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南宁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了规范和完善我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无人认领遗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超过法定存放期,且无亲属、组织(单位)为其办理火化手续的遗体。具体情形如下:(一)死者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二)死者姓名、身份信息清楚,但无法通知其亲属、组织(单位)或亲属、组织(单位)拒不办理火化手续,无法火化的。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的非正常死亡无人认领遗体,由发现地公安机关负责对遗体进行勘验和调查,并由公安机关案(事)件主办单位通知殡仪馆及时接运和保存遗体。公安机关视案(事)件侦办情况,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尸体移交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且无人认领的遗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进行处理。第四条对非正常死亡或涉案的无人认领遗体,因案情或调查需要延期存放的,公安机关应办理延期存放手续,每次延期不得超过30天。延期存放期满后,公安机关应及时向殡仪馆出具尸体移交通知书。第五条在医疗机构死亡,身份不明且无人认领的遗体,由收治医疗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属非正常死亡或涉案的遗体,医疗机构须注明情况),并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运和保存遗体,对该死者进行勘验和调查,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处置遗体。第六条在医疗机构死亡,死者姓名、身份信息清楚但被亲属、组织(单位)遗弃的遗体,医疗机构负责告知死者亲属、组织(单位)相关责任,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特殊遗体情况说明书,并通知殡仪馆接运和保存遗体。医疗机构怀疑该死者为非正常死亡的,应及时报警。公安机关经勘验调查后认为系非正常死亡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处理,认为系正常死亡的,及时回复报警人或单位,由医疗机构按规定处理。第七条无人认领遗体由殡葬管理机构在其网站和市级及以上报刊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仍无人认领或认领人拒不办理火化手续的,殡仪馆依法火化遗体。经公安机关确认无需继续保存的遗体,殡仪馆凭公安机关出具的尸体移交通知书处理遗体。第八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无需公告,殡仪馆可以对遗体进行火化处置:(一)亲属、组织(单位)书面表示放弃认领的;(二)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的。第九条在公告期内,如有亲属、组织(单位)认领身份信息不明的遗体,须凭公安机关原主办单位的介绍信认领;其余情况,凭有效身份证件认领。第十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死亡及遗体处置按照民政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执行。第十一条无人认领遗体自火化之日起,骨灰保留6个月,保留期间如有亲属、组织(单位)认领的,丧葬费用由认领者承担。期满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按无主骨灰处理。第十二条涉外、涉港澳台、涉少数民族的无人认领遗体,由民政部门(殡葬管理机构)会同公安、卫健、外事、台办、民族宗教等部门按有关政策处理。第十三条无人认领遗体的丧葬费用纳入市本级和各有关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预算。其中:市本级财政承担主城区范围内公安部门认定并提出火化处理意见的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存放所需费用,各县(市)、武鸣区、广西一东盟经济开发区财政承担本辖区公安部门认定的无人认领遗体等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第十四条民政、公安、卫健等部门应当规范无人认领遗体的交接手续。在医疗机构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殡仪馆凭公安机关、医疗机构签字的遗体交接单接运和保存遗体。第十五条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追究责任:(一)应由本部门(单位)处理而推诿不作为的;(二)故意拖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南宁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政策解读一、修订处理办法的背景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南府办2014100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已满五年,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为规范和完善我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各个相关部门责任,提高办事效率,故需对处理办法进行部分修订。二、修订处理办法的依据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2 .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3 .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4 .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18)5号)、5 .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区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0)36号等文件。三、处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本次修订,将2014年版处理办法共19条修订为17条,对第二、三、四、六、七、八、十二、十三条进行了重点修订,主要为:1.将第二条原无人认领遗体的4种情况,修订为2种情况。修订为:(一)死者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二)死者姓名、身份信息清楚,但无法通知其亲属、组织(单位)或亲属、组织(单位)拒不办理火化手续,无法火化的。7 .将原第三、四、六条进行合并融合,删除原第四、六条,将第三条修订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的非正常死亡无人认领遗体,由发现地公安机关负责对遗体进行勘验和调查,并由公安机关案(事)件主办单位通知殡仪馆及时接运和保存遗体。公安机关视案(事)件侦办情况,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尸体移交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且无人认领的遗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进行处理。8 .将原第七条修改为第五条,对在医疗机构死亡,身份不明的无人认领遗体处置进行明确,修改为:在医疗机构死亡,身份不明且无人认领的遗体,由收治医疗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属非正常死亡或涉案的遗体,医疗机构须注明情况),并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运和保存遗体,按规定对该死者进行勘瞄口调查并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处置遗体。9 .将原第八条修改为第六条,对在医疗机构死亡,死者姓名、身份信息清楚,但被亲属等遗弃的处置办法进行明确。医疗机构怀疑死者为非正常死亡的,明确处置办法为:在医疗机构死亡,死者姓名、身份信息清楚但被亲属、组织(单位)遗弃的遗体,医疗机构负责告知死者亲属、组织(单位)相关责任,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特殊遗体情况说明书,并通知殡仪馆接运和保存遗体。医疗机构怀疑该死者为非正常死亡的,应及时报警。公安机关经勘验调查后认为系非正常死亡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处理,认为系正常死亡的,按规定回复报警人或单位,由医疗机构按规定处理。10 新修改第八条,将第十二条进行融合,删除原第十二条,新修订内容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无需公告,殡仪馆可以对遗体进行火化处置:(一)亲属、组织(单位)书面表示放弃认领的;(二)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的。11 原第十条修改第九条,在明确身份信息不明的遗体,须凭公安机关原主办单位的介绍信认领;增加其余情况,凭有效身份证件认领。12 修改原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三条,对各级承担资金进行明确。修改内容为:无人认领遗体的丧葬费用纳入市本级和各有关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预算。其中:市本级承担主城区范围内公安部门认定并提出火化处理意见的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存放所需费用,各县(市)、武鸣区、广西-东盟经济开发区承担本辖区公安部门认定的无人认领遗体等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13 原第十八修改第十七条,将"本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修改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四、实施日期及有效期本次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南府办2014IOo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