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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范文2023-2023年度(通用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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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范文2023-2023年度(通用6篇).docx

    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范文2023-2023年度(通用6篇)【篇1】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实战能力,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应急救援队伍的人员职责包括: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听从命令,服从指挥,尽心尽力,密切配合;3、树立高度的”工作责任感;4、自觉参加教育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业务水平;5、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物资的维护、保养,保证性能良好;6、完成各项应急救援任务。7、协助矿山救护队完成重特大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第二条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矿应急救援队伍是推进应急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因地制宜,合理规划。第三条加大投入,建立应急队伍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应急队伍经费保障力度,要加强应急队伍装备建设,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第四条加强协同配合,完善应急队伍运行管理机制。第五条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每年都要制定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计划,通过邀请相关专家、实践经验丰富的一线应急人员,进行集中讲授和现场培训,开展相关应急管理知识、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素质。采用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积极开展多种应急队伍参加、多部门协同配合的综合性应急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第六条执行落实相关政策,积极支持应急队伍建设与发展。通过学习、各类演习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篇2】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应急救援行动,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控制、减轻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通知、湖南省应急救援实施办法、郴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依托公安消防、武警、解放军、预备役部队等力量组成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利用各种力量组成,负责处置本地区、本单位突发事件的各类专职或兼职应急队伍。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处置为主的应急救援体制,应急救援队伍执行应急救援任务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保障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经费渠道。第六条应急救援队伍的日常管理,由组建应急救援队伍的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具体负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第二章应急救援队伍和组织体系建设第七条成立市应急指挥中心,由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任指挥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人、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和市公安局、市安监局、郴州军分区司令部、武警郴州市支队、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承担应急救援职责的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办主任兼任。主要职责:(一)健全应急救援指挥组织机构,完善组织体系;(二)建立健全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信息发布等应急救援工作运行机制;(三)根据灾情需要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力量进行应急救援与处置;(四)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机制,建立市内跨区域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五)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宣传和培训等应急救援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六)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及主管部门(单位)、专家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第八条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市公安消防支队成立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人任第一政委,市公安消防支队军政主官分别担任队长、政委。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一)加强队伍建设,做好应急救援保障工作;(二)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联合训练、演练;(三)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四)调度、指导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和训练工作;(五)承担市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第九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按照突发事件类别,依托系统和行业的应急救援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组建部门负责管理。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及队伍基本情况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查。市本级重点抓好以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一)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气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农机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郴州军分区司令部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市水文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供水供电、园林绿化等单位协助,组建一支不少于200人的郴州市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由市水利局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任队长,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分管领导任副队长。主要职责:负责防汛抗旱救援设备的维护保养,开展队员防汛抗旱救援培训和演练工作,负责做好汛期险情处置,做到有旱抗旱,有汛防汛;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作用,合理储备防汛抗旱物资,建立高效便捷的物资、装备调用机制。(二)森林消防应急救援队。由郴州军分区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牵头负责,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协助,整合现有的市民兵森林防火应急营,组建一支不少于100人的郴州市民兵森林消防应急救援队。由郴州军分区司令部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任队长,市林业局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任教导员,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市气象局分管领导任副队长。主要职责:负责森林灭火装备维护保养;开展防火灭火技能培训和实践演练;建立与公安消防、当地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森林消防力量的联动机制,满足防火扑火工作需要;参与全市重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救援工作。(三)气象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市气象局、市地震局、湘南地勘院、408队、省有色一总队、302队协助,组建一支不少于50人的郴州市气象和地质灾害救援队。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任队长,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的分管领导任副队长。主要职责:指导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遇险人员转移,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气象部门负责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指导气象灾害防治工作,开展气象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做好突发性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警预报,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时与有关部门衔接沟通;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调度专业技术人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灾害预警监测,及时与气象、国土资源部门街接沟通,依照郴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四)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郴州分局、市煤炭局、市国资委、市公安局矿管支队、资兴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沙坪铅锌矿、柿竹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整合现有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和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业技术人才,组建一支不少于100人的郴州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由市安监局局长任队长,市安监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郴州分局、市煤炭局分管领导任副队长。主要职责:负责矿山事故抢险救援和矿山事故风险隐患排查工作。(五)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协助,组建一支不少于50人的郴州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由市安监局分管领导任队长,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分管领导任副队长。主要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事故的'处置工作和生产、贮运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六)公共卫生应急救援队。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整合现有的医疗卫生资源,依托现有的医疗卫生机构,组建一支不少于60人的郴州市公共卫生应急救援队,由市卫生局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任队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市公共卫生紧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人,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市卫生监督所所长任副队长。主要职责:负责传染病、食物中毒和急性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突发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及卫生学处理,做好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和应对工作,以及相应的培训、应急演练等工作。(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救援队。由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牵头负责,卫生、公安、工商、财政、林业等部门协助,组建一支不少于15人的郴州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救援队。由市畜牧水产局局长任队长,市卫生局分管领导任副队长。主要职责:负责牲畜家禽疫情的监测、控制和扑灭任务。(八)通信保障应急救援队。由市经信委牵头负责,组织省无委郴州管理处、市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企业和单位抢修力量,组建一支不少于100人的郴州市通信保障应急救援队,由市经信委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任队长,中国电信郴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郴州分公司、中国联通郴州分公司负责人任副队长。主要职责:承担市内大面积通信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重点区域(场所)的通讯保障工作。(九)电力保障应急救援队。由市经信委牵头负责,郴州电业局、郴电国际共同参与,整合全市电力抢修力量,组建一支不少于100人的郴州市电力保障应急救援队,由市经信委主任任队长,郴州电业局局长、郴电国际董事长任副队长。主要职责:承担全市大面积停电、电力设施严重损坏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重点区域(场所)的供电保障工作。对水灾、火灾等灾害救援现场及时停、供电。(十)供水保障应急救援队。由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组织市内供水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组建一支不少于50人的郴州市中心城区供水保障应急救援队,由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局长任队长,市内各供水企业负责人任副队长。主要职责:承担全市大面积停水、供水设施严重损坏及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供水;充分发挥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人员在应急抢修中的作用,配备应急抢修的必要工具和设备,确保迅速处置重大停水事故。(十一)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负责,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参与,组建一支不少于20人的郴州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由市交警支队主要负责人任队长,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分管领导任副队长。主要职责:负责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加强与医疗卫生单位的协作,确保交通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抢救伤者;维护交通事故道路交通秩序。(十二)环境污染与核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市卫生局协助,组建一支不少于20人的环境污染与核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由市环保局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任队长,市卫生局分管领导任副队长。主要职责:负责环境监测、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和环境污染与核辐射事故的处置救援工作。(十三)恐怖事件处置应急救援队。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政府反恐怖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参与,组建郴州市恐怖事件处置应急救援队,规模由市政府反恐怖领导协调小组确定。由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任队长,市政府反恐怖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任副队长。主要职责:负责全市突发恐怖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日常监控,掌握境内外黑恶势力和恐怖组织的基本信息,做到事前有准备,事中处置及时妥当,事后无消极社会影响。【篇3】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一、为了加强我乡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应急能力,科学有效应对突发时间,特制订本制度。二、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分类组建本乡应急队伍,并加强培训,开展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实战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三、应急队伍应选择年轻力强、具有实战经验的人员组成。四、乡应急办建立本乡应急队伍人员档案,实行严格管理,动态更新信息资料,并根据突发时间的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五、乡应急办会按照“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制订应急培训计划,组织协调有关人员开展应急队伍的培训。六、应急培训以增强应急管理和应急队伍成员的应急意识、更新其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提高整体应急处置业务能力和水平为目的。七、根据本乡实际情况和应急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演练,以检验预案、锻炼队伍、发现问题、整改提高为目的。八、开展应急演练前,应制定详细的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的目的、内容、参演队伍和演练要求。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水平。【篇4】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实战能力,特制定本制度。一、应急管理方针(一)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工作原则,及时排查,消除各类隐患,做到控制事故,安全生产。(二)坚持“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工作原则,切实做好企业灾变预防和抢险救灾工作。即做到在日常工作中要搞好战备值班训练工作,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二(三)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广大企业干部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灾难事故对广大职工的危害。(四)采用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装备,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确保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五)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常抓不懈,在不断提高安全风险辨识、防范水平的同时,加强现场应急基础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二、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专职急救援队伍、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应急管理专家队伍。(一)专职应急队伍管理1、服从企业应急指挥部及企业应急管理部门指挥调动,参加企业应急救援工作。2、坚持理论武装、作风锤炼,加强事故案例分析和救援经验总结评估工作,不断提高救援的科学性、失效性,按年度演练计划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救援能力。3、坚持专人24小时值班,其它人员24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实施救援行动。4、建立各项管理制度。5、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查清事故原因,估算事故损失,抢救事故遇险遇难人员,控制危险源。6、对事故现场进行恢复疏通等工作,确保抢险救灾时事故现场的安全。(二)兼职应急队伍管理1、组建兼职救援队伍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证照齐全,依法成立并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2)具备针对某一类或某几类灾害事故的救援装备、器材、物资和专业技术人员;(3)装备、器材、物资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行业相关规定,特种设备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2、救援队伍组建后,应设立队伍负责人,明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上报企业调度室备案。3、应急救援队伍的人员职责包括:(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听从命令,服从指挥,尽心尽力,密切配合;(3)树立高度的工作责任感;(4)自觉参加教育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业务水平;(5)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物资的维护、保养,保证性能良好;(6)完成各项应急救援任务。4、及时调整、补充应急救援工作人员,保持应急救援队伍稳定,确保应急救援能力。(三)应急管理专家队伍1、应急管理专家队伍按照企业生产事故类别、自然灾害类型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划分救援类型,确保应急救援的针对性和有效性。2、制定本企业应急预案,部署各项防治措施和应急处貉工作。3、对突发事件分级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建议,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4、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貉进行技术指导,参与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貉工作。(四)应急医疗队伍管理规定1、应急医疗队伍应配备医疗救治和现场处置设备,承担安全生产事故和其它突发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及卫生学处理,传染病、食物中毒和记性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貉,以及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2、应急医疗救援专用设备及常用工具,要做好维护、保养和报废更换。3、及时调整、补充应急救援工作人员,保持应急救援队伍稳定,确保应急救援能力。4、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珞工作。对突发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谿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补充。三、值班工作制度(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保证6人以上值班。小队长必须参与上岗值班,有事时和小队一起出动。(二)值班期间,上装备前,小队长要进行个人及小队装备全面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上车。“必须保证氧气呼吸器完好,氧气压力不低于18MPa,小队装备必须根据小队人员进行分工保管,严格按规定检查、登记,个人和小队装备必须经常保持全、亮、准、尖、利、稳,不得短缺,保证100%合格和完整好用”。值班小队人员听到事故报警后,应立即做好出动的准备,保证1分钟内出动。(三)值班人员作息时间,严格按小队规定的作息时间表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四)值班人员负责看守好队内的装备和设施,若值班期间发生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五)值班期间,室内卫生由各小队宿舍执勤人员轮流打扫,室内必须保持清洁、整齐。(六)值班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若有重要特殊情况外出需请假的,必须向队长汇报,矿长审批。(七)电话值班员不得请他人代替,必须听清、记清事故电话,及时、准确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精神,并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杜绝误传误报事故电话或上级指示精神导致救护工作失误。四、学习和训练制度(一)学习和训练做到年有计划,季有安排,并有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做到学习和训练相结合。(二)业务理论的学习和体质训练作为兼职矿山救护队日常工作来抓,每天除正常下井工作外,学习和训练严格按每月工作日程表执行。(三)集体项目、演习训练的项目,由兼职矿山救护队根据每月计划安排组织实施。(四)学习、训练由小队长组织实施,由兼职矿山救护队队长负责督促,训练从基础开始,结合实际,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严肃认真,并具有实用性,要求纪律严明,认真做好记录。(五)每次学习训练课,课前课后要集合,认真安排工作任务和课后总结。训练期间一定要严肃认真地完成安排的各项训练项目。学习和训练时,不得私自外出办私事或迟到、早退、缺席,否则,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六)根据学习和训练计划,兼职矿山救护队对各科目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奖罚。(七)小队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理论、体能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时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如违反纪律者,由煤矿领导研究决定补考或参照上次考核执行。五、预防性安全检查制度(一)按照主动预防、安全救援的原则,有计划地安排小队下井进行熟悉巷道,以及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工作中必须按照小队的布置,认真完成任务。(二)救护小队下井预防检查、熟悉巷道时,必须认真、仔细,做到有巷必知,发现事故隐患果断处理,无能力处理要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处理。(三)预检、熟巷的小队下井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各项规定,身着战斗服,呼吸器和检测仪器仪表,在井巷中行进和工作面检查时必须注意安全。(四)下井中,必须认真了解各采掘工作面的巷道布置情况,熟悉矿井通风系统,以及井下各设施、主要碉室的位置。(五)预防检查要做到“四勤、一坚持、一果断:四勤是:嘴勤、腿勤、手勤、眼勤;一坚持: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一果断:发现危及矿井和矿工生命安全隐患时,应当机立断,果断处理。(六)下井熟悉巷道和安全检查必须按规定线路对所有工作面、工作点进行认真检查;对下井检查不认真,走形式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七)预防检查结束后,必须填写隐患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认可;不填写的,按未检查处理;弄虚作假的,加重处罚。(八)队员每周下井检查不得少于4次,少一次对小队长进行处罚;队员拒绝不执行下井任务者,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九)在下井搞预防检查时,下井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十)预防检查、熟悉巷道应注意以下情况:1、了解矿井巷道、采据工作面采空区的分布;2、了解矿井通风、排水、运输、配电、压缩空气、消防管路系统;3、检查矿井有害气体情况;4、了解矿井各碉室分布和防火措施;5、掌握矿井重大隐患以及矿井火区分布;6、了解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执行情况;7、熟悉井下消防器材库的地点,了解设备数量和储存。【篇5】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吉县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社会应急队伍)的管理,提高各类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培育支持社会救援力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活动管理的通知湖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培育支持社会救援力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安吉县培育支持社会救援力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应急队伍,是指在安吉县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县应急管理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能够承担县内自然灾害、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等辅助救援任务,以及在平时开展相关志愿服务的社会救援队。第三条全县行政区域内社会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应急管理局统筹全县社会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对全县的社会应急队伍加强领导,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队伍的主要职责第五条作为国家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有益补充,参与各类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第六条协助社会应急联动办公室开展寻人救助、车辆救助等社会应急救助;第七条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大型体育赛事、旅游盛会及其他大型活动应急保障工作;第八条开展防震减灾等应急救援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第九条负责社会应急队伍救援人员的日常培训、装备的维护保养和应急演练等工作。第三章队伍的组织和管理第十条社会应急队伍由各队管理层建设和管理,实行队长负责制,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履行培育、管理、使用职责。第十一条社会应急队伍的组织架构、人员组成和职责分工按照各队的相关队伍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不得与本管理办法冲突。第十二条社会应急队伍实行队员登记制度。由各队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队员的招募、选拔、考核、登记、发证等工作。第十三条社会应急队伍的名称、队旗、服装及其标志标识仅限于执行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和志愿服务等任务时使用。第十四条由县应急管理局业务主管的社会应急队伍,全部录入国家、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调度平台,接受县应急管理局统一指挥调度。第十五条社会应急队伍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核心力量方面。各队伍登记在册的人数不少于30人,其中核心骨干人员不少于20人(80%以上必须取得相应的专业救援培训合格证书)。(二)场地保障方面。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器材存放场所,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三)主要装备方面。有专业照明、通讯、绳索、破拆、登山、水域、高空、道路等各类救援类基本装备和专业装备;配备运输保障车辆2辆以上;橡皮艇、冲锋舟等累计2艘以上。(四)专业特长方面。各社会救援力量至少具备一项专业救援能力,能在应急知识宣传、演练比武及城市、山地、水域救援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能够与其他救援队伍团结互助、相互协作。(五)管理能力方面。社会救援力量必须有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核心人员相对稳定,训练工作正常开展,实行24小时值守,确保接到调度指令后能随时赶赴事发现场。(六)救援成绩方面。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听从调令,具有跨区域救援能力和自我保障能力。勇于承担救援重任,在救援过程中发挥实质性作用,成绩较为突出,得到政府及相关方面认可。(七)根据应急救援需求或区域布局等因素,县应急管理局认为应当纳入社会救援力量的队伍。第十六条社会应急队伍队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公益救援事业,认同公益救援理念,自愿遵守安吉县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志愿参加社会公益救援工作;(二)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组织纪律性和奉献精神;(三)熟练掌握所属队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四)完成各队规定的培训课程,并通过考核,考察期不得低于3个月;(五)确保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社会应急队的救援。第十七条社会应急队管理层按月、季、年度进行队员抽查考核,考核内容应与日常救援和培训演练相结合,包括个人现状、救援情况、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参加培训演练情况。对长期不能履行义务的队员,经所在队核准后予以退出救援队。第四章装备管理第十八条社会应急队自行承担装备的配备、维修、保养、更换、补充等工作;产权属县级部门的装备,各队只有使用权,并履行维护保养、报废归还义务。第十九条各社会应急队安排专人每月不少于1次对设备清点和性能检查,确保装备性能完好,时刻处于备勤状态。第二十条县应急管理局可根据演练、救援等实际需要,对各社会应急队的相关人员及装备进行调用,各社会应急队须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第二十一条经评审认证退出安吉社会应急队行列的队伍,其由县应急管理局提供的有关场地、装备等其他用品必须在1个月之内无条件退出或归还Q第五章培训和演练第二十二条各社会应急队应当根据应急救援职能、事故灾害情况,每年年初制定培训工作计划,对应急队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建立培训档案,记录队员接受培训的情况。第二十三条应急救援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有关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应急救援队规章制度;(三)相关应急救援专业知识和技能;(四)应急救援操作中的安全防护措施;(五)应急装备设施操作方法和规程;(六)异常情况的鉴别和紧急处置方法;(七)自救、互救知识;(八)应急通讯联络方法;(九)相关应急救援案例等。第二十四条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适时组织开展社会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多队伍联合演练。各队根据各自救援方向开展取证培训,并结合应急救援实际组织开展演练。第二十五条社会应急队员参加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的培训、演练,其成绩均纳入社会应急队的考核评价机制。第六章应急调用与救援第二十六条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调用社会应急队伍。第二十七条社会应急队伍原则上在信息登记地行政区域范围内执行救援任务。确需跨行政区域开展应急救援活动的,应根据受援地应急救援需求(主要包括应急救援类型、人员数量、相关装备以及物资器材等)和就近的原则,行动前应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报市应急管理局同意后,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第二十八条经统一调度参加救援活动的社会应急队伍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后,接受事发地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第二十九条社会应急队伍设立值班电话,并保持24小时畅通。值班人员接到应急救援指令后,应当记录事故类别、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并立即通知队员出动,同时向应急救援队负责人报告。第三十条社会应急队伍在抵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向现场指挥负责人员报告,服从现场指挥负责人员指挥。接受应急救援任务后应当及时确定方案,按照有关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负责人员报告救援进展情况。第三十一条现场应急救援结束后,社会应急队伍应当清点人员、设备,经现场指挥负责人员同意后方可撤离现场。第三十二条社会应急队伍应当及时总结和分析每次应急救援行动情况,必要时组织对应急救援程序、措施等进行评估并改进。第三十三条社会应急队伍执行应急管理部门派遣任务时,严格遵守事发地信息发布有关规定,未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核或现场指挥部许可,救援队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公开发布相关救援工作信息。第三十四条救援任务结束后,由应急管理部门或现场指挥部向救援队下达撤离命令,救援队应于撤离前,向县应急管理局提交救援数据报告。并于撤离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县应急管理局提交整体工作总结报告、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第七章保障与奖惩第三十五条社会应急队伍在开展演练、执行救援任务时,须为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有关险种。第三十六条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民政局开展社会应急力量诚信体系建设,对社会应急队伍进行考评和应急力量评估,加强对社会应急队伍的考核管理,对在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队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或奖励。第三十七条对在参加培训演练活动、执行救援任务期间,不服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故意违反相关制度或纪律,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关队伍和当事人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安吉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篇6】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应急救援队伍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管理,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全省各级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建立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干民兵应急队伍,乡镇、街道、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建立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等。第三条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第四条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具备承担救援任务所需的处置能力和专业技能,按照训练有素、装备精良、作风顽强、专业高效的标准,加强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实操演练,做好救援物资的配置储备和日常养护工作,确保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第五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作为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参与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队伍建设第六条省、市、县级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共建共用、区位互补、行动快速、救援高效”的原则,建立完善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协同、军队应急救援力量为突击,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加强应急救援重点工程规划建设,解决队伍、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河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粮食和物资储备、人防、林业、气象、地震、煤矿安全监察、城市管理、通信管理、测绘地理信息、电力、供水等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部署和主管行业(领域)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牵头组织建设行业(领域)专业救援队伍。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按照“任务牵引、联建共用、各有侧重、功能互补”的原则,建立健全军地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推进基干民兵应急队伍与应急部门专业救援力量一体建设,实现军地应急救援力量共享。第九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辖区内各类应急资源依法组建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各基层组织和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职工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进行先期处置。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当指定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第十条各级应急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技术人才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选调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成立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分析研判,协助制定应急救援方案,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意见建议。第十一条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由社会组织或者志愿者群体自行建设,自愿或者根据政府、部门的调度指令参与应急救援任务。民政部门依法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救援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应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救援力量的工作指导和支持保障。第三章队伍管理第十二条省、市、县级政府及其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队伍实行统一指导协调,主要任务是:(一)整体谋划。普查掌握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现状,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基础信息数据库,优化应急救援力量规划布局,全面协调推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二)突出重点。考察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好、素质高、经验多、专业强的重点应急救援队伍情况,按照少而精的原则打造尖刀和拳头力量,强化救援队伍一专多能、多灾种救援能力。(三)强化协同。建立完善沟通协调、协同联动等制度机制,积极开展联防联训、协同演练、比武竞赛、业务交流等活动,不断增强应急救援队伍协同作战能力。第十三条应急救援队伍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或者建立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和指导,主要任务是:(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变更、合并、撤销等情况向本级应急部门报备,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二)加强预案管理。指导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实战技能和专业水平。(三)提供有力支持。明确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主体,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给予工作指导和必要保障。(四)强化协调配合。发生突发事件时,协助本级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指挥调度、联系协调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第十四条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加强自身管理,主要任务是:(一)主动沟通对接。加强与政府、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建立单位的沟通联系,主动报告和对接有关工作,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积极参与应急救援行动。(二)加强值班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带班领导、值班员、执勤队员在岗在位。在国家重大活动、法定节假日等关键时段,加强值班值守和预置备勤力量。主动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三)强化实训演练。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训练计划,加强技能和体能训练,强化实战训练,制定有针对性、实效性、操作性的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开展2次应急演练。(四)加强装备管理。做好救援装备和物资的配备储备工作,强化救援装备特别是特种装备的操作训练,注重装备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五)完善工作制度。加强队伍的思想理论学习、战斗精神培育、作风纪律教育,制定完善培训、休假、奖励、慰问等制度,增强凝聚力,提高战斗力。第十五条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加强日常自主管理。相关部门通过资金支持、业务培训、联合演练、物资捐赠等方式,帮助扶持社会救援力量提高救援技能。第十六条为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指导,便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调度,省、市、县级政府或者其设立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重点应急救援队伍可分别认定为省级、市级、县级重点应急救援队伍,实行分级指导服务、分级优先调度。应急救援队伍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建立单位的管理职责、调度权限保持不变。省、市、县级可认定同一支应急救援队伍。省级重点应急救援队伍认定标准为:依法登记或注册的单位或者组织,在较大以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任务中表现突出,具有5年以上抢险救援工作经验,人员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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