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3).docx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1总则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有效地开展救灾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天津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南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或协助市级层面开展的应急救助工作。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和重大生物灾害等。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1.4 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统筹协调、联动应对;坚持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1.5 指挥体系2.1 指挥机构南开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作为区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在区委、区政府领导和市减灾委指挥、协调下,组织有关部门收集受灾区的灾情、自然灾害救助情况,开展本区受灾人员和易受自然灾害危害人员的转移、避险、安置等工作;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加强本区社会管理,维护、恢复社会秩序等具体工作。区减灾委主任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区减灾委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区人武部分管相应工作的副部长和区政府办相关副主任担任。2.2 办事机构区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区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力、)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具体工作并督促成员单位落实到位,必要时提请区减灾委组织协调;负责与市减灾办、毗邻区以及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络;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准备、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督促检查区减灾委决策命令的落实情况。区减灾办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区应急局应急保障科承担。根据本区实际,经请示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对区减灾委主任、区减灾委成员等事项进行适时调整;经区减灾委主任批准后,可对区减灾委委员、区减灾办主任进行适时调整。2.3 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区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联络和落实。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按照“统一、准确、及时”的原则指导本区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动态发布处置进展情况、组织集中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统筹协调指导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区委网信办:按照工作职责负责网络安全监测和舆情监测工作,做好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和预警,及时调控管控有害信息;会同公安南开分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协调中国移动南开分公司、中国联通南开分公司和中国电信南开分公司做好受灾期间通讯保障和有关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区外办:指导、协调处置自然灾害救助涉及的涉外等相关工作事宜。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委、区台办):指导、协调处置自然灾害救助涉及的民族、宗教和涉港澳台等相关事宜。区人武部: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协调驻区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区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区发改委: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物资综合协调工作,并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粮食储备、调拨和供应工作;加强灾后市场物价监管,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牵头组织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牵头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等。区商务局:牵头组织受灾期间生活必需品供给保障工作,稳定市场供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掌握本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满足发生自然灾害时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并根据区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区城管委:负责组织协调供热、燃气企业及相关单位,在受灾期间开展燃气和供热保障、城市道路桥梁等有关基础设施的恢复;负责灾后生活垃圾清运、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场所环境卫生保障等;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除A级景区外的旅游景区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做好游客安全引导工作;协助做好除A级景区外的旅游景区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区住建委: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组织实施受灾工程设计和施工;负责检查落实自然灾害易发区建筑设施安全措施情况;指导灾区开展既有房屋安全鉴定和评估工作;负责协调组织国网城西供电分公司保障受灾期间电力生产和供应。区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受灾学校师生转移安置工作,并对受灾困难学生实施救助;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制订学校减灾教育计划,开展经常性的防灾减灾教育和应急演练。公安南开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稳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等。南开交警支队:负责维护灾区交通秩序;做好应急救助物资和人员运送的交通疏导工作;保障交通运输道路畅通,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和受灾群众的运送及疏散转移。区财政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级资金的保障,会同区应急局积极争取市级资金支持;会同区应急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牵头组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筹措;牵头落实灾后恢复重建的财税、金融等配套政策等。区应急局:负责灾情核查、统计、汇总、评估、上报工作;提出区级救灾物资储备需求和动用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根据需要下达救灾物资动用指令;依据市气象、水务和地震部门的监测、预报信息,做好信息逐级转发工作;统一协调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衔接区人武部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依法组织指导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等。区民政局:组织指导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救灾物资调运,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负责协调市殡葬部门处置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工作;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等。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队伍,对因灾伤病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开展受灾期间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监督监测工作等。区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区属国有大型企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应急物资生产、调度工作等。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受灾期间市场秩序监管工作,查处各类破坏市场秩序行为;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严防假劣药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流入受灾地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筹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强救灾期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等。市规资局南开分局:协调测绘单位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负责组织受灾地区善后处置期间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设施恢复重建的选址及协助做好规划设计管理有关工作。区国动办:负责提供必要的公用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指引避难避险场所位置;提供必要的通信支援。区税务局:协助牵头部门制定灾后恢复重建配套政策等。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自然灾害引发的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生态环境监测预警和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等。区文旅局: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A级旅游景区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做好游客安全引导工作;协助做好A级旅游景区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协助组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区科技局:负责提供科技方面咨询建议,协调适用的科技成果支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等。区统计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等。区体育局:提供必要的体育场馆作为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避难避险场所,负责指引场所位置等。区司法局:组织做好救灾工作相关法律服务。南开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受灾期间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参与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现场抢险;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等。国网城西供电分公司:加强对电力设施的抢修和维护,全力恢复和保障电网正常运行。中国移动南开分公司、中国联通南开分公司和中国电信南开分公司:做好区现场指挥部及受灾区的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第一排水管理所、第二排水管理所和第十排水管理所:负责保障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组织力量抢修因灾受损的排水设施。自来水第二、第三和第四营销公司:负责保障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组织力量抢修因灾受损的供水设施。区红十字会和区慈善协会:依法协助区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开展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分配、管理、统计、信息公开工作等。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的应对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工作,对接抢险救灾和救灾捐赠工作;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指导居民房屋抢修排险,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协助寻找死亡或失踪和失散人员;对突发疫情、病情和灾害造成的水源水质问题实施紧急处理,解决饮水困难,防止疾病的传播和蔓延;指导各社区居委会落实本社区救助预案;协助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组织灾情的监测、收集和上报工作,核定灾害损失情况指标和因灾需救济情况指标。人保财险南开支公司:主动对接相关部门,联系受灾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2.4 专家组根据本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区减灾委组织应急、城管、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卫健等方面专家设立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专家组,为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3预防和预警3.1 启动条件和程序区减灾办根据市规资局、市地震局、市水务局和市气象局等部门发布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本区街道及相关单位进行逐级转发。根据需要,市规资局南开分局依托测绘单位及时提供本区地理信息数据。区减灾办根据市级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本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情况进行预评估,当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等情况时,经区减灾办主任批准,启动预警响应。预警响应启动后,区减灾办向区减灾委主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区相关部门。3.2 预警响应措施预警响应启动后,区减灾办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组织相关部门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逐级转发市减灾办向社会发布的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预警响应信息,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2)及时向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响应信息,落实市、区减灾委提出的灾害救助工作要求。(3)加强应急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时调整采取相关措施。(4)通知各相关部门、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和启动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启动与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公安南开分局、南开交警支队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并保障物资运输通道畅通无阻。(5)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督促各单位落实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6)落实市、区领导的其他工作要求。3.3 预警响应终止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经区减灾办主任批准,由区减灾办终止预警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区人民政府报告,通报区有关部门。4信息报告4.1 信息报告区应急局会同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调查、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4.1.1 灾情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受灾街道办事处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街道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应在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对造成受灾区域内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房屋大量倒塌等灾情严重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自然灾害,区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人民政府、市应急局和应急管理部。报告方式可通过电话、传真或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等上报。4.1.2 灾情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局和街道办事处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街道办事处每日10时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每日12时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局和街道办事处应随时向上一级灾情管理部门报告。4.1.3 灾情核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街道办事处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数据,并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接到报告后应在6日内评估、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应急局报告。4.1.4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应急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数据。4.1.5 区应急局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市减灾办的救灾工作需要,随时向市应急局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4.1.6 达到应急管理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按照该制度要求开展灾情统计调查工作。5应急响应5.1 响应分级本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原则上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根据不同的响应等级,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5.2 一级响应5.2.1 启动条件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1)死亡人数达到3人(含)以上;(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达到4000人(含)以上;(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达到300间(含)以上;(4)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形。5.2.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根据本区灾害发生的实际情况,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经区减灾委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长批准,由区减灾委启动本区自然灾害救助一级响应;或达到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区自然灾害救助一级响应,并向区委报告。5.2.3 响应措施由区长统一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区长主持工作会商,区有关单位及受灾街道参加,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部署灾区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必要时,申请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区长带领或委托区减灾委主任带领有关部门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查看灾情,现场组织督导各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3)区应急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和新闻发布等工作,每日10时前向区应急局通报1次救灾情况。必要时,请区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4)遭受自然灾害后,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根据灾情制定区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区财政局、区应急局经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市级补助资金。区应急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区发改委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及时组织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5)区城管委、南开交警支队等部门加强与市交通运输部门的沟通协作,做好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和道路通行顺畅的保障工作。(6)公安南开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灾害救助工作。南开消防救援支队开展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区人武部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协调驻区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区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7)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城管委组织协调供水和排水单位做好灾后生活、生产等供水和排水保障。区委网信办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住建委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灾后房屋建筑损坏情况应急评估、鉴定等工作,并协调电力公司开展电力生产和供应,全力恢复和保障电网、电力设施正常运行。(8)区应急局视情况提出开展救灾捐赠的建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展全区救灾捐赠活动。区外办和区委统战部(区台办)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涉外(港澳台)工作。区慈善协会、区红十字会等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9)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区减灾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本区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IO)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Il)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5.2.4 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办向区减灾委提出建议,经区减灾委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长批准,由区减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一级响应,并向区委报告。5.3 二级响应5.3.1 启动条件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1)死亡2人;(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达到2000人(含)以上、4000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达到100间(含)以上、300间以下;(4)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形。5.3.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经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审核,报请区减灾委主任批准,由区减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二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5.3.3 响应措施由区减灾委主任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区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区有关单位及受灾街道参加,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灾区形势,研究制定部署和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必要时,申请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区减灾委主任带领有关部门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查看灾情,现场组织督导各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3)区应急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和新闻发布等工作,每日10时前向区应急局通报1次救灾情况。必要时,请区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4)遭受自然灾害后,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根据灾情制定区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区商务局和民政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区发改委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及时组织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5)区城管委、南开交警支队等部门加强与市交通运输部门的沟通协作,做好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和道路通行顺畅的保障工作。(6)公安南开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灾害救助工作。南开消防救援支队开展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区城管委组织协调供水和排水单位做好灾后生活、生产等供水和排水保障。区委网信办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住建委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灾后房屋建筑损坏情况应急评估、鉴定等工作,并协调电力公司开展电力生产和供应,全力恢复和保障电网、电力设施正常运行。(7)区应急局视情况提出开展救灾捐赠的建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展全区救灾捐赠活动。区外办和区委统战部(区台办)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涉外(港澳台)工作。区慈善协会、区红十字会等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8)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9)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5.3.4 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办向区减灾委提出建议,经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审核,报请区减灾委主任批准,由区减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二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5.4 三级响应5.4.1 启动条件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1)死亡1人;(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达到400人(含)以上、2000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达到30间(含)以上、100间以下;(4)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形。5.4.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建议,经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批准,由区减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三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区人民政府报告,视情况向区委报告。5.4.3 响应措施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主持会商,区有关单位及受灾街道参加,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灾区形势和工作进展,研究制定部署和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带领有关部门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查看灾情,现场组织督导各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3)区应急局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和新闻发布等工作。(4)遭受自然灾害后,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根据灾情制定区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区应急局、区商务局和民政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区发改委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及时组织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5)区城管委、南开交警支队等部门加强与市交通运输部门的沟通协作,做好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和道路通行顺畅的保障工作。公安南开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灾害救助工作。南开消防救援支队开展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区住建委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灾后房屋建筑损坏情况应急评估、鉴定等工作。(6)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指导受灾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7)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5.4.4 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办向区减灾委提出建议,报请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批准,由区减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三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区人民政府报告,视情况向区委报告。5.5 四级响应5.5.1 启动条件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1)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达到80人(含)以上、400人以下;(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达到10间(含)以上、30间以下;(3)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情形。5.5.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经区减灾办主任批准,由区减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四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减灾委主任、区人民政府报告,视情况向区委报告。5.5.3 响应措施由区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区减灾办主任及时组织区有关单位及受灾街道召开会商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灾区形势和工作进展,研究制定部署和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由区减灾办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查看灾情,协助指导受灾街道开展灾害救助工作。(3)区应急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4)遭受自然灾害后,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根据灾情制定区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区应急局、区商务局和民政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区发改委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及时组织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5)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指导受灾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6)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5.5.4 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区减灾办主任批准,由区减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四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减灾委主任、区人民政府报告,视情况向区委报告。5.6 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应当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灾情稳定前,区应急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全区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全区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7 响应等级调整对于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的地区等,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级别可适当提高,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1 过渡性生活救助6.1.1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街道办事处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6.1.2 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有关单位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必要时由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受灾人员过渡性安置。6.1.3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市应急局指导下,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区财政局、区应急局严格按照资金管理要求,统筹地方财力及时分配和拨付补助资金;达到上级应急启动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申请市级补助资金,同时将拨付或使用资金的相关文件抄报区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局、市应急局。6.1.4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负责做好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具体落实,接受市应急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配合开展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的绩效评估工作。6.2 冬春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和区民政局等部门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救灾物资等必要的救助。6.2.1 区应急局会同各街道办事处于每年9月下旬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并核实情况。6.2.2 区应急局在每年10月上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6.2.3 遭受自然灾害后,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根据灾情制定区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向市应急局和市财政局申请市级补助资金,并统筹区级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6.2.4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区发改委负责保障粮食供应。区应急局配合市应急局开展全市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绩效评估工作。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6.3.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审批工作;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筹措下拨区级救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经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市级补助资金;市规资局南开分局负责组织选址和规划方案设计;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恢复重建工作。6.3.2 区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和受灾街道开展本区因灾住房倒损情况核定工作。6.3.3 达到市级补助资金申请条件的,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向市应急局提交区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经市应急局商市财政局审核后获取市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6.3.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局和市财政局。6.3.5 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有其他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7应急保障7.1 资金保障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应急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天津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南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合理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切实做好救灾工作资金保障。7.1.1 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保障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的经费。7.1.2 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应急、卫生健康、教育和住房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和财政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本区域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7.1.3 区财政局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状况编制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一般公共预算设置的预备费,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后,可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自然灾害处理增加的支出。7.2 物资保障7.2.1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区应急局、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和区民政局等部门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储备和供应机制,合理确定物资品种、标准、规模,为应对自然灾害提供物资保障。7.2.2 区应急局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发改委等部门建立救灾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并依法健全灾害应急处置期间应急采购、征用和补偿机制。7.2.3 区发改委负责全区成品粮储备安全,组织实施战略和应急粮食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同时结合卫生防疫工作,负责帐篷储备和日常管理,出现灾情预警根据区应急局的调拨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7.2.4 区商务局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由区商务局和大型超市签订代储协议并支付代储费用,出现灾情预警根据区应急局的调拨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7.2.5 区民政局负责基础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监督,或与物资生产企业签订代储协议。基础救灾物资的调运由区民政局和仓储企业、物流运输企业签订相应服务合同,出现灾情预警根据区应急局的调拨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7.3 通信和信息保障7.3.1 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利用卫星通讯等手段,确保信息畅通。区委网信办协调各通信运营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区国动办提供必要的通信支援。7.3.2 充分利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推动本区灾害救助通讯网络建设,确保区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灾情及灾害救助情况。7.3.3 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加强值班值守,保持通信畅通。7.4 装备和设施保障7.4.1 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各通讯公司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防护等装备。7.4.2 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现状基础,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固定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推动社区设立临时避难场所,方便群众就近转移。7.4.3 灾情发生前后,区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区教育局、区体育局、区国动办、区文旅局和区城管委等部门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视情况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向居民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位置和到达路径;同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避难场所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工作。7.5 队伍保障7.5.1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消防救援队伍、驻区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7.5.2 必要时,区减灾委组织应急、城管、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卫健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7.5.3 充分发挥“1+N”网格化管理模式和“九全”网格员工作机制,建立覆盖区、街道、社区的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7.6 社会动员保障7.6.1 区应急局等部门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7.6.2 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保险企业要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时效。7.6.3 区民政局科学组织、有效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鼓励其在灾害救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7.7 科技保障7.7.1 区科技局协调适用的科技成果支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7.7.2 市规资局南开分局协调测绘单位提供灾区地理资料、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空间分析等应急保障,为灾情研判等提供支撑。7.7.3 区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调查工作,形成区级自然灾害风险数据库。7.7.4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7.8 医疗卫生保障7.8.1 区卫健委负责区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7.8.2 区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灾区街道办事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区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现场应急救护工作。7.9 交通运输和治安维护保障7.9.1 应急救灾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