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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网络社区团购网络直播营销经营行为合规指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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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网络社区团购网络直播营销经营行为合规指引(试行).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网络社区团购网络直播营销经营行为合规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网络社区团购、网络直播营销等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规范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网络社区团购和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引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承担主体责任,公平参与市场竞争,遵循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合法合规经营。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网络社区团购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社交群组等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在线下单支付并配送(含自提点自提)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商业活动。第四条本指引所称网络直播营销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音视频直播、图文直播或多种直播形式相结合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活动。第五条倡导网络社区团购、网络直播营销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合规管理制度,引导经营者公平竞争,推动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第二章相关经营主体第六条与网络社区团购相关的经营主体统称为网络社区团购经营者,包括网络社区团购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社区团购的经营者。与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的经营主体统称为网络直播营销经营者,包括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和主播服务机构等主体。第七条网络社区团购平台经营者,是指发起和组织团购交易,并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商品配送(含自提点自提)等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第八条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营销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音视频直播、交易撮合、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商品配送等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第九条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在网络社区团购平台或直播营销平台以自己名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营销平台、网站等网络媒介开设直播间,专门从事网络直播营销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主播,是指直接向社会公众开展网络直播营销的人员。主播服务机构,是指为网络营销主播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服务的专门机构。第三章经营主体合规责任第一节平台经营者第十条网络社区团购平台经营者和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应当办理平台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取得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或备案,履行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经营主体登记信息及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并于每年1月和7月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关信息。第十二条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非自营业务,确保消费者能够区分。(一)商品或服务以平台自身名义经营的,属于平台自营业务。自营业务应当在商品界面明确标明“平台自营”字样。(二)平台仅负责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信息发布、交易撮合、订单支付等服务,不以自身名义对外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属于非自营业务。非自营业务,应当在商品界面明确标示实际销售者全称,同时公示其营业执照、相关许可备案、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三)消费者无法辨别实际销售者的,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商品销售者的责任。第十三条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加强商品和服务质量管理,加强营销生态管理,依法履行平台管理责任。(一)加强平台规则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不应要求平台内经营者签订“最低价协议”或其他不合理排他性强制条款。(一)加强信息公示管理。如实公示平台相关登记许可和备案信息以及交易规则,加强平台内经营者公示信息的巡查管理,确保公示信息真实、完整、有效。(三)加强信息审核管理。核验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行政许可、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定期更新。(四)加强信息巡查管理。发现有禁售商品、服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营销信息的,平台应当依法采取警示、暂停或终止服务等必要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五)加强进货查验管理。平台应当对自营产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商品进行必要的查验,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六)加强直播内容巡查管理。直播内容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平台应当依法采取下架、暂停销售、关闭直播间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七)加强账号注册审核管理。强化对主播及其他参与直播人员的管理,将严重违法违规和因违法失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主播及其他参与直播人员列入黑名单,及时公示黑名单供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服务机构掌握。(八)消费者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九)配合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确保相关信息和责任主体可追溯,为依法调查、检查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十)按照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十一)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节平台内经营者第十四条平台内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一)应当在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售后服务等信息。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应在平台首页显著位置或经营主页面显著位置,如实公示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二)应当确保销售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产品质量符合其注明的执行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和计量状况。(三)应当确保食品安全。销售的食品有保鲜、保温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四)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标签标识。(五)应当规范管理销售页面,发布的商品服务信息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商品服务信息应当包括“商品服务名称、功能用途或服务内容、规格或标准、厂名、产地、等级、价格、警示信息”等内容,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六)应当以消费者方便和有效获悉的形式明码标价,公开标示商品品名、服务项目内容、价格、计价单位。对价格形成有重要影响的因素(如规格、等级、产地等),也应明确标不。第十五条通过自建网站、QQ,微信、APP等仅开展网络社区团购或网络直播营销自营业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循第十四条规定。第三节直播间、主播、主播服务机构第十六条直播间运营者应当规范直播行为,审核直播内容,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置。(一)建立直播商品的质量控制与合规管理机制,强化对直播选品、直播卖点等环节的审核把关。(二)建立主播管理制度,做好直播监控,避免主播在直播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主播资质考核评价机制。第十七条主播在直播营销中,应当规范自身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社会公序良俗。(一)主播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及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注册网络直播营销发布账号时,网络直播营销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二)规范着装和用语,不得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三)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避免误导消费者。在未取得平台内经营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应单方面作出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退款退货承诺。(四)主播及其他参与直播的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应当履行并承担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五)主播直接和平台内经营者签订协议的,不应要求平台内经营者签订“最低价协议”或其他不合理排他性强制条款。第十八条主播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协议开展对直播营销人员的招募、培训和管理,履行信息安全管理、供应商信息核验、商品质量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义务。第四节其他相关主体第十九条鼓励开展网络社区团购、网络直播营销的经营者发展已经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等行政许可的经营者作为自提点。申请作为自提点的自然人和经营者,应当具备商品贮存条件,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应当配备满足食品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第二十条作为自提点的自然人和经营者在为方便通知消费者提取货物建立的微信群、QQ群或者朋友圈中自行组织货源进行宣传、销售并收取货款的,可遵循本指引第十四条规定。第四章商品和服务合规要求第二十一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不得或不适宜在网络社区团购和网络直播营销中推销:(一)国家明令淘汰停止销售的商品,失效、变质的商品;(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或服务;(三)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的商品;(四)依法应当取得许可、备案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取得的商品或服务;(五)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服务;(六)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商品或服务;(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或服务;(八)危险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以及戒毒治疗方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和服务,不适宜以网络社区团购和网络直播营销形式营销;(九)处方药、烟草制品(含电子烟)、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及其他食品等法律法规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商品,不适宜以网络社区团购和网络直播营销形式营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事先进行广告发布审查的商品和服务,不适宜以网络社区团购和网络直播营销形式营销;(十一)冠以“清真”字样或者用象征清真意义的文字、图案标志的包装物包装,实际不符合传统清真饮食习惯的食品;(十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网上交易的其他商品和服务。第二十二条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从事跨境零售进口商品网络社区团购和直播营销的,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经销的商品应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公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并以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履行提醒告知义务:(一)商品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关风险;(二)直接购自境外的商品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以便准确选购;(三)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第五章营销行为合规要求第二十三条坚持正确导向,营销宣传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从事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四)散布谣言等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含有侮辱、诽谤、恐吓、涉及他人隐私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九)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以及损害残疾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内容,诱导消费者超出合理需求购买商品;(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不良导向内容。第二十四条坚持诚实守信,营销宣传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恶意营销。借未成年人、患病或残障人士、孤寡老人等带货牟利,编造虚假猎奇剧情欺诈销售,营造“卖惨”人设博取同情进行商品推广。(二)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权益等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1.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2,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三)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1 .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2 .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虚假营销;3 .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和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4 .采用误导性展示方式,如:好评前置、差评后置,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评价,带货商品与实际货品“图文不符”等;5 .夸大或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如:谎称“秒光”“秒杀”虚构库存数据,制造紧俏稀缺错觉、诱导消费者非理性消费,以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6 .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不一致,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于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价格促销行为。第二十五条发布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内容真实可信,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明确表示。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发布食品、化妆品、生活美容等商品服务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使用易造成与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相混淆的用语;(二)发布金融投资广告,对未来效果、收益等作出保证性承诺;(三)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对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利用教育机构、受益者等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四)发布酒类广告,诱导、怂恿饮酒或宣传无节制饮酒,出现饮酒动作;(五)发布房地产广告,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承诺,对规划或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六)发布农作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等广告,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对经济效益作保证性承诺,利用科研单位、用户等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第二十六条促销活动应当透明自愿,向消费者明示规则。1 .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或期限的,应当明确公示条件或期限;2 .促销活动有限量要求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促销商品一经售完,应当即时明示;3 .以抽奖、附赠、积分换购等方式促销的,应当如实表示有奖销售信息、赠送物品的品名和数量或者换购条件,奖品、赠品、换购的商品均应符合质量要求,不得给消费者造成损害;4 .采用“打折”“特价”等价格比较方式促销的,应当明确标示或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获知的方式表明被比较价格和销售价格,被比较价格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构“全网最低价”、“历史最低价”作为卖点。第二十七条以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对象的营销不得有下列情形:1 .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2 .含有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3 .无依据随意冠以“婴幼儿专用”“儿童专用”等标识进行差别化宣传和高价销售;4 .面向未成年人营销含有色情、暴力、不良诱导内容的商品或服务;5 .含有炫富拜金、奢靡享乐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6 .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7 .诱导未成年人刷礼物、打赏主播。第二十八条营销宣传不得有下列情形:1.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神医”“神药”等虚假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2.发布以投资养老、以房养老等名义非法集资或者变相非法集资的违法广告。第六章权益保护合规要求第二十九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和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知识产权权利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鼓励平台建立首问责任、先行赔付、在线纠纷解决等权益争议快速处置制度,并公开先行赔付资金的使用细则或者说明。第三十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一条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依法向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第三十二条平台经营者及自建网站经营者应当在结算界面设置申请开具发票的选项,并督促平台内经营者及时向消费者出具发票。对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的申请,不得拒绝或者附加条件。第三十三条直播间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仍为其推广,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四条相关经营主体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依法落实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依法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三十五条相关经营主体不得强制、频繁、过度索取用户权限,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对合法取得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和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所获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用户终止使用其服务后,应当停止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为用户提供注销账号的服务,并在网络平台上向用户公示注销途径。第三十六条相关经营主体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阻碍消费者行使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第三十七条相关经营主体及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监管执法活动外,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包容审慎监管网络社区团购和网络直播营销等新业态的经营行为,对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轻微的可视情形依法给予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运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网络社区团购和网络直播营销等新业态的经营者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和重点领域监管。经营者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履行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公示义务,依法、诚信经营,提高信用意识和自我约束力。第四十条本指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第四十一条本指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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