虹桥塘河温州控制单元蒲岐*东干河东干河IIIIHIII7淡溪水库1独流入海河流东干河IIIIII8淡溪水库2独流入海河流东干河IIIlII注:*为水十条考核断面,北白象为县控断面,其他均为市级以上断面。3.3 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底线目标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原则,结合温州市及乐清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与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设置土壤环境质量底线:到2025年,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3%以上。到2035年,土壤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5%以上,生态系统基本实现良性循环。第四章资源利用上线目标4.1能源(煤炭)资源利用上线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当前节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48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29号)、温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温州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温州市绿色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温发改规划(2021)217号)、乐清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确定能源利用目标:到2025年,能源绿色转型成效显著,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大幅提高,单位能源消费碳排放持续下降,单位GDP能耗累计下降完成温州市下达目标。到2035年,全面建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非化石能源发电成为主体能源,能源消费碳排放系数显著降低,碳排放总量达峰后稳中有降。42水资源利用上线目标根据浙江省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方案(浙水保(2017)8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下达设区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指标的函(浙水函(2016)268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0年市、县(市、区)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指标的函(浙水函(2020)21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20)77号)温州市水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关于下达各县(市、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指标的通知(温水委(2016)2号)温州市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乐清市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要求:到2030年,全市年用水总量控制在3.48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20年均降低20%以上。4.3土地资源利用上线目标衔接自然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及强度的管控要求,包括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林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等因素,作为土地资源利用上线要求。根据乐清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乐清市划定永久基本农田164平方千米,陆域生态保护红线236.25平方千米、海域生态保护红线2.45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94.12平方千米。建设用地与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上级下达的总量目标以内;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第五章环境管控单元划定本次动态更新,按照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的优先顺序,结合三区三线、饮用水源划分成果,以生态、大气、水等环境要素边界为主,衔接乡镇行政边界、环境功能区划分区边界,建立功能明确、边界清晰的环境管控单元,统一环境管控单元编码,实施分类管理。通过本次更新,乐清市共划定陆域环境管控单元46个。陆域优先保护单元14个,占全市陆域总面积的26.25%,主要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重要保护地以及生态功能较重要的地区。重点管控单元31个,占全市陆域总面积的8.43%,其中,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11个,主要为工业发展集中区域;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20个,主要为城镇建设集中区域。陆域一般管控单元1个,占全市陆域总面积的65.32%o表51乐清市环境管控单元划定情况单元类别个数面积(km2)面积占比优先保护单元14366.3826.25%重点管控单元产业集聚类1150.953.65%城镇生活类2066.734.78%小计31117.688.43%一般管控单元1911.5865.32%合计461395.64100%第六章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是全市分区分类管控的基本要求,应根据自身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定位及管控单元的环境质量目标和环境风险管控要求,在不突破省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前提下,进一步细化补充相应的分区分类生态环境准入要求。6.1 总体准入清单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和流域,新建项目需符合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强化河流、湖库水域保护及管理。最大限度保留区内原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好河湖湿地生境,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占用水域和建设影响河道自然形态和水生态(环境)功能的项目;除防御洪水、航道整治等需求外,不应新建非生态型护岸。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法律允许的利用活动,应当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上游的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证河湖生态流量。水电工程建设应保证合理的下泄生态流量,并实施生态流量在线监控。按照国务院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相关要求,加强围填海管控。落实省市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和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地区削减目标,实施基于环境质量改善的流域排污总量控制。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严格按照区域水环境承载能力设置环境准入门槛,严格限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水体上游建设水污染较大、水环境风险较高的项目;严格限制在重要湖库和太湖流域建设氮磷污染物排放较高的项目。到2025年,大运河沿线生态空间布局基本稳定,绿色生态廊道基本建成,滨河生态空间进一步优化;核心监控区内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得到基本控制;拓展区、辐射区内的建设项目得到有效管控,区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加快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推进生活小区和工业集聚区"零直排''区建设。加强对纳管企业总氮、总磷、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管控。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深入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加强水产养殖分区分类管理,逐步调减近岸海域的养殖规模。针对港湾污染重点管控区,严格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严格管控涉海重大工程环境风险,完善分类分级的海上应急监测及处置预案,在石化基地、危化品储存区、滨海核电设施等邻近海域部署快速监测能力和应急处置物资设备。严格控制新增燃煤项目建设,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全面淘汰并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不再建设国家禁止的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的其他设施,继续开展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和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或淘汰。落实夏秋季臭氧污染削峰和冬季颗粒物污染控制,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引导和管理。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严格执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浙江省实施细则。禁止建设生产VOCS含量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修订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兼并重组,引导石化、化工、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合理布局。严格落实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要求,全面实施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优先控制城市建成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严格管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严格控制新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涉气项目,强化源头管控,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严格按照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分类管控。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区域周边原有的工业企业,应严格控制环境风险,逐步削减具有土壤污染风险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农用地资源紧缺或耕地保有量不足的区域,应做好企业关闭搬迁计划和农用地土壤修复规划。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实行联动监管。污染地块经治理与修复,并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可以进入用地程序。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支持电镀、制革、电池等涉重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发展。涉重产业园区应严格准入管控,严控污染增量,实施总量替代,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风险防控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推进资源能源总量和强度“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推进农业节水,提高用水效率Q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建立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建立以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和减污降碳协同目标为导向的产业准入及退出清单制度。推进重点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Q推动工业源、移动源、农业源、城镇生活源等途径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推进水环境治理、水处理、水资源利用与温室气体的协同控制。建设全域“无废城市“,强化固体废物协同控制。系统拓展农业碳汇、林业碳汇、湿地碳汇等领域,推进生态保护与修复,强化生态保护修复监管。探索减污降碳创新途径,构建数字化应用场景。建立新污染物风险评估体系,完善环境监测技术手段,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6.2 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6.2.1 优先保护单元涉及的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控,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仅允许部分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涉及的各类保护地,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管控。其他优先保护区域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控:空间布局引导:按照限制开发区域进行管理。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原则上结合地方政府整治要求逐步搬迁关闭Q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二类工业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执行水环境功能II类及以上水体等水环境敏感区域,不得新建、扩建涉水二类工业项目;执行空气环境功能区一类功能区等大气环境敏感区域,不得新建、扩建涉气二类工业项目Q原有各种对生态环境有较大负面影响的生产、开发建设活动应逐步退出。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在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严格限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确需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必须就地开展矿产加工的新改扩建项目,应以点状开发为主,严格控制区域开发规模。严格限制水利水电开发项目,禁止新建除以防洪蓄水为主要功能的水库、生态型水电站外的小水电。湖泊流域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房地产、旅游景点、高尔夫球场等设施,严禁各类旅游设施、餐饮客栈侵占湖体及其他涉湖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控制湖库型饮用水源集雨区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规模。污染物排放管控:严禁水功能在11类以上河流新设置排污口,管控单元内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环境风险防控: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维持与生境保护、水源涵养与饮用水源保护、营养物质保持等生态服务功能。在进行各类建设开发活动前,应加强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估,任何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珍稀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栖息地,不得阻隔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开展有害生物防控,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点区域外来物种入侵管控。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和防护设施建设,提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管理水平。完善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各地结合区域发展格局特征、生态环境问题及生态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建立优先保护单元的准入清单。资源开发效率要求:提升国家森林公园、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固碳能力,强化固碳增汇措施,科学推进区域碳汇能力稳步提升。6.2.2 重点管控单元(1)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空间布局引导:根据产业集聚区块的功能定位,建立分区差别化的产业准入条件。严格控制重要水系源头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三类工业项目准入,重要水系源头地区和饮用水源集雨区范围的产业集聚区块严格限制涉水二类工业项目。优化完善区域产业布局,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工业功能区,在居住区和工业区、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活绿地等隔离带。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需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最大限度保留区内原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好河湖湿地生境,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占用水域;除防洪、重要航道必须的护岸外,禁止非生态型河湖堤岸改造;建设项目不得影响河道自然形态和河湖水生态(环境)功能。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Q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推动企业绿色低碳技术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强化“两高”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加快落实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项目,推进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重点行业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新建项目碳排放强度应达到或优于国家或省级基准。环境风险防控: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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