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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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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办法.docx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及行业特性相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国有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州各级政府部门或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包括企业本部及其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其他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所管理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依照本办法执行。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加强对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工作的领导,成立黔西南州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州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分别为州委宣传部、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国资委、州统计局、州总工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企业负责人薪酬列入工资总额中计算,在工资总额中单列管理。本办法所称企业职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不在岗职工。第五条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国有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结合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第二章工资总额分类管理第六条根据我州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将我州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公益类、金融类三种类型,其中商业类分为商业一类和商业二类。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企业功能性质、行业特点等,对所监管企业进行功能界定和分类,报州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七条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的国有企业为商业一类企业;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承担重大专项任务或特定工作为主,实现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战略意图的国有企业为商业二类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的企业为公益类国有企业;属于开发性、政策性的金融机构为金融类企业。第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科学设置工资总额预算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一般应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权重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商业一类企业。其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可设为:基本指标(净利润),分类指标(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人工成本利润率等)。商业二类企业。其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可设为:基本指标(净利润),分类指标(营业收入、主营业务工作量、人工成本利润率等)。公益类企业。其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可设为:基本指标(劳动生产总值),分类指标(成本费用利润率、营业收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金融类企业。其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应主要选取体现服务国家战略和风险控制的指标,兼顾经济效益指标。可选取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等。经济效益指标本年基准值原则上为上年实际完成值,上年实际完成值为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的企业财务报表数,本年预算值原则上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同意后的年度财务预算数。第三章工资总额分级管理第九条按照企业国有资产隶属关系,州本级及各县(市、新区)负责做好本地区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相关工作。第十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所监管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对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进行调控。根据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法人治理、收入分配管理等情况对所监管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管理。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近三年工资分配出现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应实行核准制。对其他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其中,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制。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的国有企业,如出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将责成企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备案制,转为核准制。第十一条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的国有企业,根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有关要求,科学编制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后实施。第十二条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国有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调控要求,结合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后,依照办法科学编制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备案管理。第十三条工资总额预算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或备案后,各国有企业根据所属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经营性质,按照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要求,完善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按照出资关系,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组织开展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监督等各项工作。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照一个会计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以探索按周期制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当符合工资与经济效益联动的要求。第十五条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者混合所有制等改革试点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和我省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根据改革推进情况,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可实行备案制或更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第四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第十六条工资总额预算由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和预算增量两部分组成。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加减合并范围变化影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对经济效益指标的影响后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增量根据企业功能定位以及当年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利润率的完成情况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二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工资总额预算增量工资总额预算增量=工资总额预算基数X工资总额预算增长率。工资总额预算增长率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指标预算增长率范围内确定。第十七条企业净利润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净利润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或者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贵州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倍(含)以上的、其他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贵州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5倍(含)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幅在不超过净利润增幅的70%内确定,且职工平均工资增幅最高不得超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企业净利润下降的,除因履行政府工作安排或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或者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贵州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0%(不含)以下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未达到9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5%o第十八条工资总额在预算范围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关闭退出、新设企业或者机构等情况,引起规模性增加或减少人员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定后,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对国有企业承担重大专项任务、战略性改革重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等特殊事项取得成效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定后,予以适度支持。第十九条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新组建的企业,且组建方案中明确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应及时将企业工资总额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根据核定的工资水平、实际到位人数、到位时间确定。工资水平按照市场化原则,参照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水平,并参考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第二十条国有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口径为集团本部和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各层级子企业。特殊情况在预算报告中说明。第五章工资总额管理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有关制度要求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形成工资总额预算报告,于每年5月31日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准或备案。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告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年度纳入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的企业户数;(二)集团人力资源配置计划;(三)企业年度主要生产经营计划和经济效益预算安排;(四)集团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增减情况;(五)集团本部工资总额预算及各类人员工资水平增幅情况;(六)市场化引进的职业经理人情况;(七)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表;(八)其他。第二十三条市场化引进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特殊人才、职业经理人薪酬,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和分配给科技人员的成果转化收益等其他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后可在工资总额预算内单列,不列入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其工资不得低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五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所监管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动态管理,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主要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第二十六条国有企业当年工资总额预算确需调整的,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或者重新备案。第二十七条预算年度结束,国有企业应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提交上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据经审核的企业财务报表数,参考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意见。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年度纳入工资总额清算的企业户数;(二)企业年度主要生产经营及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三)工资总额使用情况;(四)企业改革重组、职工人数变动及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完成情况;(五)集团本部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及各类人员工资水平状况;(六)市场化引进职业经理人履职评价;(七)人工成本构成情况及分析;(八)其他需要说明事项。第二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的清算结果作为核定企业下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和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第二十九条预算年度国有企业实发工资总额低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清算确认可计提工资的差额,作为工资结余指标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登记管理用于企业“以丰补歉”。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可动用工资结余。第六章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第三十条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等情况,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企业集团应合理确定集团总部工资总额预算,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第三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加强全员业绩考核,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切实做到能增能减。第三十二条国有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第七章工资总额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国有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出现超提、超发行为的企业,应当清退并且进行相关帐务处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相应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第三十四条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和周期制管理的企业,出现违反国家工资总额管理有关规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责成企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外,将其工资总额预算调整为核准制管理。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不得在本企业分配制度和管理办法规定之外发放工资、奖金、节假日补贴等,违规发放的要予以收回。第三十六条国有企业将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纳入企业财务专项审计,在财务审计报告中单列专项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所监管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可追溯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工资总额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视情节轻重扣减所监管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20%以内当年绩效年薪。对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三十七条国有企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司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第三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企业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上年度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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