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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全面开展林业标准地建设助推共同富裕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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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全面开展林业标准地建设助推共同富裕的实施意见.docx

    关孑全面将晨林Q杼港地建设物循月间富裕的实施愈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满足林业项目建设用地需求,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强营商环境建设,促进林业产业兴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省县深入践行“两山”理念推进自然资源综合改革试点的批复(自然资函2020)104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省林业局关于同意将县列为全省林业“标准地”试点的函、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县竹产业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展林业标准地建设助推共同富裕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准确界定内涵范围林业标准地是指依托林业资源,在林地统一规模化、标准化经营基础上,支持林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用地,包括经营性林地、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用地(以下简称“林业直服设施用地”)和必要的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公寓等房地产开发以及高档酒店开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二、从严把握准入条件项目实施主体要求符合准入条件,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合作社、县属国有公司参与,持续提升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带动村集体和农民增收。根据产业链延伸情况,设置基础指标、经济指标、绿色指标、共富指标、创新指标、反向指标等控制性主要指标(详见附件),并根据林业生产经营实际需求设置不同类别的林业标准地,实现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林业生产率和土地亩均产出率。三、合理限定用地规模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深化集体林地“三权分置”改革,引导林地经营权集中连片流转,实现规模化经营,林业标准地项目需要流转经营性林地面积100o亩以上,且流转期限10年以上。在规模化、标准化经营林地的基础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列明的七类林业直服设施用地的,其用地规模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占用林地规模执行,技术标准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并经省林业局审查同意,优先享受各类涉林扶持政策。使用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还应依法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单个项目用地总体不超过5亩,允许按不同功能分区的需求分地块布局,但不得超过3个地块。对于科技含量高、带动力强且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确定用地额度。根据林业产业发展要求,全县每年安排30亩左右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林业标准地项目,视发展和使用绩效,可逐年增加。四、严格落实使用程序(一)科学建立重点项目库。根据林业标准地产业定位和控制性指标,吸引社会工商资本参与林业生产经营。对达到控制性指标的项目,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经属地乡镇(街道)初审同意后报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评审(竞争性准入),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的原则,确定林业标准地重点项目及布局,建立重点项目库。达到县“谋划招引中心例会”评审标准的项目还需提交会议评估。对入库项目,按照“要素跟着项目走“的要求,通过统筹林业直服设施用地、存量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新增计划指标落实用地保障。(二)优化林业产业用地布局。在林地规模化经营和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粮食功能区、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和坡度25度以上环境敏感区域、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配套一定比例的林业直服设施用地或建设用地。(三)优化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在暂时详细规划未履盖区域选址的林业标准地项目,应符合我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属地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采用“分区准入+约束性指标”的方式进行用地审批,且在后续的详规编制中应进行落实。针对林业产业生产的特殊性,合理确定地块的开发建设管理要求,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配套设施等规划条件,且项目建筑形态及风格应与周边自然生态环境、建筑风貌相协调。(四)规范用地使用途径。使用经营性林地的,要依法取得林地经营合同,实施规模化经营和标准化建设。使用林业直服设施用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办理林业直服设施用地审批程序后取得。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依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开出让后取得;出让年期与林地流转年期一致且不超过同类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最高年限;出让起始价不低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评估价的70%,且不得低于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后确定;交易双方依法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并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全部出让价款;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参与项目运营,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使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相关管理规定取得;交易双方依法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全部出让价款。(五)强化项目用地退出机制。实施林业标准地项目用地考核监管制度,林业标准地使用方应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林业标准地项目投资建设合同,明确用地退出等相关违约责任。林业标准地项目因政府原因无法实施、项目主体未按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或擅自分割转让转租的,项目使用经营性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林地经营权;项目使用林业直服设施用地,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撤销相关审批;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收回土地使用权。五、切实强化监督管理(一)强化指导。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林业标准地的指导。属地乡镇(街道)指导项目申报等工作;林业主管部门指导项目评估准入、林业直服设施用地审批等工作,负责全额保障林地定额;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指导做好相关项目备案等工作;财政主管部门指导做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调节金的征收等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做好用地预审、规划许可、农转报批、用地出让等工作;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优化施工许可办理程序及项目消防审批等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环评及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等工作;水利主管部门指导做好项目涉及水域占用、自备取水、水土保持等审核审批工作;金融主管部门及时出台扶持林业标准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面建筑物抵押融资政策,支持林业经营项目长远发展。(二)强化督查。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加强林业标准地项目用地全过程的监管,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调、落实监管责任。同时加强属地管理,属地乡镇(街道)对林业标准地的供地、建设、使用等环节以及相关林业生产行为实行全过程监管,定期组织项目规范化管理专项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所有林业标准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允许分割转让转租。对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私自转卖、转租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三)强化监管。林业标准地项目竣工运营后,由林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项目承诺标准进行复核。对未按投资协议建设或未实现亩均投资强度、产出等主要指标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关违约责任或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取消各项优惠政策。对如期履约、亩均产出高、示范效应好的投资主体,优先享受各类涉林扶持政策。林业标准地到期需要续期的,应提前6个月办理延期申请,原林业标准地使用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使用权;到期后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本意见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林业标准地控制性主要指标体系附件林Q行推地鹿制傥至戛瑟杼体每类别细分指标指标内容基础指标规模经营程度苗木、毛竹(竹笋)、油茶、香椎、山核桃、林下经济(中草药、食用菌等)等林地经营IoOO亩以上,且流转期限10年以上项目用途及要求不需林业直服设施用地和建设用地的需配置林业直服设施用地的,用地规模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规模执行,技术标准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并报省林业局审查同意需配置建设用地的,单个项目总体不超过5亩。对于科技含量高、带动力强且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确定用地额度。涉及笋竹加工的建设用地项目,还需每年消耗原竹(折算)5万吨以上或鲜竹笋0.5万吨以上济标经指亩均经济指标规模化经营和标准化建设规模化经营和标准化建设亩均投资达到250万元以上亩均产值达到100万元以上(不含经营林地范围)绿色指标能耗指标新增工业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不高于0.45吨标准煤,总能耗不超过5000吨碳指标根据碳足迹碳标签核准方法测定,工业项目生产产品主要为零碳或负碳共富指标村集体带动指标带动农户100户以上且与村集体经济发展建立联结机制、项目占股30%以上,每百亩带动村集体收入1万元以上就业指标且辐射带动创业就业50人以上创新指标科技人才创新指标涉及市大好高项目、“专精特新”项目、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等、重点人才中试项目、国家竹产业研究院重点项目反向指标林长制考核林长制乡镇考核结果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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