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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管理及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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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管理及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管理及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办发(2023)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管理及审批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31日西安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管理及审批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然资源部关卜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8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国家关于推动超大特大城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有关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镇(街)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县、开发区、经济功能区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第三条本市各区县、开发区、经济功能区及西咸新区西安代管部分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第四条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对西安市域(含西咸新区西安代管部分)范围内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做出的总体安排和综合部署,是指导城市各类保护开发建设的基本依据。第五条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落实国家、省、市发展战略要求,立足城市高质量发展,提出城市中长期空间发展战略,统筹划定“三区三线”,统筹安排“三生空间”,明确城市发展目标、功能定位、空间格局、历史文化和自然资源保护等总体要求,并通过编制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明确城市战略功能区布局,指导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落实各区县、开发区、经济功能区详细规划。第六条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依法批准的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一)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要求的。(二)因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四)国务院批准重大项目建设确需修改规划的。(五)经城市体检、规划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六)审批机关认为应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第八条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是西安“三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协调推进各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区县、开发区、经济功能区详细规划编制的重要基础,是传导落实西安市城市核心功能的重要依据。第九条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区三线”划定为基础,聚焦城市核心功能和竞争力,强化市级统筹,整合空间边界,确定古都核心功能承载区、国家科学与科技创新中心引领区、北部先进制造集聚区、南部高新技术与科教集聚区、东部双向开放引领区、新型城镇化发展区、秦岭生态保护示范区等七大功能区。第十条落实“功能空间化”,以“战略一功能一空间”为传导路径,建立“功能区一功能组团一功能单元一重点功能区块”四个规划层级。(一)功能区是集中体现国家、省、市发展要求及城市核心功能的战略空间。(二)功能组团是全面衔接空间资源布局,实现城市核心功能向利用转化的职能空间。(三)功能单元是有效匹配空间资源集聚特征,落实重要功能,引导重大项目布局的指引空间。(四)重点功能区块是精准衔接市级、区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近期任务,聚焦重点建设项目,保障各类项目落位的实施空间。第十一条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以完整性、系统性、融合性、排他性和实施性为传导原则,构建上下联动、层层分解的有效传导路径,形成分级传导指引。(一)功能区落实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战略目标及定位、“三区三线”、城镇体系、空间利用、历史文化及生态保护等要求,在市域范围内明晰各功能区的发展定位、承载职能、范围边界、增存空间及发展方向等内容,形成“功能区指引”。(二)功能组团落实功能区指引,明确相关功能组团的空间边界及类型、功能属性的正负面清单、承载核心功能的各类重要节点和设施布局等内容,形成“功能组团指引”。(三)功能单元落实功能组团指引,明确相关功能单元的实施导向、空间边界及类型、土地用途的正负面清单、主导产业方向、承载核心功能的重点建设项目等内容,形成“功能单元指引”。(四)重点功能区块落实功能单元指引,结合城市近期建设和发展时序,明确项目区位与类型,以重要民生和支撑城市重要功能的项目为重点,形成任务清单。第十二条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与“三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充分落实核心功能要求。(一)功能区衔接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调城市发展战略与空间布局的统筹。功能区布局方案及指引要求应纳入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效指导功能组团、功能单元及其他下位规划编制。(二)功能组团衔接区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调城市功能与空间资源在相应区域内的有效匹配。功能组团布局及指引要求应纳入区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通过行政事权明晰主导功能和空间要素配置,有效衔接规划用地“一张图”。(三)功能单元衔接单元详细规划及镇(街)国土空间规划,强调规划管理与精准实施的有效衔接。功能单元布局及指引要求应纳入单元详细规划,进一步明晰事权边界,优化衔接详细规划单元划定。(四)重点功能区块衔接实施详细规划,强调重点项目与规划实施的动态衔接。重点功能区块布局及指引要求应纳入实施详细规划,强化实施主体,明确重点项目任务清单,动态衔接实施详细规划,保障近期重点项目落实。第十三条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的批准与修改随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同步实施。第四章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第十四条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对各区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做出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安排,是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指导辖区内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的依据。第十五条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我市各行政区、县的行政辖区为规划范围,统筹整合行政辖区内涉及的各开发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范围。西咸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范围为西咸新区西安代管区范围。第十六条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落实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的传导要求,优化区县中心城区城市功能和用地结构,合理安排区域重大交通枢纽、重要线性工程等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城镇政策性住房和教育、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第十七条各开发区、经济功能区不单独编制区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纳入相应的行政区范围编制。各区县、开发区、经济功能区按照事权管理和开发建设范围,依据全市规划用地“一张图”及总体规划相关内容编制详细规划,作为指导区域开发建设的依据。第十八条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会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市、区县资源规划部门编制,规划成果经征询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意见后,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九条镇(街)国土空间规划可与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并编制,也可以一个或几个镇街(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街除外)为单元组织编制。全域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镇(街)不再单独编制镇(街)国土空间规划。镇(街)国土空间规划是对市、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细化落实,应充分衔接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明确镇(街)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目标和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用地安排,重点落实空间控制线和重要廊道,确定镇(街)域内的村庄分类和布局,统筹安排镇(街)域内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第二十条镇(街)国土空间规划由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由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一条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镇(街)国土空间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行政区划调整或经城市体检、规划评估等情形确需修改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第五章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第二十二条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在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的指导约束下,针对特定区域(流域)、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做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各类专项规划。包括交通、能源、农业、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专项规划。第二十三条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按照行业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使用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一的空间基础数据,符合总体规划对专项规划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包含涉及规划用地和空间布局的专门篇章。专门篇章一般包括专项设施的空间布局及数量,专项设施用地的用途、规模及其周边用地的保护和控制要求,建设项目安排与实施时序以及重大设施的预研预控安排等内容,具体结合各层级专项规划的深度要求予以落实。第二十四条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遵循下列规定:(一)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由市资源规划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共同提出专项规划目录清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二)纳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具有规划编制权限的市级单位组织编制,报市资源规划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未经合规性审查通过的专项规划不得报请批准或发布。(三)拟增补列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具有规划编制权限的市级单位向市资源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资源规划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进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四)未纳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原则上不得组织编制,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审批部门不予审核、审批和发布,市财政部门不予安排经费预算,不得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遵循下列规定:(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国家相关部委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由市资源规划部门按程序报国家、省级相关部门备案。(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按程序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由市资源规划部门按程序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对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专项规划的,由组织编制机关会同市资源规划部门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调整草案;调整后的专项规划按原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第六章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第二十七条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以及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的法定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及其他类型详细规划。第二十八条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按照单元详细规划、实施详细规划两个层级开展编制及管理工作。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和深度应遵循下列规定:(一)单元详细规划。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按照各行政区、开发区、经济功能区的事权管理和开发建设范围,结合十五分钟生活圈及道路、河流等自然分界,衔接功能单元布局,划分用地面积合理、相对稳定的详细规划单元。严格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功能单元指引的传导要求,衔接相关专项规划,确定详细规划单元主导功能,细化各类用地,明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线性工程、基础设施和空间环境等布局和管控要求。(二)实施详细规划。结合发展实际划分地块,编制实施详细规划,进一步落实和细化规划指标和管控要求,明确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城市设计等管控指标。在满足生活圈设施服务半径要求的基础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规划指标可在详细规划单元内进行综合平衡。第二十九条详细规划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由市资源规划部门会同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以及伴随式规划团队,根据区域经济发展诉求和开发建设计划,统筹制定全市编制计划,明确规划编制范围、编制完成时限、伴随式规划团队等内容,形成清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实施清单式管理。需紧急实施的重点功能区块编制项目可随时增补计划。第三十条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应遵循下列规定:(一)单元详细规划、市人民政府确定提级管理区域的实施详细规划,由市资源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经征询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单元详细规划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省人民政府备案。(二)县单元详细规划由市资源规划部门指导县资源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市人民政府备案。(三)除提级管理区域外,市域范围内其他区域的实施详细规划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资源规划部门审批,批准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四)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的实施详细规划由县资源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一般镇的实施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市资源规划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一)因上位规划、专项规划修改,城市、镇(街)的用地布局和功能发生变化,对详细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二)因落实国家、省、市重大建设工程,对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产生重大影响,或因片区确定为城市更新区域,确需修改详细规划的。(三)经城市体检和规划评估,发现详细规划实施存在问题,不适应城市经济发展或建设需要的。(四)原审批机关认为应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详细规划修改分为重大修改、一般修改和优化三种情形。(一)重大修改是对单元详细规划、市人民政府确定提级管理区域实施详细规划进行的修改(优化情形除外)。涉及上位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先修改上位规划。重大修改由市资源规划部门对修改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规划草案。修改规划草案由市资源规划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依法批准的单元详细规划修改成果按年度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省人民政府备案。(二)一般修改指对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提级管理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实施详细规划进行的修改(优化情形除外)。涉及单元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先修改单元详细规划。一般修改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向市资源规划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经市资源规划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规划草案。修改规划草案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程序报市资源规划部门审批。依法批准的修改成果按年度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三)优化是以保障民生、保障公共利益及支持产业发展、合理调整空间结构为原则,对局部用地布局、规划指标等内容进行的调整。包括经营性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之间性质调整,同一详细规划单元内公益性用地位置调整或置换等情形的修改。优化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对修改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相关利害人意见,组织编制修改规划草案,可将修改申请及规划草案同步报市资源规划部门审批。(四)蓝田县、周至县详细规划修改参照执行。第三十三条(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前,详细规划按照“急用先编”原则,优先将“保回迁”“保交楼”“促开发”项目、重点项目、年度储备及供应计划项目等重点功能区块纳入编制计划。(二)详细规划编制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落实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传导要求。如遇与2017年修订的西安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以下简称2017总规修订)不一致的情形,在规划编制中采用对比清单形式做程序性说明;如遇与原已批准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导则不一致的情形,采用调整说明的形式完善调整程序。(三)详细规划原则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资源规划部门审批:1 .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不存在与2017总规修订、原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不一致的情形;2 .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对2017总规修订、原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优化的情形;3 .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所在单元的单元详细规划已通过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第三十四条村庄规划可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应遵循乡村自身发展规律、体现农村特点、保留乡村风貌,构建以村庄规划为龙头,村庄布局规划、中心村建设规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规划为基础的乡村规划体系。村庄规划应包括村庄发展定位与目标、生态保护修复和综合整治、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产业发展、住房布局、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等内容。第三十五条村庄规划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在村内公示30日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开发区、经济功能区范围内及开发区、经济功能区托管镇(街)的村庄规划报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审批,区县与开发区、经济功能区合作共建区的村庄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报送审批时应附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议。修改村庄规划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对暂无村庄规划编制需求和条件的村庄,可在镇(街)国土空间规划中,以行政村为单元编制村庄规划通则。村庄规划通则随镇(街)国土空间规划报批后,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村庄规划通则编制完成后,需要单独新编村庄规划的村庄,可对通则有关内容进行深化和细化。第七章国土空间城市设计第三十六条国土空间城市设计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组成部分,是营造美好人居环境和宜人空间场所的重要理念和方法,贯穿于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第三十七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涉及城市风貌的专项规划中,城市设计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指南西安市国土空间城市设计导则要求。第三十八条国土空间城市设计的编制和审批应遵循下列规定:(一)国土空间城市设计导则由市资源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导则指导各区县、开发区、经济功能区的城市设计编制工作。(二)国土空间城市设计作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组成部分,与相应层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并编制、报批。(三)市人民政府确定需独立编制的重点区域城市设计,由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方案经比选后,报市资源规划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纳入详细规划执行。(四)市人民政府确定需独立编制的户外广告、夜景照明、绿化景观等环境品质提升类城市设计,由项目实施主体组织编制,经所属区县、开发区、经济功能区资源规划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报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成果作为街巷环境综合整治、社区环境品质提升的依据。第三十九条经批准的国土空间城市设计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城市设计作为相应层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组成部分,批准与修改随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同步实施。第八章规划的审查、发布与管理第四十条国土空间规划应采取“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编制方式,在报送审批前,应按程序进行专家论证、意见征询。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组织编制机关应在本级政府信息网站或主要新闻媒体公开展示规划草案,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业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规划草案的公开展示时间不少于30日,在公开展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组织编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编制机关应将意见采纳情况向审议机构或审批机关作出说明,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说明理由。第四十一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改在提请审批前应履行相应的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查程序。(一)技术审查由组织编制机构委托与规划编制单位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对国土空间规划草案进行独立技术审查。(二)行政审查由各级资源规划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实施。(三)规划成果按行政审查意见和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到位后,按程序审批或上报。第四十二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或上报的规划成果,在完成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查后还应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市规划委员会对规划草案有重大异议、审议未通过的,由组织编制单位按程序重新组织规划草案的编制和审查。第四十三条组织编制机关应自国土空间规划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本级政府信息网站或主要新闻媒体公布经批准的规划,并以方便公众查阅的形式长期公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除外。第四十四条市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全市国土空间规划成果管理。各级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后20日内,向市资源规划部门正式汇交成果矢量数据并纳入西安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第四十五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行编制单位终身负责制,编制单位对所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及成果质量负责,不得出现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技术标准,或超资质等级开展编制等行为。第九章规划的实施与监督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统筹推进、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辖区内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不得擅自设置、分割或下放规划管理权限。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生态保护、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共建共享、相邻地区重大建设等方面的规划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协商。第四十七条本市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管理、实施全周期伴随式服务机制,市级组建伴随式规划团队,从规划编制、审批服务、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实施有组织的规划管理,全方位、全链条、全过程引导和保障城市建设发展。伴随式规划团队应积极做好“自上而下”的规划传导和分解,保证全市发展战略和功能布局落地;并尊重地方发展意愿,结合地方实际诉求,“自下而上”反馈区县、开发区、经济功能区的发展诉求,通过“上下联动”确保规划成果落地实施。第四十八条鼓励高水平规划设计团队参与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城市设计,鼓励高水平规划团队与本市伴随式规划团队组建技术联盟,鼓励区县、开发区、经济功能区在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一张图”的基础上,引进高水平技术团队参与规划编制和城市设计。第四十九条本市实行国土空间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托西安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实施、监督全程留痕;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预警监督机制,对规划强制性内容传导、审批落实情况以及全市重要控制线、重点区域和约束性指标等进行动态监测,作为全市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强化规划实施监督的依据和支撑。第五十条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根据实际发展情况,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近期规划,确定近期城市建设目标,作为分阶段实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国土空间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国土空间近期规划应明确各类空间的整体布局、保护与开发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空间布局,编制城市更新、土地整治、生态修复、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洪排涝工程等重点专项领域行动计划,推动总体规划落地实施。第五十一条本市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机制,由市资源规划部门具体实施。体检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估工作每五年开展一次。第五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监督检查制度,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以及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按年度向市资源规划部门报告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检查情况,由市资源规划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蓝田县、周至县资源规划部门应将编制、实施和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市资源规划部门。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实施、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依法依规依纪进行责任追究。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对特定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资源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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