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电子邮箱管理办法.docx
学院电子邮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电子邮箱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其安全高效运行,根据网络安全法、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文所指的电子邮箱是指由学院架构的为学校师生提供的网络交流的电子信息空间,域名为第三条学院电子邮箱系统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以下简称信息化处)负责统一归口管理,并提供系统的技术支撑和运行保障。第二章邮箱用户管理第四条学校为广大师生提供电子邮箱服务,邮箱用户分为教职员工用户、学生用户。教职工用户及学生用户使用的邮箱后缀为*,所有类别的用户均实行实名登记。第五条电子邮箱账户开通(一)教职工个人邮箱账户申请申请范围:学院教职工。申请步骤:个人电子邮箱申请提供在线申请方式。在线申请方法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进入办公平台,在办公流程中选择“企业邮箱、企业微信开通申请”,邮箱类型选择“个人邮箱”,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后由信息化处审核办理。审核通过后,信息化处工作人员通过流程意见通知申请人电子邮箱的账户名和初始密码。每个教师只能申请一个邮箱帐号。教职工邮箱开通后默认指定的邮箱安全责任人为提出申请的教职工本人。(二)学生邮箱账户开通开通范围:学院正式在校学生。每年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会根据新生学号编制时间为学生开通邮箱,相关通知会在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网站发布。学生电子邮箱账户在开通后直至毕业期间成功登录一次,视为有效账户。学生邮箱开通后默认指定的邮箱安全责任人为学生本人。第六条电子邮箱密码重置用户首次登录须重新设置邮箱密码,密码长度不少于6位,密码中需要同时包含数字、大写字母、小写字母,密码不能是常见密码,不包含账户信息和空格。首次登陆邮箱后,建议将邮箱和手机、微信绑定或者设置其它密保邮箱,提高邮箱安全性,方便找回密码。教职工电子邮箱账户密码丢失,若邮箱绑定了手机、微信或者密保邮箱,可通过手机、微信或者密保邮箱自助找回密码;若邮箱没有设置密保邮箱或是没有绑定手机,可在办公平台里发起企业邮箱密码重置申请或持身份证到信息化处进行密码重置。学生电子邮箱账户密码丢失,若邮箱绑定了手机、微信或者密保邮箱,可通过手机、微信或者密保邮箱自助找回密码;若邮箱没有设置密保邮箱或是没有绑定手机,可携带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到信息化处进行密码重置。第七条电子邮箱账户注销教职工邮箱账号原则上可以长期使用。信息化处定期对教职工电子邮箱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清查,对长时间未登录未使用的账户予以注销,但本人随时可以重新申请新邮箱。学生毕业后,已毕业学生的邮箱账号将从电子邮件系统中予以注销,建议学生在毕业前做好邮件备份工作。第八条学校电子邮箱仅限符合规定的使用者本人或本单位使用,禁止用户将校园电子邮箱以任何形式转让给他人或其它单位使用,因违规使用造成的后果,用户应自行承担责任。第九条学校电子邮箱附件上传功能中,附件容量限制规则为:普通附件文件大小最大50M,超大附件文件大小最大2G。用户在上传附件时请注意附件文件大小,勿超过邮箱附件上传阈值。上传附件后,普通附件生命周期是永久的,超大附件生命周期为30天,超过30天后,超大附件会失效,用户无法再浏览超大附件,用户应及时备份邮箱内的所有信件的超大附件。第三章邮箱安全管理第十条学校电子邮箱用户不得利用本系统从事损害学校权益的活动和以下活动:(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一)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擅自将本系统账号提供给校外人员使用的;(十)未经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向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电子邮件的;(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十一条由于互联网存在大量攻击邮件系统账号的行为,邮件用户必须保护好自己的账号和密码,登录密码应该符合安全要求的长度和复杂程度,并不定时修改。如因用户名及密码保管不善导致个人邮件等信息资料泄露或丢失,用户自行承担责任。第十二条传输文件资料时须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法规、规定。由此引发的泄密事件由用户及其所在单位自行负责。第十三条用户因使用电子邮箱传输保密信息和涉及个人或他人隐私的信息,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信息化处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四条电子邮件的传输要经过许多网络、安全设备,有多种因素可能造成邮件不能送达,同时电子邮件系统有可能因发生不可抗拒原因而导致邮件丢失,信息化处不承担由此对用户造成的各种损失。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五条违反上述规定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信息化处可中止其继续使用,并报学校或国家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信息化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