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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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docx
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与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及其所属执法队伍(以下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能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并对具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进行审核,督查机构负责对具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与检查。第二章裁量规则第七条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为本规定的附件,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第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具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基本要素作出裁量结果。第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当事人同时具有裁量标准中的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轻微档次所列的违法情节两种以上的,取最重档次进行裁量。第十条对同一违法行为,可以适用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同一机关制订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应当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并依据裁量标准执行。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人违法时不满14周岁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一)违法行为人违法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违法行为人违法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二)拒不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采取隐匿、伪造、销毁证据,不如实回答询问或者拒不协助调查、检查等方式阻挠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四)对举报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被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在一年以内再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六)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七)违法行为发生在重大活动期间、特定禁止时段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或者从重处罚。第十五条违法行为符合本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形或者裁量标准中的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条件。第十六条当事人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形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减轻处罚。有法定罚款幅度的,在违法行为对应裁量标准的处罚档次给予降档处罚;无法定处罚幅度或者违法行为符合裁量标准轻微档次的,在法定罚款固定值或者法定罚款金额下限以下给予处罚。第十七条当事人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形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选择轻微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按照裁量标准轻微档次进行处罚。第十八条当事人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形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按照裁量标准严重档次进行处罚。第十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决定可以停止执行:(一)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当事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处罚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四)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下落不明,法定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出现或者无财产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第三章裁量程序第二十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的执法操作规范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先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的期限根据案件实际确定,一般不超过十五日,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开原则,裁量标准应当在行政机关部门网站和网上处罚系统公开。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调查、检查、勘验过程中应当收集能直接支持裁量结果(档次)的证据。间接支持裁量结果的,证据与结果之间需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体现两者的关联性。对所获取的证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以此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础。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充分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第四章保障监督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保障机制,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范围。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依照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规定,通过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方式,对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评估的依据之一。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