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免征个人所得税三十多种情形.docx

    • 资源ID:757240       资源大小:24.41KB        全文页数:13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免征个人所得税三十多种情形.docx

    免征个人所得税三十多种情形一、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相关法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Q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三、福利费(生活补助费)免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可以免税的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四、救济金、抚恤金免税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救济金、抚恤金免纳个人所得税。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五、工伤保险待遇免税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J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六、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免税根据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七、个人提取的“三险一金”免税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财税200610号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八、生育津贴免税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九、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税相关法律规定: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十、退休费、离休费等免税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具体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十一、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补贴免税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十二、科技人员职务转化现金奖励减征50%相关法律规定:财税(2018)58号规定: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十三、科技人员股权奖励暂不征税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十四、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的薪金津贴免税相关法律规定:财税(2007)93号规定: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十五、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税相关法律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规定:第六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十六、军人的十三项补贴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规定:(1)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用费);军粮差价补贴,属于军队干部的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不用缴纳个税。(2)暂不征税的补贴、津贴有5项: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十七、退役士兵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免税相关法律规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国国务院、中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十八、远洋船员的伙食费相关法律规定:国税发(1999)202号规定: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十九、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减半优惠相关法律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二十、疫情防控津补贴免税相关法律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二十一、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防护用品相关法律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二十二、外交人员所得免税相关法律规定: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八项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二十三、外籍人员的八项补贴免税相关法律规定: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Q(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Q(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二十四、特定来源的外籍专家工资薪金免税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 .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2 .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3 .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4 .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5 .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6 .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7 .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二十五、境外人才税负差补贴相关法律规定:财税201931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二十六、奥运相关外籍技术官员免税相关法律规定:财税(2017)60号规定:对受北京冬奥组委邀请的,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期间临时来华,从事奥运相关工作的外籍顾问以及裁判员等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二十七、西藏地区津补贴免税相关法律规定:财税字1994021号规定:对个人从西藏自治区内取得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浮动工资,增发的工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安家费和建房补贴费免征个税。财税字199691号规定:西藏区域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二十八、残疾孤老烈属的所得各省确定减税幅度相关法律规定: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十九、住房租赁补贴免税相关法律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三十、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3倍以内部分免税相关法律规定: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三十一、一次性破产安置费免税相关法律规定:财税(2001)157号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三十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相关法律规定:财税2016101号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三十三、职工个人取得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暂缓征税相关法律规定:国税发200060号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意事项

    本文(免征个人所得税三十多种情形.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