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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漳州海域船舶污染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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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漳州海域船舶污染应急预案.docx

    漳州海域船舶污染应急预案1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1.1 编制目的错误!未定义书签。1.2 工作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1.3 编制依据错误!未定义书签。1.4 适用范围错误!未定义书签。1.5 本预案的制定与发布实施错误!未定义书签。2组织指挥系统及职责任务错误!未定义书签。2.1 应急组织指挥系统错误!未定义书签。2.2 应急指挥系统组成错误!未定义书签。2.3 职责错误!未定义书签。3事故报告和初始评估错误!未定义书签。3.1 事故报告错误!未定义书签。3.2 污染事故初始评估错误!未定义书签。3.3 监视与监测错误!未定义书签。4预警错误!未定义书签。4.1 预警及发布错误!未定义书签。4.2 预警级别错误!未定义书签。4.3 预警终止错误!未定义书签。5应急响应错误!未定义书签。5.1 启动预案错误!未定义书签。5.2 响应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5.3 初始行动错误!未定义书签。5.4 进一步评估错误!未定义书签。5.5 制订应急反应决策方案错误!未定义书签。5.6 现场应急行动的管理与控制错误!未定义书签。5.7 救护和医疗错误!未定义书签。5.8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错误!未定义书签。5.9 群众的安全防护错误!未定义书签。5.10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错误!未定义书签。5.11 应急行动结束错误!未定义书签。5.12 总结与评估错误!未定义书签。6信息发布错误!未定义书签。6.1 新闻发言人错误!未定义书签。6.2 新闻发布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6.3 新闻发布方式错误!未定义书签。7应急行动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7.1 船舶污染应急力量与装备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7.2 技术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7.3 物质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7.4 资金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8后期处置错误!未定义书签。8.1 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检测与后果评估错误!未定义书签。8.2 污染损害赔偿错误!未定义书签。8.3 受污染场所的恢复错误!未定义书签。8.4 污染物处置错误!未定义书签。9奖励与责任追究错误!未定义书签。9.1 奖励错误!未定义书签。9.2 责任追究错误!未定义书签。10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10.1 名词术语错误!未定义书签。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错误!未定义书签。10.3 预案的培训和演习错误!未定义书签。10.4 预案的制定与解释错误!未定义书签。10.5 预案的实施时间错误!未定义书签。11附件错误!未定义书签。11.1 漳州海域界定示意图错误!未定义书签。11.2 污染事故应急反应程序图错误!未定义书签。11.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表错误!未定义书签。11.4 船舶污染应急力量统计表及联系方式错误!未定义书签。1总则1.1 编制目的(1)防治海上突发污染事件对漳州海域环境和资源的污染损害,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漳州环境与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2)建立漳州海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系统,以对海上突发污染事件作出最快速、最有效的控制和处理,将污染损失和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1.2 工作原则1.2.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漳州海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1.2.2 依法规范,反应快速漳州市人民政府授权漳州海事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漳州市船舶污染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船舶污染事故和可能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1.2.3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的科研和培训,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以有效应对。1.3 编制依据1.3.1 国内法律与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2 国际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1.3.3 上层应急预案福建海域船舶污染应急预案。1.4 适用范围1.4.1 本预案适用的地理区域本预案适用的地理区域主要是漳州海域,范围见附件1。具体为下列界线之间的沿海海域和九龙江水域:北界线:镇海角24。16'00N纬度线;南界线:自福建、广东两省分界线沿117。14,00"E经度线向正南延伸至23。3000"N纬度线,再沿23。30,00N纬度线向正东延伸。九龙江水域:北溪桥闸、西溪桥闸和南溪桥闸下游水域至海门岛东端117°58'30E经度线。以上海域范围与漳州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海域范围相同,但由于海上船舶污染的流动性,在厦门湾海域(包括招银、后石港区)发生的船舶事故接受厦门海域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漳州市海域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协调,但漳州行政区域陆域的污染清除等工作按本预案执行。1.4.2 本预案适用情况(1)漳州海域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海上船舶溢油、有毒液体物质泄漏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入海污染事故的防备和反应。(2)漳州海域以外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有可能造成漳州海域污染时,也适用本预案。1.5 本预案的制定与发布实施本预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漳州海事局组织制定。由漳州市政府审批和发布。本预案由漳州市海域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2组织指挥系统及职责任务2.1 应急组织指挥系统漳州市海域船舶污染应急组织指挥系统由二级机构组成:第一级为漳州市海域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简称“指挥部第二级为漳州市海域船舶污染应急现场指挥部(简称“现场指挥部指挥部在漳州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下设指挥部办公室与漳州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合署办公。2.2 应急指挥系统组成2.3 2.1指挥部组成指挥部的总指挥由漳州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漳州海事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与成员由有关单位领导担任。组成如下: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漳州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漳州海事局局长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分管领导漳州市环保局分管领导漳州军分区分管领导漳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分管领导漳州海事局分管领导漳州市发改委分管领导漳州市经贸委分管领导漳州市台办分管领导漳州市交通局分管领导漳州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漳州市林业局分管领导漳州市财政局分管领导漳州气象局分管领导漳州市旅游局分管领导漳州市卫生局分管领导漳州沿海各市、县政府分管领导漳州海关、东山海关领导各一名厦门港口管理局漳州分局分管领导漳州市边防支队分管领导漳州市移动公司领导漳州市电信公司领导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任由漳州海事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漳州海事局监管处处长担任,成员由漳州海事局监管处和指挥中心人员组成。以上人员均为各单位现任领导,领导人员有变动时,上述各单位应将相应变化及时通知指挥部办公室。2.2.2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是派到污染事故现场的指挥机构。启动本预案时,应组建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指挥部指派的协调人员、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指挥人员、造成污染的船东、救助单位代表等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指挥部指定或由事故发生地的海事机构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在指挥部的领导下承担污染应急反应的现场组织、协调、管理与控制、监督检查等任务。2.2.3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由海事、海洋与渔业、环保、教学科研机构、航运、清污、保险、救捞、法律等各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负责参与海上应急行动技术咨询。专家咨询组成员由本市及省内外有关部门的专家担任。2.3职责2.3.1指挥部职责(1)组织、协调、指挥符合启动预案条件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2)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的新闻发布。(3)研究制定应急情况下的对策和措施。(4)负责应急力量和设备等资源保障。2.3.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接受海上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并向上级海域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报告。(2)按照指挥部指令启动本预案,组织、协调、指挥和监督漳州海域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3)按照指挥部指令组建船舶污染应急现场指挥部,制定船舶污染应急响应对策。指导和监督现场指挥部按照本预案进行污染应急响应。(4)在发生重大、特大船舶污染事故时,按照上级指挥部的指示开展应急工作,并接受上级指挥部的指导与监督。(5)组织、策划并实施辖区船舶污染应急演习。(6)负责船舶污染应急年度经费预算与决算,上报漳州市政府批准。(7)负责专家组的组织和召集工作。(8)组织开展本应急预案的实施、修订工作。2.3.3成员单位职责各成员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各成员应提供24小时通畅的应急联络方式,同时还应指定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相关事宜。(1)漳州海事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协助指挥部指导海上污染事故处置工作;负责发布海上涉及船舶航行安全相关信息;负责所属话台海上应急通信的畅通;必要时组织实施海上交通警戒或海上交通管制;负责核实所接收的船舶污染报告信息,并上报上级海事机构,同时向指挥部报告;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协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监视、监测;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故调解,协助处理污染索赔。(2)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上污染事故的监视与监测;负责及时提供事故海域或邻近海域的海浪、海流、潮汐、水温等实时海况信息;负责提供海洋环境敏感资源信息;负责通知可能受污染损害的珊瑚自然保护区、水产养殖区及渔业捕捞区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防范措施;负责核实职责范围污染清除和损害情况,做好渔业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补偿和海域生态环境恢复工作。(3)漳州市环保局:指导属地政府落实清除过污染的陆岸恢复方案;对回收污染物和废弃污染物的处置方案提供指导意见;协助核实污染清除与陆案恢复及污染损害情况。(4)漳州沿海各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属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船舶污染预防和清除工作;负责组织救助医治受害人员和人员疏散安置工作;为属地内应急行动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在需要时,负责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清除工作。(5)漳州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系统资金支持,并根据政策导向,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支持。(6)漳州市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与台湾有关事务的联系与协调。(7)漳州市交通局: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的交通保障。(8)漳州市公安局:负责陆域交通管制及维护受事故污染影响地区的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9)漳州市林业局:根据需要,负责通知可能受污染损害的红树林保护区采取污染预防措施,负责核实红树林保护区污染损害情况,协助做好红树林保护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补偿和恢复工作。(IO)漳州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现有观测站实时气象信息和天气预报信息。(Il)漳州市旅游局:根据需要,通知可能受污染损害的A级旅游景区采取污染预防措施;配合有关部门核实A级旅游景区污染损害情况,协助做好A级旅游景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补偿和恢复工作。(12)漳州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工作。(13)漳州军分区、漳州市边防支队:地方应急力量不足时,派出舰船及人员给予支援。参加救援的军队舰船及人员由军队派出机关指挥,接受指挥部的统一协调。(14)厦门港口管理局漳州分局:协助指挥部作好应急船舶、出事船舶靠泊和指派引水的工作,协助调用港口、码头自有的应急设备参加清污工作。(15)漳州市电信公司、漳州市移动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应急通信保障工作。(16)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待命,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工作。2. 3.3现场指挥部职责(1)执行指挥部的各项指令,负责应急响应的现场指挥。(2)收集与海域船舶污染有关的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应急响应的进展情况和结果。(3)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组织实施污染物的转移、围控、清除和处置等工作。(4)对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提出下一步应急响应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5)保障应急响应的通讯畅通,为现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和后勤保障。3事故报告和初始评估3.1 事故报告3.1.1 单位、部门和个人报告任何船舶、码头、装卸站的使用、管理单位以及其他部门和个人,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可能或已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当立即就近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核实有关情况,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3.1.2 事故船舶报告船舶在漳州市管辖海域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在漳州市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漳州市管辖海域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船舶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就近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船舶报告后,应核实有关情况,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或者编号;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船舶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装载位置等概况;污染程度;已经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和污染控制情况以及救助要求;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做出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船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补报。3.1.3 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尽可能通过各种有效手段收集、核实下列信息:(1)事故源名称:发生污染事故的船舶名称、国籍、呼号或者编号,设施或码头名称;(2)事故发生的日期和时间,或发现事故的日期和时间;(3)事故发生地点的经纬度或最近的陆地标志;(4)事故类型或事故发生的原因;(5)发生事故处的气象与水文状况;(6)事故船舶或码头设施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装载位置等概况;(7)溢漏的部位、品种;(8)溢漏的估计量及进一步溢漏的可能性;(9)溢出物漂移方向及受其污染威胁的地区;(10)已经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和污染控制情况以及救助要求;(11)船舶或码头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12)报警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和报告日期。3.1.4 报告程序(1)发生在漳州海域以内(见附件11.1漳州海域界定示意图)的污染事故,应向漳州市海域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110,12395;传真:;VHF:08、16频道。(2)接收到船舶污染事故信息后,指挥部办公室按以下程序报告和通报:值守人员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应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报告。经初始评估确定为重大及以上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应立即向常务副总指挥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评估结果,必要时向有关成员单位报警。事故已经或可能对周边地区产生影响时,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示向周边地区有关部门通报。在三级预警和三级应急响应及以上时,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市政府、福建省海域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报告,通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同时立即向指挥部总指挥和常务副总指挥报告,并及时将相关领导的应急指令通报相关成员单位。(3)指挥部办公室对接收到的事故信息进行初步分析后认为必要,或者随着事故和应急反应态势发展认为必要时,经指挥部批准通过以下方式告警和紧急公告:漳州海事局通过航行通(警)告、甚高频无线电话(VHF)及其他有效方式转播、转发相关信息。市海洋与渔业局通过海洋与渔业综合信息管理平台转发相关信息。通过当地电视台、广播电台和现场紧急广播车等方式向公众发布紧急公告,传递事故信息,以及紧急情况解除公告。(4)对于发生在漳州附近海域可能影响到漳州海域的污染事故,办公室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密切注意污染动向。如果污染将影响到漳州海域,办公室应进行船舶污染事故预警。3.1.5 动态信息报告参与应急响应行动的各单位、部门应每隔4小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和需要报告的其他信息,重要信息随时报告。3.2 污染事故初始评估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对污染事故进行初始评估,包含以下内容,以确定事故等级、应急力量、人员防护、后勤保障等需求。事故的类型、发生事故的可能原因和可能的事故等级。事故对环境敏感地区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可能引发的灾害性事故,如火灾、爆炸等以及事件可能对公共安全产生的威胁。事故地点海洋、气象情况以及组织应急反应的安全、技术条件。优先保护和清除策略以及对事故做出有效反应所需要的资源能力。3.3 监视与监测污染事故的监视和监测应贯穿于污染应急反应全过程。海事管理机构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制定污染事故的监视监测方案,报指挥部同意后组织实施。指挥部办公室应跟踪监视监测工作进展情况。3.3.1 监视污染监视工作由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实施。监视系统包括利用船舶进行监视、在岸边进行监视及航空监视。(1)船舶监视:污染事故发生后,指挥部根据污染事故报告,迅速派遣监视船舶对污染源和污染物进行跟踪监视或调用现场附近其他船舶进行监视;(2)岸边监视:通过岸边车、人等进行监视;(3)航空监视:利用海事、救助等部门的飞机进行监视。3.3.2 监测船舶海上污染事故监测工作由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具体负责,污染事故发生后,监测工作应立即展开,迅速进行现场采样、化验分析、编写监测报告,并向指挥部报告。污染物鉴别分析由指挥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任务包括:(1)测定污染物理化特性为污染应急反应决策提供信息;(2)对海面污染物、肇事嫌疑船舶以及其他可疑污染源进行采样和油品指纹鉴别,确认污染源,并保存有关证据;(3)对受污染海域和岸线进行污染物鉴别和污染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为资源保护和索赔提供证据;(4)对受污染的环境资源(如水产养殖)进行监测;(5)对已清除和恢复的受污染场所进行监测,确认受污染环境的恢复状况。4预警(1)指挥部办公室应注意收集漳州及周边海域的污染信息并分析,根据可能引发的污染事故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及时发出预警信息。(2)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海上污染事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3)所有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4.1 预警及发布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接收漳州海域及周边海域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信息,召集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向指挥部报告,根据指挥部指令及时发出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只有漳州市海域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有权对外发布预警,并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预警级别。一级预警信息由福建省海域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发布或解除;其他预警信息由漳州市海域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发布或解除,信息发布范围为在本市内污染事故可能影响的区域。4.2 预警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以事故或险情对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社会秩序可能造成的危害或威胁程度作为分级原则,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四级预警、三级预警、二级预警和一级预警(一级为最高级别)。4.3 2.1四级预警(IV级)(1)估计溢出量在5吨以下;(2)不存在继续溢漏的可能;(3)污染面积较小;(4)发生在非敏感区域的船舶污染事故,不会对敏感区域造成影响也不会对相邻辖区海域造成影响。4.2.2三级预警(In级)(1)有海上船舶倾覆或起火爆炸,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规模污染损害,调用漳州本地资源基本能够控制;(2)污染物溢出量在100吨以下(高毒性危险品泄露或溢出10吨以下)(3)对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社会秩序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威胁。4. 2.3二级预警(II级)(1)有海上船舶倾覆或起火爆炸,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规模污染损害,调用漳州本地资源不能够控制,需要调用本市区以外资源;(2)污染物溢出量在100-500吨(高毒性危险品泄露或溢出10-50吨);(3)对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社会秩序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威胁。4.2.4一级预警(I级)(1)有大型载运危险品船舶倾覆或水上储运设施起火爆炸,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规模污染损害,需要调用本市区以外资源;(2)污染物溢出量在500吨以上(高毒性危险品泄露或溢出50吨以上)(3)对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社会秩序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威胁。4.3预警终止指挥部应加强对动态信息的跟踪,根据事态的发展和上级指挥部的指示,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预警的前提条件已不再存在,或预报可能引发海上污染事件情况已不再发生时,指挥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并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宣布。5应急响应5.1 启动预案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并根据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应急响应、三级应急响应、二级应急响应和一级应急响应(一级应急行动为最高等级)。5.2 响应原则(1)漳州市海域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接受福建省海域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如果事故升级,福建省海域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启动了相关预案,漳州市海域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应按照省级预案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行动。(2)原则上,船舶污染应急预案按照从低到高的层次启动,直到能够有效地实施应急行动。四级应急响应(IV级),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三级应急响应(III级),启动本预案,同时报告福建省海域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由指挥部组织实施,由常务副总指挥负责指挥,包括:确定参与应急处置的指挥部成员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并制定现场指挥;根据需要,组成专家咨询组。二级应急响应(H级),启动本预案,同时报告福建省海域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由指挥部组织实施,由常务副总指挥负责指挥。当本机构应急力量不足时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支援。一级应急响应(I级),启动本预案,同时报告福建省海域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由指挥部组织实施,由常务副总指挥负责指挥。当本机构应急力量不足时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予以支援。5.3 初始行动启动预案,确定参与应急处置的指挥部成员单位,向有关成员单位报警;视情况组成专家咨询组,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采取初步应急处置行动,包括:水域或陆域交通管制措施、防火与防爆措施、防止泄漏的措施和调集清污队伍实施围控清除等。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指挥部成员和有关专家对获取的事故和应急反应信息进行分析,决定是否开展对事故应急反应的进一步评估。5.4 进一步评估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召集有关专家对污染事故进行进一步评估,以确定事故等级、应急力量、人员防护、后勤保障等需求,制订应急反应决策方案。评估内容包括:根据污染事故的性质、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事故地点以及气象和海况条件,预测污染物的漂移趋势;对发生火灾、爆炸、毒害、腐蚀的可能性进行评估;对人员健康和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进行评估;污染物对敏感区域影响的评估;污染物影响相邻海域的可能性的评估等。5.5 制订应急反应决策方案指挥部根据污染事故的进一步评估,制订应急反应决策方案,并指定该方案的实施者。应急决策方案的主要内容:加强初步行动时采取的措施;对溢漏物的监视及必要的监测措施;堵漏和转移措施;水上围控措施;水上清除措施;对环境敏感资源的防护措施;岸上清除措施;调动应急队伍;应急船舶;应急设备与器材及必要的后勤支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投入应急行动;事故可能危及码头水域时,通知码头启动码头溢油应急计划;确定是否需要请求相邻海域应急力量的支援;确定回收的运输方式及处置方法;做出时间安排和费用估算明细表;安排索赔取证记录;安排信息发布相关事宜。5.6 现场应急行动的管理与控制现场指挥部明确应急行动方案、行动计划、行动组织形式、行动要求、作业安全、卫生规定以及作业期间的联系沟通方式后,应监督、收集应急行动情况并进行评估,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以便调整应急行动方案和行动计划;监督、指导应急队伍的行动和行动计划的落实;检查现场安全和卫生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投入的人力、设备器材进行管理,组织做好有关取证与工作记录,评价污染清除效果。5.7 救护和医疗在污染事故,特别是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行动中,船员、现场应急人员、群众可能受到污染危害,造成人员伤亡。指挥部办公室和现场指挥部应协调救护与医疗部门承担医疗援助或指导任务。5.8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指挥部应做好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应急队伍应装备应急行动安全防护用具。应急队伍进入事故现场前,应明确事故性质、范围、个人防护措施、事件紧急处理方法,并进行进入登记。化学品事故应急人员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造成人身伤害的立即采取救治措施。5.9 群众的安全防护必要时,现场指挥部应疏散事故现场没有个人防护的人员到上风向的安全地带,密切监视险情;如果险情加剧,危及现场人员及附近居民,应通知当地政府,由当地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撤离计划,计划内容应包括撤离路径及其备用路线,交通工具、车流量控制、疏散目的地的接纳条件、通知撤离居民的方式、告知有关人员自身保护的注意事项或预防措施等。5.10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在船舶污染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参与船舶污染应急反应。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动员其管理范围内有关的社会力量和物资参与应急反应行动,并由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对人员和物资进行统一的组织协调和管理。5.11 应急行动结束各级响应的最高指挥根据污染应急处置的实际情况,可适时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停止应急反应行动。宣布结束前应满足下列条件:(1)现场抢险活动(包括污染清除、设备打捞或处置等)已经兀成O(2)污染物泄露源或溢出源已经得到控制,并停止泄漏或溢出。(3)污染事故所造成的大规模污染损害已经基本得到控制和清除。(4)对污染敏感区的威胁已经得到排除。(5)对周边地区构成的环境污染和安全威胁已经排除。二级及以下应急相应行动由指挥部根据实际进展情况宣布应急行动结束。一级应急响应行动结束指令由福建省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发布。5.12 总结与评估应急响应结束后,应进行总结与评估。总结评估的主要内容:污染事故的环境损害评估、应急行动有效性(包括行动方案、清污技术、设备状况、人员素质、应急反应机制、应急机构运作效率等方面)的评估,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二级及以下应急相应行动由指挥部召集参加应急行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总结和评估,向漳州市政府办公室和福建省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级应急响应行动由指挥部组织本参与应急行动的单位、部门将本机构总结评估情况书面报福建省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5.13 布6.1 新闻发言人由指挥部确定新闻发言人,负责向社会发布辖区海域污染突发事件的信息。新闻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6.2 新闻发布内容(1)海上污染突发事件概况;(2)对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和社会秩序可能造成的危害或威胁;(3)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进一步措施等;(4)需要提醒公众注意的事项;(5)善后处理情况;(6)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6.3 新闻发布方式(1)新闻发布会;(2)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报道;(3)热线电话。7应急行动保障7.1 船舶污染应急力量与装备保障(1)市人民政府应对漳州海域船舶污染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应急能力建设规划,落实相应的应急力量和资源配置,建立海上清污应急设备资源数据库,加强对船舶溢油污染监视、监测、预警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确保满足我市船舶污染应急需求,特殊情况下为其他水域的应急提供支援。(2)船舶污染应急队伍由专业应急队伍和其它应急队伍组成。市人民政府应统筹建设海上污染专业应急队伍,支持交通运输部建设漳州古雷溢油设备库。其它应急队伍包括清污公司、船舶、港口、企业自有的清污力量和政府动员的其它污染应急力量。(3)港口、码头和装卸站及相关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其所涉及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污染风险配备相应的清污应急设备,以满足污染应急的基本需求。(4)有关石油化工企业应加强海上船舶污染应急力量建设。7.2 技术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漳州海域船舶污染应急专家咨询组,为污染应急提供技术、法律、保险等多方面的技术保障。7.3 物质保障为确保应急反应行动的顺利进行,市政府必须保证应急物资供应充分迅速,建立相应的后勤保障储备库。各级指挥机构应对所调用的人员和物资进行登记。7.4 资金保障(1)市财政部门应将应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合理承担应由市人民政府承担的应急保障资金。具体按照省财政厅制定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2)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专项申报、专项审批的办法,承担经市政府批准组织的海上船舶污染应急演练费用。(3)经市政府批准的有功单位、人员的表彰和奖励经费,参加海上污染应急工作的社会救助船舶及航空器燃料补偿经费,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专项申报、专项审批的办法给予。(4)漳州市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应按规定管理、使用船舶污染应急经费,定期向市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8后期处置8.1 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检测与后果评估(1)海事部门、渔业主管部门、军队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相关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2)货物溢出量查验工作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组织。(3)污染物种类鉴定委托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4)污染损害评估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8.2 污染损害赔偿按照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污染损害的索赔与赔偿工作。8.3 受污染场所的恢复当受船舶污染事故损害的场所(如旅游、海水浴场、娱乐场、重要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人工或自然恢复,才能基本消除所受到的污染影响时,由指挥部在应急反应结束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提出适当的恢复方案及跟踪监测建议。8.4 污染物处置污染物处置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8.5 与责任追究9.1 奖励在本预案所涉及的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9.2责任追究在本预案所涉及的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3)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资金或者应急物资的。(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从事破坏活动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7)借用指挥部名义,滥用职权调用应急力量造成不良后果的。(8)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10附则10.1 名词术语本应急预案下列用语的含义是:(1)船舶:是指在海洋环境中营运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器和任何类型的浮动航行器。(2)应急响应:旨在防止、控制、清除、监视、监测等防治船舶污染所采取的任何应急行动。(3)高毒性危险品:是指在航运中,一旦泄露会对人体健康、渔业财产或敏感资源等造成严重损害的有毒物质,名目按公安部1993年颁布的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剧毒物品品名表GA5893和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GA57-93等相关国家标准以及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海上运输危险和有毒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国际公约(HNS公约)等相关国际公约为准。(4)污染物:是指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定的污染危害性物质。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指挥部负责组织适时更新漳州海域船舶污染应急预案,报漳州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报福建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10.3 预案的培训和演习(1)指挥部办公室应定期组织预案的培训,原则上每年应开展一次培训。(2)指挥部应定期开展预案的演习或桌面推演,原则上两年应开展一次演习或桌面推演。10.4 预案的制定与解释本预案由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并解释。10.5 预案的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1月颁布的漳州市水上溢油应急计划同时废止。籁至新薄竽部ll海困漳州海域界定示意图11.2污染事故应急反应程序图单位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漳州市人民政府漳州市荽城区胜利西路118号漳州海事局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招商大道77号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漳州市元光南路海洋与渔业局大楼漳州市环保局漳州市多城区胜利西路136号漳州军分区漳州市胜利西路湖内5号漳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漳州市荽城区胜利西路118号漳州市发改委漳州市苔城区胜利西路118号漳州市经贸委漳州市上街片仔演大度漳州市台湾事务办公室漳州市胜利西路118号漳州市交通局水仙大道石沧段漳州交通局大度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市丹霞路IlO指挥中心漳州市林业局漳州市胜利西路128号漳州市财政局漳州市平等路72号漳州市气象局漳州市大通北路9号漳州市旅游局漳州市胜利西路118号漳州市卫生局漳州市梦城区钟法路24号龙海市人民政府龙海市石码镇大堤28号漳浦县人民政府漳浦县县府路1号云霄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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