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docx
济南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用水效率,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平衡测试,是以用水单位为对象,对其用水单元或系统的水量实施系统测量、统计、计算和分析,根据水量平衡原理,分析查找问题并提出持续改进建议的过程。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水平衡测试以及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水平衡测试实行分级管理。市、区县水务部门按照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规定的用水单位管理权限,负责开展本级水平衡测试管理工作。第五条年实际用水总量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30%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当全面查找原因,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并实施整改。年用水量2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当每4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工作。用水单位的用水性质、产品结构、生产工艺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第六条用水单位可自行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也可委托专业测试机构。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水平衡测试通则(GB/T12452)、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技术规程(DB37/T4652)、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7119)、节约用水术语(GB/T21534)、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24789)和用水单位用水统计通则(GB/T26719)等标准规范,按要求编写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第七条市、区县水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本年度水平衡测试计划,利用网站、报纸等渠道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列入年度水平衡测试计划的用水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水平衡测试工作,编写水平衡测试报告书报送水务部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的,应当向水务部门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经水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因关停、搬迁、并转等原因无法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的,应当向水务部门提交不再开展水平衡测试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经水务部门同意后,可以不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第九条市、区县水务部门应当组织对用水单位报送的水平衡测试报告书实施论证,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督促指导用水单位整改复测。第十条根据水平衡测试结果,用水单位有不符合节约用水要求等问题的,应当立即整改。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作为年度用水计划调整、节水型载体申报或复核、节约用水奖励评选的依据。第十一条用水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或未及时整改的,由水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4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S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