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执法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docx

    • 资源ID:765101       资源大小:19.97KB        全文页数:9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执法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docx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执法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农业执法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规范举报奖励工作,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执法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撒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以及制售假劣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非法捕捞等危害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破坏农业资源和环境的行为,主要包括:(一)违反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和使用农业投入品的行为;(二)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三)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四)违反动物防疫法植物检疫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非法调运动(植)物或动(植)物产品、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的行为;(五)违反长江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江西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非法捕捞(含生产性垂钓)、非法捕杀或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六)涉及农业执法监管领域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方式向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实名举报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开通举报渠道,受理社会各界举报,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一)电话举报:12316;(二)网络举报:江西省农业农村厅-12316服务-我要咨询(http:/jactfront/mai1write,do?SySid=303);(三)来信来访举报: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省政府大院东二路2号省农业农村厅2号楼428室,电子邮箱:jxyzjb。第五条向江西省农业农村厅举报的材料应当能真实并尽可能清晰地反映出违法当事人、违法事实、时间和地点,举报材料具有真实性、与违法事实相关的关联性及证明力。为有效组织查处违法行为,举报非法捕捞(含生产性垂钓)等行为的,提供的视频或照片一般符合下列要求:1 .照片不少于2张;每条视频时长不少于1分钟;多张照片或视频可打包压缩成zip或rar格式。2 .照片或视频要清晰反映违法当事人的相貌与主要违法行为。3 .提交的照片或视频需添加水印,水印内容为:日期、时间、地点(含经纬度)。第六条举报农业执法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经江西省农业农村厅直接或牵头组织查处,或督(转)省内属地农业农村部门查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相关举报人给予奖励:(一)经农业农村部门立案调查以后,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二)经农业农村部门立案调查以后,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撤销)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作出罚没款2万元(含)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三)经农业农村部门立案调查证实,属于生产、经营假劣农业投入品(种子、农药、兽药、肥料、饲料)违法行为;(四)经农业农村部门立案调查证实,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法行为的;(五)举报人提供了图片、视频等证据,经农业农村部门调查证实,属于非法捕捞(含生产性垂钓)、非法捕杀或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或者属于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的行为。第七条下列举报行为,不予奖励:(一)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瑕疵的;(二)举报内容抽象笼统、不具备可查性的;(三)查实的违法事实与举报内容不具有关联性的;(四)举报的农业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已经调查处理的;(五)举报的农业违法行为经调查认定不构成立案条件的;(六)违反国家规定的举报行为。第八条下列举报人,不予奖励:(一)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二)承担法定职责的执法人员;(三)违法行为的受害者;(四)举报人拒绝协助执法机关调查的;(五)匿名举报或者不实署名的;(六)其他不适宜奖励的。第九条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三个奖励等级。(一)一级举报。提供的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全部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信息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二)二级举报。提供了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信息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现场物证、书证,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信息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举报,经查证属实,按以下标准计算奖励金,依据财务管理规定直接发放给举报人。遵循“一案一奖,重案重奖”的原则,对一个举报案件最低不低于3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金:(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分别给予2万元(一级举报)、1万元(二级举报)、5000元(三级举报)奖励;(二)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撤销)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分别给予1万元(一级举报)、5000元(二级举报)、3000元(三级举报)奖励;(三)罚没款2万元(含)以上的,根据罚没金额按比例给予奖励:一级举报5%(最低不少于3000元),二级举报3%(最低不少于2000元),三级举报1%(最低不少于1000元)。(四)罚没款2万元以下或没有罚没款,属于生产、经营假劣农业投入品(种子、农药、兽药、肥料、饲料)违法案件或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件的,分别给予500元(一级举报),400元(二级举报),300元(三级举报)奖励。(五)罚没款2万元以下或没有罚没款,属于非法捕捞、非法捕杀或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案件,且提供了图片或视频证据的,分别给予500元(一级举报),400元(二级举报),300元(三级举报)奖励。符合两种以上情形的,按照较高金额给予奖励。第十一条对同一案件只能奖励举报人一次,不得重复奖励。对同一违法行为多人举报的,按提供举报材料可信度、详实性及配合调查情况奖励最优举报人,相同情况下按照受理时间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按人数平均分配。第十二条奖金发放程序:(一)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执法监督处根据结案情况,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提出奖励发放意见(附有关材料:举报人名单、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及地址,举报受理记录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没款收据复印件或公安立案告知书等),经批准后,以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名义向举报人员发出领取奖励金的通知;(二)举报人应在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申领奖金,申领时应附身份证件信息和银行账户(卡)信息。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三)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执法监督处办理支付举报奖励金时,填写举报奖励金发放表,注明案件名称、奖励金数额、领款人身份证号、审批人、经办人、证明人等内容。奖金直接转账到举报人银行账户(卡);(四)奖励资金发放和领取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强化监督。第十三条奖励举报人员的经费,从省财政安排给江西省农业农村厅的农业执法经费中列支,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第十四条江西省农业农村厅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无关人员。第十五条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农业农村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或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五)违反财政规定,挪用、侵吞、私分、截留奖励金的。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2月12日发布的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举报农业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和2020年10月25日发布的关于对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举报农业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补充细则同时废止。

    注意事项

    本文(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执法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