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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球中心中国掷协共建国家掷球集训队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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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球中心中国掷协共建国家掷球集训队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体育总局小球中心、中国掷协共建国家掷球集训队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掷球集训队(以下简称共建国家队)共建和管理工作,推动掷球项目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协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共建国家集训队是指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掷球协会(以下简称小球中心和协会)与地方体育部门或社会力量共建的,具有相当于国家集训队竞技水平,以培养和输送高水平运动员为主要目标,并承担部分国际比赛任务的运动队。第三条共建国家集训队的申请、评审、命名、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第二章申请命名第四条申请共建国家队的条件(一)具备近三年内全国最高水平比赛或国际比赛前三名阵容的运动员和教练员,或组建队伍中聘请相应的教练员(含外教)和运动员。(二)每年选拔不少于15名运动员进入共建国家集训队进行常态化集训。上述15名运动员应选择不同年龄段的运动员,其中青少年运动员(13岁T8岁)应至少占30%的比例,以形成共建国家集训队梯队建设,保持队伍的可持续发展。(三)共建单位应制定相应政策,为取得全国锦标赛第一名、亚锦赛、世锦赛前三名、世界运动会前八名的共建国家队运动员获得在本地或所在地区获得升学及工作方面的优先录取权,鼓励为打通共建国家队运动员升学和就业渠道做出制度性安排。(四)具备共建国家队训练保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专项训练:具备不少于20名运动员进行专项训练所需的全天候训练场馆或场地,其中:(1)塑质地掷球和大金属地掷球标准球道数量不少于4条(含共用),和(2)小金属地掷球标准球道不少于4条,和/或(3)可全天使用的草地掷球标准球道不少于4条,短道草地掷球不少于4套球、毯。2 .体能训练:具备不少于20人进行体能训练(包括基础体能和专项体能)的全天候训练场地设施设备;3 .住宿:具备不少于满足20名运动员的住宿条件,并具备洗澡、卫生间等设施;4 .饮食:可提供符合反兴奋剂要求的运动员餐食;5 .医疗康复:必要的康复治疗设备和康复治疗条件;6 .会议室:具备30人以上开会、学习,有电教设备或相应功能的设备;7 .具备队伍封闭管理条件;8 其他保障:具备洗衣、必要的交通运送等;以上场馆或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五)具有保障共建国家队正常运行的行政、财务、后勤、物业等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六)专业技术人才力量充足,包括技术教练员(不少于2人)、体能教练、队医、康复师及其他辅助人员等;(七)具有可持续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支持政策与实施途径,形成人才培养体系,始终保持成建制的队伍;(八)具备充足的经费投入,能够保障共建国家队进行长期系统训练、承担参赛任务等,并随队伍规模和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需要逐年递增,通常每支队伍共建单位每年投入不少于50万;(九)设立可吸引高水平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后备人才,以及激励队伍提高水平的相应奖励政策;(十)设置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队伍的选拔、训练、参赛和管理工作;(十一)依托共建国家队,在当地形成项目普及推广机制。第五条每年10月16日至12月15日可提交共建国家队申请。第六条申请命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的复印件;(二)单位基本情况介绍;(三)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四)相应体育行政部门或相关协会的同意函;(五)近三年全国比赛或国际比赛成绩证明;(六)共建国家队组建方案。第七条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弄虚作假,取消后续申请资格。第三章评审和命名第八条中心和协会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第九条评审组可以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第十条评审组对共建国家队的评审意见报中心和协会审批。第十一条中心和协会批准后,签订共建国家队协议,协议期为4年,到期后根据共建国家队期间的年度工作考核情况确定是否续约。第十二条共建国家队的命名名称为“共建国家掷球集训队+(共建单位名称或简称)”第十三条在同一个省(区、市)的行政管辖区域内,原则上最多命名1个共建国家队。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共建国家队的权利(一)以共建国家队名义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教练员及必要的辅助人员;(二)使用“共建国家集训队”的名称进行宣传;(三)根据工作需求,以“共建国家集训队”的名义争取当地或行业在政策、经费、保障条件等方面的支持;(四)在队伍完整、具备相应竞技水平的情况下,在出访参赛、来访接待、参与国际交流活动等方面享有优先权;(五)优先享有中心和协会举办掷球项目有关培训、比赛的承办权;(六)按有关标准,优先承接国家队集训;(七)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将共建单位内指定场地授牌为国家队训练中心;(八)选派人员参与国家掷球队有关队伍建设、备战训练和参赛、服务保障等工作。第十五条共建国家队的义务(一)按照体育总局和小球中心、中国掷协的相关规定,制定并完善共建国家集训队相关制度持续做好共建国家队建设、日常训练、管理和保障工作;(二)建设形成共建国家队人才培养和输送体系;(三)在当地形成项目普及推广机制,共建国家队应积极支持项目普及推广工作;(四)持续做好共建国家队和项目普及的宣传工作;第五章考核第十六条小球中心每年对共建国家队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队伍建设情况、训练开展情况、运动员输送情况、参赛成绩等。第十七条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进行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将撤销相应的命名。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第十九条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掷球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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