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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考核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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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考核管理办法.docx

    为加强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客观、公正、全面评价聘用制书记员工作,增强聘用制书记员责任担当意识、争先领先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提升聘用制书记员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更好地服务保障审判执行主业,根据法院聘用制书记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考核管理权限聘用制书记员考核管理实行综合管理和使用管理的双重考核管理模式,由政治处和聘用制书记员所在部门、办公室(审管办)、院监察室共同组织实施。聘用制书记员日常使用管理由所在部门具体负责。二、考核管理内容实行百分考核制,考核管理主要包括工作业绩(分)、质量效率(分)、工作态度(分)、作风纪律(分)四个部分。其中,“工作态度”、“作风纪律”考核项目不分岗位采取相同的考核标准,“工作业绩”考核项目按所在岗位分类考核。另按特殊情形给予加减分,汇总得出个人考核分。本办法为指导性意见,业务部门中执行局、立案庭聘用制书记员工作业绩、质量效率的考核可结合所在部门考核办法综合评分,报办公室(审管办)审核、汇总。三、考核管理规定(一)工作业绩(分)业务部门聘用制书记员“工作业绩”由办公室(审管办)负责考核、汇总。综合部门聘用制书记员“工作业绩”由所在部门负责考核,报政治处汇总。1、业务部门聘用制书记员“工作业绩”(分)(1)刑事审判岗位聘用制书记员以全院刑事审判岗位聘用制书记员跟案数量的平均数为基准,平均数得基本分分。其他书记员的跟案数量与平均数相比,跟案数量每高个百分点,加分;每低个百分点,扣分。刑事审判庭内勤的跟案数量由本人跟案数量+刑事审判岗位聘用制书记员跟案平均数确定。(2)民事审判岗位聘用制书记员以全院民事审判岗位聘用制书记员跟案数量的平均数为基准,平均数得基本分分。其他书记员的跟案数量与平均数相比,跟案数量每高个百分点,加分;每低个百分点,扣分。民事审判庭内勤的跟案数量由本人跟案数量+民事审判岗位聘用制书记员跟案平均数确定。(3)执行岗位聘用制书记员跟案书记员以执行岗位聘用制书记员跟案数量的平均数为基准,平均数得基本分分。其他书记员跟案数量与平均数相比,跟案数量每高个百分点,加分;每低个百分点,扣分。不跟案书记员的工作量、跟案书记员的其他工作量由执行局根据聘用制书记员参加集中行动、网络查控、综合事务等自行评分。(4)立案岗位聘用制书记员以立案庭审理岗位书记员跟案数量的平均数为基准,平均数得基本分分。其他书记员的跟案数量与平均数相比,跟案数量每高个百分点,加分;每低个百分点,扣分。立案庭内勤的跟案数量由本人跟案数量+立案庭审理岗位聘用制书记员跟案平均数确定。不跟案书记员的工作量由立案庭根据实际工作业绩评分。(5)执行裁判岗位聘用制书记员工作量由执行裁判庭根据实际工作业绩评分。2、综合部门聘用制书记员“工作业绩”(分)能够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达到工作标准的得基本分分。出现以下情形的,视情节予以扣分,扣分累加计算直至扣完分为止:(1)负责的工作出现差错,每次扣分;造成一定后果、但未导致被上级部门(上级法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分。(2)组织、协调工作出现失误,每次扣分;造成一定后果、但未导致被上级部门(上级法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分。(3)不能按时完成工作的,每次扣分;逾期部门领导催办仍不能在宽限期内完成工作的,扣分;造成一定后果、但未导致被上级部门(上级法院)通报批评的,扣分。(二)质量效率(分)业务部门聘用制书记员“质量效率”由办公室(审管办)负责考核、汇总。综合部门聘用制书记员“质量效率”由所在部门负责考核,报政治处汇总。1、业务部门聘用制书记员“质量效率”(分)(1)审判、执行岗位跟案聘用制书记员“质量效率”审判流程公开(分)当事人提供手机号码但未在系统内准确录入的,每件扣05分,扣完为止。裁判文书公开(分)发现生效案件裁判文书应上网而未上网(不上网需在网上审批,未在网上审批的视为未经审批)、上网不规范的,每件扣分,扣完为止。文书上网质量(分)凡被检查、评查发现或经当事人投诉举报后查实上网文书存在技术处理不到位或将不应上网的文书上网发布的,每件(次)扣分,扣完为止。结案审批(分)经检查发现存在提前报结、延迟报结、虚假报结或结案信息填写错误、不实情况的,每件(次)扣分,扣完为止。网上办案和诉讼卷宗同步扫描工作(分)网上办案工作(分),凡经抽查发现未在办案系统中全面、准确录入案件必填项电子信息以及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审理报告、裁判文书等电子材料的,每件扣分,扣完分为止;承办人变更、审限变更、裁判文书等未通过办案系统网上签批的,每件扣分,扣完分为止。诉讼卷宗同步数字化工作(分),未落实卷宗同步数字化的,每件扣分,扣完分为止。电子卷宗编排(分),法院信息系统电子卷宗未按规范要求编排的,每件扣分,扣完分为止。庭审“三同步”(分)凡被检查发现有未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每件(次)扣分。(凡因庭前准备不充分,以系统、设备故障为由未录音录像的予以扣分)电子送达和网上阅卷(分)凡未按年初预定任务协助法官完成电子送达和网上阅卷任务的,每少件,扣分,扣完为止。卷宗装订归档工作(分)凡被检查卷宗装订不规范、超期归档现象的,每件扣分,扣完为止。审判事务性工作(分)凡被查实属个人责任导致的各类笔录、法律文书校对存在瑕疵或错误的,每件(次)扣分,扣完分为止;各类诉讼文书送达不及时、不规范、有差错的,每件(次)扣分,扣完分为止。(2)业务部门其他岗位聘用制书记员“质量效率”由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根据聘用制书记员工作实际完成情况、工作效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报办公室(审管办)审核、汇总。2、综合部门聘用制书记员“质量效率”(分)由所在综合部门负责人根据聘用制书记员工作实际完成情况、工作效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达到工作标准的得基本分分,达不到时予以相应扣分,扣完分为止。(三)工作态度(分)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召开的除聘用制书记员外的部门工作人员会议,根据聘用制书记员平时工作配合情况、工作责任心、工作主动性、工作能力、工作状态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分、汇总,报政治处。(四)作风纪律(分)由院监察室对全院聘用制书记员投诉、举报、违法、违纪、司法礼仪、工作纪律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分、汇总,报政治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考核中给予相应的扣分:1、无故迟到、早退、串岗、脱岗、旷工的。2、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玩游戏、长时间电话聊天的。3、因工作态度问题,与诉讼参与人引起争执的。4、因自身原因导致庭审无法进行或者因其他作风问题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5、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培训的。6、违反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试行)(泰法”20«63号)司法礼仪有关规定的。7、参与办“三案”,打听案情的。8、作风纪律方面存在其他应当扣分的情形的。(五)特殊情形加减分(以分为限)1、加分情形(1)努力工作,受到本院或上级通报表扬、表彰或嘉奖的,视情节每次加分;(2)刻苦钻研业务,在参加本院和上级组织的各类考试、业务技能竞赛、比武中获奖、取得名次或被通报表扬的,视情节每次加分;(比如:本院分,中院分,省级以上分)(3)积极参加本院和上级组织的文体活动,表现突出的,视情节每次加分;(4)信息宣传岗位之外的其他聘用制书记员,积极撰写信息、宣传稿件,根据我院相关评分标准进行计分加分,加分以10分为限;(5)参与发事件、突发舆情表现突出的,视情节每次加15分;(6)对我院作风纪律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每次加分;(7)需要加分情形,由所在部门推荐,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报办公室考核、汇总。2、减分情形不能按时保质完成所在部门交办工作任务的,每次扣5分;(2)不按工作流程申请私自休假,或者不按期销假的,视情节每次扣分;(3)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不按本院规定办理离岗交接、完成相关工作的,视情节每次扣分;(4)需要减分情形,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办公室考核、汇总。对全院聘用制书记员加减分特殊情形由办公室进行统计汇总后,报政治处。(六)其他1、当年新录用聘用制书记员在试用期间参加考核,不定考核等次。当年调出、辞职聘用制书记员参加考核,原则上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2、当年因病、因事请假的聘用制书记员,法定休假期间视为合格等次确定考核结果。法定假期之外经审批流程同意休假的聘用制书记员累计休假时间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原则上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的,不参加考核。3、聘用制书记员因不服从管理,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分管院领导同意、报院党组研究决定,到院监察室待岗培训,待岗培训期间不参加考核。四、考核管理程序本院成立聘用制书记员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考核重大事项,确定考核结果和年度绩效考核奖金分配方案。并由院长担任小组组长,其他院党组成员为副组长。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治处,负责考核管理的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聘用制书记员所在部门、办公室(审管办)、监察室等有关考核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配合做好聘用制书记员考核管理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聘用制书记员工作表现。各考核责任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聘用制书记员进行客观评价,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不搞平衡照顾,切实履行好考核职责。于次年月中旬前将各自负责的本年度考核管理内容的评分结果及时送交政治处,政治处汇总统计后报院党组研究决定考核结果,并以一定方式在本院内部进行公示。聘用制书记员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于公示后一周内向考核领导小组书面提出异议,并将异议材料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考核领导小组报院党组研究确定。根据考核情况,院党组将视情不定期开展聘用制书记员的轮岗交流。确定轮岗的聘用制书记员应当服从组织安排,不得拒绝岗位交流。在按期到新岗位履职前,应当及时办理好相关工作和案件的移交手续。对于工作连续性要求强、不适宜交流的岗位,为避免工作混乱、效率降低,须由所在部门出具书面报告,经院党组研究同意后方可不参加轮岗交流。聘用制书记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我院的规章制度,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连续旷工或全年累计旷工3日以上的;3全年迟到、早退累计10次以上的;4工作中态度粗暴、不尊重当事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庭审无法进行或者因其他作风问题被投诉经查证属实达3次以上的;5工作拖沓、效率低下,严重拖延案件审理进度,情节严重的;6因责任心不强导致工作出现差错、疏漏,造成卷宗遗失、证据材料遗失等严重后果的;7有私下会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擅自过问承办法官和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等违反廉政和审判纪律行为的;8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9泄露国家和审判工作秘密的;10实施打架、斗殴、扰乱工作秩序、寻衅滋事、盗窃、欺诈、侮辱、诽谤、酗酒、吸毒、赌博、嫖娼、故意损坏或侵占本院财物等严重违法、违纪或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的;11被处以警告、记过或降级处分后,再次实施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行为的;12因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导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13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从事经营活动的;14参加非法组织的;1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16实施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职业规范或者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情节严重的;17被上级部门(上级法院)通报批评的。但由于非主观因素、无主观过错的一般性工作差错经院党组研究决定的除外。18因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达不到考核标准,导致年度考核不合格,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第二年仍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19连续两年个人实际考核得分均为全院排名后三位,且导致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均为不合格的。因产假、新录用在试用期等客观原因影响考核排名的特殊情形除外。五、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聘用制书记员绩效工资、年度绩效考核奖金发放的依据,以及聘用制书记员评先评优、等级晋升、期满续聘和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每年度考核结束后,各部门负责人要结合考核情况,加强与聘用制书记员的沟通,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1、年度绩效考核奖金的发放聘用制书记员的绩效考核奖金在市编办、市委组织部、市党政督查室、市财政局四部门联合审核的绩效考核奖金总量范围内依据各聘用制书记员本人计算绩效考核奖金的考核得分进行分配,不搞平均主。聘用制书记员当年在产假等法定休假期间的绩效考核奖金按平均数发放,除此之外,按个人考核得分确定其正常工作期间的绩效考核奖金。法定假期之外累计休假时间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当年发放的绩效考核奖金最高不超过聘用制书记员平均绩效考核奖金的50%;累计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的,取消年度绩效考核奖金的发放。聘用制书记员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当年绩效考核奖金。当年待岗培训的聘用制书记员,待岗培训一次,扣除年底本人考核得分的。基层人民法庭聘用制书记员计算绩效考核奖金的考核得分由“本人考核得分+全院聘用制书记员考核平均得分X%”确定。执行局、立案庭、审管办聘用制书记员计算绩效考核奖金的考核得分由“本人考核得分+全院聘用制书记员考核平均得分X%”确定。其中,全院聘用制书记员考核平均得分=全院聘用制书记员计算绩效考核奖金的考核总得分÷聘用制书记员总人数。百分制考核得分为全年所有考核管理内容的综合得分。当年新录用、有岗位调整、休法定假期、调出、辞职的业务部门聘用制书记员在正常工作期间的“工作业绩”、“质量效率”考核得分由办公室(审管办)负责分阶段按月按实统计、汇总,上述人员在综合部门的“工作业绩”、“质量效率”考核得分由所在部门负责按月按实统计、报政治处汇总。“工作态度”、“作风纪律”均按月计分。每名聘用制书记员的绩效考核奖金由“本人计算绩效考核奖金的考核得分X每分的绩效考核奖金金额”确定。其中,每分的绩效奖金金额=聘用制书记员绩效考核奖金总量÷所有聘用制书记员计算绩效考核奖金的考核总得分。聘用制书记员实行分级管理,根据从低到高的顺序,分为初级书记员、中级书记员、高级书记员。聘用制书记员的年度绩效考核奖金根据书记员等级、个人考核得分确定。晋升为中级、高级书记员的,将适当提高年度绩效考核奖金发放的比例标准,提高标准以其个人实际发放年度绩效考核奖金的个人考核得分为基数,中级书记员按照的比例标准发放,高级书记员按照的比例标准发放。2、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聘用制书记员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合格”等次人数不超过参加考核聘用制书记员总人数的%(X%=名)。基层人民法庭聘用制书记员“优秀”等次人数由基层法庭聘用制书记员总人数X%X确定(不进位,取整),执行局、立案庭、审管办聘用制书记员“优秀”等次人数由三个部门聘用制书记员总人数X%X确定(不进位,取整)。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聘用制书记员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理。聘用制书记员的考核等次由院党组结合考核结果综合评定。“优秀”等次人员原则上在各分管条线考核得分排名前(含本数)的聘用制书记员中产生,按“优秀”等次发放绩效工资;“良好”等次人员原则上在各分管条线排名在至前(含本数)的聘用制书记员中产生,按“良好”等次发放绩效工资;“合格”等次人员原则上在各分管条线考核得分排名在前%之后的聘用制书记员中产生,按“合格”等次发放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平时按“合格”等次发放,年终考核结束后,按考核结果补足差额。聘用制书记员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绩效工资的发放,返还当年已经按“合格”等次发放的绩效工资。聘用制书记员在院监察室待岗培训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和工龄工资,取消绩效工资和岗位津贴的发放。经培训合格、调整工作岗位后恢复发放原工资标准。当年因病、因事请假的聘用制书记员,法定休假期间按“合格”等次发放月绩效工资;法定假期之外经审批流程同意休假的聘用制书记员累计休假时间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按“合格”等次发放半年的绩效工资;累计休假时间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的,取消绩效工资的发放。六、附则本考核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冲突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本考核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速录员参照本考核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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