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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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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docx

    江苏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和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度,每年年初制定并公布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属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不纳入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和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确定。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司法厅负责组织制定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省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工作。第五条省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于每年10月向省司法厅报送下一年度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并说明理由、主要依据、主要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计划完成时间等。省有关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前,应当根据需要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社会公众等征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第六条省领导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省政府办公厅交省有关部门研究。第七条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政府参事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由省政府办公厅转省有关部门研究论证。第八条省有关部门应当对有关决策事项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充分论证,认为需要提请省人民政府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纳入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一并报送;认为不需要或条件不成熟的,应当及时与建议人或建议单位沟通反馈,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有关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第九条省司法厅收到省有关部门报送的下一年度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后,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第十条省司法厅拟订省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后,应当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或者提请省政府办公厅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经省政府领导审核后,由省政府办公厅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报省委同意。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省委同意后,省政府办公厅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但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除外。向社会公布的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列明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单位、计划完成时间等。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需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依照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苏政发(202299号)规定办理。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公布后,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按计划拟订决策草案,并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履行相应程序。决策承办部门未按计划拟订决策草案的,省政府办公厅应当督促决策承办部门抓紧拟订并报送决策草案,或提交情况说明,并按第十五条规定履行调整程序。决策承办部门提交的决策草案未依法履行相应程序的,省政府办公厅应当将决策草案退回决策承办部门,不得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需要调整的,由省司法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并经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决定。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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