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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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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docx

    重庆市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重要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绿色制造,促进全市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12022)8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21)178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是指主管部门引导园区或企业按照相关标准、文件要求进行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创建,并在创建完成后,依据评价结果对其进行符合性评判及监督管理的活动。第三条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每年认定一次。创建工作遵循自愿的原则,评价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建设的评价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市级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的评价和管理工作。各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的培育、创建、申报推荐工作,并协助市经济信息委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申报绿色园区的基本条件:(一)应为经国家或市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集聚区和市级特色工业园区(以下统称园区)及其独立组团;(二)园区具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基础设施完善、绿色制造水平高、经济效益显著,在全市园区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示范作用;(三)近三年未发生较大以上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完成市级或区县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四)园区积极推动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园区内参与绿色生产水平评估和获评绿色工厂企业数量占比较高;(五)园区内企业不使用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不生产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六)园区建立履行绿色发展工作职责的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七)园区在能源和资源利用、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方面绿色化指标值处于全市先进水平;(八)符合绿色园区相关标准和评价要求。第七条申报绿色工厂的基本条件:(一)企业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在本市辖区内,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四)企业高度重视绿色发展,内部设有相关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五)企业制定了绿色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并能确保对绿色工厂创建项目的资金和资源投入;(六)企业有较高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管理水平。不断健全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七)企业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指标处于全市先进水平;(八)符合绿色工厂相关标准和评价要求。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八条各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按照“成熟一批,申报一批,创建一批”的原则,有序组织辖区内产业特色明显、基础条件好的园区、企业开展培育创建工作。第九条满足申报条件的园区、企业按照绿色制造体系的相关标准开展创建工作并进行自评价,并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相应评价标准开展现场评价,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评价报告。经第三方评价合格的园区、企业可向所在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第三方评价报告。第十条各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请园区、企业进行评估确认,重点关注绿色制造标准指标的完成情况、第三方评价报告等内容,并审查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对初审合格的推荐至市经济信息委。第十一条市经济信息委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园区、企业开展现场核实,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拟认定名单并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在市经济信息委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经济信息委发文认定为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第四章支持政策第十二条认定合格的园区、工厂授予“重庆市绿色园区”“重庆市绿色工厂”称号,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第十三条对已创建的国家级和市级绿色工厂给予相应的绿色金融等政策支持。优先支持绿色工厂实施的绿色技改项目申报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第十四条各区(县)应加强对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创建工作的政策支持。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各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要加强所属地区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对不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园区、企业,及时向市经济信息委报送有关情况。第十六条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实行定期复审和动态管理,市经济信息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复审范围和期限并组织实施,绿色园区、绿色工厂每年通过管理平台报送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持续提升情况。第十七条园区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称号:()未按规定参加复审或动态管理的;(二)复审结果不合格的;(三)被依法终止的;(四)被发现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的;(六)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七)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第十八条被撤销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称号的单位,发文公告,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第十九条市级绿色园区或绿色工厂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市经济信息委申请调整。第二十条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本办法,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第三方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出具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机构对评价报告负责,接受监督。第二十一条市经济信息委定期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评价工作质量进行评估。通过评估机构综合实力评估、第三方评价报告质量评估和评价工作过程等方面,择优形成市级绿色制造第三方服务机构名单向全社会推荐。第二十二条实行第三方评价抽查机制,对弄虚作假和不负责任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取消在本市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示范的评价资格。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重庆市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文件起草背景和依据为加快构建全市绿色制造体系,加强绿色制造体系示范管理,我委于2018年9月印发了重庆市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此后,国家连续开展了八批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创建工作,陆续出台了82个行业绿色工厂评价导则、3个行业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指标体系,申报条件、评价要求、动态管理方法等均有变化。原重庆市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系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制定,应当根据国家最新申报要求对其进行相应修订。为此,市经济信息委起草了重庆市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文件起草过程2023年10月,市经济信息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起草了重庆市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公开征求意见。三、修订主要内容详见修订前后对照表。修订前后对照表修订前修订后上位依据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重庆市建设国家重要现代制造业基地“十三五”规划,促进全市工业绿色转型,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和重庆市实施生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重要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绿色制造,促进全市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2)8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21)178号)对绿色制造体系态优先绿色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渝委发(2018)30号),制定本办法。(工信部联节(2022)8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21)178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建设提出新的要求,是本次修订主要依据文件。新增一条,作为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是指主管部门引导园区或企业按照相关标准、文件要求进行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创建,并在创建完成后,依据评价结果对其进行符合性评判及监督管理的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3)202号)中进一步明确总体要求。第二条市级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每年认定一第三条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每年认定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次。认定工作遵循园区和企业自主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次。创建匚作遵循自愿的原则,评价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3)202号)等,进一步规范表述,明确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创建各环节的工作原则。新增一条,作为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建设的评价和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21)178号)中明确,鼓励地方、行业创建本区域、本行业的绿色制造标杆企业名单,此条从地域限制方面明确管理办法执行范围。第三条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市级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的认定、复核、撤销等管理工作。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的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协助市经济信息委对绿色园区和绿第五条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市级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的评价和管理工作。各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的培育、创建、申报推荐工作,并协助市经济信息委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2)235号)明确鼓励各地建立完善本地区绿色制造标杆培育机制,此条对市区两级经信部门的色工厂进行指导和管理。相关工作机制进行进一步规范细化。第四条第二项应具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园区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第六条第二项园区具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基础设施完善、绿色制造水平高、经济效益显著,在全市园区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示范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3)202号)中要求“各地区要组织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制造水平高的工业园区进行申报,优先推荐绿色工厂数量多的工业园区”园区上年度能源利用绿色化、资源利用绿色化、基础设施绿色化、产业发展绿色化、生态环境绿色化、运行管理绿色化等指标值处于全市先进水平。能源利用绿色化指标:园区能源产出率23万元/吨标煤;清洁能源使用率275%。新增一项,作为六条第八项符合绿色园区相关标准和评价要求。根据已出台的绿色工厂评价通则、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资源利用绿色化指标:水资源产出率21500元/立方米;土地资源产出率215亿元/平方公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28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90%o基础设施绿色化指标:投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NI座;新建工业建筑中绿色建筑230%;500米公交站点覆盖率90%o产业发展绿色化指标: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园区工业总产值比例230%;绿色产业增加值占园区工业增加值比例230知人均工业增加值N15万元/人。生态环境绿色化指标:工业固体废物(含危废)处置利用率达到100%;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排放量W5吨/万元;园区空气质量优良率N80乐绿化覆盖率230%。运行管理绿色化指标:绿色园区标准体系较完善,编制有绿色园区发展规划,绿色园区信息化平台较完善。新增一项,作为第六条第四项园区积极推动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园区内参与绿色生产水平评估和获评绿色工厂企业数量占比较高;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3)202号)中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新增一项,作为第六条第五项园区内企业不使用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不生产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3)202号)中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新增一项,作为第六条第六项园区建立履行绿色发展工作职责的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3)202号)中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新增一项,作为第六条第七项园区在能源和资源利用、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方面绿色化指标值处于全市先进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3)202号)中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第五条第一项企业在本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七条第一项企业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在本市辖区内,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中未要求需要独立法人资格新增一项,作为第七条第二项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中明确,绿色制造体系是以市场化驱动为主,提高先进示范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第五条第三项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第七条第三项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3)202号)中明确“失信被执行人等”不得申报绿色制造名单。新增一项,作为第七条第四项企业高度重视绿色发展,内部设有相关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4.3.2条新增一项,作为第七条第五项企业制定了绿色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并能确保对绿色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4.3.2条工厂创建项目的资金和资源投入;新增一项,作为第七条第六项企业有较高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管理水平。不断健全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第6条第五条第四项(四)企业上年度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指标处于全市先进水平。用地集约化指标:工厂容积率不低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单位用地面积产值不低于全市单位用地面积产值平均水平。第七条第七项企业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指标处于全市先进水平;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原料无害化指标:绿色物料使用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绿色物料选自省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目录等,或利用再生资源及产业废弃物等作为原料)。生产洁净化指标: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废气产生量、废水产生量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废物资源化指标:单位产品主要原材料消耗量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应大于65%,废水处理回用率高于行业平均值。能源低碳化指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中的限额要求。未制定相关标准的,应达到行业平均水平。单位产品碳排放量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第五条第五项其他指标需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评价要求中的基本要求。第七条第八项符合绿色工厂相关标准和评价要求。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新增一条,作为第八条各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按照“成熟一批,申报一批,创建一批”的原则,有序组织辖区内产业特色明显、基础条件好的园区、企业开展培育创建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中明确,优先选择重点区域、行业及产品等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第六条满足申请条件的园区、企业按照绿色制造体系的相关标准开展创建工作并进行自第九条满足申报条件的园区、企业按照绿色制造体系的相关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评价,编制自评价报告。开展创建工作并进行自评价;知等文件明确申报程序。第七条园区或企业自评价达到绿色园区、绿色工厂标准的,应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工业节能和绿色发展评价中心)按相应的评价标准开展现场评价,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评价报告。经第三方评价合格的园区或企业可向所在地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绿色制造体系示范的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第九条并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相应评价标准开展现场评价,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评价报告。经第三方评价合格的园区、企业可向所在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第三方评价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3)202号)中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第八条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报送申请材料的园区、企业进行评估确认,重点关注绿色制造标准指标的完成情况、第三方第十条各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请园区、企业进行评估确认,重点关注绿色制造标准指标的完成情况、第三方评价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中,经信部门逐级推荐均通过工业节能评价报告等内容,并审查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对评估合格的,出具推荐文件,连同申报单位的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报送市经济信息委(国家级开发区可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委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等内容,并审查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对初审合格的推荐至市经济信息委。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报送,不再出具纸质公文。第九条对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上报的园区和企业,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对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提出预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无异议后行文认定为市级绿色园区或绿色工厂。第十一条市经济信息委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园区、企业开展现场核实,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拟认定名单并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在市经济信息委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经济信息委发文认定为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第十条认定合格的园区、工厂授予“重庆市绿色园区”“重庆市绿色工厂”称号并授牌。第十二条认定合格的园区、工厂授予“重庆市绿色园区”“重庆市绿色工厂”称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等文件中无授牌表述。第H条优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参评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工o上报国家绿色制造专项项目原则上从获得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中推荐。第十二条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3)202号)中明确,推荐的企业或园区原则上应纳入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第十二条在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未明确资金支持方式。新增条,作为第十三条对已创建的国家级和市级绿色工厂给予相应的绿色金融等政策支持。优先支持绿色工厂实施的绿色技改项目申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中明确,各地要积极争取协调地方配套资金,将绿色制报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造体系建设项目列入现有财政资金支持重点。鼓励金融机构为绿色制造小范企业、园区提供便捷、优惠的担保服务和信贷支持。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各区(县)应加强对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创建工作的政策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中明确,各地要积极争取协调地方配套资金,将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项目列入现有财政资金支持重点。第十三条实行年度信息报送机制。每年年底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应总结示范进展情况,书面报告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在总结本地区绿色制造体系示范成效基础上,形成书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中,不再要求总结材料报送等。面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委。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各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要加强所属地区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对不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园区、企业,及时向市经济信息委报送有关情况。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中加强监督管理部分,由各区县落实属地监管职责。第十四条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每三年组织对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复审一次。接受复审的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应总结三年来绿色制造体系管理和运行情况,编制自评价报告提交所在地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初审。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应将审查通过的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连同自评价报第十六条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实行定期复审和动态管理,市经济信息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复审范围和期限并组织实施,绿色园区、绿色工厂每年通过管理平台报送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持续提升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2)88号)中明确,实施绿色工厂动态化管理。告报送市经济信息委。市经济信息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后公布复审结果。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称号:(一)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二)复审结果不合格的。(三)单位被依法终止的。(四)提供虚假复审材料和数据的。(五)发生较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的。第十七条园区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称号:(一)未按规定参加复审或动态管理的;(二)复审结果不合格的;(三)被依法终止的;(四)被发现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的;(六)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3)202号)明确不符合条件情形。(七)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第十六条被撤销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称号的单位,发文公告并收回授牌,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第十八条被撤销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称号的单位,发文公告,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3)202号)明确近三年不符合条件情形。第十七条重庆市绿色园区或绿色工厂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通过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审核并上报市经济信息委申请调整。第十九条市级绿色园区或绿色工厂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市经济信息委申请调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2)88号)中明确,实施绿色工厂动态化管理。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本办法,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第三方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出具评价报告。第三方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3)202号)中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评价机构对评价报告负责,接受监督。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市经济信息委定期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评价工作质量进行评估。通过评估机构综合实力评估、第新增一条,作为三方评价报告质量评估和评价工作过程等方面,择优形成市级绿色制造第三方服务机构名单向全社会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21)178号)中明确,强化对社会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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