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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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瓦房店市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发挥产业链龙头企业带动作用,优化产业结构,构建经济高质量发展产业生态体系,让投资者共享发展红利,结合我市产业基础、资源特色、比较优势,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发布之日起新设立的,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不改变在本市纳税义务的企业。存量企业增资扩建适用本办法。房地产类,矿产资源类,风、光、电、核等资源类生产型项目暂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产业用地政策第三条采取优惠地价政策。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且投资强度和容积率达到规定的工业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第四条实行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企业申请产业项目用地,各地可根据产业生命周期灵活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或租赁用地申请补办出让手续,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第五条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带方案出让土地的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模式。第六条激励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第七条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符合总体规划)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第八条支持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仍按工业用途管理。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第三章投资支持政策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投资强度240万/亩、税收强度20万/亩的企业,按其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固投额度(亿元)0.2额度<0.50.5额度<11额度55额度奖励比例3%4%5%一事一议第十条经营贡献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含),且依法形成有效投资,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给予经营贡献奖。(一)新设立企业,前三年按其营业收入的L2%给予奖励,后两年按其营业收入的增量部分的3%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以该企业年度地方综合经济贡献的70%为上限。(二)存量企业,连续三年营业收入实现同比增长的企业,连续三年按其增量部分的设、2%、3%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以该企业年度地方综合经济贡献的20%为上限。第十一条外资企业项目投资政策。对在本市设立的外资企业,如果十年内不减少注册资本,经认定实缴注册外资200万美元(含)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按实缴注册资金(按实缴注册资金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的5%给予政策支持;实缴注册外资超过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按照大连市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要求落实各项支持政策。第四章盘活闲置资产支持政策第十二条鼓励盘活闲置楼宇(厂房)。租赁企业,按其营业收入K给予奖励;购置企业,按其营业收入的1.5%给予奖励。以上奖励连续给予三年,每年奖励金额以该企业年度地方综合经济贡献的70%为上限。第五章总部、平台、注册类企业支持政策第十三条重点鼓励引进境外跨国公司、国内大企业地区性总部和国内外平台类公司。(一)引导大型企业集团设立物流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等功能型分支、地区总部或平台公司,以及注册型企业(非用地项目,含建筑类企业),每年按其营业收入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年营业收入(万元)100额度<300300额度<700700额度<1000IOo0额度奖励比例4%5%6%7%地方综合经济贡献55%60%65%70%(二)以上企业下一年度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实现增长的企业,按其增量部分的2%再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以该企业年度地方综合经济贡献的20%为上限。第六章企业科技创新支持政策第十四条(一)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大连域外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至瓦房店市且完成变更手续的,享受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同等政策。(二)对新纳入“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备案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补助。(三)对新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小巨人”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四)对新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高端创新平台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获批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单位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获批大连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相关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五)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转化。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专利技术实施许可,且获得大连市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支持的,按照大连市实际到位资金的10%给予配套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10万元。列入大连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六)鼓励单位和个人申报上级科学技术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辽宁省科学技术功勋奖的第一完成人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辽宁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7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大连市科学技术功勋奖的第一完成人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大连市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项、2万元/项、1万元/项的奖励。第七章小微升规扶持政策第十五条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连续三年营业收入均持续增长20%以上的企业,第三年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商贸业和服务业企业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加快服务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23)18号)要求落实相关奖励政策。第八章项目引荐人奖励政策第十六条对新引进内资项目投资1亿元以上的引荐人,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计算奖励;对新引进外资项目投资100万美元以上,按实际投入额的4%。计算奖励;单个项目引荐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引进超大型项目(投资50亿元以上)、总部企业、高新技术、高附加值项目,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或国内百强企业投资,对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提升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殊奖励。第十七条龙头、骨干媒介企业在享受“第十六条”奖励基础上,每引进1家本地配套或关联企业,按该企业与引进企业开票销售收入的1%给予奖励。该奖励以销售收入形成的年度地方综合经济贡献的50%为上限。第九章人才发展扶持政策第十八条按照大连市兴连英才计划及相关人才政策(大连人才网网址:HTTPS:/WWW.DL-RC.COM),落实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及紧缺人才薪酬补贴和住房补贴等相关奖励。企业吸纳全日制大专以上2013年以后高校毕业生,符合瓦房店市人才公寓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瓦委办发(2017)15号)规定的,提供人才公寓保障。聚焦人才工作“放管服”改革,解决子女教育、医疗保健、配偶就业、安居落户等人才服务领域“关键小事”,营造优质人才生态圈。第十章强化营商环境服务第十九条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由乡镇、街道、开发区成立工作专班,配备专职项目秘书;5000万元以上重点项目由瓦房店市政府成立工作专班,配备专职项目秘书,实行全生命周期服务。落地初期市政府免费提供临时办公场所,对非关键性材料缺失的实行“容缺受理”,提供帮办代办服务。为企业免费提供财务、信息化、外贸等专业培训,提供各类政策信息服务。第十一章附则第二十条对瓦房店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特别大的企业,可依据情况一事一议,量身定制具有针对性和差别化的优惠政策,履行法定程序审定后实施。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或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订。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实施,瓦政办发(2023)14号文件同时废止,以前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