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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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2023修订)》.docx
东兴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2023修订)2023年10月目录1 总、贝-1-1.2 编制依据-1-1.3 .-11.4 工作原则"2-1.5 防御重点"2-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3-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3-2.1.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架构-3-2.1.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4-2.1.3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架构及职责-5-2.1.4 市防指防汛应急前方抢险组-5-2.1.5 市防指工作专班-6-2.1.6 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职责-6-2.2 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14-2.3 基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14-2.4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14-3预防和预警机制-14-3.1 预防预警信息-14-3.1.1 信息报告-14-3.1.2 气象水文海洋信息-15-3.1.4 灾情"信息-17-3.2 预防预警行动-18-3.2.1 预防准备工作-18-3.2.2 台风灾害预警行动-22-3.2.3 暴雨预警行动-23-3.2.4 江河洪水预警行动-24-3.2.5 渍涝灾害预警行动-25-3.2.6 山洪灾害预警行动-25-3.3 预警信息发布-26-3.4 预警支持系统-27-3.5 预警响应衔接-28-4应急响应-28-4.1 四级应急响应-29-4.1.1 启动条件-29-4.1.2 响应行动-30-4.2 三级应急响应-31-4.2.1 启动条件-31-4.2.2 响应行动-324.3 二级应急响应-34-4.3.1 启动条件-34-4.3.2 响应行动344.4 一级应急响应-39-4.4.1 启动条件-39-4.4.2 响应行动394.5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44-5.1 水利工程出险-45-5.2 山洪、地质灾害-46-5.3 城市严重内涝-46-5.4 人贝受困-47-5.5 重要基础设施受损-48-5.6 大规模人员转移避险-49-5.7 大规模人员滞留-49-5.8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50-5.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51-6信息报送及发布-51-6.1 信息报送-51-6.2 信息发布-52-7.1 善后处置-53-7.2 调查评估-53-7.3 恢复重建-53-8预案管理-54-8.1 预案编制修订-54-8.2 预案解释-54-8.3 预案实施时间-55-PfJ2.-581总则1.1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东兴新篇章提供强力保障。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抗旱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报告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规定(暂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抢险救灾“一线工作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城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防城港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东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东兴市行政区域内台风灾害,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造成的影响及其引发的衍生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坚持统一指挥、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坚持事发地党委、政府全面负责、及时响应、就近指挥、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市委、市人民政府统筹指导,协调全市资源予以支持。(4)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坚持军民结合、警民结合、专业救援与群众自救相结合。建立健全以东兴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解放军驻东兴部队和武警部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1.5 防御重点(1)组织海上作业船只回港避风、人员上岸避险、在港船只落实防御措施。(2)组织容易受风暴潮影响区域的群众安全转移,保障滨海旅游、近海养殖等受台风影响人员的安全。(3)组织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易发区、低洼易洪易涝区、危旧房等危险区域的群众安全转移。(4)保障水库(水电站)、堤防、闸坝等水利工程安全。(5)保障高层建筑工地、临时建筑物、广告牌、铁塔、行道树、电线杆、天线等防台风安全。(6)保障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生命线工程的防汛防台风安全。(7)保障尾矿坝工程安全和采矿(石)场人员安全。(8)组织学校(含幼儿园)师生转移避险,保障师生人身安全。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2.1.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架构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在防城港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指导和督促全市防汛应急和抗旱减灾工作。指挥长:分管应急的副市长分管农业农村水利的副市长副指挥长:市人民武装部副部长对应应急工作的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对应农业农村水利工作的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局长成员: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武装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市商务和口岸管理局、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市红十字会、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气象局、东兴水文中心站、东兴海关、东兴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东兴海事处、武警东兴中队、31639部队10分队、江平工业园管委会、京岛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城投公司、火光农场有限公司、中国电信东兴公司、移动公司东兴分公司、联通公司东兴分公司、东兴供电局、黄淡水库管理中心、东兴镇、江平镇、马路镇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一般情况下,市防指工作由指挥长负责,紧急或极端情况下(如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后,灾害仍不断加剧等情况),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总指挥长,其他市领导根据需要加入到市防指指挥岗位。2.1.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组织领导全市防汛救灾工作,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拟定有关政策和制度等,及时掌握全市风情、雨情、水情、险情、汛情、灾情,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台风、洪涝灾害应急处置。2.1.3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架构及职责市防指下设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日常工作由市应急局承担。市应急局局长兼任市防汛办主任。市应急局、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市气象局、东兴水文中心站分管或有关负责同志和市应急救援中心主任兼任市防汛办副主任。市防汛办承办市防指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全市防汛抗旱检查、督导;组织编制东兴市洪涝灾害应急预案东兴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东兴市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预案东兴市干旱灾害应急预案,指导相关部门编制部门专项预案,按程序报批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队伍建设、物资储备、调用等工作;综合掌握风情、汛情、险情、灾情,提出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建议。2.1.4 市防指防汛应急前方抢险组市防指组建防汛应急前方抢险组(以下简称前方抢险组,组成人员见附件1),分别由分管应急、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监督、工信等工作的副市长牵头,配备一支相关领域专家团队,一支抢险救援救灾队伍,一批抢险救援装备,市应急、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监督、工信等部门视情每组参加1名科级领导干部,并负责联络协调。市防指根据灾害发生情况派出前方抢险组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需要市级成立前方指挥部的,由市防指前方抢险组会同当地镇党委、政府成立前方指挥部,牵头市领导担任指挥长,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常务副指挥长。2.1.5 市防指工作专班市防指根据需要组织成立防汛指挥调度、水库河道及山洪灾害、城乡内涝、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气象水文服务保障、防汛物资保障、电力通信及交通保障、医疗卫生防疫、宣传和舆情引导、安全保卫及交通管控、专家技术服务等12个工作专班(专班职责及组成人员见附件2),在市防指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2.1.6 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职责(1)市应急局:承担市防汛办日常工作,综合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救灾专班、防汛物资保障专班工作。负责编制市级防汛抗旱工作方案、预案,指导各地各部门编制专项方案、预案。组织协调水旱灾害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方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调运抢险救援物资、转移安置受威胁人员、救援被围困人员。负责水旱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灾后救助,统一发布灾情。负责非煤矿山尾矿库汛期安全度汛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和协调汛期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台风、洪涝灾害应对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2)市农业农村水利局:1.负责水库河道及山洪灾害专班、专家技术服务专班工作。负责全市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治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编制管辖范围内重要防洪工程防御洪水方案(含超标准洪水防御方案),拟定中型水库、主要防洪河道、重点水闸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保障任务。负责水情汛情监测预报预警及发布、水工程调度、抗御旱灾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洪涝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等,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指导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开展汛期巡查,及时采取抢护措施并报告市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市应急局、气象局、东兴水文中心站等单位在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开展防洪会商;按照市防指工作部署,协助市应急局开展险情处置。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和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利系统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的物资储备与管理,指导水旱灾害防御队伍建设与管理。2.负责农作物灾情信息调度,指导灾害发生地政府及部门组织农村洪水淹亡畜禽无害化处理;组织农作物抗灾救灾及灾后生产回复相关技术指导工作;负责抗旱农业机械调度;组织指导农田积水抽排。负责台风来临前组织海上作业渔船渔排回港避风、人员上岸避险,做好跨区域避险渔船的协调管理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3)市委宣传部:负责舆情引导专班工作。组织全市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新闻宣传工作,统筹灾害重大舆情分析研判和处置工作,组织重大灾害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舆论引导及防汛抗旱相关信息的发布和宣传,及时组织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台风、洪涝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向公众发布雨情、汛情、灾情等信息,跟踪报道抢险和救灾活动,宣传防汛抢险、抗灾自救知识,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4)市发改局:负责协调防汛工程建设、防汛应急抢险以及抗旱工程、水源建设等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并积极争取所需资金;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做好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并按程序组织调拨。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5)市工信局:负责做好工业企业防汛抗旱的组织协调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6)市教科局:负责督促指导学校编制防汛应急预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师生防灾避险意识,及时组织教职员工和学生安全转移。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台风、洪涝灾害应对工作。及时掌握并提供学校受灾情况,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7)市公安局:负责安全保卫和交通管控专班工作。负责维护治安秩序和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以及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毁坏防洪工程、水文测报设施以及盗窃防汛抗旱物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协同交通、应急等部门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力量物资远程投运、免费快速通行保障,必要时对防台、防洪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8)市民政局: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对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开展民政领域社会救助。负责或协助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开展防灾救灾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负责死亡人员丧葬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9)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和安排市本级防汛抗旱工作所需资金,并做好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市应急局、农业农村水利局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经费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到各受灾地区并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10)市自然资源局(含林业局、海洋局):1.负责地质灾害专班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排查、预防、治理、监测预警,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加强防灾避灾知识宣传,指导各地政府和基层群众组织及时动员转移受威胁群众。在紧急防汛期,负责协调解决采取紧急措施所需的取土占地问题。2.负责做好各级各类林场、林区防台、防洪涝灾害工作和汛期与洪涝灾害期漂木管理、阻水漂木清除工作,组织供应防汛防洪涝灾害抢险所需木材。3.承担海洋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预报;负责风暴潮和海浪的预警信息发布;负责海潮监测、分析和预测预报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Il)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在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地的防汛排涝及抢险救援工作;指导督促物管小区及有物业管理的地下车库安全度汛工作。负责城市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等的防洪涝灾害、防台风工作的预警信息发布。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12)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城乡内涝防汛专班工作。负责指导城市内涝灾害预防、治理,指导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园林、生活垃圾处置场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度汛;负责及时排除汛期因树木倒伏造成的不便和危害。负责台风、洪涝灾害发生后城市环卫保障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安全度汛;负责保障全市公路、桥梁、运输船舶的安全度汛;及时组织水毁公路、桥涵修复,保证防汛道路畅通;组织防汛抢险、救灾及重点度汛工程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发生大洪水时,组织协调公路、水路运送抢险救灾及撤离的人员。协同公安、应急等部门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力量物资投运、免费快速通行保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14)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水文服务保障专班工作。负责全市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发布,为防汛决策提供信息支撑;发布全市雨情,统筹规划并指导全市气象监测预警设施建设;负责气象灾害风险预测、分析、评估;为防汛抢险和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保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15)东兴水文中心站:负责全市河道水情监测,及时发布预测预警预报,为防汛决策提供信息支撑;负责江河洪水风险预测、分析、评估。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16)市商务和口岸管理局:负责做好水旱灾害期间生活必需品供应应急保障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17)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负责指导文化旅游企业做好防汛减灾工作。指导编制防汛应急预案;指导A级涉山涉水旅游景区在汛期根据天气情况合理配置旅游线路;及时向旅行社、星级旅游饭店、A级旅游景区(点)发布台风、洪涝灾害预警信息;协助有关部门监督各相关旅游单位做好宣传、检查、加固和关闭A级旅游景区(点)等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游客和旅游单位人员安全。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18)市卫健局:负责医疗卫生防疫专班工作。负责防汛抢险医疗保障,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19)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及时调派应急用车。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20)市红十字会:参与灾区救灾相关工作,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参与国内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21)东兴海事处:负责向交通运输船舶发布航行警告及提供预警信息;负责管辖区范围内的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港外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发布航行警(通)告;协助市政府组织海上搜救工作,配合开展所辖范围内的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22)市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部队、武警部队参加防汛抢险救援和抗旱救灾行动;负责组织民兵开展防汛抢险技能训练;协调办理兵力调动和军用航空器使用相关事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23) 31639部队10分队、武警东兴中队:根据汛情需要,担负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任务。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24)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应急救援专班工作。负责全市防汛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25)黄淡水库管理处:负责黄淡水库的洪水调度和水库安全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26)东兴供电局:负责所辖电力设备设施安全运行,负责本单位防洪管理;保证防汛、抗旱、抢险、重点防洪调度工程电力供应。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27)东兴海关、东兴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负责配合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管辖区域的防汛防台和应急抢险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28)市城投公司:负责做好北仑河浮桥防汛、防台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29)江平工业园管委会:负责本园区防汛抢险和宣传教育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30)广西农垦国有火光农场有限公司:负责做好农场区域的洪涝灾害和台风防御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31)中国电信东兴分公司、中国移动东兴分公司、中国联通东兴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防台安全,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提供通信保障和预警信息发布渠道,优先保证抢险救灾的通信需要;在紧急或极端情况下,全网发布预警信息。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32)东兴镇、江平镇、马路镇:在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汛防台和应急抢险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33)京岛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在指挥部的领导下,配合江平镇党委、政府做好风景名胜区内的防汛防台和应急抢险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2.2 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上级党委、政府和防指领导指挥下,做好防汛应急工作。2.3 基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明确防汛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防汛应对措施。2.4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信、公安、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监督、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气象、消防救援机构、解放军、武警部队、电力等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或系统,须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属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突工作。2.5 和预警机制3.1 预防预警信息3.1.1 信息报告(1)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电话、专报、当面报告和传真等有效方式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等信息。(2)气象部门负责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台风发展趋势等气象形势分析和其他重大气象变化。(3)水文部门负责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江河水情分析和重要水情变化。(4)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重大地质灾害信息、风暴潮形势分析和重要潮情变化。(5)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负责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利工程重大险情信息和重大山洪灾害信息。(6)城市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城市内涝重大涝情信息。(7)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上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和领导指示、重要汛情及本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开展情况,并传达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有关成员单位。(8)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将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传达至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乡镇党委政府办公室或防汛抗旱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并负责传达至村委会(居委会、社区)主要负责人。(9)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亲自研究部署应对工作,必要时亲临一线、靠前指挥。3.1.2气象水文海洋信息(1)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应加强对台风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并将结果及时报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2)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应当组织对台风等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和提高预报精度,对重大气象、水文、风暴潮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3)当预报即将受台风或其衍生灾害影响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当预报即将发生风暴潮灾害时,海洋部门应加密发布风暴潮预警和实况信息,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3.1.3工程信息3.1.3.1 堤防工程信息(1)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或海洋出现风暴潮黄色预警时,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所辖地区发生洪水,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8时前向防城港市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主要江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到防城港市防指。(2)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必须立即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受影响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3.1.3.2 水库工程信息(1)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的,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应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报自治区防指和自治区水利厅并抄报防城港市防指和防城港市水利局,其他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后1小时内上报市防指和市农业农村水利局。(2)当水库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有关当地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3)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提早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有关当地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和工程抢护争取时间。3.1.4灾情信息(1)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伤病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信息。(2)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灾情动态,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防城港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整体灾情情况。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防指和应急局,并组织对实时灾情进行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3)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上报灾情。3.2 预防预警行动3.2.1 预防准备工作(1)思想准备。市防指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在汛前广泛开展防汛、防台风社会宣传,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组织各镇、有关部门领导进行防汛备汛培训,提高领导干部防汛、防台风应急处突能力。市防指要加强对乡镇、村(社区)防汛责任人的培训。(2)组织准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落实行政区域及水库、河道、险工险段、水闸、山洪、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等防汛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要落实本部门、单位责任人。防汛责任人必须按要求履行防汛职责,入汛后必须24小时保持联络畅通;防汛关键期必须加强值守备勤、在岗在位;遇到灾害紧急期必须进入应急岗位、全力投入抢险救灾。(3)工程准备。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在汛前开展各类防洪工程、水毁修复工程、病险水利工程设施以及山洪灾害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确保防汛工程设施安全有效。城市管理监督部门在汛前开展城市排水防涝的隐患排查治理。自然资源部门在汛前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教育、工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电力、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汛前组织开展学校、医院、市场、商业中心、居民住房、市政、电力、通信、交通、供水、工矿企业、危化品储运等建筑设施及其他公共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度汛隐患。山洪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等有紧急避险安置任务的按照专项规划和预案,做好安全建设和运用准备工作。(4)预案准备。市防汛办要指导督导各镇和相关成员单位,按照一水库一案、一乡镇一案、一村(社区)一案的要求,加强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形成全市防汛应急预案体系。市应急局负责修订东兴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市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下达中小(1)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组织辖区内各大中型水库调度方案、市本级防御洪水方案、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等,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修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修订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东兴供电局负责修订防汛电力保障应急预案,市工信局负责修订防汛通讯保障应急预案;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修订本行业、本部门防汛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报备并组织实施。承担防汛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要在开展洪涝灾害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防汛应急预案。(5)物资准备。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做好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和保障有关工作,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更新换代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鼓励基层政府采取协议储备的方式充分利用民间物资,作为政府储备物资的有益补充。有防汛抢险救援救灾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储备计划,做好抢险救援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等工作,每年汛前开展物资清查,建立完善物资调运联动机制,提高物资保障能力。(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公众通信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气象、水文测报站网,确保风情、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7)避险转移安置准备。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相关单位要坚持“避险为要”,制定应急避险预案,落实应急避险场所,明确避险工作流程、避险线路、集中安置点和各环节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对山洪和地质灾害危险区、低洼易涝区、涉山涉水景区、危旧房等危险区域,各镇和责任单位负责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每年汛前进行更新并报防汛指挥机构备案。乡镇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对留守或独居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要明确责任人。(8)防汛抗旱检查。加强汛前、汛中、汛后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应明确责任、限时整改。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建立水库(水电站)、堤防、闸坝等水利工程的巡查登记制度,落实常态化巡查与台风及其衍生灾害影响期间的巡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监督部门应建立市政公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低洼易涝区等重点区域和部位的防汛防台风巡查登记制度,落实台风灾害影响期间的巡查工作。教育部门应开展对学校(含幼儿园)的防汛防台风巡查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防汛防台风巡查排查。交通运输部门应开展对公路、航道和渡口、码头以及在建交通工程的防汛防台风巡查工作。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部门应开展对旅游景区(点)的防汛防台风巡查工作。应急部门应开展对尾矿坝、采矿(石)场等的防汛防台风巡查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应开展对渔业养殖、捕捞行业的防台风巡查工作。海事部门应开展对交通运输船舶的防台风巡查工作。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应工程或设施的巡查工作。(9)应急演练。各级防指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预案培训,每年汛前至少培训一次。市防指每年举行一次防汛抢险综合演练。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监督、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救援、气象、电力、通信等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开展演练,加强抢险救援队伍和相关技术支撑队伍集中训练。各镇、村(社区)结合实际,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防汛应急演练。(10)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水库(水电站)、滩涂、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3.2.2 台风灾害预警行动(1)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及时发布台风(含热带低压)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将台风动态及未来趋势预报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海洋部门密切监测风暴增水与潮位情况,及时发布风暴潮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将风暴潮灾害动态及未来趋势预报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2)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橙色、红色预警信号时,及时将预警信号发布情况通报教育、工信、住建和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教育部门组织好停课工作,工信、住建等部门视情做好停工、停业工作,农业农村水利及乡镇按各自职责及时组织渔船回港、渔排(蛇排)防风加固和渔民、海上养殖人员上岸避险等工作。(3)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临灾指挥调度,即市调度到乡镇领导、村(居)委会负责人,确保防御措施落实到位;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视情采取“关、停、管、转、救”措施,即预警区关闭受影响的地下场所和低洼地区、停止所有户外活动、管控危险区域、转移受威胁人员、救援遇险群众。(4)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5)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沿海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好防台风“四个百分之百”措施,即海上作业船只百分之百回港、渔船渔排人员百分之百上岸、沿海养殖人员百分之百撤离、危险区域人员百分之百转移;做好沿海薄弱堤防加固工作和低洼区域防潮准备。(6)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水电站)和海河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7)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监督、交通运输、通信管理、电力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危房、在建工地、仓库、道路交通、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设施的检查并采取加固措施,确保安全。3.2.3 暴雨预警行动(1)气象部门负责暴雨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服务,遇强降雨天气过程,加密监测,强化上下联动和联合会商,实行滚动服务,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并将预警结果及时报送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和单位。(2)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及时将预警信号发布情况通报教育、工信、城市管理监督、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教育部门组织好停课工作,工信、城市管理监督、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视情做好停工、停业工作。(3)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临灾指挥调度,即市调度到乡镇领导、村(居)委会负责人,确保防御措施落实到位;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视情采取“关、停、管、转、救”措施,即预警区关闭受影响的地下场所和低洼地区、停止所有户外活动、管控危险区域、转移受威胁人员、救援遇险群众。3.2.4 江河洪水预警行动(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气象部门应做好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降雨实况、预报等。(2)水文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4)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加强堤防、水闸等工程的巡查防守,排查风险隐患,督促工程管理单位及时完成整改。3.2.5 渍涝灾害预警行动(1)城市内涝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并可能发生城市内涝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原则,组织城市管理监督、农业农村水利、应急、气象等部门开展联合会商、研判形势。城市管理监督、农业农村水利、应急、气象等有关部门按部门职责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城市建成区内各单位各区域和重点场所应建立并落实网格化责任制,完善应急方案,备齐防汛物资和应急抽排设施设备,群责群防做好城市内涝的防御和自身防护工作;城市管理监督部门做好城市排水系统的建设维护和易涝点整治,畅通排水体系,及时开展城市内涝点、积水点的排涝应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