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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陆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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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陆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陆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开发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时,能够快速响应、有序行动、控制事态、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生态环境、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烟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烟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烟台经政金融局、生态环境分局、规划建设局、海洋发展局等部门和有关镇街参加。主要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新闻发布组:由工委党群工作部牵头,生态环境分局、经发科创局等部门和有关镇街参加。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采取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地做好相关知识的广泛普及;坚持事件处置和舆情处置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社会稳定组:由公安分局牵头,生态环境分局、经发科创局、市场监管分局等部门和有关镇街参加。主要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专家咨询组: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聘请生态环境保护和应急管理方面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专家咨询组。主要组织应急管理、医学、化工、消防、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管理、环境监测、环境评估、污染防治等方面专家参与环境应急预防和咨询工作,为应急指挥部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方案,必要时参与突发应急事件处置工作。具体职责主要包括:(1)为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综合分析和研究事发现场情况信息,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分析与评价。对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的工作方案、应急措施以及各工作小组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咨询并提出建议。(2)对污染扩散的控制和消除、污染物处置、事后污染评估、环境恢复与重建提出建议。(3)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对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并对辖区内的重大、较大危险源进行事前评估分析,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3.1 预防3.1.1 监测和风险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开发区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分析、评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3.1.2 信息共享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在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上实现共享。3.1.3 风险预防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报备。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3.1.4 预防职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分析、警兆辨识、警情判定、警度预报、警患排险工作,为预警发布提供技术支持。(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3)建立环境应急指挥平台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损益评估与修复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3.3信息报告与通报3.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生态环境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生态环境分局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管委和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管委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管委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分局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6)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3.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旋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3.3.3 信息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管委或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市生态环境部门和事发地生态环境分局。4应急响应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确定事件级别(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依事件级别确定指挥权。(1)发生或确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代表管委负责应急处置,视情赶赴现场进行指挥。(2)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指挥权准备向市级以上政府移交,应急指挥部向区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管委值班室向市政府值班室报告,生态环境分局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赶赴事发现场应急处置,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配合上级政府做好相关工作。4.1 分级响应4.1.1 分级响应机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工级、口级、HI级和IV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工级、II级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HI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IV级响应,由管委组织实施。4.1.2 分级响应启动4.1.2.1 I级、11级响应:初判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先期响应,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4.1.2.1HI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11I级响应。市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11级响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1)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市政府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保持与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的通信联络。4.1.2.2IV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管委启动IV级响应,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应急指挥部应与市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保持通信联络,获取技术支持。4.2响应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4.2.1 先期处置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生态环境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422现场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4.2.3环境应急监测生态环境分局在应急环境监测中承担以下职责:(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情况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应急环境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424信息发布和舆论弓I导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省、市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省、市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由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党群工作部负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4.2.5安全防护4.2.5.1 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4.2.5.2 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管委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1)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2)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条件等,疏散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的紧急避险场所。4.3响应终止4.3.1 响应终止的条件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应当终止。4.3.2 响应终止的程序(1)应急指挥部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做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2)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应当根据管委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5后期处置5.1 损害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5.2 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海口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5.3 善后处置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5.4 保险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5.5 保障6.1 队伍保障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才是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要对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6.2 资金保障应急指挥部各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涉及中央、省级投资安排的,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地方财政应对区域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资源调蛰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资金保障。6.3 防护装备、物资保障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和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能力建设。建设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备库,装备应急指挥车辆、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6.4 应急车辆保障做好应急车辆的保障工作,生态环境分局至少装备1辆环境应急指挥车和1辆环境应急监测车,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第一时间赶赴事件现场。6.5 通信保障充分发挥"12369"环境举报电话和环境应急指挥平台的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6.6 技术保障应急指挥部各组成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6.7 应急资源的管理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和信息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各地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讯器材等物资,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6.8 宣传、培训与演练(1)生态环境分局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2)应急指挥部各组成部门应有计划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3)应急指挥部各组成部门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要求,参加由应急指挥部或生态环境分局组织的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8.1 预案管理与修订本预案由生态环境分局组织修订,经管委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管委按照预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8.2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8.3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烟开办20171号)中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停止执行。8.4 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2.烟台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部门职责突发礴事件分级标准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 .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1.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1.11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11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4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5.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烟台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部门职责指挥长: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管委领导副指挥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组成部门: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根据管委和市生态环境局授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预报预警工作。工委党群工作部:负责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参与预警信息发布、信息公开、舆情引导等。经发科创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紧急调度,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负责应急期间相关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规划建设局:参与地质灾害、矿产资源开发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处置和调查,负责应急地理数据测绘和信息提供,负责指导临时避难所和指挥场所的建设,参与交通运输危化品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安全警戒、处置、调查,负责调集、协调道路运输力量,为事故救援人员、物资运输提供保障。人社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财政金融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保障。负责协调推进保险制度落实,督促、指导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和污染事件开展查勘、理赔。综合执法局:参与相关事件调查,负责协助突发环境事件违法行为的查处。协调城市供排水、燃气、集中供热等单位配合环境应急处置工作。海洋发展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水环境事件后农村水源工程供水安全保障。参与农业突发环境事件(属于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其他公害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事件除外)应急处置,参与市场农产品等应急物资保障,指导农业生产恢复工作。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蛰治理。公安分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维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治安秩序;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疏散、撤离;参与重大、特大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应急分局:协调指挥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救援。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市场监管分局:负责提供特种设备技术资料支持,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负责为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企业基本情况资料;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的食品和药品的安全监督和供应保障的协调。卫生健康管理办:负责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卫生监测、健康宣教工作。在应急现场设置救护点、开展伤员洗消、现场急救、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消防大队:参与火灾、爆炸、危化品泄漏等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气象局:负责风速、风向、降水等气象条件监控并提供相关气象数据,参与大气污染、水污染趋势预测,条件允许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八角海事处:负责海上交通管制,配合做好由陆源污染造成的海域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分局,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围绕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公众进行环境应急宣传和教育,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和救援队伍的建设,完成管委下达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彳壬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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