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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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23修订).docx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23)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新修订的晋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18日晋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I编制目的为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有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编制本预案。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霄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应对工作。有关行业领域市政府已发布专项应急预案的,按照各专项预案执行。1.4工作原则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内重大安全风险监测、监控信息。经研判认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或接收到相关自然灾害信息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及企业采取针对性的防护措施。同时,应急管理部门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指令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应急管理部门、相关部门视情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预防性处置措施执行情况,对重大安全风险和隐患排除前或者控制、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5应急处置与救援5.1信息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规定立即报告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上报事故信息,跟踪和续报事故及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等级和应急处置需要通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5.2先期处置(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它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伤病员,组织医学救援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2)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3)乡镇(街道)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5.3应急响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等因素,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响应级别。5.3.1三级响应(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启动三级响应:发生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涉险、被困、失联的事故;市指挥部办公室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形。(2)响应行动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指导、协调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处置。5.3.2二级响应(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启动二级响应:发生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涉险、被困、失联的事故;市指挥部办公室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形。(2)响应行动在接到相关事故报告并核实后,市指挥部指挥长启动二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副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指挥长到达现场后,迅速成立市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接管指挥权,开展灾情会商,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事故灾害现状及发展态势,指挥各组迅速开展行动。及时开展受伤人员和被困人员的抢救工作,有关部门、相关应急队伍和专家组赶赴事故现场,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加强灾区环境监测监控和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及时向市政府上报事故和现场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展开人员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做好交通、医疗卫生、通信、气象、供电、供水、生活等应急保障工作。及时、统一发布灾情、救援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启动二级响应难以满足当前事故应急救援需要时,报请市政府启动市级一级响应。5.3.3一级响应(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启动一级响应:发生重大以上事故;造成10人以上涉险、被困、失联的事故;超出市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市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形。(2)响应行动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确认核实事故情况,市指挥部指挥长负责启动一级响应,进一步加强现场指挥部力量,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向省政府报告,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支援。当省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并接管指挥权后,市指挥部应全力以赴配合省指挥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5. 3.4响应调整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据事故情况变化,结合救援实际调整响应级别。6. 3.5响应终止遇险人员已经获救,或失踪人员经全力搜救后确认无生还希望;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污染物得到妥善处理,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和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风险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终止应急响应。6应急保障6.1 应急队伍保障(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晋城市依托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建立市、县、乡三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2)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建和管理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任务。(3)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处置力量。驻晋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是本市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突击力量,依法参与应对事故灾难,维护社会稳定等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4)社会应急力量。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7. 2资金保障(1)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相关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负责解决。(2)市、县两级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合理的补助。(3)市、县两级政府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出其他处理。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4)市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6. 3物资保障(1)市、县、乡三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完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并储备应急救援物资。(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由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应急物资。(3)建立完善应急物资数据库,按照“各级储备、应急共享、自救互救、政府补助的原则调配与使用应急物资。(4)事故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5)事故状态下有关各方有义务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自身储备的应急物资。6. 4通信保障(1)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2)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3)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4)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辅助通信方式和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现场应配备现场紧急通讯系统,与市指挥部保持通讯畅通,主要包含: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图像监控系统、信息报告系统、基于地理信息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和信息发布系统等。6. 5医疗卫生保障(1)市卫健委负责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医疗专家队伍和医疗救援队伍,组织储备医疗救治应急物资。(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治药品、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事故伤员的救治能力。(3)生产经营单位针对本企业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加强员工自救、互救技能培训,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加强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掌握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供应的来源。(5)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6. 6交通运输保障(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必要的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2)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应急联动机制,必要时,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确保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3)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及时赶赴事故现场。(4)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期间,配备统一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5)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进行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6)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民航、铁路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6.7社会治安保障(1)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治安由公安部门组织实施,在事故现场设立警戒区,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2)事发地政府要积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全力维护事发地区的稳定。6. 8其他保障7. 8.1应急避难场所保障(1)各县级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和检查室内、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2)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按照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8. 8.2科技支撑保障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会同市科技局,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机构等开展研究用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9. 8.3气象服务保障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根据预防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需要,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6. 8.4法制保障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和延续期间,市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市司法局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支持。7后期处置6.1 善后处置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妥善安置、慰问、后续医疗救治、赔(补)偿,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补偿,灾后恢复和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7. 2社会救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鼓励和积极提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社会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做好捐赠物资的接收、管理和发放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7. 3保险理赔相关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做好受灾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经费,由事故单位负责。暂时无法负责的,采取政府审批、财政垫支方式处理,待处置结束后,事故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承担。10. 4调查评估按照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各级政府相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对事故发生经过、原因、类别、性质、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教训、责任进行调查,提出防范措施。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总结、分析事故发生、应急处置情况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8预案管理10.1 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市、县两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宣传,各新闻媒体提供相关支持。加强对本地、本部门应急机构、救援队伍、从业人员的培训。市、县两级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等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实战演练或桌面推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11. 2预案评估与修订(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对本区域内风险隐患建立定期评估制度,根据评估结果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及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现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2)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编制,需及时组织预案评估,并适时修改完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生产安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8.3责任奖惩对在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和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生产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4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年2月14日由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晋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晋市政办(2016)10号)同时废止。9附则(1)本预案所指的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其他类别的事故参考生产安全事故执行。(2)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人民团体组织、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编制完成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文件;相关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另有具体规定的参照其规定执行。(3)本预案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4)本预案由晋城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附件:1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图2 .晋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3 .晋城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单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5 .晋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联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